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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饮料制造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饮料制造企业(包括:碳酸饮料制造;瓶(罐)装饮用水制造;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固体饮料制造;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基础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1.1资质证照1.1.1缺少资质证照1.1.1.1未取得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七条:应取得营业执照。1.1.1.2未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十三条;建设工程
2、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四条1.1.1.3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1.1.1.4新、改、扩项目未取得“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规定的企业新、改、扩项目应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1.1.2.1营业执照内容与实际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十二条:公司的
3、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1.1.3其他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1.2.1.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条: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2.1.2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
4、7号)第八条: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1.2.2.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执行1.2.2.2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
5、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2.3其他1.3安全规章制度1.3.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1.3.1.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管理
6、(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等内容。1.3.1.2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十八条: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七项职责。1.3.2 安全管理制度缺陷1.3.2.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七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等十六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7、。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1.3.3.1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安全操作规程应覆盖主要设备设施生产作业和具有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等。1.3.3.2未发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缺少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3: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1.3.4.1未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缺少环节内容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2:建立规章制
8、度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1.3.4.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检查、评估存在缺陷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4: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要求有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齐全,评估结果与实际相符,评估周期不超过每年一次。1.3.4.3未及时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5:根据评估情况、安
9、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1.3.4.4未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6: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以文件形式发布,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1.3.4.5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修订等存在缺陷1.3.4.6未实行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不规范,档案不全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
10、6: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含纪要)、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源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授权作业指令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特种设备管理记录等。1.3.5其他1.4安全培训教育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1.1未按规定取证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一条: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1.4.1.2未按
11、规定复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六条、第九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2.1未按规定取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五条、关于公布特种作业类别及准操项目名称的通知(川安监2011149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1.4.2.2未按规定复训和复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章、特
12、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二十二条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3.1新进员工的“三级”教育缺陷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1、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2、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满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要求。1.4.3.2 “四新”教育缺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七条: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
13、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1.4.3.3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缺陷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1.4.3.4职业健康培训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1.4.3.5全员教育培训缺陷中华人民
14、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1.4.4其他1.4.4.1环境应急管理培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预案。1.5安全投入1.5.1安全投入不足1.5.1.1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
15、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1.5.2安全投入使用缺陷1.5.2.1安全投入使用范围不符合要求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纳入本单位全年经费预算。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
16、下列安全生产工作:(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支出;(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1.5.3 其他1.5.3.1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十八条: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6相关方管理1.6.1相关方资质缺陷1.6.1.1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十六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5.7.41.6.1.2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十六条1.6.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1.6.2.1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或未在劳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八条1.6.3 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1.6.3.1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等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
18、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第十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5.5.4:1、相关方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监督管理。2、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并进行监督管理。1.6.3.2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监督管理1.6.4其他1.6.4.1未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5.7.4: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1.7重大危险源管理1.7.1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1.7.1.1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19、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1.7.1.2未按要求正确辨识评估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1.7.2 登记建档备案缺陷1.7.2.1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备案等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查、检测,严格记录。1.7.3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1.7.3.1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
20、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现场动态控制、远程数据和影像监控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确保预警控制灵敏高效。1.7.3.2监控预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五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条1.7.4其他1.8个体防护装备1.8.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1.8.1.1未按规定配备个体防护装备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4、7、81.8.1.
21、2个体防护装备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4.2: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并取得市场准入资质。1.8.1.3未按个体防护装备适用范围进行分类、分级配发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7表11.8.2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1.8.2.1未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1.8.2.2未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
22、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1.8.2.3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保养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9.8: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使用、维护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专业知识的培训。1.8.2.4未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进行定期检、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1.8.2.5未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23、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1.8.2.6未对相关应急救援设施进行定期检、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1.8.3其他1.9职业健康1.9.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1.9.1.1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八条1.9.1.2申报职
24、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不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1.9.1.3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八条:企业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1.9.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缺陷1.9.2.1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
25、的用人单位,在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申请换证时、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1.9.2.2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程度分类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1.9.2.3职业病检测评价因素不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
26、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1.9.3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缺陷1.9.3.1未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检测结果未公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九条:具体要求如下: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2、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
27、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3、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1.9.4职业健康检查缺陷1.9.4.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七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一条:具体要求如下: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
28、妥善保存。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1.9.4.2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1.9.4.3体检结果未通知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1.9.5 其他1.9.5.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
29、引进)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引进。1.9.5.2未按规定将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岗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五十二号)第57条: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1.10应急管理1.10.1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缺陷1.10.1.1未按规定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30、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11.11.10.1.2未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1.10.2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缺陷1.10.2.1未按规定制定各类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七十八条、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五条到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
31、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1.10.2.2未对预案进行有效管理(论证、评审、修订、备案和持续改进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十条、十一条、十三条: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论证或评审,征求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分级备案。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修订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
32、门和单位,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1.10.3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1.10.3.1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第二十二条、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七条,具体要求如下: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
33、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1.10.3.2未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将演练记录归档1.10.4应急设施、装备、物资设置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缺陷1.10.4.1未建立应急设施,未配备应急装备、物资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4.4.44.4.8、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二十八条1.10.4.2未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等1.10.5其他1.11隐患排查治理1.11.1事故隐患排查不足1.
