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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卖案例分析课堂笔记拍卖案例分析试题特征归纳一.因法设案,依据充分 二.重点突出,紧扣拍卖 三.兼顾新法,反映热点 四.留意加工, 不疑不难 五.题型稳定,侧重实力 六.防止争议,追求通说 七.全面考察, 不漏微小环节 八.紧扣大纲,教材为核 一.因法设案,依据充分 关于拍卖师资格考试中“案例分析一科中“案例的含义和范围,我们是阅历了一个相识过程的。也存在过一些争论。这就是我在拍卖法案例分析教程中为什么要支配导论这一章内容的理由。一拍卖案例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是指在拍卖活动中发生的带有确定典型性, 具有确定借鉴意义的客观事务。包括拍卖公关案例, 拍卖筹划案例, 拍卖营销案例, 拍卖法案例等
2、等。这些案例可以是对胜利阅历的总结,也可以是对失败教训的吸取,但是一般都应当具有可供借鉴的意义。仅指在拍卖实践中发生的带有确定典型性, 具有确定借鉴意义的的涉法事务,即拍卖法案例。拍卖师资格考试中的拍卖案例就是狭义上的拍卖案例。通过教材中的“导论,我们精确界定了“拍卖师资格考试中“拍卖案例的含义和范围,明确了考试中的拍卖案例是拍卖实践中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案例,拍卖案例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涉法案例。弄明白了“案例的含义和范围,我们也就明白了考试的核心。“拍卖案例分析考什么?不是考“案例,而是考“法律。这就是我们进一步相识到了“案例分析的第一个命题特征,即“因法设案。考试中的案例都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3、,否者,考试就无法制作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考题必需紧紧围围着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进展,不能脱离法律条文的内容来随意考一些及法律毫不相干的案例。考题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因法设案,依据充分。事实上是先确定了要考察的法律或法规,才有了案例,而不是先有了案例,然后再去找这些规定。所以,考试中的案例比起实践中的案例来讲要简洁得多。大家完全可以信任,考试中每一个案例涉及的学问点或法律法规确定是你复习过的,只要能明白它终究是考什么的,理清解题思路,一般并不难答复。二我们可以对“案例分析考试中命题的步骤做一个简要的总结:1.确定法律法规先确定考哪一部法律2.确定详细法条再确定考哪些法律条文3.确定关联法律为了增加案
4、例的难度,一个案例中可能要同时涉及到几个不同的法律,通常是相关的几个法律4.创设案件情节,设置干扰因素假如有现成的案例就可能用现成的案例,或在已有案例根底上改编。5.设计分析的问题。以上五个步骤中,前三个是“因法,后两个是“设案。针对这样的命题特征,考生应当实行及命题相反的解题思路。考题是“因法设案,考生要完成的任务就应当是“凭案找法。案例分析的解题过程首先是一个找法的过程,是司法工作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那么的集中反映。案例本身就是“事实,须要你去找“法律准绳并运用“法律准绳来分析问题。考生通常反映“案例分析难,难在哪里呢?我想首先是难在你找不到要考试的“法律准绳,其次难在你找
5、不准详细的“法律准绳。假如你能明白一道案例分析题要考察的“法律依据,那你就至少完成了一半任务了,剩下的就是如何组织语言的问题了。三案例分析的一般解题思路是:1.亮明观点;2.写出法律依据;3.结合案情进展分析;4.进一步明确和强调结论。实践证明,这种解题思路对于综合性案例分析是特殊适用的,这就是为什么17期辅导会收到显著效果的一个主要缘由。因为在17期之前,没有人来总结简洁又适用的解题方法。这也是17期以后,不少人过于迷信和依靠方法的一个重要缘由。但是现在状况有了变更,这样的方法对于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的案例分析就不太适用,选择题主要考的是对根底学问的驾驭程度。因此,我们就必需要总结新的解题方法
6、。这是我要讲的案例分析考题的第一个特征。二.重点突出,紧扣拍卖 考试中的拍卖案例是指涉法的拍卖案例,这一点现在是特殊清楚了。但是拍卖师资格考试终归不同及律师, 法官, 检察官等资格的司法考试,拍卖师资格考试中的“法律本身也是有特征的。拍卖师资格考试中的案例都是紧扣“拍卖的案例,而考试的重点是这些案例所涉及到的法律。这个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考试的“涉法范围问题。在这个方面,案例分析试题具有另外一个特殊显著的特征,即考试的重点是特殊突出的,考试的范围涉法范围是以拍卖法为主的。考试命题的根本原那么特殊清楚,即要求考试要“以拍卖法为主,强调学问的综合性。这就须要我们正确地理解拍卖法。一对于拍卖法的含义也
