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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篇: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惠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全面进展,为国家培育合格人才,根据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三年制学生。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值、证据充分、根据明确、定性精确、处理适当。 其次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背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赐予以下处分:(一)警告;(二)严峻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背校
2、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略微缺乏以赐予处分的,可以赐予通报指责,催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可赐予留校察看半年的处分),从受处分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要求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两次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思想汇报。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相识并有良好表现,可按期撤销处分;察看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销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背纪律者,赐予延长察看期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顺延,也可以视其所犯错误性质的轻重赐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 第六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以下处理:(一)取消当学年内的
3、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和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二)担当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三)学籍按惠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四)获得各项荣誉者,受到违纪处分后,撤销相应的荣誉称号。(五)有其他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违背校规校纪应予以处分的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略微,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照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相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主动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背校规校纪者,有以下情形之一,从重处分:(一)经教化后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检举人
4、、证人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三)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赐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两种(次)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次);曾因违纪行为受过处分,其次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六)涉外活动违纪;(七)违纪群体之首;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处分管理权限、程序及申诉与复查 第九条 处分确定和处分材料的管理及报批程序:(一)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三年制学生处分,由各系部实施、学生处统筹。 (二)学生发生违纪事务,一般状况下由所在系查证,查证时,应充分听取学生或代理人陈述和申辩,查清事实后,经所在系探讨,提出处分看法并告
5、知学生,依据要求填写学生。 违纪处分登记表。所在系主管领导签署处分看法并盖单位公章后报学生处审定。对考试作弊的违纪行为,需经教务部认定。 所在系必需供应处理学生的证据证明(盖单位章有效),以下各项均为有效证据: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必需供应);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证人签名的证言证词;学生所在系及有关系的综合材料;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确定、复议等。 (三)严峻警告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探讨确定,报学生处审查备案;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看法,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所在系提
6、出看法,学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探讨确定。 (四)记过及以上处分相关材料由学生处审定,对符合处分管理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处分管理规定的,予以退回,要求依据上述程序重新上报。 (五)跨系的学生违纪违规事务,由学生处牵头处理。学生受处分后各系应刚好通知家长,以便协作教化,学生的处分确定放入学校档案。特殊状况也可由学生处干脆提出处理看法。 第十条 学生违纪并违背刑法或治安管理惩处条例的,由校保卫部门会同学生处联合调查,查证属实的,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报省教化厅备案。 第十二条 对学生发生的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系或校保卫部门刚好进行调查。 违纪行为属于校保卫部门管理职
7、责范围内的,由校保卫部门负责调查违纪事实,并在调查清楚后,刚好将学生违纪材料的原件及相关证据送交违纪学生所在系处理,该系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一周内向学生处提交违纪学生的状况报告及处理建议。 违纪行为不属于校保卫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违纪事实,该系应在一周内做出处分确定或提出处理看法,上报学生处。 第十三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确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填写谈话记录。 第十四条 处分确定做出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将处分确定送交学生本人或代理人,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所在系送交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状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系记录在案
8、。 第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确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校赐予办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处分学生担当。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确定有异议的,在接处处分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处分确定视状况刚好在全校、学生所在夕或班级范围内公告,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状况的处分确定由学生处确定是否公告。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9、需要变更原确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探讨确定。 其次十条 学生对复查确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确定之日起巧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教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其次十一条 从处分确定或者复查确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述的,学校或者上级教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述。 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其次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违背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和行为,不得进行邪教、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视其情节,赐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
10、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扰乱社会、学校秩序;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四)违背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背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峻后果的行为; (五)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六)泄漏国家隐私,造成后果。 其次十三条 违背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惩处者,赐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赐予记过或留
11、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赐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被拘役、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者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其次十四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峻后果者,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2.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惩处,一律赐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者,一律开除学籍。(二)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者,赐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2.致他人略微伤者,赐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赐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5.参与打架两次
12、以上者,一律赐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后果者,赐予严峻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峻者,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伪证者: 目击者有意为他人作伪证,影响调查者,赐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五)为他人打架供应器械者: 1.未造成不良后果者,赐予记过以上处分; 2.造成严峻后果者,赐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赐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人致伤者,除赐予处非常,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和养分费、误工费及其他损失。如不按期交纳,则赐予加重一级处分,后果严峻的送司法部门处理。 (八)酗酒或借酒寻衅滋事,败坏
