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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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22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育人气氛,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 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 美等方面全面开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根据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公开、 公正、实事求是,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那么,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三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及 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 处分的种类分为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

2、)留 校观察;(五)开除学籍。第三章处分的适用第四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那么,以及筹划、 组织和煽动群体性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或其他 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并改正者,(二)职业道德败坏,利用职业方便猥亵或侮辱病人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毕业实习期间,利用职业方便收受病人及亲属钱、 物者,给予警告处分;向病人及亲属勒索财物者,视情节轻 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凡有提供伪造证件或在实习中开假证明等弄虚作 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第二十四条 在实习期间,违反所在医院规章制度旷 工、误工、擅自离岗等予以警告以上处分;违反医疗操作规 程造成

3、事故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五条 弄虚作假者:(一)伪造、涂改学习成绩,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二)伪造饭卡、 卡等有价集成卡及有价证券,或 明知是伪造集成卡及有价证券而买卖、使用者,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三)伪造、买卖证明、证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留校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或 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六条 吸毒、贩毒者,由司法机关按国家法律法 规处理,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10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 活动,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记

4、过或留校观察处分;情节严重 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八条有以下行为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 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 籍处分:(一)因成绩或其他不满等原因无理取闹寻衅闹事者。(二)在校园内酗酒、哄闹、砸酒瓶等违反校规校纪者。(三)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 者。(四)从事或参与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五)参与网络刷单,被有关部门处以行政处分或构成 犯罪者。(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卡(账户)或 卡 被用于违法犯罪者。(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者。第二十九条违纪后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二)对举报人、证

5、人打击报复的。(三)故意为他人做伪证、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隐 瞒错误事实真相的。(四)在本校已受过处分的,再次违纪时给予从重处分。-11 -第三十条违纪后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一)违纪行为虽已发生,但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成认 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 的。(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查处 问题的。(三)年龄未满18周岁的。(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第三十一条处分附加:(一)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应视情节轻 重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照学校规定程序予以 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 受除分影响。(二)

6、留校观察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 起。学生在留校观察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 表现者,可按期解除观察期;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 除观察期;经教育不改或继续违纪者,可开除学籍。毕业班 学生受留校观察处分的,不准其毕业,待留校观察期满后, 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毕业。(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 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12 - 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第四章处分程序与管理第三十三条处分权限及审批程序:(一)对学生的处分要及时、准确、慎重,材料要齐全。 一般情况下,

7、有关单位应在事发后1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处 理意见,审批机关应在事发后3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处分决 定。(二)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领先 送达处理意见告知书,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 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学生本人或 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 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 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三)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二 级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发文公布。(四)凡给予学生留校观察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 建

8、议,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呈送学校分管领导签发,学校 发文公布。(五)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 建议,学生工作处研究审核,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发文公布。-13 -(六)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 为,应及时调查取证,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有关材料送交 学生所在学院,由二级学院或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七)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10天内 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所在学院负责登报申明其学 生证、借书证等校内一切有效证件作废,并将其档案寄往所 在地的教育局,宿舍管理科收回床位;逾期不离校者,由保 卫处报公安机关按外来人口违反户籍管理条例处理;自

9、发文 之日起,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发生的一切事情,由学生本 人自行承当。(A)涉及多学院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协同相关 部门联合调查、处理。(九)处分决定原那么上应及时在全校、二级学院或班级 范围内公布。(十)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 要准确,处分要恰当。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 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能如期到相关部门和二 级学院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 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存意见。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 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方法依据学院学生校内 申诉规定执行。-14

10、-第三十四条 凡受处分者,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人的个 人档案。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送 达学生本人,学院学生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经学生本人 签名后由所在二级学院存档。无法送达的,应当在学生工作 公开栏公告并拍摄照片由所在二级学院存档。如受处分学生 拒绝签名,负责送达者应当做好记录(要有2名以上证人证 明)并存档。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处 分决定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 提出申诉及申诉部门、申诉期限。第五章附那么第三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学院学籍的在校普通 全日制学生。第三十七条成人脱产班、夜大学生、函授生、进修生 违反校规校纪,参照本规

11、定精神执行。第三十八条未取得正式学籍的试读生违反校规校纪 者,参照上述有关条款处理。处分的种类分为以下四种:(-)警告。(二)严重警告。(三)延长试读期。(四)取消试读资格。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于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的有 15 一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16 - 给予留校观察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 罚者:(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性质恶 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触犯刑