7、有狭义上和广义上的两种理解:,是指国家公布的关于调整拍卖活动的特地性法律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是一部特殊小的部门法,统共只有69条,有些法律规定是很难出现在案例分析中的,如总那么的内容,附那么的内容,是不好出题的。假如去掉总那么5条和附那么3条,充其量不过60条左右,而这其中还有些条文也不具有可考性,比方一些纯粹定义性的条款。因此真正符合命题条件的条文不会超过30条。2.广义上的拍卖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拍卖法,是调整拍卖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除了拍卖法外,还包括散见于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有关拍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标准拍卖活动的司法说明。此外,还应包括
8、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行业协会在法律授权或主管部门托付下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律性规定。拍卖案例分析考试中,拍卖案例所涉法律指的是广义上的拍卖法。广义上的拍卖法指全部及拍卖有关的法律法规。我在编写教材时,提出一个概念,即“拍卖法律体系的概念,以拍卖法为核心,将及拍卖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展系统归纳,使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我们现在已经作了一个根底性工作,将拍卖相关法律法规从原来的通论中独立出来,单独成书,这就是大家手中拿到的拍卖相关法律及规那么。拍卖相关法律及规那么中包含四个局部,除了第四局部“附录外,其他三个局部就是拍卖案例分析命题的涉法范围。拍卖相关法律及规那么中所收录的法律法规许多,
9、但是通过分析近年来的试卷不难发觉,考试的范围主要还是集中在狭义的拍卖法上。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觉,拍卖师资格考试中的案例分析考题的第二个特征,这就是“重点突出,紧扣拍卖,尤其是狭义上的拍卖法占的比例相当高。因此拍卖法照旧是今年考试的重点中的重点。二当然了在复习是有两点值得我们留意:1.考试中虽然以拍卖法为主,但是及拍卖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也不应无视。因为案例分析的命题原那么是“以拍案法为主,留意考试的综合性。拍卖行业虽小,拍卖活动涉及到的领域特殊广泛。仅就拍卖的对象而言,就涉及到有形的房地产, 艺术品, 机动车,无形的股权, 学问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假如忽视及这些拍卖对象相关的法律法规,命
10、题是不行想象的。因此,在同一案例中,可能同时要考察几个不同的法律内容。比方17期考试中,关于加强拍卖师监视管理规定共4处,占总考点的17%。同样,在第18期考试中,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共有3处。占考点总数的16%。2.从19期开场,考试有了一个新的趋势,就是考点越来越模糊。以往对拍卖法条文的考察一般是直截了当的,我们能够清楚地说出一个案例考察的详细是拍卖法的哪一个条文。但是从19期开场,对拍卖法条文的考察开场由干脆转向了间接,你可以看出某个案例是在考察拍卖法,但是你却无法说出详细的条文。这种倾向尤其在选择型题目中较为明显。因为传统的解题思路是先找出并写出详细的法律条文,然后用法律条文来分
11、析案情。但是在单项选择或多项选择案例分析题型中,不要求你写出详细条文,只要求你在4个选项中作出你的选择,这种状况下,正确的理解法律条文的真正含义和精神可能要比你单纯的背诵法律条文要重要的多。你背下了法律原文,但是假如你不能正确理解条文的含义,那么你照样会选错。三.兼顾新法,反映热点 一从以往的考试来看,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往往会成为考试的重点。比方,拍卖管理方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假设干规定都是2005年1月刚刚生效的。但是在2005年10月份的第17期考试中,这两个新法律都出了考题,而且所占比例还不小。其中拍卖管理方法共2处占总考点的8%,详细条文是第40条和第27条;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 变卖财产的规定共2处也占总考点的8%,详细条文是:第20条和第32条。在2006年第18期考中,有一个案例特地考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方法。这个方法是2005年7月刚出台的,在2006年刚刚收录到我们的拍卖相关法律及规那么中,当时没有人留意到这个新的法律文件。因此18期考试成果比17期低,也及这个案例有关。这个案例后来经改编后收录到我们的教材中了见第三章案例五。今年拍卖相关法律及规那么内容上有了变更,收录了物权法和企业破产法。这意味着这两个法律将有可能成为今年考试的范围,大家确定要细致看看这两个新法律。在拍卖师资格考试中,不仅要兼顾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而