13、校风、名誉者,视其情节轻重,赐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羞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冲突,造成打架后果者,赐予警告以上处分;威胁他人者,赐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在校内携带管制刀具、各种枪支,除由学校托管刀具、枪支外,还将赐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其次十五条 对偷窃、抢劫、贪污、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作如下处理: 一作案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赐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l000元(不含)以上者,赐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财物者,赐予留校察看直至
14、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刻他人印章,非法刻制公章作案者,赐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将校卡、学生证借给他人运用,赐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其次十六条 有意损坏、偷盗馆藏图书者,除按图书馆有关规定赔偿外,视情节轻重,赐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其次十七条 对有意损坏公共财物或违背学院有关管理条例者,除按价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赐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其次十八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到达确定学时者赐予以下处分:(一)旷课10-19学时者,赐予警告处分;(二)旷课20-29学时者,赐予严峻警告处分;(三)旷课30-39学时者,赐予记过处分;(四)旷课40-49学时者,赐予留校察看处
15、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者,赐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与家长沟通后,在学校和家长共同教化下确能深刻相识错误,决心悔改者,并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证明后,则可考虑赐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因旷课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受处分者,根据两次(含两次)以上累计旷课学时加重处理。 (七)对无故旷课虽未达10学时,但影响较坏,认错看法不好者,赐予通报指责,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未请假(含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将根据不怜悯况处理。 (八)伪造医院诊断书、请假单,或通过不正值手段获得医院诊断书、请假单,欺瞒学校者,赐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未按时报到、注册,无特殊状况者,根据晚报到、注册的
16、天数折合成学时数,赐予相应的处分。 (十)旷课不仅指课堂缺席,也包括实训、实习、劳动、军训、升旗等活动、政治学习等方面缺席。 其次十九条 对于在考试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依据惠州城市职业学院考场规则、惠州城市职业学院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认定,视其状况分别赐予以下处分:(一)属于考试违纪或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者,有违纪状况之一者,赐予警告处分;有违纪状况之一且不听劝告者赐予严峻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峻或累计违纪两次以上者,赐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属于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赐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交换试卷或答卷、窃取或扩大试
17、卷、运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作弊行为严峻的,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赐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探讨成果作为自己的毕业设计(论文)内容,视情节轻重及后果,赐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对发生有损高校生形象行为,违背社会风纪,损害社会公德者,赐予以下处分:(一)发生不正值性行为者,如乱伦或与多名异性发生关系等视情节轻重,赐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卖淫、强奸或强奸未遂者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内外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赐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18、(四)在宿舍或公共场所乱写乱画,张贴下流淫秽字画者赐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与本校中职生谈恋爱者,赐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背学校作息规定,晚上超过规定时间才回到宿舍者,赐予通报指责;经教化二次仍不改者,赐予警告或严峻警告处分;在宿舍带头起哄,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或砸酒瓶、向窗外扔杂物者,赐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不按时交纳水电费者,赐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未经学校及家长允许,私自由校外租屋居住者,赐予记过以上处分,累计两次以上者,赐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三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更换宿舍者,赐予警告处分。第三十四条 擅自转让、租借宿舍者,除没收有关收入外,赐予记过处分。留宿
19、校外人,经指责不改者,赐予严峻警告处分;看法恶劣者,赐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者,一律赐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背卫生规定经教化而不改者,赐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三十六条 违背课堂规则,上课穿背心、拖鞋、赤脚或吸烟,经指责教化三次以上仍不改者,赐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离校有破坏公物,违背校规校纪行为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赐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通报家长及接收单位。 第三十八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供应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一)供应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赐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二)一般参与或初犯者赐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赐予记过处分;情节特
20、别严峻,影响恶劣者,赐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屡犯者,赐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九条 严禁滥服药物,对滥服药物的学生,学校、家长共同指责教化,并赐予学生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赐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严禁组织或参与吸毒、贩毒(包括“K粉、“摇头丸等软性毒品),违者一律开除学籍,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违纪行为,造成确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赐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背书院管理有关规定。 (二)拒绝、阻碍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 (四)不敬重教
21、职工,有羞辱老师职工人格言行、甚至殴打教职工。第四十二条 运用互联网违纪者,赐予以下处分:(一)发表、复制或传播以下信息,赐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有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校内秩序; 4.公然羞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平安活动,赐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账号,赐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赐予留校察看以上处
22、分。(五)有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赐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或接入商业运营的互联网,赐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必需坚持诚信,学校客观记录学生在校的一切表现及其在学业、学术、品德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学生在学业、学术、品德等方面因失信给学校、他人造成确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赐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本规定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如需赐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及精神,经校长办公会探讨确定,赐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
23、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说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次篇: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备案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院正常教化教学秩序,根据教化法、高等教化法、教化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化部令第41号、黑龙江省教化厅关于一般高等学校学生处分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和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全日制一般高等学历教化的高职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公允、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化与惩戒相结合,
