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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
2、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
3、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
4、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十六条 建设
5、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三章
6、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
7、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8、。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
9、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10、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
11、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三
12、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
13、装和装修工程,为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
14、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
15、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
16、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
17、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18、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
19、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
20、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
21、;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22、,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
23、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24、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
25、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
26、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
27、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
28、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
29、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筑材料实验是建筑材料课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共 8 学时,分两次课完成试验,每次课程 4 学时。要求学生按时到达建筑材料实验室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并按规定
30、的时间提交建筑材料实验报告。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实际操作情况及实验报告记录情况予以评分,最终计入建筑材料课程总成绩中,试验课评分占总成绩评分的 20%。2、学生实验规则 一、学生实验前,必须按实验指导书的要求做好预习,明确实验目的、方法和步骤,做好准备工作,经教师检查后方可进行实验。迟到者,不得参加实验。二、学生听从教师指导,严肃认真地进行实验,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记录。实验结束时把实验记录交指导教师审阅签名。三、实验时不准动用与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不得动用他组的仪器、工具、元件与材料。四、实验时要注意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实验,遇到事故要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五、做完实验必
31、须整理好仪器、设备,清扫实验场所,经教师检查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六、实验报告必须自己独立完成,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退回重做。七、因无故旷课、迟到缺做的实验,一律不予补做,成绩为零。八、实验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高声喧哗,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抛纸屑杂物。九、爱护仪器、设备和工具。节约水、电和材料。因责任事故损坏仪器、设备和工具 者,均应检查其原因,做出书面检查报告,并视具体情节按规定赔偿。十、凡违反实验室有关规定者,教师将提出批评,必要时令其停做实验。情节严重者,教师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以便作出处理。3、各班实验课上课时间表 第二部分 试验指导 1、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实验(标准法)(1)
32、试验目的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以水泥净浆达到规定的稀稠程度时的用水量占水泥用量的百分数表示。熟悉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试验方法,为测定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制作标准稠度的净浆,消除试验条件带来的差异。(2)主要仪器设备 标准法维卡仪;水泥净浆搅拌机;天平:感量 1g;量筒等。(3)试验步骤 实验前须进行仪器检查:仪器金属棒应能自由滑动;试锥尖降至锥模顶面时,指针应对准标尺零点;搅拌机运转正常。制备净浆:先用湿布擦拭搅拌锅和搅拌叶片,称取 500g 水泥试样,量取拌合水(按经验确定,140160ml);先将拌合水倒入搅拌锅内,510s 内将水泥加入水中,并防止水和水泥溅出。将锅放在搅拌机座上,升至搅拌位置,
33、开动机器。搅拌的时间和程序为:慢速搅拌 120s,停拌 15s,快速搅拌 120s 后停机。标准稠度用水量的测定 拌和完毕,立即将水泥净浆一次装入已置于玻璃板上的圆模内,用小刀插捣、振动数次,刮去多余净浆;抹平后迅速放到维卡仪上,并将其中心定在试杆下,降低试杆直至与水泥净浆表面接触,拧紧螺丝,然后突然放松,让试杆自由沉入净浆中。以试杆沉入净浆并距底板(61)mm的水泥净浆为标准稠度净浆。其拌和用水量为该水泥的标准稠度用水量(P),按水泥质量的百分比计。升起试杆后立即擦净。整个操作应在搅拌后 1.5min 内完成。(4)试验结果处理 以试杆沉入净浆并距底板(61)mm 的水泥净浆为标准稠度净浆。
34、其拌和用水量为该水泥的标准稠度用水量(P),以水泥质量的百分比计,按下式计算。%100500wP 式中:w水泥净浆达到标准稠度时,所需水的质量,g。若试杆下沉的深度超出上述范围,实验需重做,直至达到(61)mm 时为止。2、水泥胶砂强度实验(1)试验目的 掌握水泥胶砂强度实验方法,测定水泥胶砂在规定龄期的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评定水泥的强度等级。(2)主要仪器设备 行星式胶砂搅拌机、胶砂振实台、胶砂试模(三联模)、刮平直尺、抗折实验机、抗压实验机等。(3)试验步骤 试验准备 试验前将试模擦净,模板与底座的接触面上涂黄油,紧密装置,防止漏浆。内壁均匀刷一层机油。搅拌锅、叶片、下料漏斗等用湿布擦干净
35、。胶砂配合比 水泥:中国 ISO 标准砂:水=1:3:0.5。一锅成型三条试件的材料用量:水泥4502g;中国标准砂13505g;拌和水2251mL。胶砂制备 每锅胶砂用搅拌机进行机械搅拌。先使搅拌机处于待工作状态,然后按以下的程序进行操作:把水加入锅里,再加入水泥,把锅放在固定架上,上升至固定位置;把砂加入到蓝色的砂筒中;把机器调节到自动档,启动机器。机器将自动进行以下运作:低速搅拌 30s 后,在第二个 30s 开始的同时均匀将砂子加入(搅拌机自动加砂);加完砂,高速再拌 30s;停拌 90s,在第一个 15s 内用胶皮刮具将叶片和锅炉壁上的胶砂,刮入锅中间;在高速下继续搅拌 60s。试件
36、成型 胶砂制备后立即进行成型。将空试模和模套固定在振实台上,将胶砂分二层装入试模,装第一层时,每个槽里放到试模高度的 1/2 或 1/3,用长播料器沿每个模槽来回一次将料层播平,启动振实台,振动 60 次。再装入第二层胶砂,稍微高出试模面,用短播料器播平,再振实 60 次。振实完毕后,移走模套,从振实台上取下试模,用金属直尺沿试模长度方向以锯割动作慢慢向另一端移动,一次将超过试模部分的胶砂刮去,并用直尺以近似水平的情况将试体表面抹平。在试模上作标记或编号。试件养护 将做好标记的试模放入养护室或养护箱的水平架子上养护,湿空气应能与试模各边接触。养护不应将试模放在其他试模上,养护箱内架板必须水平,