34、11.1.1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1.11.2事故隐患治理不足1.11.2.1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1.11.2.2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不符合要求1.11.3事故隐患上报不足1.11.3.1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上报1.11.4其他1.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1.12.1事故报告缺陷1.12.1.1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
35、七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1.12.1.2未按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1.12.2事故调查和处理缺陷1.12.2.1未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发生事故后,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或根据政府委托开展未
36、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按照GB6441和GB6442规定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1.12.3其他1.13其他1.13.1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缺陷1.13.1.1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一、总则:(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35二、现场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2.1作业场所2.1.1选址缺陷2.1
37、.1.1作业场所未按规定选择在常年主导风上风或侧风风向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3.0、5.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第5.2条: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产生并散发化学和生物等有害物质的车间,宜位于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2.1.1.2作业场所地质条件及防洪不满足要求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16330-1996)5.2.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3.1.3、3.1.4;工业企业总平面
38、设计规范(GB50187-2012)3.0:厂址不应选在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以及采矿陷落(错动)区等地质条件不良地段;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或内涝威胁地带,或防洪标准应符合防洪标准GB 50201 的有关规定。2.1.1.3企业建构筑物、装置与外部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足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16330-1996)5.2.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4.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第4、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1.4、6.4:企业与民住区之间及企业内新建构筑物、装置防护距离应满足要求。2.1.1.
39、4厂区周围存在粉尘、烟雾等污染源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3.1.2;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16330-1996)5.2.22.1.1.5厂区周围存在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3.1.12.1.2设计、施工缺陷2.1.2.1企业内建构筑物间的防火等级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2、3.3、5.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3、42.1.2.2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的规范要求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5.3.9、5.7.3
40、、6.2.10、6.2.17、6.3.10、6.4.11、6.4.12、6.4.17、7.3.3、7.4.7、8.2.7、8.2.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3.5、4、5.22.1.2.3建构筑物防雷设施的设置和施工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17-2010)4.11、4.12、4.2.3(1)、4.2.4(8)、4.3.3、4.5.8、6.1.3;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3.2.3、5.1.1(3、6)、6.1.1(1)2.1.2.4建构筑物抗震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
41、3-2008)3.0.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3.3.1、3.4.1、3.7.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3.2.2、3.3.2、4.1.7、4.1.9、19.1.2、21.1.2、21.1.32.1.2.5工业企业工作场所、辅助用室的卫生学要求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10)6、72.1.2.6防洪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防洪标准(GB50201-94)4.0.12.1.3平面布局缺陷2.1.3.1员工宿舍或居住场所设置不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
42、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8、3.3.15:1、厂房及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2、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3、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2.1.3.2建筑物内的防火分区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3.4、3.5、5.1、5.22.1.3.3建筑物内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防振间距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5.2.4:建筑物
43、内的,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应避开防振要求较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布置,保证与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有足够防振间距。2.1.3.4人体触及机械设备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23821-2009)42.1.3.5建筑物内的电击防护安全措施时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低压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16895.21-2011)411、412、4132.1.3.6建筑物内的防爆措施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6、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6.2.2、6.2.3、6.32.1.3
44、.7建筑物内的各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10)6.2、6.3、6.4、6.5、6.62.1.4场地狭窄杂乱2.1.4.1作业场所狭窄难以操作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4.1.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5.7: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2.1.4.2工具、材料放置混乱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4、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45、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条:原材料、成品、器材、设备、废料应当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2.1.4.3作业环境不整洁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条:企业生产废料应当及时清除。2.1.5地面开口缺陷2.1.5.1坑、沟、池、井等开口有不安全状况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条: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洞、井、沟、池应当设置盖板或者围栏;对可能导致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特殊设施损害的生产施工作业,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2.1.6安全逃生缺陷2.1.6.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46、、消防车通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2.1.6.2厂房的安全出口等不通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7: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2.1.6.3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走道、门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5.3:涂漆车间、晾漆和涂漆滞留区、涂漆烘干车间的主要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m。2.1.6.4仓库的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8条: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1.7交通线路的配置缺陷2.1.7.1道路(含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