13、且社会开展和行业开展中的热点问题也往往会成为命题的对象。在去年第19期的考试中,没有出现关于新法律的考题,但是却考了行业开展中的几个热点问题,比方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的问题, 外资设立拍卖企业的问题, 拍卖师的刑事犯罪问题等等。18期还考了外国公民报考我国拍卖师资格的问题等等。这些都是我国拍卖业开展中面临的热点问题。二考生有一个共同的缺点,就是不太关注行业动态。去年中拍协召开了两次理论研讨会,8月份在成都召开的理论研讨会探讨的主题是“拍卖中的合同文本;11月份在北海召开的研讨会主题是“拍卖师的执业行为标准和权利义务。结果去年案例分析中最大的一道题就是一道“托付拍卖合同审查案例,而且5道多项选择题
14、中有4道题目是关于拍卖师的行为标准问题,同时通论的论述题考了“拍卖师的职业道德问题。去年我在博客上特地转发了这两次研讨会的通知,建议会议地点旁边的考生最好前往听会。同时在博客上发表了关于拍卖师职业道德和权利义务的几篇文章。考试完毕后,有考生说他参加了成都的理论研讨会,所以案例分析中“合同审查的题做的很好,并且顺当通过了考试。另外,还有学员说我在博客中写的论拍卖师的才及德对他答复通论的论述题有很大的参考作用。这些并不是说明我有先见之明。其实我也不知道我的博客文章对大家的考试还有作用。在这里主要是想提示大家留意,凡事总是有规律的,拍卖师资格考试也不例外,每年考什么内容,不是随意支配的。拍卖行业关注
15、的热点问题往往会成为考试的内容。对考生来讲,考试的主要目的可能只是为了取得一个资格。但是对行业来讲,拍卖师资格考试不仅仅是为了选拔拍卖师,它还应对行业开展起到正确的导向作用。考试还有宣扬行业和普及拍卖学问等方面的功能。因此,关注行业动态是考生复习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比方,中国拍卖上就特地开拓了拍卖师考试专栏,登载了拍卖经济学根底作者们的几篇介绍性文章,对复习就很有用。不知道大家是否有人看过这本杂志。另外,中拍协主办的拍卖通讯,上面就有关于不少拍卖案例的复函,找来看看,对大家复习应当会有一些扶植。四.留意加工, 不疑不难一每年考生都会问一个同样的问题,即什么样的案例可能成为考试中的案例?拍卖实
16、践中的疑难案件是否会成为考试中的案例?可以确定地讲,现实中的案例不管它简洁还是疑难,都不会干脆成为考试中的案例。因为考试中的案例有自己的特征,即都是人为加工的结果。为什么要加工呢因为考试是有目的性的,考题必需要符合考试的目的,因此就必需有可考性,这就要求必定要有一个加工过程,这个过程就叫“命题。考试中的案例是命题人员经过自己的思维,依据法律的规定创建出来的。有的可能参考现实生活中的案例,但并不完全一样;有的案例那么纯粹是命题人员自己造出来的,现实生活中很难发生。二案例分析题一般由两局部构成。不管是传统的综合性案例分析,还是19期开场增加的选择型案例分析,都不例外。一局部是题干,就是我们平常讲的
17、案情;另一局部是问题,就是考试中要求考生答复或通过分析做出选择的局部。刚刚我们已经讲过了,案情的设定遵循因法设案的规律,一般是从法条到案例,大局部案例是为了考试而人为制造出来的,是首先确定要考哪一个或哪几个法律条文,然后再依据这些法律条文来设定案情,而不是相反。真正考试中的案例不但及拍卖实践中的真实案例有区分,及我们教材中的案例也是有区分的。教材中的案例很大一局部是真实的案例,是先有案例,然后再找法律依据,依据法律规定来分析案例。而考试中的案例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加工出来的,一般都具有明确的“考试目的,考题必需具有较强的“可考性。三对案例进展加工的过程主要包括这样一些内容:首先是语言文字的加工,即
18、通过加工是案例变的更为简洁,以便削减考试中的“阅读量,为考生节约珍贵的时间。从历年的考题可以看作,真正的考试案例的语言是特殊简洁的,没有一个字是多余的,包括标点符号,都是有其特定含义的,字里行间都在传递考试信息,而考生应当找的“法律准绳就藏在这些微小的信息中。考生在考试时,确定要细致阅读给定的材料,不要放过任何一点蛛丝马迹。加工的第二项任务是设定案例的情节。案例的情节包括两类:一类是传递正面信息的情节,即引导你做出正确推断的情节,大局部属于这种状况;另一类是传递反面信息的情节,即命题者成心支配的干扰信息,我们俗称“圈套和“陷阱。四留意拍卖师资格考试不纯粹是一个“资格考试或“水平考试,不像考驾驶
19、执照,只有符合条件的,都让通过。拍卖师资格考试带有很强的“选拔性,所以考试必需能将考生分出个“三六九等来,通过设定干扰信息来使考生的成果拉开距离,便于国家选拔。所以考试中经常会出现“声东击西的状况,18期有个案例就特殊典型。外表上似乎要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说明关于强制执行收费的标准,事实上及该收费标准毫无关系,它的真正考核点是“公物拍卖的范围,是在考拍卖法的规定。这就是加工的重要性。因此,考试中的案例及拍卖现实中的案例是有区分的,都是经过细致加工的案例。现实中的疑难案件大家要关注,因为这有可能成为考试案例的素材,但是从来没有出现过照搬现实案例的状况。考试中的案例确定不会是现实中的疑难案件,经过加
