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级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提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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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中级经济法重要学问点提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一、经济法的形式法规渊源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国务院规章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市、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殊行政区的法国际条约、协定国家之间司法说明最高人民法院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情形效力对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一般情形下的无权代理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假如经过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视同有权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

2、代理的法律后果表示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表见代理 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其有代理权的三、仲裁和诉讼的比较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事项仲裁诉讼是否实行级别管辖否是是否实行地域管辖否是是否实行回避制度是是是否公开进行否是是否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一裁终局两审终审是否需要协议预先应有仲裁协议不需预先签订协议四、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 1. 诉讼时效期间 1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2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包括: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 声明的、延付

3、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20 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爱护时效;3 最长诉讼时效 2. 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终6 个月内 ,因发生肯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益人不能行使恳求权,临时停止运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旧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逝后,连续运算诉讼时效期间;3. 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肯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排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运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1)权益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恳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

4、)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其次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学习应采纳“ 比较法” ,即:将本章内容与其他相关章节的内容结合学习,加以比较,找出相互间的异同点;诸如将本章内容与“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以及“ 证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加以联系和比较,相关的表格在 梦想成真 应试指南中有许多;请留意以下几个特殊重要的学问点: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分名师归纳总结 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募集设立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既可以发起设立,第 2 页,共 13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5、 - 股东人数为50 人以下发起人数为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股东人数限制不同以纸面记名方式的出资证明书为出资证有住宅以纸面或无纸化的股票为出资证出资证明形式不同明明,既可以实行记名方式,也可以实行无记名方式股权转让方式不同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除法律限制外,股票可以自由转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票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3 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 万元500 万元组织机构不同董事会、监事会并非必设机构董事

6、会、监事会为必设机构企业全部权与经营权分别程度不同两权分别程度较低,其股东往往通过出任两权分别程度较高,法律对其规定经营职务直接参加公司的经营治理,打算较多的强制性义务公司事务信息披露义务不同无限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形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二、公司基本领项的制定、决策和执行公司的经营和投资方向具体事项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打算公司的经营“ 方打算公司的经营 “ 方案”组织实施公针” 和投资“ 方案”和投资“ 方案”司年度经营“ 方案”和投资“ 方案”名师归纳总结 机构设置内部治理机构的设置打算拟订方案第 3 页,共 13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选举

7、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打算有关打算董事、监事的酬劳;人事任免公司经理的聘任和酬劳打算副经理打算提名财务负责人事务决策与执行其他治理人员决打算(1)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算;(2)利润安排方案和补偿亏损;(3)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打算拟定方案执行资本;(4)发行公司债券;(5)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6)变更公司形式;基本治理制度打算拟定方案具体规章打算方案三、临时会议召开条件会议名称 法定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股东会1.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 以上的董事;3. 监事会;4. 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名师归纳总结 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

8、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第 4 页,共 13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2. 公司未补偿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恳求时;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四、关于竞业禁止和关联交易的规定 1. 关联交易限制的总结 1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托付或者聘用的治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2 合伙企业:一般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商定或者经全体 合伙人同意的除外;有限合

9、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商定的除外;3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2. 同业竞争限制的总结 1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托付或者聘用的治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 务;2 合伙企业:一般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 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商定 的除外;3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治理

10、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竞争;五、关于通知和公告以及债权申报期限的总结不得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通知或者公告期 债权人要求担保、清偿、申报债权期限限名师归纳总结 个人独资企业通知公告接到通知的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15 日30 日60 日合伙企业60 日10 日30 日45 日第 5 页,共 13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解散10 日60 日30 日45 日公司合并10 日30

11、 日30 日45 日削减注册10 日30 日30 日45 日资本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运算,最短不少于30企业破产法25 日25 日日,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本章为次重点内容,合伙企业法的内容是本章的重点,需要考生加以关注;对于有关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等规定可以与其次章公司法律制度和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结合 起来学习;一般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分合伙人的规定一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 2 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1.2 个以上 50 个以下的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2. 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3.

12、至少有 1 个一般合伙人;出资方式的规定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学问产权、劳1. 货币、 实物、 土地使用权、 知务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经全体合伙人协商识产权、 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益;事务执行规定一样,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2.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共同执行和托付执行1. 由一般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2.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竞业禁止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名师归纳总结 关联交易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一

13、样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第 6 页,共 13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行交易;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商定的除外;出质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样同意;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商定的除外;除合伙协议另有商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依据合伙协议的约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 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财产转让的规定入伙人对入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样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

14、当提同意;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缘由发生的合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前的缘由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 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应将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中诸如董事会、会议制度、 表决程序等内容进行比 较;本章的考点也比较突出,大多集中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关系,中外合

15、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分等方面,留意,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为每年考试的必考内容,因此要特殊花时间来把握;本章主要巩固和复习并购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的内容;依据并购的不同方式,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的出资期限可以作如下的分类:1. 从境内企业“ 原股东” 处认购“ 存量” 股本或者资产 1 一次缴付对价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 日起“3 个月” 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2 分期缴付对价 对特殊情形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 个月 内支付全部对价的 60%

16、以上, 1 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安排收益;2. 资产并购对价部分出资与其余部分出资的结合出资期限名师归纳总结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第 7 页,共 13 页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以上1 和2 中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 其余部分” 的出资应-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3. 从“ 境内企业” 处认购其“ 增资” 的股本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

