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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张某于2001年6月被兴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聘任为业务经理。2001年10月,张某负责的一家美国客户发来 ,称急需一批羽绒服,总量为5000件,愿以每件人民币500元购入,并需于11月底以前到货。张某接到 后即开始联络货源。张某的挚友何某正好开了一家服装厂,特地从事羽绒服制作。张某及何某获得联络后,何某称货源没问题,但是提议由其妻子所开的福来外贸公司接下这笔单子,并根据所获利润的30%给张某好处费。张某经不住诱惑,承受了何某的建议,随后致电美国客户,称时间紧急,本公司一时难于组织货源,并举荐美国客户及福来公司接洽。最终福来公司及美国客户以每件人民币480元的价格成交,福来公司获利50
2、万元,并依约支付张某好处费15万元。次年6月,兴义公司董事长间或得知此事,向董事会、监事会作了汇报后,确定解除张某的职务,并要求张某将所获15万元好处费交给公司。张某不予理会。兴义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将所得15万元交给公司,并赔偿公司损失5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假设兴义公司干脆及美国客户成交,因组织货源本钱较高,可获利40万元。问题:1公司法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责任的规定有哪些?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遵遵遵守法律律律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
3、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第 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别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时机,自营或者为别人经营及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2张某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违背了经理的竞业制止义务。违背竞业制止义务并不限于详细的经营行为,为别人供应对本公司有价值的商业情报、商业时机,同样构成竞业
4、制止。因为该行为使公司丢失了本应得到的商业时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理应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3兴义公司董事长的确定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问题,至于赔偿,要看公司及张某是否签署过类似竞业制止方面的协议,假设协议明确约定此种状况下张某应赔偿公司损失并退缴所得,公司董事会的确定才是合理的,而且要有证据证明损失状况。假设没有约定,法院能否支持退缴所得,可能有争辩,我认为应当退缴.4如何确定张某应担当的法律责任?说明理由。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作为竞业制止的特殊条款应当优先适用。在 董事、经理将所得退还公司以后,假设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或公司并未受到损失的状况下,就不再适用公司法
5、第150条的规定。只有在公司损失未得到弥补的状况下,才适用第150条的规定,并且赔偿范围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详细到本案,张某的行为造成兴义公司实际损践约40万元,在退还公司所获好处费15万元的根底上,张某还须赔偿兴义公司25万元。【案例二】王某为A五金交化股份董事兼总经理。某年11月,王某以B公司的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380万元。之后,王某将该批家电销售给C公司。A公司股东得知此事后,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制止的义务,不得经营及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王某的行为无效,要求王某取消及C公司的销售合同,由A公司买下该批家电。C公司认为该批家电是B公司及C公司之间的交易,
6、及A公司无关,要务实际履行合同。问题:1公司法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责任的规定有哪些?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遵遵遵守法律律律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王某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别人经营及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此即董事、经理的竞业制止义务。本案中,A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买卖五金交化产品,当然包括家电产品的买卖。王某身为A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却以B公司的名义购销家
7、电产品,为B公司进展商业活动,明显属于A公司的同类营业行为。因此,王某的行为违背了竞业制止义务。3A公司股东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不符合。董事、经理违背竞业制止义务的行为有无法律效力,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只规定“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全部,竞业行为并非当然无效。本案中,B公司及C公司的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样达成的,合同内容也不违法,应是有效的,不能认为是无效合同。A公司要求将这批家电产品转由本公司买下,没有法律根据,依法不应支持。4根据公司法,如何确定王某应担当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215条的规定,王某因买卖这批家电产品所得的一切收入,应当归公司全部,假设对公
8、司造成损害,A公司可要求王某赔偿损失,也可根据损失大小对王某赐予处分。【案例三】中国某公司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荷兰公司发出要约如下:“报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行撤销信誉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900美元,7月25日前电复有效。荷方于7月22日复电如下:“我承受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行撤销信誉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900美元,除通常装运单据外,要求供应产地证、植物检疫证。中方于7月25日复电:“你22日电,特殊愧疚,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变更,我货已另行出售。双方对于合同成立及否发生争议。问题:1公约或我国合同法中对合同成立订立的规定有哪些?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承受
9、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承受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2本案中荷方复电是否构成承诺?说明理由。构成。符合承诺的三个条件承诺必需由受约人作成承诺必需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成承诺必需及要约的内容一样3双方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合同成立。因为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及要约的内容一样。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本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本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规定“承诺对要约