37、温度为 201,相对湿度不低于 90%,养护 24h15min 后取出脱模。脱模时应防止试件损伤。硬化较慢的水泥允许延期脱模,但须记录脱模时间。将做好标记的试件立即水平或垂直放入 201 水中养护,水平放置时刮平面应朝上,并彼此保持一定间距,使水与试件的六个面接触。养护期间试件之间间隔或试件上表面的水深不得小于 5cm。每个养护池只养护同类型的水泥试件,不允许在养护期间全部换水,养护水每周换一次。强度实验步骤及成果处理 A.抗折强度实验:a.将抗折实验机夹具的圆柱表面清理干净,并调整杠杆处于平衡状态。b.用湿布擦去试件表面的水分和砂粒,将试件放入夹具内,使试件成型时的侧面与夹具的圆柱接触。调整
38、夹具,使杠杆在试件折断时的位置尽量接近平衡位置。c.以 5010N/s 的速度进行加荷,直到试件被折断。记录破坏荷载Ff(N).d.按下式计算每条试件的抗折强度(精确到 0.1 Mpa)35.1bLFRff 式中:fR-抗折强度;fF-折断破坏荷载,N;L-支撑圆柱中心距,100mm;;b-棱柱体正方形截面的边长,mm e每组试件的抗折强度,以三条棱柱体试件抗折强度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实验结果。当三个测定值中仅有一个超出平均值的10%时,应剔除这个结果,以其余两个测定值的平均值作为实验结果;如果有两个测定值超出平均值的10%时,该组结果作废。B.抗压强度实验:a.将抗折实验的 6 个断块,立
39、即在断块的侧面上进行抗压强度实验。抗压实验须用抗压夹具,使试件受压面积为 4040mm。实验前,应将试件受压面与抗压夹具清理干警、试件的底面紧靠夹具上的定位销,断块露出压板外的部分应不少于 10mm。b.在整个加荷过程中,夹具应位于压力机承压板中心,以 2400200N/s 的速度加载直到破坏,记录破坏荷载 F(N).c.按下式计算每块试件的抗压强度(精确到 0.1MPa)AFRcc 式中:Rc-抗压强度,Mpa;cF-破坏时的最大荷载,N;A-受压部分面积,mm2(4040=1600mm2)。d.每组试件的抗压强度,以 6 个抗压强度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实验结果。如果 6 个测值中有 1
40、个超出平均值的10%时,应剔除这个结果,以剩剩下的 5 个测值的平均值作为结果。如果 5 个测值中再有超过他们的平均值10%的,该组结果作废。(4)试验结果评定 将试验机计算所得到的各标准龄期抗折和抗压强度值,对照国家标准所规定的水泥各标准龄期的强度值,来确定或验证水泥强度等级。表 2-1 复合硅酸盐水泥水泥的各龄期强度 单位:MPa 3、砂的堆积密度测定(1)试验目的 测定砂的堆积密度,作为混凝土用砂的技术依据。(2)主要仪器设备 台秤、容量筒(1L)、烘箱、料勺、标准漏斗、直尺等.(3)试验步骤 取试样约 3L,在 1055的烘箱中烘干至恒重,取出冷却至室温,过4.75mm 的筛后,分成大
41、致相等两份备用。烘干试样中如有结块,应先捏碎。称容量筒质量 m1,将筒置于不受振动的桌上浅盘中。堆积密度取试样一份,将试样用料勺或漏斗徐徐装入容量筒内,出料口距容量筒口不应超过 5cm,直至试样装满超出筒口成锥形为止。用直尺将多余的试样沿筒口中心线向两个相反方向刮平。称容量筒连试样总质量 m2。(4)试验结果处理 强度等级 抗压强度(Mpa)抗折强度(Mpa)3 天 28 天 3 天 28 天 325 32.5R 42.5 42.5R 52.5 52.5R 11.0 16.0 16.0 21.0 22.0 26.0 32.5 32.5 42.5 42.5 52.5 52.5 2.5 3.5 3
42、.5 4.0 4.0 5.0 5.5 5.5 6.5 6.5 7.0 7.0 砂的堆积密度 L,s(kg/m3)按下式计算(精确至 10kg/m3):1000012,VmmsL 式中:m1容量筒质量,kg;m2容量筒连试样总质量,kg;V0容量筒容积,L;以两次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值。4、砂的颗粒级配测定(1)试验目的 测定砂的颗粒级配及粗细程度,作为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一般使用的依据。(2)主要仪器设备 包括孔径为 4.75、2.36、1.18、0.60、0.30、0.15mm 的方孔筛、底盘和上盖;称量 1Kg,感量 1g 的托盘天平,摇筛机,烘箱,大小搪瓷盘,毛刷等。(3)试验步骤
43、 试样制备 试验前,砂样应通过 9.5mm 筛,如试样含泥量超过 5%应用水洗。然后用四分法缩分至每份不少于 550g 的试样两份,并在 1055的温度下烘干至恒重,冷却至室温后备用。筛分试样 将试验筛由上至下按孔径大小顺序叠置,加底盘。在托盘天平上准确称取试样 500g,置于按筛孔大小顺序排列的套筛的最上一只筛(4.75mm 筛上),将套筛装入振筛机,振筛 10 分钟。然后,取出套筛按筛孔大小顺序,在大搪瓷盘上进行手筛,直至每分钟的筛出量不超过试样总量的 0.1%时为止,通过的颗粒并入下一号筛子。按顺序过筛子,直至筛完 0.15mm 筛为止。如无摇筛机,也可直接用手筛子。筛余量称重 分别称量