12、法,构成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等扰乱公共秩 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一)肇事、筹划、唆使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滋事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凡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给 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致使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在校期间打架累计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偷窃、诈骗,敲诈占有公共或私人财物者(胁 迫他人“请客”者,参照此条例处理):(一)作案价值不满人民币200元,给予警告或严重警 告处分;价值在人民币200元至500元之间的,给

13、予记过处 分;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二)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经保卫或公安确认撬窃者,即使未窃得财物,也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谎报案情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八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根据不同 情况给予处分。(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不满人民币200元者, 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数额达人民币200元以上 者,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三)故意破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的,除赔偿 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 对违反学校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 以下处分:(一)违反男女生互

14、访规定或晚归爬墙,经劝阻不改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休息时间内,使用计算机、音像设备等,声音 过大或肆意喧闹,影响他人休息,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三)在异性寝室留宿者或将异性留宿者,给予记过或 留校观察处分。(四)未经学校批准,私自调房,私自在宿舍留宿外人 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强行换房者,责 令其及时搬回原床位并给予记过处分;不按时搬回原床位 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违章使用各种电器或明火(如蜡烛等),燃烧物 品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 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擅自将宠物带入学生公寓或在宿舍

15、内饲养宠物, 影响环境卫生、影响他人生活,不听劝阻不及时改正者,予 以警告以上处分。(七)擅自改变学生宿舍或家具用途、颜色、格式者, 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A)对学生宿舍有关线路私自进行改装、改变,外接 其他设备,私自架设天线或将 机挪作他用,给予严重警 告或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九)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经劝阻 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禁止学生夜不归宿。夜不归宿1个晚上,给予批 评教育,夜不归宿2 5个晚上,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并通知家长协助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学校配备以

16、外家具、 家电设备放置或安装在学生宿舍楼(室)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擅自更换在校外住宿住所且未提前报备及重 新办理校外住宿申请手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弄虚作假,涂改、伪造申请校外住宿申请材料证件等各 种证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条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含场所、赌具)者:(一)学生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给予记过处分;赌资超 过人民币100元且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 在校内公共场所行为不文明、举止不得体, 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

17、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有调戏、侮辱他人等流氓行为者,在浴室、厕所、教室等公 共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观察处分;卖淫、 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条例等政策、规定的, 按计生条例处分外,视其具体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三条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及其他非法*活 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 看以上处分。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的,组织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 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扰乱公共秩序者:(一)盗用他人I

18、P地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在网络上散布影响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虚 假信息或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 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留校 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四)传播危害国家平安、破坏社会秩序信息者,给予 留校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后果者,给予 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六)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露国家秘密事件者,先报 公安机关处理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 分。第十六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人

19、身平安,其情节尚未构成治安或刑事处分者,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第十七条 隐匿、销毁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其情节尚 未构成治安或刑事处分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 观看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处分;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其情节尚未构成 治安或刑事处分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第十九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以下者:(一)达10 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达21 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四)达41一50学时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五)达51学时以上(含51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 处理。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未参加

20、学校规定的教学 活动者:(一)1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二)3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5 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四)8 14天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五)超过两周,给予开除学籍处理。第二十一条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第二十二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一)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该课程成绩无效,取消下一个学期初该课程的补考资格,并 给予警告处分。1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2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 出后继续答题的;3 .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 序的行为的;4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

21、擅自离开考场的;5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 试用纸带出考场的;6 .开卷考试时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借用或借给他人与考 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计算器等物品的;7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8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二)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该课程成绩无效,取消下一个学期初该课程的补考资格,并 给予记过处分:L闭卷考试时,在桌椅、身体、衣服或其他物品上写有 与考试有关内容,或在抽屉内放有考试相关材料;2 .考试开始后,在桌椅、身体或其他物品上发现带有存 储功能的电子设备(手机等);3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

22、或者与考试内容相 关的资料的;4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5 .交卷时互相核对考题答案的;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7 .考试过程传递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相关材料 的;8 .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辱骂 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9 .有其他作弊行为的。(三)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 弊。该课程成绩无效,取消下一个学期初该课程的补考资格, 并给予留校观察处分。1 .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的;3 .评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 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4 .考试前,采取非正当手段获得试题或试题答案的。(四)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在校期间累计两次违纪、作弊的,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 考试秩序行为的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三条 在学期间,违反规定,擅自行医者:(一)擅自行医,造成医疗事故,视情节给予留校观察、 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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