17、执照时缴付不低于 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 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 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链接】 依据公司法 的规定,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内缴足;4. 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 25的出资期限 1 现金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3 个月内缴清;2 非现金资产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

18、之日起 6 个月内缴清;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本章考点较多,难度相对也较大,在学习本章时,应环绕破产财产安排的思路进行学习;请留意以下的几个学问点:一、破产申请的相关规定破产申请人条件申请适用的程序管辖法院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才能;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对债务人负有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算的申请院清算责任的人者未清算完毕, 资产不足以清破产清算的申请偿债务;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问题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

19、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和共益2.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依据比例清偿;3.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治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恳求之日起 15 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六章 证券法律制度将股票、 公司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上市、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规定进行比较总结;另外,本教材涉及的“ 证券” 主要是指股票,而股票的发行主体又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应注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意将“ 证券法律制度” 与“ 公司法律制度” 中

20、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相联系;请留意以下的两个学问点:一、股票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对比是否可以转变用途擅自转变用途的法律后果载明用途股票招股说明书经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改擅自转变用途而未作订正,或者未经股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募集方法变用途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不得转变用途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二、对转让证券期限的限制性规定限定的主体 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起人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2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其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全部,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中为“ 股票发行” 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在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 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介法律看法书等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托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 日内, 不得机为“ 上市公司” 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构法律看法书等的专业机构和人员买卖该股票在任职期间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名师归纳总结 证券业从业人员5的股东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

22、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第 9 页,共 13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以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削减 5,在报告期内和作出报告、公告之日起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全部,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猎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

23、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的投以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2资者加或者削减10时,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证券公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 个月的时间限制司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第七章 票据法律制度本章主观性试题可以将票据权益及其抗辩、涉及的追索权的行使等内容与“ 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结合加以考核;因此, 应留意将票据关系与合同关系进行有机的联系加以分析判定,从而正确行使票

24、据权益;另外,对汇票、本票和支票的规定进行比较,包括提示付款时间、记载事项、是否需要承兑、承兑时间等具体的事项,相关的总结在理想成真应试指南中有许多;请留意以下几个学问点:一、票据时效期间名师归纳总结 具体情形行使对象起算日时效商业汇票出票人、承兑人到期日2 年银行汇票、本票出票人出票日2 年支票出票人出票日6 个月追索权前手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日6 个月第 10 页,共 13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再追索权前手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日3 个月二、票据提示付款期限1. 见票即付票据:持票人在出票后就可以提示付款;2. 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

25、:其付款日期是确定的,只有到了付款日持票人才可以提示付款;3.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在“ 出票日” 后肯定期限“ 后” 才可以提示付款的汇票;4. 见票后定期付款:自“ 承兑日” 后肯定期限“ 后” 才可以提示付款的汇票;三、各类票据的记载事项记载事项内容汇票本票支票确定必要记载事项说明“ ” 的字样无条件支付托付(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付款日期付款地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出票地本章是历年考试的重点,可以将本章内容与其他章的内容(如“ 票据法律制度” 等)结合;2022 年教材对该章第五节担保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大规模的扩充,因此这部分内容需要多花

26、一些时间把握;简答题的考点可能为合同法中的保管合同、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要特别留意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请留意以下几个学问点:一、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分名师归纳总结 发生的时间要约撤回要约撤销第 11 页,共 13 页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对受要约人是否会造成损害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损害可能损害受要约人是否答应撤回或撤销答应撤回答应撤销,但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不得撤销二、关于撤销权时效的总结章节具体规定1 年当事人才恳求变更或者撤第一章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销

27、的,人民法院不予爱护;第五章(1)破产企业舍弃自己的债权等5 种行为:如该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1 年内,治理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6 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或者明显缺乏清偿才能,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治理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毁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舍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毁灭;(2)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第八章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

28、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3)赠与合同的撤销: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毁灭;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缘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缘由之日起 6 个月内行使;三、物权法中关于物保重合时的清偿次序1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清偿次序 抵押权已登记的,依据登记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依据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依据债权比例清偿;2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第九章

29、相关财政法律制度本章重点精力应放在其次节,留意国有本章考点分散,估量在考试中所占的分值不会很大;资产的界定范畴、国有资产的评估情形等考点;本章第三节内容较多,记忆起来确定会很吃力,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2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建议不用全部记忆,只挑一些重点的考点记忆懂得即可;本章请重点把握政府选购方式及其适用范畴,请参见下表:采纳方式供应商适用范畴货物服务选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 须采纳公开招标方式;选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不特定招标方式选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选购

30、;具有特殊性, 只能从有限范畴的供应商处选购;邀请招标方式投标邀请书随机邀请 3 家以上采纳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选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 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具体规格和竞争性谈判方式通过谈判确定供应商不少于 3 家具体要求;采纳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意用户紧急需要;不能事先运算出价格总额;只能从唯独供应商处选购;发生不行预见的紧急情形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单一来源方式直接选购1 家选购;必需保证原有选购项目一样性或者服务配套的 要求,需要连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 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选购金额 10 的;选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分且价询价方式通过询价确定供应商3 家以上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选购项目;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3 页,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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