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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办公室督办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上级指示及学院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督办工作是指对学院各部门贯彻上级精神和要求、落实学院重大决策、办理学院会议的重要决定事项以及学院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工作进行督促。第三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是学院党政督办工作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督办。学院各部门是落实督办事项的责任单位。第四条 督办工作要紧紧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进行,坚持分工负责、专项办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督促并协调各部门落实学院的有关决定、院领导的有关指示,促进工作落实,为各单位落实学院决策提供有效服务
2、。第五条 督办事项(一)上级机关布置的重要工作、重要决定等;(二)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学院党政专题会议决定的有关重要事项;(三)学院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决定事项;(四)上级机关和学院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五)来信来访反映的突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六)其他需要督办的重要事项;第六条 督办工作程序(一)拟办。对拟督办事项,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办理事项的具体要求提出拟办意见,报有关院领导审定后立项登记。(二)交办。党政办公室根据院领导的批示,以书面形式把督办事项交承办单位办理,特殊情况采用口头形式交办,并明确办理时限。凡涉及到若干职能部门的,以一个部门为主办理,主办部门应主动协调协办部门办理。(
3、三)催办。党政办公室要及时跟踪了解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适时进行催办。(四)办结。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党政办公室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五)反馈:督办任务完成后,党政办公室要将督办结果及时呈报院领导,或向有关单位(人员)反馈。(六)归档。督办事项办结后,党政办公室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第七条 督办工作方式下达督办通知;当面交待;电话通知督办;以督办情况通报、会议等形式通报督办情况;其他督办方式;第八条 凡列入督办的事项,承办部门负责人要尽职尽责,亲自抓督办事项,保证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第九条 若因承办部门不负责任,导致办事项不落实的,情节轻微的提出警告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应追究其责任。因出现不可预测或难以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向党政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