20、工的题目必定具有一个特征,即不再是疑难案件。即便以现实中的疑难案件为原形,也要进展加工,使案例本身不再具有疑难性。考生不会做并不是考题疑难,而是考生的根本学问驾驭的不够扎实。所以在案例分析考试中,留意根底学问是特殊重要的,在案例分析这一科的复习中,没有任何捷径可走,只能踏踏实实地看书, 思索和总结。不少考生在我的博客上留言,询问为什么案例分析考试总是通不过的缘由,对于这样的询问,我一般是不回复的,不是我不想回复,而是我不知道该怎样去回复,因为我也没有“灵丹妙药。五.题型稳定,侧重实力 案例分析的题型稳定这样的结论在以往的辅导中是不敢讲的,顶多敢说案例分析的题型在逐年地趋于稳定。今年我们可以讲案
21、例分析的题型已经根本稳定了,因为我们从去年开场有了考试大纲明确了考试的范围。今年的考试大纲增加了一项内容,即要明确告知考生每一门考试科目试卷的题型构造和分值支配。所以拍卖师资格考试越来越标准了。从今年的考试大纲来看,案例分析题型及去年的题型保持一样,还是由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综合案例题三种大的题型构成,但是题目数量和分值略有调整,单项选择题由去年的10个调整为15个,分值由每题3分调整为每题2分,总分值保持30分不变;多项选择题仍由5道案例组成,每题分值由去年的4分调整为3分,总分值由20分调整为15分。另外可能由3-4道综合案例分析,总分值为55分,比去年提高了5分。在考试题型走向稳
22、定的同时,案例分析考试也越来越留意对考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力进展考察了。依据拍卖师资格考试的要求,考生都应当是有确定拍卖从业阅历的人员,因此结合拍卖实践来考察实际实力历来是案例分析考试的一种重要目标,但是由于以往考试不够标准,这以要求的表达不是太明显。从19期开场,实力考察成为了考试的一个重要特征。19期考试中分值最大的一道案例分析题就一道考察考生“合同审查实力的题。原题如下:白云拍卖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为800万元。下面是该公司及托付人高大鹏签订的一份托付拍卖合同。请细致审查该合同的内容,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托付拍卖合同托付人:高大鹏 住市学府路38号,联系 :拍卖
23、人:白云拍卖公司注册地:市丰收路123号桔祥大厦201室法定代表人:常宁 联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双方经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托付人愿将位于本市华蜜路21号面积56平方米的两间门面房, 祖传唐三彩骆驼一对, 当代某著名画家创作的山水画一幅, “奔驰牌小轿车一辆托付拍卖人依法公开拍卖。第二条 拍卖方式为有底价保存价拍卖。第三条 拍卖人应于2007年8月8日之前完成对本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拍卖。第四条 托付人的权利和义务:1, 托付人应保证对拍卖标的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保证托付拍卖的标的物上不存在抵押或质押。托付人应向拍卖人供应拍卖标的的有
24、关证明文件和资料。2, 在托付拍卖期间,托付人不得擅自将拍卖标的再行托付其它拍卖人进展拍卖。3, 托付人有权亲自或托付其代理人到拍卖会现场观看,但不得参及竞买,也不得托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列各拍卖标的。4, 在本合同签订后,托付人应当将上述标的中除门面房外的其他标的物交拍卖人保管,以便进展标的物展示。第五条 拍卖人的权利和义务1, 拍卖人应保证自己是依法成立的拍卖企业,并在本合同签订后,将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托付人一份。2, 本合同签订后,拍卖人应依法发布拍卖公告,制定出适合本次拍卖活动的筹划实施方案,做好招商宣扬及竞买人的登记工作。3, 拍卖人有权依据市场状况确定拍卖标的物的保存价。
25、保存价确定后,拍卖人不得擅自变更,也不得低于保存价拍卖本合同托付的标的。4, 拍卖人在拍卖开场前有精确证据证明托付人对拍卖标的不享有全部权或处分权的,有权终止本合同。5, 拍卖人应对托付人的身份和拍卖标的物的保存价进展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6, 拍卖人对托付人移交的标的物负有保管责任,因拍卖人的过错造成标的物损失的,由拍卖人负赔偿责任。第六条 佣金和费用的承当1, 本合同签订后,托付人应向拍卖人预付受理费2000元,用于对拍卖物进展估价, 保管, 运输, 公告等项费用开支,由拍卖人按实际开支在拍卖会完毕后多退少补。2, 拍卖成交后,托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拍卖佣金为成交价款的15%,由拍
