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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急诊科设置和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急诊科设置,加强管理,提高急诊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急诊科,并按照本规范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医院急诊科是社会急救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院内急症救治首诊场所。急诊科负责24小时为来院急诊患者进行抢救生命、稳定病情和缓解病痛处置,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专科诊疗提供支持和保障。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急诊科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急诊科建设和管理,提高急诊救治水平,保障医疗安全。第二章 设置和运行第五条 急诊科应具
2、备和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场所、设施、设备和药品等条件,以保障急诊救治工作及时有效开展。第六条 急诊科应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区域,并临近各类辅助检查部门。急诊科入口应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可分设急诊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第七条 急诊科应设医疗区和支持区,医疗区包括分诊处、就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和观察室,有条件可设急诊手术室和急诊监护室;支持区包括挂号、各类辅助检查部门、药房、收费和安全保卫等部门。医疗区和支持区应合理布局,有利于缩短急诊检查和抢救半径。第八条 急诊科应有明显路标和标识,以方便和引导患者就诊。院内紧急救治绿
3、色通道标识应清楚明显,紧急救治相关科室服务能够保持连续和畅通。第九条 急诊科应明亮通风,候诊区宽敞,就诊流程便捷通畅,建筑格局和设施应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儿科急诊应根据儿童特点,提供适合患儿就诊环境。第十条 急诊科抢救室应临近急诊入口,设置一定数量抢救床,每床占地面积以14-16平方米为宜。抢救室内应备有完好急救药品、器械及处于备用状态心肺复苏、监护等抢救设备,并应具有必要时施行紧急外科处理功能。第十一条 急诊科应根据患者流量和专业特点设置观察床,收住需要留院观察患者,观察床数量以医院床位数2-3%为宜。患者留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2小时。第十二条 急诊科应设有专门传呼(电话、传呼、对讲机)装
4、置。有条件医院可建立急诊临床信息系统,为医疗、护理、感染控制、医技、保障等部门及时提供信息。第三章 人员配备第十三条 急诊科应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急诊医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具备独立工作能力医护人员。第十四条 急诊科应有相对固定急诊医师,且不少于在岗医师75%,医师结构梯队合理。急诊医师应具有2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能够独立掌握内、外科常见急诊处理基本能力,熟练掌握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深静脉穿刺、动脉穿刺、电除颤、呼吸机使用及创伤急救等基本技能,并定期接受急救技能再培训,间期以2年为宜。第十五条 急诊科应有相对固定急诊护士,且不少于在岗护士75%,护士结构梯队合理。急诊
5、护士应具有2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经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掌握急诊、危重症患者急救护理技能,常见急救操作技术配合及急诊护理工作内涵和流程,并定期接受急救技能继续培训,间期以2年为宜。第十六条 急诊科以急诊医师及急诊护士为主,急诊患者较多医院,还应安排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等医师、护士参加急诊。第十七条 急诊科主任应由具备急诊医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应具有5年以上急诊临床工作经历医师担任;三级医院急诊科主任应由具备急诊医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应具有8年以上急诊临床工作经历医师担任。急诊科主任负责本科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和行政管理工作,是本科诊疗质量和病人安全管理和持续
