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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处理依据一、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1、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查看资料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一项2、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查看资料现场检查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一项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查看资料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项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项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4、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查看资料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四项5、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并有效使用查看资料现场检查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三项2、黑龙江省安
2、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五项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6、保证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查看资料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六项7、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查看资料现场检查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七项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8、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查看资料现场检查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五项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八项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9、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查看报告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五项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八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二、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取得安全生产
3、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查看资料现场检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三、建设项目管理1、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查看文件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2、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现场检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第十四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建
4、设查看设计现场检查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第五、十七条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4、已经批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查看设计现场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设计施工查看设计现场检查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二条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2、
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6、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单位施工查看资质现场检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二条7、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查看文件现场检查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第五、二十六条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1、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查看证书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6、例第十三条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查看证书现场检查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3、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查看证书现场检查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7、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4、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查看证书现场检查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四项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情况,未向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查看报告现场检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6、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形,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查看证书现场检查非
8、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7、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查看证书现场检查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8、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查看证书现场检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9、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查看证书现场检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9、法第六、四十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0、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查看资料现场检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11、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三十二条第二款五、资金投入1、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查看文件1、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项3、关于
10、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指导意见1、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2、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查看文件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项2、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3、按国家规定投入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资金查看文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六、 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查看机构 组建文件1、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
11、条第一款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第三款七、 人员资质和教育培训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专项执法检查表八、应急管理参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表九、隐患排查治理参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执法检查表十、企业安全管理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现场检查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2、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现场检查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
12、款3、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查看记录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4、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七项5、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九项6、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查看文件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
13、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7、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遵守和安全措施落实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8、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单位或者个人查看资质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9、和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查看协议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10、两个以上生产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
14、行生产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查看协议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11、储存炸药仓库不得和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和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1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13、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
15、查看协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十一、基本图纸矿山必须具备: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查看各图纸有无及其时效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6条十二、安全出口1、每个矿井至少应有2个独立直达地面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应不小于30m查矿井掘进平面图中是否有标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3条2、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安全出口相通现场检查金
16、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3条3、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其它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装备完好梯子间现场检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4条4、竖井梯子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梯子倾角,不大于80;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垂直距离,不大于8m;上下相邻平台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蹬间距不大于0.3m;梯子间和提升间应完全隔开现场检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6条十三、矿井通风1、应建立机械通风系
17、统。应根据生产变化,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并更新通风系统图查设计和通风系统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2.1条2、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设施现场检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3.2条3、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l0min内反向措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60以上现场检查进行测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3.3条4、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仪表。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及测试主扇,每两周应进行一次自控系统检查现场检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
18、4.3.4条5、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保护装置。局部通风风筒口和工作面距离: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l0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出口应不超过l0m,抽出风筒人口应滞后压人风筒出口5m以上。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查通风 系统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4.1、6.4.4.2、6.4.4.3条6、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现场检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4.5条7、地下矿山应配备空气质量监