26、卖人从拍卖成交价款中一次性扣除。3, 拍卖会前因托付人缘由撤销拍卖标的, 中止或终止拍卖时,托付人应支付拍卖人因拍卖活动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第七条 拍卖标的物交付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由拍卖人将标的物实物移交给买受人,须要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由拍卖人负责办理。第八条 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拍卖完毕后,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5日内,将扣除拍卖佣金和相关费用后剩余的拍卖成交款转交给托付人。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承当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大小以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限。第十条 其他约定1, 对须要征税的拍卖物,由托付人交付税金
27、;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以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按成交价金额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2, 拍卖人保证在每个标的物的保存价价位上有竞买人应价,如竞买人的应价没有到达保存价,那么将该拍品按保存价拍归拍卖人全部。3,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本,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托付人:高大鹏 拍卖人:白云拍卖公司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常宁合同签定日期:2007年8月2日拍卖师资格考试留意对实际实力的考察,这一趋势和特征不仅表达的案例分析这一科中,拍卖技巧考试是考实际操作
28、实力的,这一点自不用多说。从今年起,拍卖经济学根底的题型也将有重大改革,其中一个改革趋势就是要偏重对考生实际实力的考核。依据拍卖经济学根底考试大纲的规定,今年取消了原来的名词说明, 填空, 推断等传统的考记忆力的题型,试卷将由单项选择, 多项选择, 简答题, 论述题和综合实力题构成,尤其是新增加了“综合实力题,其目的就是要加重对考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力的考核。“综合实力题的详细内容将由拍卖经济学根底的辅导老师给大家说明,我今年不参加拍卖经济学根底的辅导。但我的博客上有一些关于拍卖经济学根底的文章,或许会对大家复习有确定的扶植,大家可以上我的博客上去自由下载。但仅供大家复习运用,不要实行其他侵扰
29、著作权的措施。另外,我们中心财经高校刚刚成立了“拍卖探讨中心,拍卖经济学是我们探讨生班的重要课程,大家手中拿到的教材,就是在我们探讨生班的内部教材的根底上修订完成的,我们中心现在正在面对全社会公开招收会员,感爱好的同志可以来报名。我们正在筹建中心自己的网站,网站建成后,探讨员关于拍卖经济学的许多文章都会在网站上发布,不过对今年的考生来讲,不确定能赶得上了。附带讲一下,由于编写和出版时间仓促,在拍卖经济学根底出版发行后,考生在复习时,接连发觉了教材中存在的一些文字错误,我的博客上特地开拓了一个“教材纠错专栏,欢送大家纠错。明天请大家上课时带拍卖经济学根底来,我来给大家详细说明一下。这是我要讲的第
30、五个特征。六.防止争议,追求通说案例分析的考试重点是拍卖法以及及拍卖联系比拟严密的一些法律。但是拍卖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拍卖法公布也才10年多。拍卖业还很不成熟,对拍卖理论探讨还特殊浅薄,而且探讨人员也特殊稀缺。实践中,对于拍卖法还存在许多争论,有许多问题到今日为止仍没有定论。因此,在考试命题问题上,就必需有所选择,选择那些没有争议的或相识一样的问题来考试。我在写案例分析教材时,将关于拍卖法的争议分为了三种类型,对不同的类型的争议实行了不同的方式对待。第一类争议是相识错误造成的争议,这些争议事实上可以用现有理论说明清楚的。我在写教材时就通过分析点评尽量予以澄清和说明。这类争议事实上已经不是争议了
31、。可以纳入考试的范围。比方拍卖的竞价条件问题,即一个竞买人是否可以拍卖的问题。第二类是拍卖界有争议,但是没有本质上的分歧。对于这类争议,我在写教材时就接受了拍卖界的通说。比方落槌的同时又有人应价,拍卖是否成交的问题。这类争议问题是可以考试的,只不过要以拍卖界大多数人的“通说为评分标准。第三类争议是由于立法上缺陷造成的争议。这类争议在拍卖法修订前无法解决。这样的问题就在教材中点出,或者仅作为每章节后的思索题供大家思索。如拍卖师主持权的详细内容,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的地位,强制拍卖中的佣金比例等。这一类争议不会成为考试对象,但是这些内容是可以作为“干扰信息来运用的。大家可能已经发觉了,今年的案例分析
