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专题讲座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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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婚姻专题讲座讲义【精品文档】第 18 页婚姻法专题讲座讲义武洪亮一、离婚概述(一)离婚,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二)离婚的原则1、保障离婚自由2、反对轻率离婚(三)离婚的两项特殊规定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l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四)离婚的方式 1协议离婚A协议离婚的程序协议离婚在具体程序中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

2、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 B协议离婚的优点:时间短、费用低、压力小;协议离婚的缺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可能会隐藏有后患;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C协议离婚常见的问题: (1)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扶养

3、;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这样的约定,在财产问题上漏洞较大。可能存在两种理解,第一种是,既然财产分割已经完毕,说明财产已没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依法分割。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最后只能诉诸法院。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

4、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所以我建议离婚协议的约定必须明确、准确,不能太模糊。(3)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建议在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分割。 (4)签订的多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注意:当事人可能会签订多份离婚协议书,后签订的协议优于先签订的协议,一般来说,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协议为最后签订的协议,因此,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务,除非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手椟后另有约定;争议内容有处理的协议优于争议内容没有作出处

5、理的协议,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手续前若先后签订了几份离婚协议,后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并未涵盖前面离婚协议中的某些内容,在前签订的这些内容也具有明确的可操作性。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后没有协议,而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到之前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的具体描述,那对前面这份协议的离婚协议应当说可以争取有效的。 (5)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效力问题 举例:某男和某女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某男离婚后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中自己的份额赠与儿子,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某男反悔,主张房子产权没有发生变更。法院认为,某男在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

6、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某男所属份额的房屋所有权仍归某男所有。(6)抚养费的问题 一般是判决不扶养孩子一方,要将其收入的20-30%作为抚养费;如果对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法院一般也不会判决一次性给付。 (7)探望权的约定和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建议对探望权的约定要详

7、细一些,如孩子判给男方,女方有探望权,则可约定每周六下午五点女方在孩子学校门口将其接走,当天晚上孩子可在女方住处住宿,周日晚上5点钟之前由女方送回男方住处。 (8)户口迁移的问题 户口拒不迁出造成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如女方自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3个月之内不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100元的不便补偿;如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未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房屋差价部分。 2、诉讼离婚 法定离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注解: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

8、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不进行结婚登记,但是与之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事实婚姻),构成重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居委会调解笔录、验伤单、伤残鉴定数等。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注意收集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首先纠正一个错误观念。许多人认为,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这是不对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分居情形有两点:一是时间上要求满两年,至于分居满两年是否必须是连续分居,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在以分居为标准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

9、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各方面的情况。连续分居超过两年,并不一定代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分居期间,虽然有短暂恢复同居生活的情况,也并不表示已经和好。因为夫妻在分居期间因各种原因,短暂地恢复同居生活是在所难免的。比如,武某与贾某分居已达4年之久,期间虽经父母和亲友调解,短暂恢复同居生活,但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在同居生活期间夫妻感情再次恶化。以上事实说明,武某与贾某感情确已破裂,已没有和好可能,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分居的原因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等原因使夫妻两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拥挤等客观原因,除此之外,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

10、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效。如果还有调解和好的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也不能认定为已具备判决离婚的条件。例如男方去外地工作两年,夫妻感情还不错。这就不符合。如何证明分居。一个有效的证据是“分居协议”;再则就是一些证人证言。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人民法院才能准予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期间,双方的收入等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其中,其他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 A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

11、,且难以治愈的。 B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C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D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E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F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G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H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如强奸)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二、离婚的若干问题 (一)离婚中的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

12、提条件,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的对象除夫或妻外,还可以是其他家庭成员。暴力的形式可以是身体暴力,如踢打、扇耳光等;也可以是精神暴力,如威胁、恐吓;还可以是性暴力,如经常以暴力行为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严重的。要求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举一个例子:周某与妻子李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李某耳聋。李某起诉周某赔偿医疗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但是没有提出离婚请求。那么,法院是否受理?答案是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四)虐待

13、、遗弃家庭成员的。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等方法摧残、折磨家庭成员,使他们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具体情节不同,数额一般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 (二)离婚中的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

14、活来源;(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3)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4)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那么,怎样实施经济帮助,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只是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帮助。 二是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在经济上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帮助或长期的帮助。 三是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四是在执行帮助期间,受资助一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足以维持生活时,对已经确定的帮助

15、费尚未执行或者未全部执行的,帮助一方即可停止给付。 (三)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子女归属争议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常见。原因有两点:真心爱孩子,希望和孩子一起生活;为了得到房产或能分到更多的财产,以孩子为筹码,迫使对方让步。离婚后,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以判给女方抚养为原则,十周岁以上的以听取孩子意见为原则。至于两到十周岁的孩子抚养权问题,法律之规定了一个原则性规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这种情况就需要男女双方做“加减法”了,需要向法庭罗列自己抚养的有利条件,以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在判决孩子归属问题时考虑的几个因素: (1)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思想品质、身体条件等;(2)双方父母的基本条

16、件;(3)孩子的生活环境(4)有表达能力的子女的意见,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5)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四)离婚中财产的分割 总的财产分割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

17、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五)离婚中的债务问题 A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

18、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B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2

19、、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6、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债务的认定 1.首先应推定一方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借款; 2.如果一方能后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为个人借款则认定为个人借款; 3.如果一方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此笔借款没有用在共同生活中,则认定为个人借款。 C夫妻债务清偿存在的几个问题 (1)婚前一方个人形成的债务,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离婚时,夫妻应承担连带责任。 (2)婚后一方借债,一般应认定为共