6、改进第一责任人。第十八条 急诊科护士长应由具备护师以上任职资格并至少从事急诊临床护理工作5年以上人员担任;三级医院急诊科护士长应由具备护师以上任职资格并至少从事急诊临床护理工作8年以上人员担任。护士长负责本科护理管理工作,是本科护理质量第一责任人。第十九条 急诊科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行政管理、保安和其它人员。第四章 科室管理第二十条 急诊科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第二十一条 急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急诊患者。第二十二条 医院应建立制度,保证相关人员及时参加急诊抢救和会诊。第二十三条 急诊科应根据
7、急诊医疗工作制度和诊疗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急救诊疗工作,确保急诊救治及时。第二十四条 急诊实行预检分诊制,建立分诊程序及分诊原则,按症状鉴别分诊,对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患者优先。(一)需要心肺复苏或生命垂危患者:立即复苏和抢救;(二)急诊危重患者:应在510分钟内接受病情评估和急救;(三)生命体征相对稳定急诊患者:应在30分钟至1小时内给予急诊处理。第二十五条 医院应制定主要常见急危重症抢救流程和处置预案,做到急诊科抢救关键措施及相关医技等科室支持配合有章可循。第二十六条 急诊医护人员必须应按病历书写有关规定书写急诊、留观患者医疗文书,确保每一位急诊患者都有病历,记录诊疗全过程和患者去向。第
8、二十七条 医院应建立制度和机制,保证急诊处置后需住院治疗患者,优先及时收入病房,相关临床科室不得拒绝推诿。第二十八条 医院应建立制度和机制,加强对急诊科质量控制和管理,急诊科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科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 急诊科在重大抢救时,特别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群体灾害事件重大抢救,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医院相关部门,医院根据情况启动相应处置程序。第三十条 急诊科应遵循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标准预防及手卫生规范并对特殊感染病人隔离。第三十一条 医院及医务管理部门应指定专兼职人负责急诊科管理,指挥和协调重大抢救和急诊患者出口问题。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
9、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置急诊医学质量控制中心或者有关其他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急诊科进行质量评估和检查指导。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急诊医学质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对急诊科检查和指导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医疗机构急诊科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通报或公告。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条件医疗机构可以设置急诊室,参照本规范设置和管理。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附件1 急诊科仪器设备及药品配置标准一、仪器设备:心电图机、心脏起搏/除颤器、心脏复苏机;呼吸机、便携式
10、超声仪、心电监护仪、吸引器、给氧设备、洗胃机;床旁X线机等。二、急救器械:一般急救搬动、转运器械,各种基本手术器械。三、急救药品:中枢神经兴奋剂;升压、降压药、强心药、利尿及脱水药;抗心律失常药;血管扩张药;镇静剂;止痛、解热剂;止血剂;解毒药、止喘药、纠正水电解质酸碱平衡失调类药、各种静脉补液液体、局部麻醉药、抗菌素类药、激素类药物,各类敷料、包扎固定用材等。附件2急诊科医护人员配置表急诊量(日平均人次)抢救量(日平均人次)观察床位数日观察人次医师(人)护士长(人)护士(人)护工(人)10041012121412530 210120081520201821240502201300122130
11、252426250603301400163140302728360703401500203140302930370804500203140303140380以上4附件3急诊科医师和护士技术和技能要求一、 急诊科医师应掌握急救技术和技能1.独立处理各种急症(如高热、胸痛、呼吸困难、咯血、急腹症、上消化道出血、黄疸、血尿、抽搐、眩晕、头痛等);2.掌握通过心电图判断室颤、宽QRS心动过速、房室传导阻滞、严重心动过缓等;3.掌握心肺脑复苏术、昏迷、各种休克抢救治疗;4.掌握创伤初步诊断和处理原则;5.掌握心力衰竭和呼吸衰竭初步诊断和处理;6.对暂时未明确诊断急危重症给予适当抢救治疗;7.能开展气道开放技术、电除颤、急诊起搏、溶栓术、深静脉置管、动脉穿刺、胸腔穿刺、腹腔穿刺、心包穿刺、腰椎穿刺、胸腔闭式引流、导尿、洗胃和放置食道三腔管等;8.熟练使用输液泵、呼吸器、多种生理监护仪、血糖仪及分析血气报告等二、急诊护士应掌握急救技术和技能1.掌握急诊护理工作内涵及流程,急诊分诊;2.掌握急诊室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原则;3.掌握常见危重症急救护理;4.掌握创伤患者急救护理;5.掌握急诊危重症患者监护技术及急救护理操作技术;6.掌握急诊各种抢救设备、物品及药品管理;7.掌握急诊患者心理护理要点及沟通技巧;8.掌握突发事件和群伤急诊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