10、的内容作出非本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刚好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说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 诺的内容为准。 本案中承诺方对要约内容的变更不属于本质性变更,而且要约方也没有刚好表示反对,故合同成立。【案例四】甲在5月7日上午用航空信发出一份要约,要约中注有“不行撤销字样,规定在5月17日前承诺有效。但甲又于5月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及要约于5月10日上午同时送达乙处。乙接到后立即发出承诺通知,该通知于5月13日送达甲处。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问题:1公约或我国合同法有关要约的撤回、撤销的规定有哪些?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
11、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及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行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行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打算工作2如何认定甲方的行为?甲方的行为是符合要求的,因为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及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3甲及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不成立,虽然通知中有“不行撤销字样,但是根据要约的撤回的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及要约通知同时到达
12、受要约人处,此案例中,撤回的通知及要约同时到达,符合条件。所以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案例五 某市松花江酒厂消费一种绿洲牌中国注册商标酒,畅销东南亚地区。三江口厂随后也推出及松花江厂的商标极其近似的绿洲牌酒,且质量更优,并出口东南亚,从而影响了松花江厂的销售利润500万元。于是,松花江厂要求三江口厂停顿次种行为,但三江口厂声称:这是以智取胜,别人无权干预。无奈,松花江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问题:1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侵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哪些?1、未经注册商标全部人容许,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运用及注册商标一样或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扰商标权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此
13、类标识。4、未经商标注册人统一,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2本案中三江口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说明理由。构成了侵权。理由是:三江口酒厂未经松花江酒厂的容许,在同一种商品运用了注册商标相像的商标,侵扰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担当法律责任。3应如何确定商标侵权的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其赔偿额一般为在侵权期内松花江酒厂的实际损失。4本案应如何审理?说明理由。 根据商标法,三江口酒厂运用了及松花江酒厂注册商标相像的商标,构成了侵权行为,该市工商管理部门应责令三江口酒厂立即停顿侵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封存、收缴其商标标识,消退现存商品或
14、包装上的商标,并赔偿松花江酒厂50万港元。案例六 原告北京天朝精细化工以下简称天朝公司是“天朝 文字及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其及被告北京市通州区运输河化工厂以下简称运输河化工厂同为消费防冻液的企业。天朝公司始终在自己的产品上运用该注册商标。1998年9月,运输河化工厂从为天朝公司消费外包装桶的北京市环亚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塑料制品厂购置了刻有天朝公司注册商标的防冻液外包装桶4l60个。1998年11月,天朝公司以运输河化工厂将自己消费的防冻液装人刻有天朝公司注册商标的外包装桶中进展销售的行为侵扰了其商标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令运输河化工厂停顿侵权,消退影响,赔偿损失。
15、 运输河化工厂辩论称其购置是为了急用,其购置后始终未用,仍在库房中。其行为不构成侵权。问题:1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侵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哪些?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容许,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运用及其注册商标一样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2本案中运输河化工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说明理由。未构成侵权。本案原告为“天朝文字及图形商标的注册人,但其指控被告有销售假冒“天朝注册商标的汽车
16、防冻液产品的侵权行为,应供应相应的证据。3我国商标法对侵扰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的规定?1、民事责任。对于侵扰商标权行为,被侵权人既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赐予行政制裁,也可以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担当侵权的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根据商标法第53条,因侵扰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3、刑事责任。根据商标法第59条和刑法第213条至第215条的规定,侵扰注册商标权构成犯罪的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伪造、擅自制造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商标法第59条之规定,侵扰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侵权人的损失外
17、,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本案应如何审理?说明理由。驳回原告北京天朝精细化工的诉讼恳求。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四十二元,由原告北京天朝精细化工负担(已交纳)。理由:第一,被告通州化工厂托付加工、运用底部除去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的防冻液空包装桶的行为不能等同于销售假冒别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第二,原告天朝公司也未能供应证据证明被告有伪造其“天朝注册商标标记或者销售伪造的“天朝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第三,济南市工商局查获的假冒“天朝注册商标的汽车防冻液产品,虽该防冻液包装桶样桶底部留有的模糊印迹及被告的注册商标“通旺文字及图形相近,但由于印有原告“天朝注册商标及产品说明的塑料透亮标贴及该防冻液产品的包装桶是可别离的,且原告供应的济南市工商局查获的假冒“天朝注册商标防冻液包装桶样桶上的商标标贴有明显的挪动过的痕迹,故不能就此认定被告系该假冒“天朝注册商标防冻液产品的销售者;第四,济南市工商局查明该局所查获的假冒“天朝注册商标产品系逯心亮个人送的货,而被告供应的逯心亮的书面证言说明逯心亮未从被告处提出过带有原告“天朝注册商标标贴的防冻液产品。医用腕带,新生儿腕带,RFID腕带 JA758A9r1Hw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