24、做到证据充分、根据明确、定性精确、程序正值、处分适当。 其次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峻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推卸责任、认错看法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明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三屡次违背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指责教化拒不改正的; 四伪造、销毁、隐藏违纪证据的; 五包庇共同违纪人的; 六串供或者阻挡、威胁他人检举揭发、供应证据材料的; 七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八有其他有意干扰、阻碍、查处工作行为的。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或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照实交待错误事
25、实,检查相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作学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或看法主动; 四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赐予处分。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赐予较轻的处分。 学生的一个违纪行为违背本规定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按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三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八条 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赐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违背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
26、惩处,视情节赐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峻、性质恶劣的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违背学院教学纪律、扰乱教学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赐予警告或以上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到达以下学时的,赐予以下纪律处分: 1、累计旷课6至18学时,赐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19至30学时,赐予严峻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31至42学时,赐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43至70学时,赐予留校察看处分; 5、连续旷课两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80或以上学时,赐予退学处理。学生无故不参加学院规定的集体活动,每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上课、参加学院规定的集体活动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二代替他人上课或由他人代替
27、本人上课的,赐予双方当事人记过或以上处分;组织他人代替上课的赐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干部知情不报、刻意隐瞒的,赐予当事人严峻警告处分,并免去干部职务。 三违背考场纪律、扰乱考试秩序,视情节赐予以下纪律处分。 1、进入考场后不执行监考人员指令,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赐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交卷后在考场内外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赐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3、违背考场纪律,发生羞辱、谩骂、威胁、殴打监考人员,视情节赐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四学生考试作弊,视情节赐予以下纪律处分。 1、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进入考场实施作弊的、在桌面或身
28、体等处抄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借故外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视情节赐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2、为他人传递试题答案供他人抄袭者,视情节赐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3、以各种手段窃取试题者,视情节赐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运用通讯设备 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峻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毕业设计论文、公开发表的探讨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峻的,或者代写、买卖毕业设计论文的,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参与打架、供应器械、出据伪证或肇事、策划者,赐
29、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造成打架的肇事者,视情节赐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者,视情节赐予严峻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进展,或在打架现场站脚助威者,视情节赐予严峻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有意供应伪证,阻碍调查者,视情节赐予严峻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持械打架或为他人供应器械者,视情节赐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六策划打架者或打群架三人以上为首者,视情节赐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到校打架或打架事务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者,视情节赐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骗取公私财物者,赐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偷窃、骗取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
30、者,视情节赐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偷窃、骗取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含1000元),视情节赐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在调查案件过程中,知情不报或出伪证影响案件调查者,赐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有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干脆损失和间接损失,下同外,并赐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损失金额1000元以下的,视情节赐予指责教化、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损失金额1000元以上的,视情节赐予严峻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学院教化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造成严峻影响的,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意破坏消防设施,予以加重处分。第十三条 参与或组织赌博者,赐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参与赌
31、博者,视情节赐予指责教化、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组织聚众赌博者,视情节赐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对聚众赌博视而不见、不劝告不报告或为他人赌博供应赌博工具、场所者,视情节赐予指责教化、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多次参与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内赌博者,视情节赐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违背寝室管理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赐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无故不按时归寝,一月内累计达三次以上含三次者赐予通报指责或警告处分;晚归滋事扰乱公寓管理秩序、替寝者,视情节赐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在公寓内饲养宠物,经劝阻仍接着饲养者,没收宠物并妥当处置,同时赐予警告处分; 三擅自留宿校外人员住宿者,视情节赐予警
32、告、严峻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学生寝室内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学生公寓违禁品者,私拉乱接电线造成平安隐患者,视情节赐予严峻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寝室,或强占寝室、床位,经教化拒不改正者,赐予严峻警告处分; 六不按规定刷卡进入学生公寓且不听管理人员劝阻者,赐予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者殴打管理人员者,视情节赐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峻者,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无故夜不归寝者,赐予记过处分;处分期内再次发生无故夜不归寝者,或逃寝者,视情节赐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八在寝室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赐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阻碍学院管理秩序的赐予警告或严峻警告处分,情节严
33、峻的赐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峻的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食堂、学生公寓、教室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摔砸酒瓶等爆响物及燃烧物品,扰乱校内秩序的; 二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写、张贴大字报的; 三羞辱、谩骂、诽谤、造谣、诬陷、恐吓等侵扰他人人格的; 四拒绝、阻碍学院教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五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或签字的; 六在实习期间,违背学院实习纪律或者违背实习单位纪律的; 七纠缠或者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八冒充家长请假、供应虚假诊断等有意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 违背公民道德和高校生行为准则,视情节赐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凡参与观看淫秽书、画、淫秽录像片等淫秽