32、教材及去年的教材事实上是不完全一样的。去年考试完毕后,我对教材做了微小的修订,主要是删除了个别存在争议的案例。比方公告时间的计算方法问题。这是我要讲的第六个特征。七.全面考察, 不漏微小环节 考题的第七个特征是“全面考察,不漏微小环节。我举去年的一个单项选择题来说明这一特征,大家感觉一下案例分析考试考得有多细,细到连标点符号都不放过的程度了。例题:长城拍卖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出于开展业务的须要,长城拍卖公司方案成立一家分公司。以下关于长城拍卖公司成立分公司必需具备的一个条件的表述,正确的选项是 。A长城拍卖公司应当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B长
33、城拍卖公司应当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到达五千万元人民币C长城拍卖公司应当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D长城拍卖公司上年拍卖成交额到达二亿元人民币这是去年案例分析的第一道单项选择题,也是全试卷的第一题。考点是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条件。对于这个题考生首先要明白它考的考点属于哪一个或哪一些大的法律。然后要确定是哪一个或哪一些法条。大家先不要急着看书,每个人先做一遍,然后我们再来分析,看你做的对不对,假如错了,要明白为什么错了。哪一个或哪一些法律规定了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条件呢?商务部拍卖管理方法;那一些条文做了详细规定的呢?拍卖管理方法第11条。请大家参见拍卖相关
34、法律及规那么。这个案例考察的考点是如何正确理解拍卖管理方法第11条中的第六项的含义。我们逐个来分析一下这些选项。选项A的错误在于“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是“两年不是“三年。“三年的要求是“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留意这个信息在“案情中是告知过我们的,不过不是干脆,而是间接“披露的,因为案情告知我们长城拍卖公司成立于2003年,它隐含的信息是该企业已经经营满三年了。所以每一个字包括每一个数字都不是多余的,更不是随意支配的,都有它要传达的信息。依据我统计的结果,选A的考生占13.7%。选项B的错误在于“其上年拍卖成交额到达五千万元人民币。这里将法条中的“超过偷换成了“到达,可见考试有多么的细。不少同志只
35、记住了5000万这个数字,没有留意5000万的前提是什么。选B的考生也是13.7%;选项D的错误和B的错误是一样的,将“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偷换成了“成交额到达二亿元人民币。选 D的考生占了 7.8%。正确的答案应当是选项C。这是去年的第一道案例题,从试卷“由易到难的规律来看,这应当是最简洁的一道题目。去年这道题的正确率是64.7%。关于这一条的规定,去年考前辅导时,就有学员有过疑问,说法条中给了两个自相冲突的规定,一方面要求“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另一方面又要求“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是不是印刷错误啊?我说,你不要只看文字,你再细致看看这个条文的标点符号,这一个条文有
36、两句话,中间用的不是逗号,而是分号,为什么要用分号呢?经过这一说明,大家茅塞顿开。可见,标点符号也是有含义的。除了考试留意微小环节外,考试还是特殊全面的。可以说案例分析考试就法律条文的意义上讲,不存在所谓的重点法条问题。尤其是拍卖法,可以说每一个法条都可能考试,而且重复考试的几率很高。所以我在考前辅导中从来都不划考试重点。这就是我要讲的第七个特征。八.紧扣大纲,教材为核 下面我简要总结一下案例分析试题的最终一个特征,即紧扣大纲,以教材为核心。如何理解这一特征呢。我们现在有了大纲和教材,但大家确定要正确对待和运用大纲和教材,因为考试是可能超出教材的。去年当我提示大家考试会超出教材时,好多学员不能
37、理解。问:既然有了教材,为什么考试还有可能超出教材呢 对于这些疑问我今日在这里再说明一下。我说的考试会超出教材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是考试的案例不确定是教材中的原案例;二是考试涉及到的法条范围比教材大。因为案例教材及一般的理论教材不同,内容总是有限的,它不行能穷尽全部案例。首先,考试案例会超出教材案例。作为案例分析的教材,所选择的案例只能是典型案例,数量总是有限的,不行能囊括全部的拍卖案例。考试涉及到的学问点应当是教材中的内容,但是考试的案例本身不行能接受教材中的原案例,而是命题人员选择和加工的考试案例,考试案例及教材案例是有区分的。教材选择的案例有所侧重。依据原有的编写规划,这本教材共设计了24
