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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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目录第一局部合同协议书第二局部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语言文字1.2 法律标准和规范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联络1.4 严禁贿赂保密2 .发包人发包人一般义务2.1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决定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7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 函附录”的文件。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 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进行约定。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1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

2、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局部工程 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 .L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 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工程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 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 主持人。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

3、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0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 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 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 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 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 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 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 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 供的

4、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 向发包人提供的过程文件、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 方约定的载体。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 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 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 日期。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 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 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 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1.1.4

5、.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 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 期限变更。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 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 为基准日期。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 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 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 的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 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

6、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 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12 合同的语言。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方法、单行方法和地方政府规 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 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

7、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 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 份数和时间。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 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 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 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13另有约定外

8、,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发包人要求;(5)技术标准和要求;(6)中标通知书(如果有);(7)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 文件组成局部,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联络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 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

9、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 收入、送达地点、电子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 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14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 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当。1.7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 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 失,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1.8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

10、设计人不得 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 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 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 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2 .发包人发包人一般义务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 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负责本工程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 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15 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

11、人承当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 条件。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 的姓名、职务、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 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 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当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 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 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 发包人决定2.3.

12、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 计工程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 行,如果涉及设计费用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的规定处理。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 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 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XX。162.4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 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 .设计人设计人一般义务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 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

13、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提供符合标准和规范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 务。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2 工程负责人3.2.1 工程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明确工程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 号、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 责履行合同。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 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负责人的注 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负责人继续履行第项 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工

14、程负责 人。设计人擅自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17 担违约责任。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负 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确有理由的更 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 命的工程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 继任工程负责人继续履行第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当违约责任。3.3 设计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 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工程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 其内容应包

15、括建筑、结构、给排水、采暖、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 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专业设计人员的安排情况。3.3.2 设计人派驻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 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 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 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 执业经验等资料。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 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 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确有理由

16、的,应当撤 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18担违约责任。3.4 设计分包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 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 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 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 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3.4.1 设计分包确实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 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 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 不减

17、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 计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3.4.2 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 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3.4.3 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 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191.4 支付合同价款设计文件接收3 .设计人设计人一般义务3.1 工程负责人设计人人员3.2 设计分包联合体4 .工程设计依据提供工程设计资料4.1 逾期提供

18、的责任.工程设计要求4.2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工程设计保证措施4.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工程设计进度计划5.1 工程设计开始工程设计进度延误5.2 暂停设计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 分费用。3.5联合体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 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3.5.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 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 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 .工程设计依

19、据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约定的时间向设 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 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 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1 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 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20 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服务工作量的,发包人 应当另行

20、支付相应费用。5 .工程设计要求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 发包人的要求5.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质量、平安标准进行 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限额设计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 具体指标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 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 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5.1.1.3 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限额设计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 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限额指标,发包人承当相应责任。5.1.2 设计人的要求5.1.2.1

21、 设计人应当按国家法律、强制性标准及发包人要求进行 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 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和规范,均应视为在基准日 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21 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和规范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 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5.1.2.3 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 求,对工程的建筑、结构、给排水、采暖、电气等设计进行多方案 比拟,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 管线等,进行优

22、化设计。5.1.2.4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设计限额指标, 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 限额比例,设计人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5.1.2.5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性 能及适应性,满足节能、环保的要求。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 工作。5.2.1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 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 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 任人。5.3 工程设

23、计文件的要求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22定及合同的要求。5.3.1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 计算成果可靠,并具有足够的可实施性;5.3.2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 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3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平安等方面的要 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 人员平安和预防生产平安事故的措施建议;5.3.4 应根据国家法律、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 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年 限。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

24、.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 时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到达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 第14.2款【设计人违约】的约定承当责任。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当。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23 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 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 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检查 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

25、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包括了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 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 时间。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 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 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 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 见,否那么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 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 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 计人发出开始工程

26、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 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 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24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 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 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XX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工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

27、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 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工程设计完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 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 面通知,并在随后5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 就是否XX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7天内未 予答复,那么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 能按本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那么发 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

28、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服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费用。256.3.1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当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 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4 暂停设计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 不O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6.4.1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 违约责任】承当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

29、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 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当责任。6.4.2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致使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全部或局部义务时,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 相应XX,复工应有不超过42天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规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服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费用。266.4.3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 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 设计

30、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 的服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费用。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 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 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 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 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 发包人承当。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 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

31、,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 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程设计周期。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 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27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 式的电子工程设计文件。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 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人与接 收人的亲笔签名。7.3 工

32、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本合同附件3中约定。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 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 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 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 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 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28 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

33、人同意。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 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 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 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 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 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 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 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

34、,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 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 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当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 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 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 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 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29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

35、.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合同价款与支付8.1 合同价款组成合同价格形式8.2 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支付8.3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支付账户9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专业责任与保险10 .知识产权.违约责任10.1 发包人违约责任设计人违约责任10.2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不可抗力10.3 不可抗力确实认不可抗力的通知10.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当.合同解除 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1.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 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 成的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费用,由设计人承当。因发包人原因

36、,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 行,造成的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当。1.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 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 到达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 定承当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当。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 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 竣工验收服务。

37、如果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工程施工而 仍要求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的,那么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发包 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3010 .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本合同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 成局部的具体数额。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 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以下一种合同价格形 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 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 设

38、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 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 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 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31 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1 定金或预付款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

39、例由发包 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 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7天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 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 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3、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支付 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 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形式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2 进度款支付1、设计人应当

40、按照本合同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提出合同32 款项的申请。2、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进度 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 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支付进度款。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设计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同意或视为同意 支付进度款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3、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 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

41、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 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3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 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本 合同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 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3310.4 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 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

42、设计人所耗工作 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本合同附件7的规 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2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工程复杂性的变更或性 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本合 同附件7的规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 接受的修改。11.3 本合同签订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 范的强制性条文的公布及修改,如须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的服务费 用、服务时间的变化,双方协商确定。11.4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XX工作 进度的要求事项,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7天内书面通

43、知发包人。 在该事项发生后15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 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工作进 度的变化的详细计算。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15天内, 予以书面答复。11.5 在审查和商谈变更期间,设计人不得中止履行本合同。设 计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执行一切变更。3412 .专业责任与保险12.1 设计人及其人员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及和经验知识, 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 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 设计人应具有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 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

44、当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 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 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 .知识产权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 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 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 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 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 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 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

45、调试、维 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 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 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35 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 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当;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 侵权的,由发包人承当责任。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可在自 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况下公布有关 工程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

46、 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 合同价中。14 .违约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 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 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完成工作量缺乏一 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 的全部支付。14.1.2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附件6规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 付设计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暂时中断设计工作。中断期在 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

47、求恢复 工作;中断期在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后,设计人有权 确定重新恢复工作的时间,且设计进度相应顺延。36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 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 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 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当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 受的损失。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

48、未按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时间交付设 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金比例及上限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 于设计人自身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 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 任保险向发包人承当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 面约定的设计限额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应 自行承当相应费用,并就分包人设计成果向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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