44、各筛筛余,试样的重量(精确至 1g)。所有各筛的分计筛余重量和最后的一个筛的通过量的总和与筛分前试样总重相比,相差不得超过试样总重的1%,否则必须重做试验。(4)试验结果处理 计算分计筛余百分率各号筛上的筛余量除以试样总重的百分率,精确至 0.1%。计算累计筛余百分率该号筛子上的分计筛余百分率与大于该号的各筛余百分率之和,精确至0.1%。根据各筛的累计筛余百分率绘制试样的颗粒级配曲线,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曲线相比较,评定该试样的颗粒级配。绘图要求:根据细度模数绘出分区图(用虚线)再绘制筛分区线(用实线)。计算试样的细度模数(精确至0.01):11654321005(AA)AAAAAMx)式中:1A
45、、2A、3A、4A、5A、6A、分别为 4.75、2.36、1.18、0.60、0.30、0.15mm 筛上的累计筛余百分率。按细度模数确定砂的粗细程度。注:砂的粗细程应按细度模数xM分粗、中、细、特细和粉砂五种规格,其范围符合下列规定:粗 砂:xM3.73.1 中 砂:xM3.02.3 细 砂:xM2.21.6 特细砂:xM1.50.7 粉 砂:xM 0.7 筛分析试验应采用两个试样平行试验,并以其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值。如果两次试验所得细度模数之差大于 0.20 应重新取样进行试验。计算精确至 0.01,5、碎石的近似密度测定(1)试验目的 测定石子的视密度,作为评定石子的质量和混
46、凝土用石的技术依据。(2)主要仪器设备 天平、广口瓶(1000mL,磨口并带玻璃片)、烘箱、试验筛(孔径 4.75mm)、毛巾、刷子、浅盘等。(3)试验步骤 试样制备 将试样筛去 4.75mm 以下颗粒,用四分法缩分到不少于试验表3.3(p295)规定的用量、洗刷干净,分成两份试样备用。称量并记录试样质量(kg)。将试样浸水饱和后装入光口瓶中。装试样时,广口瓶应倾斜放置,然后注入饮用水并用玻璃盖覆盖瓶口,充分摇晃,以促使气泡排除。气泡排尽后,向瓶中添加饮用水直至水面凸出瓶口边缘,用玻璃片沿瓶口迅速滑行,使其紧贴瓶口水面。擦干瓶外水分,称取试样、水、瓶和玻璃片的质量(m1)。将瓶中试样倒入浅盘中
47、,置于 105 土 5烘箱中烘至恒重后取出,放在带盖的容器中冷却至室温后,称其质量 m0。将瓶洗净,重新注入饮用水,用玻璃片沿瓶口迅速滑行,使其紧贴瓶口水面。擦干瓶外水分,称取水、瓶和玻璃片的质量(m2)。实验过程中应测量并控制水温。各项称量可以在 1525的温度范围内进行。从试样加水静置的最后 2h 起直至实验结束,其温差不超过 2。(4)试验结果处理 近似密度(视密度)a,G应按下式计算(精确至 0.01g/cm3):tasammmm1200 式中:m1瓶+试样+水总质量,g m2瓶+水总质量,g;m0烘干试样质量,g;at水温对水相对密度修正系数,见试验表 3.1(p292)。近似密度以
48、两次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值。如两次结果之差大于0.02g/cm3时,应重新取样进行实验。6、碎石的堆积密度测定(1)试验目的 测定石子的堆积密度,作为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一般使用的技术依据。(2)主要仪器设备 台秤、容量筒(10L)、烘箱、平头铁锹、浅盘等.(3)试验步骤 按实验表 3.5(p296)规定用量称取试样放入浅盘,置于烘箱中烘至恒重,或摊在清洁的地面上风干拌匀后备用。称容量筒质量 m1。取一份试样置于平整、干净的地面或铁板上,用铁锹将试样铲起,保持石子自由落入容量筒的高度约50mm,装满容量筒并除去凸出筒口表面的颗粒,在用合适的颗粒填入凹陷部分,使其表面大致平整,称容量筒连试样
49、总质量 m2。(4)试验结果处理 石子的堆积密度 L,G(kg/m3)按下式计算(精确至 10kg/m3):1000012,VmmGL 式中:m1容量筒质量,kg;m2容量筒连试样总质量,kg;V0容量筒容积,L;石子的堆积密度以两次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值。7、混凝土拌合物和易性能试验(1)试验目的 通过测定拌合物流动性,观察其黏聚性和保水性,综合评定混凝土的和易性,作为调整配合比和控制混凝土质量的依据。(2)主要仪器设备 磅秤、天平、拌板、拌铲、盛器、标准塌落度筒、捣棒、装料漏斗、直尺、抹刀、小铲等。(3)试验步骤 计算配合比 按实验表 3.5(p296)规定用量称取试样放入浅盘,置
50、于烘箱中烘至恒重,或摊在清洁的地面上风干拌匀后备用。原材料准备 根据所设计的计算配合比,分别称取 10L 混凝土拌合物所需各材料用量,称量精度满足要求。混凝土拌合物的拌制 在混凝土实验室内拌和混凝土时,室温应保持在 205,所拌制的混合物应避免阳光直射;拌合物所用的各种材料的温度应与室温相同;拌和混凝土用的各种工具应保持洁净和湿润;砂石骨料用量以饱和面干状态或干燥状态为基准。A 人工拌合 用湿布润湿拌板、拌铲和塌落度筒。按砂、水泥、石子、水的投放顺序,先将砂和水泥在拌板上干拌均匀,再加石子干拌成均匀的干混合物并垒成堆,在其中间做一凹槽,将已称量好的水倒入一半于凹槽内翻拌、铲切,并徐徐加入另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