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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要件 一、主体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力量人。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 该物时,原物全部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爱护第三人利益 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并且,受让人应具有民事行为力量,这样才能保证第三 人的行为是有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爱护问题。二、客体在客体方面,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们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 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三、主观方面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的善意的。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 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
2、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对于认定这种“心 理状态”,我认为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受让人是否有“知情”的义务,通过他的专 业学问水平以及对转让人的了解程度,受让人是否能够推断他的取得是善意的;其次,受让 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假如受让人明知其取得该物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极大,则可以 认定为其行为出于“非善意”;最终,应考虑交易的场所是否符合常理。四、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需依肯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让人通过交 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我们我 国物权法中规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就充分说明白这种行为的性质必需的有偿的,受 赠、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的物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善意取得既可以适用于动产,也可以适用于不动产,但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如珍贵金属、毒品、麻醉品、我国专有财产、盗窃物、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