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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精品文档】第 6 页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二者在为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为此,考生出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度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更应熟练掌握。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
2、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4)都不适用调解。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 复议选择型(二) 即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
3、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二)复议前置型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适用于: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考生仍需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只能告复议机关;(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只能告复议机关。(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这主要有两种情形:(1)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两者之间作出选择。选择了行政复
4、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2)法律规定只能复议,复议裁决就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就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中的行政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
5、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5)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历
6、年司法考试的核心考点,因为这二者在很多方面有很多的相似性,在这里,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较,以方便大家记忆。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职权标准与结果标准,两者都是一样的,即都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行政复议的复议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行政复议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此外,行政复议还可以审查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他既可
7、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其次,从受理的范围上来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一条具体有以下几种:1、 行政处罚案件,2、 强制措施案件,3、 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4、 行政许可案件,5、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当事人申请,如警察看到有人被打了,这时警察应当履行他的法定职责。B,若有其他确定的事实表明当事人面临着危险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6、 行政给付案件,7、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任事故的认定,从学理上的解释来看
8、,包括以下几种行政行为:a,行政裁决案件,b,部分行政确认,部分行政确认案件中的三大责任事故(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可诉的,因为在这一阶段并未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为进一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依据,这一依据有可能在后续处理中是会被推翻的,如交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工伤责任事故认定中,认定工伤的伤残等级,要先经社保经保机构出具一份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
9、提起行政诉讼。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当事人以鉴定书为依据,在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c,行政检查案件,d,部分行政合同案件,这里专门指行政合同中的单方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除了以上法律上的规定及学理上的解释外,还包括一些司法解释:公平竞争权案件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案件反补贴案件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这里包括少年收容教养,以及乡政府收费。在复议法颁布之初,曾增加了某些只能复议不能诉讼的具体案件类型,但经过近几年一系列单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扩充,这些案件也已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了,所以,现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已经是相同的了,记住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就记住
10、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第三,有一些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些排除事项包括: 国家行为案件, 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这里仅指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与任免。 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这里的法定仅限于狭义上法律的规定。 刑事侦查行为,刑事侦查行为是一种准司法的行为,他是不可诉的,但若是假的伪装的,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处对侦查行为要做狭义的理解,行政机关假借刑事侦查之名行干预民事纠纷之实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调解仲裁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没有增加新的权利与义务,则应当诉原行政行为。 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如行政处罚告知书,他只是一个阶
11、段性的行为,并没有最终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监察指令书,与相同,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是劳动监察决定书的依据。以上是行政诉讼的排除事项,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包括:内部行政行为,对民事争议的处理,这里仅指调解与仲裁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对于裁决,可以诉讼也可以复议,例外是专利行政裁决不得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指导等其他非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紧密的联系:1、复议诉讼自由选择,这是一般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起行政复议。2、复议前置,包括在治安处罚、纳税争议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中,当事人必须先经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规定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山西省高院的批复,共同构成了这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A,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B,侵犯的是一合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是既得权C,必须达到能够确定自然资源权利归属的效果。3、复议诉讼自由选择,但复议终局。包括两种情况:出入境处罚与国务院的裁决。这里应当注意,省部级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先由省部级单位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国务院提起二次复议,国务院的复议是终局的,对其不服 ,不能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