19、测仪,并由每班专人对井下空气质量时行监测现场检查8、井下炸药库及储存动力油硐室要有独立回风道查设计和通风系统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2.6条9、进风巷冬季空气温度,应高于2;低于2时,应有暖风设施。不应采用明火直接加热进入矿井空气检查现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1.7条10、矿山企业应设立通风安全管理部门,按要求配备适应工作需要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查机构设置情况和人员配备、培训、持证情况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通风管理第4.2.1条十四、防排水1、水害地质条件复杂矿山企业,应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查机构设置情况及人员配备情况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
20、程第6.6.1.2条2、应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检查图件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3.1条3、对设定防水矿(岩)柱,在设计规定保留期内不应开采或破坏。在上述区域附近开采时,应制定预防突然涌水安全措施检查设计 及实测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3.2条4、每年雨季前,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查阅检查记录及防水计划资料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2.2条5、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6、工业场地应高于当地最高洪水位,地面塌陷裂缝区周围应设
21、截水沟或挡水围堤查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2.3、6.6.2.5条6、水仓容积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查看设计现场检查7、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3台泵组成。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排水管,一条工作,一条备用查看设计资料,以及设计资料中中相关设计情况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4.1条8、井底主要泵房出口止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其出口应装设防水门;另一个用斜巷和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m以上。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其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m现场检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4.2条9、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站电源电缆应敷设两
22、条独立线路查看设计资料中是否设置防水门,并查阅初步设计中相关设计资料情况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1.3条十五、防灭火1、井下消防供水水池容积应不小于200m3查看设计资料,必要时 现场检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1.3条2、木材场、有自燃发火危险排土场,应布置在距离进风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80m以外查看设计资料,以及初步设计中中总图布置相关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1.4条3、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防火措施查看是否有经主管矿长批准防火措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1.10条十六、矿井提升1、提升系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
23、业标准要求设备、设施查看设计资料及初步设计中相关资料、查检测检验报告综合因素2、过卷保护装置(竖井井架上应设有防过卷装置和防过卷挡梁、楔型罐道、提升机上应设有防过卷装置)和信号装置必须安装到位;升降人员单绳提升罐笼必须有安全可靠防坠器查安装记录及初步设计中情况、查检测检验报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3、6.3.3.21条3、提升矿车斜井,必须安装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必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要建有躲避硐室,并有明显标志查安装记录是否安装防跑车装置及阻车器;查看图纸中是否有躲避硐室,必要时现场检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26条4、提升司机必须
24、持特种作业证上岗查证书有无及其有效性。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5、竖井和各中段连接处,应有足够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现场检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7.1条6、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每天应由专职人员对提升系统检查一次,每月应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查是否建立定期维修制度;检查维修记录及其是否按其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23条十七、矿井供电1、有一级负荷矿山企业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回中断供电,另一回不应同时受到破坏,且容量应至少保证矿山企业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查看设计资料及初步设计中关于供电叙述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3
25、.0.3条2、由地面引至井下变(配)电所和其他井下变(配)电所电力电缆,其回路数回路不应少于两回路;当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部负荷。有一级负荷井下主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变(配)电所和其他变(配)电所,应由双重电源供电现场检查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4.1.4.1条、第4.1.4. 2条3、井下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IT系统。低压配电系统不宜引出N线。井下主变(配)电所和具有低压一级负荷变配电所配电变压器不得少于两台,容量能力互为备用。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井下供电。向井下供电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不应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现场检查矿山电
26、力设计规范第4.1.3.1条、第4.1.3.2条、第4.2.2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1.4条、第6.5.1.5条4、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应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且绝缘材料不应采用油质材料。经由地面架空线引入井下供电电缆,应在架空线和电缆连接处、井下变电所一次配电母线侧及和一次母线相接且电缆线路较长旋转电机机旁机柜内部,均应装设避雷装置现场检查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4.2.1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3.3条5、中央变(配)电所硐室,应砌碹。中央变配电所地面标高,应比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和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m。采区变电所应比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
27、高出0.5m。硐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8m通道,设备和墙壁之间距离应不小于0.5m现场检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4.1、6.5.4.3条6、矿山企业应备有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变电所、电气设备布置图查配电系统图有无及内容是否齐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1.8条十八、矿井通讯1、有完善可靠通讯系统图,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作业地点通讯畅通。矿井井筒通讯电缆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容量能力应相互备用查看设计资料,并对各点通讯进行抽样试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1.8条2、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
28、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等,应设有可靠通讯系统查看设计资料,并对各点通讯进行抽样试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5.4条十九、顶板管理1、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查制度建立情况;对采场进行监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8条2、采用全面采矿法、房柱采矿法采矿,应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矿柱查设计资料和设计中采矿方法可靠性分析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2.1条二十、爆破和器材库1、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等待时间超过15 min,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查爆破作业规程爆破安全
29、规程第4.13.1.4条2、井下爆破器材库布置:器材库不应设在含水层和岩体破碎带内;炸药库距井筒、井底车场和主要巷道距离:酮室式库不小于100m ,壁槽式库不小于60m; 炸药库距经常行人巷道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25m ,壁槽式库不小于20m; 炸药库距地面或上下巷道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30m ,壁槽式库不小于15m ; 井下炸药库设防爆门,防爆门在发生意外爆炸事故时可自动关闭,且能限制大量爆炸气体外溢和缓冲井下空气冲击波;井下爆破器材库除专门贮存爆破器材硐室和壁槽外,还应设联通硐室或壁槽巷道和若干 辅助硐室; 贮存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硐室或壁槽,应设金属丝网门; 贮存爆破器材铜室、壁槽间距大
30、于殉爆安全距离现场检查爆破安全规程第6.5.4.1条3、井下爆破器材库和距库房15 m以内联通巷道,需要支护时应用不燃材料支护。库内应备有足够数量消防器材现场检查爆破安全规程第6.5.4.2条4、井下爆破器材发放站应符合下列规定:发放站存放炸药不应超过0.5 t ;雷管不应超过一箱; 炸药和雷管应分开存放,并用砖或混凝土墙隔开,墙厚度不小于0.2 5m 现场检查爆破安全规程第6.5.4.6条5、井下爆破器材库区,不应设爆破器材检验和销毁场。爆破器材爆炸性能检验和销毁,应在地面指定地点进行。不应在井下爆破器材库房对应地表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也不应在距库房30 m范围内掘进巷道现场检查爆破安全规程第
31、6.5.4.7、6.5.4.8条6、井下只准建分库,库容量不应超过:炸药三昼夜生产用量;起爆器材十昼夜生产用量现场检查爆破安全规程第7.4.1.4条7、爆破器材贮存遵守下列规定: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爆破器材包装箱下,垫有大于 0.1 m高度垫木;爆破器材码放,宜有0.6 m以上宽度安全通道。爆破器材包装箱和墙距离宜大于0.4 m;爆破器材码放高度,不宜超过1.6 m;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箱(袋),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m,架上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现场检查爆破安全规程第7.4.3.2条二十一、六大系统矿山应委托设计部门编制安全避险
32、“六大系统”初步设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完成人员定位、压风自救、监测监控、紧急避险、通信联络、供水施救系统建设现场检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二十二、下井带班矿山企业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查看计划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按照规定报安监部门备案查备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查看计划金属非金属
33、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查公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查看记录档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一、十二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查看档案现场检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
34、暂行规定第四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三、 监督检查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现场检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现场检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现场检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4、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35、四十四条第四项5、对被查封或者扣押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现场检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6、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现场检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7、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现场检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8、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八项9、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10、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现场检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