38、个章节,除了现有的12个章节对反映拍卖共性的问题运用案例进展分析外,还有12个章节是依据不同拍卖标的物进展的案例分析,比方文物艺术品, 机动车, 房产, 土地, 证券, 无形资产等。在编写的过程中,考虑到时间的紧迫以及教材作为考试用书的篇幅,确定选择其中总论的局部章节作为考试教材的内容。因此,教材中选择的案例侧重于拍卖共性的案例,拍卖特性的案例,即各种不同拍卖标的的案例数量较少。但是涉及不同标的的拍卖学问也是要考的,虽然占的比重较小,但是也不能忽视。其次,考试涉及的法律法规会超出教材的范围。教材中每个案例后都附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这只是及典型案例有关的法律法规,数量终归是有限的,关于法律法规的
39、范围,大家在复习时要以为主,当然教材中所附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复习重点。教材中每一章都由多个案例构成,每个案例事实上包含五个局部:分别是典型案例, 根本问题, 要点提示, 分析点评和相关链接。去年有不少同志问过这样一个问题:书中内容这么多,哪些才是复习重点呢?考试答题的时候,是否也要像书中的案例那样写许多才行呀?这一点请大家细致看一下“导论中第四局部,即“教程的体例支配,这里将五局部的不同作用都作了简要介绍。1.“典型案例的主要作用在于直观形象地再现理论学问和法律规定在拍卖实践中的多样化反映。2.“根本问题是依据典型案例,结合考试大纲对驾驭学问程度的要求归纳出来的,是通过学习案例本身必需要驾驭的核
40、心学问。3.“要点提示是对根本问题的提示性解答,其主要作用在于引导大家学习和驾驭拍卖法案例分析的根本思路和方法。在考试答题时,考生答复以下问题至少要到达这个程度。4.“分析点评是对案例所涉及理论和学问的详细分析和扩大,是运用拍卖法根本原理和学问对相关问题的归纳, 总结和对不同观点的分析点评。这是每个学问单元中最重要的内容,其范围不限于典型案例所直观反映的学问内容。为了扶植大家精确把握分析点评所涉学问的范围,一般在正式分析点评之前,我会用一句话对每个典型案例所涉及的学问点进展简要归纳。所以,这句归纳的话很重要.考虑到拍卖活动涉及到的法律标准特殊广泛,为了扶植大家有针对性地驾驭除了拍卖法以外的其他
41、法律中及拍卖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在每个学问单元中特意支配了“相关链接这样一个内容,其主要作用是对案例及分析点评中涉及到的详细法律条文和学问背景的聚集。这局部原来叫法条链接,考虑到涉及的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有行业惯例,链接的也不限于法律条文,所以改为相关链接。这也提示大家,考试案例的分析依据除了法律法规外,还有可能涉及到行业标准。答题时至少要答复到要点提示的程度,但考试所涉及到的学问范围不会局限于“要点提示这么小的范围,大家要细致驾驭每一个案例中“分析点评所涉及的学问和理论。同时,考试所涉及到的法律规定也不限于教材中的“相关链接局部,而应当以拍卖相关法律及规那么为主。虽然考试的案例和涉
42、法范围可能超过教材,但是从19期考试状况来看,考试涉及到的学问点, 解题方法, 思路和原理主要还是教材中的内容,所以考试照旧是以教材为“核心的。但须要强调的是,教材中所收录的“典型案例一般不会是考试案例,至少不会是考试案例的原题。大家确定要明白教材中典型案例的作用,要活学活用,不要死记典型案例的案件情节和人物故事,而要重点驾驭典型案例所反映的拍卖法原理和学问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以上就是我对案例分析考题八个特征的简要归纳。拍卖案例分析题型拍卖案例分析题型分为:选择型案例分析和传统型案例分析。选择型案例分析分为:单项选择四选一和多项选择题四个选项。传统型案例分析分为:简答题, 推断题, 分析
43、题, 综合体。一, 单项选择题1.拍卖公司胜利举办了2007年的春季拍卖会,本场拍卖会上的拍品许多,以下选项中不属于拍卖法规定的指定公务拍卖的是 。【第19期】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托付的对两台依法没收的录像机的拍卖。 B.某国有企业破产中托付的对国有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C.海关部门托付的对三辆依法查处的走私轿车的拍卖。 D.人民法院托付的对一套充抵罚金的房产的拍卖。【拍卖法第9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 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依据国务院规定应当托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展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
