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机械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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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附件7:机械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机械企业(包括汽车制造及配件制造企业、铁路运输及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企业、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企业、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企业、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企业、金属制品企业、通用设备制造企业、专用设备制造企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企业、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企业、仪器仪表制造企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企业)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当标准中引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发布新的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版)时,均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

2、起施行。一、基础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1.1资质证照1.1.1缺少资质证照1.1.1.1未取得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应取得营业执照。1.1.1.2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二十四条:应通过消防验收(备案)。1.1.1.3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1.1.1.4新、改、扩项目未取得“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

3、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企业新、改、扩项目应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1.1.2.1营业执照内容与实际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1.1.3 其他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1.2.1.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

4、生产管理机构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条: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2.1.2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1.2.2.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条: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5、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1.2.2.2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劳动者超过100人的,未设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2.3其他1.3安全规章制度1.3.1 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1.3.1.1未按规定建

6、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等内容。1.3.1.2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八项职责。1.3.2 安全管理制度缺陷1.3.2.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

7、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七条、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1.4.2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等十九项安全管理制度。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1.3.3.1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1.5.2: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工艺安全作业指导书应包括:适用岗位范围、岗位主要危险源、岗位职责、工艺安全作业程序和方法(包括控制要点)、以及紧

8、急情况的现场处置方案等内容。1.3.3.2未发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缺少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3: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1.3.4.1未按规定制定制度的编制、发布、修订等制度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2: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1.3.4.2制度(文件)试行、现行有效或过期废止标识不清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

9、)4.1.4.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企业标准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且层次清晰,控制有效。4.1.4.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企业标准发布前应经授权人批准,作出适当标识,确保其充分性和适宜性。对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企业标准应发放到相关岗位和从业人员中,并严格执行。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4: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要求有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齐全,评估结果与实际相符,评估周期不超过每年一次。1.3.4.3过期废止回收销毁等规定不

10、明确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5: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1.3.4.4制度(文件)发布后宣贯、执行检查不到位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6: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以文件形式发布,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1.3.4.5记录(台账、档案)的数量、格式、内容不明确,填写不规范等机械制造企

11、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1.4.5: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企业标准进行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或更新,并保存评审记录。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6: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含纪要)、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源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授权作业指令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特种设备管理记录、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包括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强制性检测检

12、验报告或记录、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风险评价信息、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应急演习信息、技术图纸等。1.3.5其他1.4安全培训教育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1.1未按规定取证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一条: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1.4.1.2未按规定复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63号令)第六条、第九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

13、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2.1未按规定取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条、关于公布特种作业类别及准操项目名称的通知(川安监2011149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复训: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满足其岗位要求的基本条件,应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具备本工种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取得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按期进行复训和复审;1.4.2.2未按规定复训和复审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

14、.4.3.1新进员工的“三级”教育缺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分厂)、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农民工或劳务工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班组长每年应接受安全培训,具备班组安全管理知识和本班组相适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1.4.3.2 “四新”教育缺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63号令)第十七条: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

15、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1.4.3.3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缺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63号令)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1.4.3.4职业健康培训缺陷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1.7:凡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均应接受相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1.4.3.5全员教育培训缺陷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1.7:企业每年应对所有从业人员(含农民工或劳务工)进行安

16、全教育培训,使其增强安全意识,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性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1.4.4其他1.5安全投入1.5.1安全投入不足1.5.1.1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

17、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1.5.2 安全投入使用缺陷1.5.2.1安全投入使用范围不符合要求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十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及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

18、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标准化建设和咨询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1.5.3 其他1.5.3.1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四十三条: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1.6相关方管理1.6.1相关方资质缺陷

19、1.6.1.1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1.9.1:企业应确定具有资质的供应商和承包商。1.6.1.2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1.9.2: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进行发包或出租时,应严格审查承包(承租)方的资质和安全技术条件1.6.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1.6.2.1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或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1.9:应与相关方签订并保存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要求。1.6.3 安

20、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1.6.3.1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1.9.3:企业对在其区域内活动的短期、临时从业人员均应进行安全培训,规定其安全操作规程,告知作业场所的危险源及其控制方法,并进行监督管理。4.1.9.4:企业应建立现场实习、参观及其他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告知作业场所的危险源及其控制方法,并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对现场实习的在校学生应与其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管理要点。1.6.3.2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监督管理1.6.4其他1.7重大危险源管理1.7.1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1.7.1.1未进行

21、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1.7.1.2辨识评估不正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1.7.2 登记建档备案缺陷1.7.2.1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备案等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查、检测,严格记录。1.7.3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1.7.3.1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四川

22、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现场动态控制、远程数据和影像监控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确保预警控制灵敏高效。1.7.3.2监控预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1.7.4其他1.7.4.1企业内部的危险源管理缺陷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1.2:包括1.企业应具有形成文件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其控制的方法或企业标准,以实现有效的持续改进。2.企业应组织不同层面的从业人员参与辨识各类危险源等四条要求。1.8个体防护装备1.8.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1.8.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场所中,未

23、佩戴或佩戴不正确的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1:作业过程中存在职业性危害因素时,作业人员应佩戴个体防护装备。1.8.1.2个体防护装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2:生产经营单位购置、配备、发放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不得随意降低个体防护装备的发放范围和标准。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并取得市场准入资质。1.8.1.3降低防护装备的发放范围和标准1.