20、同债务。双方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注意:实践中可能存在一方在夫妻感情不和的时候与他人串通虚假出具借据,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此时需要考虑债权人的情况、借款的性质等因素进行抗辩。例如是借给自己的亲属或朋友,或者说借钱是为了偿还赌债等,则可以向法院主张借款行为无效。 三、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一)婚前购房 (1)婚前购房,一方出资,产权证上写的是该方的名字,另一方未出资。 结论:房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 (2)婚前购房,双方出资,产权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 结论:房子是写名字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另一

21、方的出资应当返还。 举一个例子:某男某女婚前各出资10万元购买了一套20万的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女方的名字。离婚时,房子是女方的,但是女方应当返还男方的10万元出资。当然,需要男方提供出相应的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曾经出资。 (3)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双方的名字,双方出资或者一方出资(无论是婚前共同出资还是婚后共同出资)。 结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4)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双方婚前出资完毕。 结论: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至于另一方的出资,离婚时则应当返还。 举一个例子:一套房子20万,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的名字,男方支付了15万,女方支付了5万,

22、都是在婚前支付完毕。则离婚时房子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男方应当返还女方支付的5万元。 (5)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结婚登记前一方支付了一部分,结婚登记后另一方支付了剩余的部分。 结论:房子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至于另一方支付的剩余部分,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举一个例子:一套房子20万,婚前购买并登记了男方的名字,男方支付了10万元。结婚登记后,女方支付了剩余的10万元。则该房子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女方婚后支付的10万元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结果就是房子是男方的,女方可以得到5万元。 (6)婚前购房,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该方只在结婚前支付了

23、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结论:房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举一个例子:某男婚前买了一套20万的房子,登记了自己的名字,支付了首付款5万元。婚后双方共同还贷15万元。后感情不和而离婚。则房子是男方的,婚后共同还贷的15万元是共同财产,应当分割。这样,女方可以拿回7.5万元。 (7)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 结论:一般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如果没能结婚,应当返还出资;如果已经结婚,则一般会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无需返还。 举一个例子:某男为了表示结婚的诚意,买了一套50万的房子送给女方,房产证上写的是女方的名字。后来

24、双方感情恶化,没能结婚。则房子是女方的,但是女方应当返还男方的购房款。如果双方后来顺利结婚,但是婚后感情不和而离婚,则离婚时该房子应当认定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男方的购房款也无需返还。 (二)婚后购房 (1)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 结论:不论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都是共同财产。并且,在分割房产时,要按市场现价计算,而不是按照买房子时的价格。 举例:某夫妻结婚后购买了一套30万的房子,但是离婚的时候房子价钱升到了60万,那么在离婚时应当按照60万进行分割。 (2)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和其家人共同购房,房产证上是一方和其父母的名字。 结论:房子是一方和其父母的。但是一方名下的份额属于夫

25、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份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另案起诉分割房产。(不能在起诉离婚时分割这套房子) 举一个例子:结婚之后,某女和其父母购买了一套30万的房子,每人出资10万元,房产证上写了三个人的名字。那么,离婚时某女的三分之一份额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则可以在离婚之后另案起诉分割这套房子。男方可以得到六分之一的份额或者是房子市场价的六分之一。 (三)其他情形 1、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后来增加为两个人的名字的,无论购买房子的时间是在婚前或者婚后,还是增加名字的时间是在婚前或者婚后,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举一个例子:某男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

26、婚前将未婚妻的名字添加到了房产证上。两人后来离婚。则离婚时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2、房产证原来是一方父母名下的,后来变更为一方名下或者是双方名下: A登记结婚前,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视为其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登记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一般视为其父母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C无论婚前或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双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还没有取得产权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

27、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父母的出资 (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 (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 5、经济适用房的问题房产证上面写的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如果另一方曾经出资,则应当返还出资。 四、离婚后的若干问题 (一)孩子的探视问题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概括起来探望方式

28、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

29、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望权,也可能会有1至2天的探望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会明显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或10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望,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除此之外,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 (二)抚

30、养权的变更问题 如果一方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发现另一方不具备直接抚养子女的能力,或子女再随其生活对其成长不利时,有权与对方协商或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 一般有下列情况出现时,法院支持变更的诉求可能性较大: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三)子女姓氏的变更问题 离婚后如要更改子女的姓氏,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一般不允许父或母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31、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的纠纷,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也表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变更子女姓氏的诉讼。 法院在处理变更子女姓氏案件时,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夫妻离婚后,双方对孩子均尽了抚养义务,子女原姓名应予维持,改变往往会产生新的矛盾,影响孩子与父母另一方的亲情,对孩子生理和心理健康发育带来负面效应。但是,在有证据证明未成年子女遭遇如下情形时,可以考虑变更子女姓氏:一方做了令家人蒙羞甚至触犯刑律的事情。该情形下子女常会遭受来自外界的歧视,不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改姓可以避免将来周围人的议论,消除对

32、孩子幼小心灵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付抚养费,不履行探视权,对子女感情淡漠等,将姓氏改为承担抚养义务较多一方的姓氏,可使双方感情更加亲近;一方被剥夺监护权。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时,监护权被剥夺,为子女决定姓氏的权利亦丧失基础,子女姓氏可以变更,包括改为正常尽抚养义务的继父继母之姓氏。 (四)孩子的抚养费问题 1、抚养费的给付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

33、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抚养费给付的时间:(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2)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 2、抚养费的变更有下列情形的,子女抚养费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追加:(1)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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