34、物品或隐匿不交者,视情节赐予严峻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调戏、羞辱或以其它方式严峻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赐予纪过以上处分; 三产生校内欺凌行为,视情节赐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产生严峻影响的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以下扰乱网络、通讯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赐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峻影响的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蓄意更改、盗用公共或他人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秩序的; 二盗用或利用他人账号进行非法操作,有意制作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平安、泄露国家机密及学院机密信息的活动,以及制作、传播危害社会治安及羞辱、
35、诽谤他人等违法信息的。 第十八条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平安的,视情节赐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赐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加传销、邪教活动,经教化不改的,赐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策划非法罢课、集会、游行、静坐、绝食或聚众冲击党、政、军等机关或严峻阻碍交通的,赐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或参与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赐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背涉外活动纪律,其行为对国家尊严或学院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赐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受到纪律处分学生,同时取消其奖助学金评比、评优、学生
36、干部任职资格。 第四章 处分期限、程序和权限 其次十条 纪律处分期限: 一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 二严峻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其次十一条 对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进行取证和查实: 一学院对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应当收集证据,调查核实,证据包括: 1、当事人陈述、目击者陈述、执法/管理者指监考人员、行政、后勤、学生管理人员、保卫处人员、学生等陈述。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住址等基本状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2、相关原始记录指考试违纪登记表,学生考勤记录,行政、后勤管理方
37、面的记录和登记材料等; 3、录像、照片、录音等; 4、相关其他物证。 二对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明确根据的,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可以由分院或学生工作处对违纪学生干脆作出处分确定。 对事实较为困难或者情节较为严峻的违规、违纪行为,在做出纪律处分之前,分院或学生工作处须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应为两人以上,调查状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调查人员的姓名和职务、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单位、专业、学号等以及事实状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材料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
38、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材料上注明状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三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务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工作;情节困难、后果严峻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状况不能刚好完成调查核实的,可延后七个工作日完成。 其次十二条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处理确定前,须告知学生拟处分处理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院充分听取当事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作好笔录。结束时,当事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假如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并由见证人签名。 对当事学生陈
39、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院须进行复核。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接受。不得因当事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其次十三条 对学生赐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分院或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部门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按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出处分确定; 对学生赐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分院、部门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按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出处分确定; 对学生赐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分院、部门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合法性审查,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报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特地
40、会议探讨确定。 其次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出具处分确定书,处分确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根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其次十五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分院负责按要求将处分确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确定书签收单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如不能干脆送达的,可以选择留置、邮寄或公告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分院将处分确定书干脆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当事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确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状况,当事学生仍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
41、当在处分确定书签收单上记明拒收状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确定书留在当事人的居处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干脆送达确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处分确定书签收单。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处分确定书签收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样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无法联系,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揭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缘由和经过。 其次十六条 对赐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接处处分确定之日起三
42、天内办理完离校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院。 其次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相关材料真实完好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听证与申诉 其次十八条 学院拟对学生赐予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告知当事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其次十九条 要求听证的,须在得知拟被处分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接到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实行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确实定。 第三十一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接处处分确定后,如对处分确定有异议,可在接处处分确定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接到学
43、生的书面申诉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处理学生申诉根据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方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申诉学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确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黑龙江省教化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处分解除的要求与程序 第三十五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前一个月内,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拟解除处分的学生,应向辅导员提交解除处分申请书,并填写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经辅导员审查签字后,报分院或学生工作处;分院或学生工作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师生民主评议,对拟解除处分学生进行考核评价,并形成书面材
44、料后提交分院或学生工作处专题会议探讨,作出解除处分或不予解除处分确实定,并刚好回复学生。 第三十七条 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权限,记过及以下处分的解除申请,由分院受理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申请,分院报学生工作处受理审批。 第三十八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各方面表现突出,且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的期限不能超过处分期的一半,提前解除处分的程序与正常解除处分程序相同。 第三十九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嘉奖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学院对学生的处分解除相关材料真实完好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是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