24、8.1.4个体防护装备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1.8.1.5未按个体防护装备的分类、分级进行装配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71.8.1.6未按个体防护装备使用范围进行配备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71.8.2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1.8.2.1未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1.8.2.2未建立健全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

25、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1.8.2.3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保养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9.8: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使用、维护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专业知识的培训。1.8.2.4未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进行定期检、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52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1.8.2.5未对个人

26、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1.8.2.6未对相关应急救援设施进行定期检、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1.8.3其他1.9职业健康1.9.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1.9.1.1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

27、号)第二条、第八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条、第八条1.9.1.2申报内容不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八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1.9.1.3未申请变更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第八条规定的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9.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缺陷1.9.2.1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

28、人单位,有二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1.9.2.2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1.9.2.3职业病检测评价因素不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1.9.3职业病危害因

29、素告知缺陷1.9.3.1未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检测结果未公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九条:具体要求如下: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2、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

30、条款。3、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1.9.4职业健康检查缺陷1.9.4.1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具体要求如下: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1.9.4.2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中华人民

31、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1.9.4.3体检结果未通知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1.9.5 其他1.9.5.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总局第51号令):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

32、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引进。1.9.5.2未按规定将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岗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52号)第57条: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1.10应急管理1.10.1 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缺陷1.10.1.1未按规定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11.11.10.1.2未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1.10.2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缺陷1.10.2.1未按规定制定各类应

33、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十条、十三条,具体要求如下: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论证或评审,征求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分级

34、备案。1.10.2.2,未对预案进行有效管理(论证、评审、修订、备案和持续改进等)1.10.3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1.10.3.1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具体要求如下: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

35、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1.10.3.2未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和总结1.10.4应急设施、装备、物资设置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缺陷1.10.4.1未建立应急设施,未配备应急装备、物资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4.4.44.4.8、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二十八条1.10.4.2未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等1.10.5其他1.11 隐患排查治理1.11.1 事故隐患排查不足1.11.1.1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

36、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1.11.2 事故隐患治理不足1.11.2.1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1.11.2.2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不符合要求1.11.3 事故隐患上报不足1.11.3.1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上报1.11.4其他1.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1.12.1 事故报告缺陷1.12.1.1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37、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1.12.1.1未按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1.12.2 事故调查和处理缺陷1.12.2.1未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1.12.3其他43二、现场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2.1作业场所

38、2.1.1选址缺陷2.1.1.1作业场所未按规定选择在常年主导风上风或侧风风向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3.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5.2: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产生并散发化学和生物等有害物质的车间,宜位于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2.1.1.2地质条件不良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3.0:厂址不应选在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以及采矿陷落(错动)区等地质条件不良地段;厂

39、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或内涝威胁地带,或防洪标准应符合防洪标准GB 50201 的有关规定。2.1.1.3企业内新建构筑物、装置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足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4.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章、第4章、第5章、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1.4、6.4:企业与民住区之间及企业内新建构筑物、装置防护距离应满足要求。2.1.2 设计、施工缺陷2.1.2.1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2、3.3、5.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3、4

40、2.1.2.2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的规范要求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5.3.9、5.7.3、6.2.10、6.2.17、6.3.10、6.4.11、6.4.12、6.4.17、7.3.3、7.4.7、8.2.7、8.2.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3.5、4、5.22.1.2.3建构筑物防雷设施的设置和施工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17-2010)4.11、4.12、4.2.3(1)、4.2.4(8)、4.3.3、4.5.8、6.1.3;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3.2.3

41、、5.1.1(3、6)、6.1.1(1)2.1.2.4建构筑物抗震等级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3.0.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3.3.1、3.4.1、3.7.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3.2.2、3.3.2、4.1.7、4.1.9、19.1.2、21.1.2、21.1.32.1.2.5工业企业工作场所、辅助用室的卫生学要求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10)6、72.1.2.6防洪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防洪标准(GB50201-94)4.0.12.1.3平面布局缺陷2.1

42、.3.1住宿场所与加工、生产、仓储、经营等场所在同一建筑内混合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4.1: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b)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c) 厂房和仓库;d)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e) 地下建筑。2.1.3.2建筑物内的功能分区、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3.4、3.5、5.1、5.22.1.3.3建筑物内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防振间距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

43、187-2012)5.2.4:建筑物内的,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应避开防振要求较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布置,保证与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有足够防振间距。2.1.3.4人体触及机械设备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23821-2009)42.1.3.5建筑物内的,当应采用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电击防护安全措施时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16895.21-2004)411、412、4132.1.3.6建筑物内的防爆措施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62.1.3.7建筑物

44、内的各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10)6.2、6.3、6.4、6.5、6.62.1.4场地狭窄杂乱2.1.4.1作业场所狭窄难以操作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5.7: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2.1.4.2工具、材料放置混乱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条:原材料、成品、器材、设备、废料应当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2.1.4.3 作业环境不整洁四川

45、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条:企业生产废料应当及时清除。2.1.5地面开口缺陷2.1.5.1坑、沟、池、井等开口有不安全状况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条: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洞、井、沟、池应当设置盖板或者围栏;对可能导致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特殊设施损害的生产施工作业,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2.1.6安全逃生缺陷2.1.6.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

46、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2.1.6.2厂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走道、门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7: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2.1.6.3不满足机械制造企业仓库安全通道要求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3.4.1.1、4.3.4.1.5:仓库内车行道宽度不应小于3.5m,专供叉车通行的单行道应大于2m。人行安全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8m,分隔线清晰。2.1.6.4仓库的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8条: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1.6.5不满足机械制造企业车间环境车行道、安全通道等的要求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3.3.2.1:车间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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