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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结经济法的渊源种类制定机关效力名称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XX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低于宪法和法律XX条例地方性法规省、市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行、署及直属机构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XX方法地方政府规章省、市级的人民政府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同级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司法说明(NOT判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条约或协定法律行为的分类需几方面的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托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多方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有偿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
2、、承揽等无偿法律行为如赠与、无偿托付、借用等是否有法律规定的形式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立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承受书面形式。 票据行为是要式行为。 非要式法律行为如一般的买卖合同 按依存关系主法律行为1.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2.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定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从法律行为 自然人的行为实力看年龄 看心智 完全 年龄18(特殊16自给自足) 健全 限制 10年龄18 不能完全 无 年龄10 完全不能 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合同单方无行为实力人(1)代理、纯获益
3、、细小:有效(2)其余:无效;无效限制行为实力人(1)代理、能独立施行的、纯获益:有效(2)其余:效力待定无效欺诈、胁迫(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无效乘人之危可撤销无效恶意串通无效违法或公共利益无效合法掩盖非法无效重大误会可撤销显失公允可撤销区分 可变更、可撤销无效 效力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当然无效主见者由撤销权人行使,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法院、仲裁机关可主动 途径选择权:可撤销,可变更,可接着有效 确定无效 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疼惜不存在限制 溯及力一经撤销,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场,即自“行为开场时”无效 自始无效.代理特征:
4、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施行“法律行为” 行纪、寄售不属于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展意思表示 传递消息、居间、转交东西不属于法律后果干脆归属于“被代理人” 无效代理、冒名欺诈、代表不属于代理:代理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施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干脆由被代理人担当适用范围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种类代理可分为托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代理权常见的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展民事活动;(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展
5、同一项民事活动;(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无权代理(1)没有代理权而施行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施行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而施行的代理。在无权代理的状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担当民事责任。表见代理(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别人,而实际并未受权;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交给别人,别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信任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展法律行为;代理受权不明;(2)代理人违背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信任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展法律行为;(3)代理关系终止后未实行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照旧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展法律行为。仲裁
6、程序仲裁不适用口诀:劳动争议农承包,继承婚姻监收抚,不属仲裁法范围。仲裁根本原则1.自愿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允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适用范围同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恳求仲裁的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实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实行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程序仲裁员有4种状况之一的,必需回避
7、,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仲裁应当开庭进展。(2)仲裁一般不公开进展。(3)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5)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6)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一裁终局原则:解除法院管辖权。如仲裁出现无效状况,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书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回避制度:谁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
8、)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承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何时提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终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谁确定(1)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确定;(2)仲裁员委员会主任担当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确定。(2)特殊地域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合同纠纷被告居处地或合同履行地保险合同被告居处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分析】何谓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新增)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居处地。票据纠纷被告居处地或票据支付地铁路、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恳求损害赔偿被告居处
9、地或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着陆地专利纠纷案件(新增) 学问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新增) 海事法院管辖 二、审讯程序1.第一审程序:PS: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是否受理,通知当事人。一般程序程序7日内立案5日内通知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辩论状法院收到5日内发送原告【留意】被告不提出辩论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起诉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干脆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恳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形式以书面形式提出,特殊状况可以以口头形式。【链接】仲裁确定实行书面
10、形式。特点开庭且公开【留意】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涉及国家隐私;涉及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链接】仲裁一般是开庭不公开。传唤时间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新增)续表简易程序适用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洁案件。不适用(新增)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适用审讯监视程序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诉恳求变更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开庭方式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11、,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承受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新增)传唤方式(新增)法院可以实行捎口信、 、短信、 、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收到的,法院不得缺席判决。程序允许口头起诉,独任审理。转换审理(新增)案情困难,简易程序可转为一般程序审理,转为一般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独立案之日计算。一般程序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2.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概念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留意】不是全部的判决和裁定都能上诉的。期限判决送达15日,裁定送达
