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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 人类生殖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14号现发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部长张文康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各类医疗机构。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代孕技术。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
2、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批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需求和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第六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技术和设备;(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四)符合卫生部制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要求。第七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报告;(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
3、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三)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章制度;(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其他材料。第八条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前条规定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
4、生部审批。第九条卫生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和材料后,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第十条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部批准证书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一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每2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校验合格,可以继续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不合格,收回其批准证书。 第三章实施第十二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医疗机构中实
5、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第十三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第十四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伦理问题,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第十五条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医疗机构应当与卫生部批准人类精子库签订供精协议。严禁私自采精。医疗机构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应当索取精子检验合格证明。第十六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应当为当事人保密,不得泄漏有关信息。第十七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不得进行性别选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第十八条实施人类辅助生
6、殖技术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供精人工授精医疗行为方面医疗技术档案和法律文书应当永久保存。第十九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应当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员进行医学业务和伦理学知识培训。第二十条卫生部指定卫生技术评估机构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进行技术质量监测和定期评估。技术评估主要内容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影响。监测结果和技术评估报告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医疗机构,按
7、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二)实施代孕技术;(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精子;(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在本办法颁布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8、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按照本办法审查,审查同意,发给批准证书;审查不同意,不得再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一种方法。根据精液来源不同,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技术。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