44、金, 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答案:B】2.长春拍卖公司举办的一场拍卖会上共有机动车, 房产, 机械设备, 商标运用权。拍卖活动完毕以后,经他人举报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得知认定该场拍卖会上存在恶意串通现象,以下关于恶意串通以及他的法律处分的表述正确的选项是。 【第19期】A.只要有一个拍卖标的在拍卖中发上了恶意串通,那么整场拍卖会无效。B.假如只有一个拍卖标的在拍卖会中发生了恶意串通,那么该标的的拍卖必定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标的的拍卖效益。C.即使有一个标的在拍卖中发生了恶意串通,那么该标的的拍卖无效D.无论竞买人参及了哪一个标的的拍卖的恶意串通,都应对他处以本场拍
45、卖会中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答案:C】一恶意串通的定义: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二恶意串通的类型:1, 竞买人之间的恶意串通。2, 竞买人及拍卖人之间的恶意串通。3, 竞买人, 托付人和拍卖人三方共同的恶意串通。4, 托付人及竞买人之间的恶意串通。三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拍卖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恶意串通的构成条件,而推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恶意串通,这是历年考试的一种常见问题。如何推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恶意串通呢?恶意串通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恶意串通本身是民法上的一种一般侵权行为。依据民法上的规定,分析一种行为是否是恶意串通,应当
46、从三个方面来分析:1.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是成心,“恶意本身就是指主观上的成心。2.看有无恶意串通的行为表现,既对拍卖人讲,有无成心泄露拍卖信息, 收受竞买人的贿赂等行为,对竞买人而言,有无事前串通联络, 拍卖中串通不应价, 应价不加价或利用其他不正值竞争手段,威逼其他竞买人,欺行霸市,企图垄断拍卖市场等行为的。3.看是否给他人造成损害结果。关于恶意串通的行为的表现主要由拍卖监视管理方法规定的,第九条规定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以下恶意串通行为: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一样压低拍卖应价;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拍卖应价;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其他恶意串通行为。竞买人之间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47、主要表现为:事前串通联络, 拍卖中串通不应价, 应价不加价或利用其他不正值竞争手段,威逼其他竞买人,欺行霸市,企图垄断拍卖市场等行为。第十条规定 竞买人及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以下恶意串通行为: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拍卖企业违反托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存价;拍卖企业及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其他恶意串通行为。比方,收受竞买人的贿赂等。但是从历年拍卖师资格考试来看,只要具备行为和损害结果两个条件就可以了。因为我们很难举证证明一个人是否主观上是成心的,主观上是否成心也只能通过客观的行为来说明,所以只要有恶意串通的行为,一般就可以推定其主观上是成心的。当然这种推定只适用于考试,在真正的诉讼中可能是行不通的,这就是为什么拍卖法关于恶意串通的规定在现实中很少能行得通的主要缘由。真正以恶意串通为由来追究竞买人责任的状况很少。四, 恶意串通的后果和责任:恶意串通的法律责任是由拍卖法第65条规定的: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 竞买人及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及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及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 竞买人及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