12、10日内两审终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得再上诉。结果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1.种类:起点年限情形一般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除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以外情形短期1年(1)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存放财物被丧失或毁损的【口诀】智商存贮(质伤存租)长期3年(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2)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恳求权,自损害发生日起算,不超事故发生6年4年(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技术进出口合同最长权利被损害时起20年全部合同口诀: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三环被污染,
13、四年有两际;五年人寿险,二十殊可延。2.起算:侵权行为知道权利被损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留意】伤势明显,从受损害之日;损害需确诊,从确诊之日起算约定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未约定履行期限提出履行要求之日;有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之日起不作为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附条件、期限条件成就之日、期限到达起国家赔偿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人身损害:离船之日;运输期间旅客死亡:离船之日;旅客离船后死亡:死亡之日且离船不得超过3年;行李灭失:离船之日航空运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中止、中断和延长缘由发生时间效果中止客观因素:不行抗力、其他障碍诉讼时效期间的最终6个月内暂停中断主观因素:(
14、1)权利人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进展中重新计算延长人民法院确定时效届满后延长经济仲裁与民事诉讼经济仲裁民事诉讼适用合同关系、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审讯制度一裁终局两审终审申请(起诉)书必需书面可以口头开庭公开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裁决书:作出调解书:签收一审讯决:送达15日不上诉一审裁定:送达10日不上诉二审:终审讯决2015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总结公司种类 母子公司(干妈)总分公司(亲妈)性质不同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责任担当不同子公司独立担当责任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担当一样点独立的进展民事活
15、动公司法人财产权1.对外投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2.担保实力的限制: 决议为股东或实际限制人承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限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为别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数额约定事项公司章程有规定从其规定,股份公司表决权按股数,一股一权。甲20 乙50(弃权) 丙30 丁80(申请担保除去)20+30/20+30+50=50% 分母 =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甲+乙+丙) 分子=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同意数(甲+丙)3.上市公司担保:需要股东大会决议(1)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
16、的担保;(2)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以后供给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供给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限制人、关联方供给的担保;(5)1年内购置、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公司的登记管理1.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当。2.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3.变更登记:一般为30日。削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为公告之日起45日后。30454.注销登记:合并、分立需要(有人担债务)注销不清算,其余(债务无人担)注销且清算。公司的设立要求1.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方式发起设立发起or募集设立(发起人不得少于股份
17、的35%)期限允许分期出资发起设立允许分期;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人数1-50人2-200人为发起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处资本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发起设立为认购的股本;募集设立为实收股本组织可以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必需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誉、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3.非货币出资:(1)应当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缺乏,不认定。【留意】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履
18、行。(2)以划拨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运用权出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3)已交付运用,未办理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时机,变更后,交付算。(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运用:可主见实际交付后享有。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出资责任1.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1)首次出资: 追究者股东发起人恶意受让人董监高、实际限制人公司或其他股东返还本息与股东连带与股东连带(特有)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和未出资本息内担当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担当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担当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2)增资:未
19、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当相应的责任2.抽逃出资: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支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抽逃股东扶植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限制人第三人代垫资金扶植公司或其他股东返还本息与股东连带相应责任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和抽逃出资本息内担当公司债权人恳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局部担当补充赔偿责任,扶植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限制人对此担当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其他后果:(1)抽逃、未依法履行出资:股东权利受限。(2):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3
20、)股份公司: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赔偿(4)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根据规定恳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担当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展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担当公司担当(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担当组织机构的职权比照 股东会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支配”;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董事、监事;大事的审议批准权。董事会经营支配和投资方案;内部管
21、理机构的设置;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根本管理制度)监事会监视,建议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列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经理具体规章;高管以外的管理人员组织机构的组成1董事会的组成 国有独资股份公司性质执行机构人数313人519人董事长产生章程规定国资委指定全体过半数选举职工代表国有投:必需有,其余:可以有应当有可以有任期不超过3年会议频率章程规定-至少2次/年召开条件章程规定-过半数出席董事会决议章程规定-全体过半数2.监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人数不得少于3人不得少于5人不得少于3人代表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主席监事过半数选举国有
22、资产监视管理机构指定监事过半数选举次数1年1次6个月1次任期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管,未经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留意】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3.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规定:(1)不得担当独立董事的情形:(2)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解除制度:有关联关系:不得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出席可实行,须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通过。出席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缺乏3人,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制度1.临时会议: 临时股东会代表1
23、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的董事提议;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临时董事会(股份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的董事提议;监事会提议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缺乏5人或章程的2/3时;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0%以上股份的股东恳求时;董事会提议;监事会提议PS: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十一表决权,三一强董事,监事会监事,股东会临时。股份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上面口诀一样,只是没有监事股份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缺乏三之二,亏损达总三之一,百十单独或合计, 董会必要监会提,公司章程可规定,临时股大两月内。2.决议的通过方式: 会议性质通过方式一般决议创立
24、大会出席认股人+表决权+过半数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股东大会出席+表决权+过半数股份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会议性质通过方式特殊决议的股东会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形式代表+表决权+2/3以上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出席+表决权+2/3以上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述+在1年内购置、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出席+表决权+2/3以上特殊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机构合营董事会出席董事一样通过合作董事会+变更组织形式;资产抵押;托付合作各方以外的别人经营管理出席董事一样通过PS:股份公司需要2/3表决权:修改章程增减资,合分解散变形式,上市年内
25、购重资,担保超总百三十。(其他过半数)3.召集: (1)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以后: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监事会10%股东股份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监事会90日以上10%股东PS:股东大会召集:连续九十百之十,股东大会招主持。4.通知: 股东会约定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年会:20日前;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股份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10日前通知5.其余内容:(1)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董事会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累积投票:选董事监事
26、可以用;签名: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2)股份公司董事会: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托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的决议违背规定致使公司严峻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曾说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出资:无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可分期2.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不设股东会;强迫审计。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担当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1)合并、分立、解散
27、;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由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机构确定。(2)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报本级政府批准。2.董事、监事:由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1.对内:股权代持协议有效,投资收益归实际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见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对外:股权代持协议不得对抗好心第三人、公司、债权人。 对公司、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得恳求公
28、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对第三人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实际出资人可恳求处分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可主见好心获得。对债权人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恳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局部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当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展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在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3.冒名股东: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担当责任。股权转让、股份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自愿转让:先看约定对内:可以;对外: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满30日未答复、不同意且不购置视为同意。
29、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留意1】优先购置权(依次:协商出资比例)【留意2】一股二卖:股权转让后未刚好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处分股权,受让股东可以主见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但假设第三方构成好心获得,第三方可以获得股权。(2)股东反对可退出公司:PS:五年盈利不分利,转让主财和分立,届满存续不同意,协商六十诉九十。均自决议通过起。2.股份股份转让的限制(1)发起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30、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PS:股份转让限制:发起人成立一年内,上市后一年内禁转,高管年内转四一,离任半年内禁转。(3)公司:不得收买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削减公司注册资本(10日内注销);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将股份嘉奖给本公司职工(不超已发行股份的5%;税后利润中支出;1年内转给职工);股东因对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买其股份的(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4)股票质押:公司不得承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制止1.不得担当董监高的情形:无或限制行为实力;大额
31、债务到期未清偿;经济犯罪执行期满未逾 5年;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撤消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PS:不得担当高管限制:经济剥夺未逾五,破产撤消未逾三,大债到期未归还,这人不能当高管。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背规定收入归公司 与本企业交易从事相竞争的业务以企业财产为别人担保个独管理者投资者同意投资者同意一般合伙人约定一样同意约定一样同意有限合伙人约定约定约定一样同意董事、高管章程股东(大)会同意股东(大)会同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股东诉讼1.股东干脆诉讼: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以提起诉讼。不能提解散公司诉讼2.股东代表诉讼内部人员造成:A、董、高引起先找监事会。 B、监事引起:
32、先找董事会。外部人员造成:先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股东起诉:如以上双会回绝起诉,或收到恳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或状况紧急,不立即起诉使公司利益收损害。留意:股东必需以自己名义起诉,股份要求,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利润支配1.分红权:先约定后法定2.法定公积金根据“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3.公积金的用处(1)弥补公司亏损。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2)扩大公司消费经营。(3)转增公司资本:随意公积金转增,法律没有限制;法定公积金转增,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33、册资本的25%。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1.通知债权人:针对合并、分立、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供给担保。(分立没有后一句)1030、30452.责任担当: 合并由合并方或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担当分立由分立后的公司担当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解散和清算1.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受理陷入僵局(3种)+经营管理严峻困难+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表决权10%以上陷入僵局表现为:两年未开股东会;两年股东会表决不过;董事冲突无法解决不予受理股东以知情权
34、、利润支配恳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亏损、财产缺乏以归还全部债务,以及被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展清算等为由提解散公司诉讼;2.清算组(1)自行清算:15日内成立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2)指定清算:债权人、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展清算。3.通知债权人 通知公告接到通知未接到通知个独清算清算前15日内30日60日合伙企业清算确定清算人之日起10日60日30日45日公司清算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60日30日45日公司合并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30日30日45日一般股和优先股:(新增)(1)优先股股东优先于一般股股东支付股利、支配剩余财产,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
35、司决策。(2)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一般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提示: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3)决策权: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优先权的同时,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决策权不受限制的情形: 与优先股东有切身关系经出席会议的一般股股东(含表决权复原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复原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双2/3)(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削减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表决权复
36、原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提示:表决权复原阶段:(1)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复原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2)对于股息不行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复原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通关秘籍【考点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1.特征: (1)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担当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2)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的担当民事责任,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2.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留意】国家公务员、党政
37、机关指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投资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运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未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责任。3.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好心第三人,合同应当有效。4.解散和清算(1)清算人: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展清算。(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担当归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歼灭。【考点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般合
38、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 (1)2个以上(2)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实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一般合伙人。(1)2-50个(至少有1一般和1有限)【留意】仅剩有限合伙人解散;仅剩一般合伙人转为一般合伙企业(2)对民事行为实力无限制(3)有限合伙人可以是国有、上市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出资 货币等财产权利(协商或评估)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协商确定) 不得用劳务 名称 “一般合伙企业”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字样 【考点三】合伙企业的财产1.清算前私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好心第三人。2.要求: 一
39、般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份额转让 对内 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外 1.约定一样同意2.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 提早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出质 一样同意,否则无效约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一般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局部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样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样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样同意,其行为无效。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考点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处理: 一般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事务执行人 合伙事务可由全体一般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托付一个或数个一般合伙人执行
40、。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必背法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关联交易 约定一样同意X 约定 竞业竞争 X 约定 损益支配 1.约定协商实缴平均2.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或亏损给局部合伙人 约定不得将全部利润支配给局部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提议入退事务所,查阅账报诉担保。包括:提建议;参与确定入退伙、事务所;查阅账簿、财务报告;诉讼;为本企业担保。3.合伙人权利:享有同等的权利;全部合伙人查阅财务资料;提出异议的权利。4.经全体合伙人一样同意事项: 约定事项 (1)变更企业名称;(2)变更
41、经营范围、地点;(3)处分企业不动产;(4)转让企业的学问产权;(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别人供给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当经营管理人员;(7)修改合伙协议;(8)一般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9)一般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展交易;(10)一般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为一般合伙人;(11)新合伙人入伙;(12)一般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实力,获得一般合伙人资格。 法定事项 (1)一般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2)除名;(3)一般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成为有限合伙人。 【考点五】合伙企业的责任担当1.一般合伙企业:先企业
42、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2.特殊一般合伙企业:(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担当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担当责任。(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担当无限连带责任。3.有限合伙企业:(1)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担当有限责任,一般合伙人担当无限连带责任。(2)第三人有理由信任有限合伙人为一般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担当与一般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无限连带)。【考点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好心第三人。2.合伙人的债务:不得代位、抵销与合伙企业的债务;可以用收益清偿、可以强迫执行(通知全体合伙人+优先购置权)。【考点七】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