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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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重点摘要(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09级学生根据李盛渝老师的课件和西政法制史教材整理)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三时六类:(一):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476年(夏商西周春秋奴隶法制的形成与发展时期) 1.夏代是我国早期法制萌芽时期2.商朝法制有较大的发展(五刑,继统法,三风十愆)3.西周立法指导思想从夏商的神权法观念进化到明德慎刑原则4春秋时礼崩乐坏、法制变革时期(二):公元前475-公元1840年(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制的形成与发展) 1.战国秦汉时封建法制的形成时期。如李悝的法经、商鞅的秦律.2汉代礼法结合,法律儒家化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制从幼稚期向成熟期演进

2、4.隋唐时封建法制的完备时期。代表法典唐律疏议5.宋元明清时期是封建法制的解体时期。(三)1840年-1949年 (清末军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近代法制的演变)(四)太平天国 天朝田亩制度(五)民国 临时约法(六)1927-1949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革命法制(.宪法性文件、土地立法、司法制度)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前771年) 礼与刑,是三代法制的两大组成部分。夏朝法制中既有神权法的价值倾向,又有原始习俗的残余。商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天命、天罚”即“奉天之命,行天之罚”。神权法思想在商朝达到了顶峰。西周开始由“重神”向“重人”转变,提出了“以德配天”说。“皇天无亲

3、,惟德是辅”。 推出“明德慎刑”的法制主张。“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慎刑”,就是适用刑罚要慎重,根据社会形势变化和各地情况的差异,进行区别对待。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名词解释=时间+概念+评价、作用、范围)第一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原始人的法:从原始习俗发展到习惯法,原始社会氏族时代的法,形态表现为习惯法。礼的来源:起源于原始人用饮食供奉鬼神的祭祀活动。许慎说文解字云:“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礼记礼运篇说:“礼之初,始诸饮食,其燔黍捭豚,于樽而抔饮,蒉桴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刑的起源:刑罚诞生于氏族战争之中。范宣子:“夫战,刑也。”国语鲁语上载:“大刑用甲兵,其次

4、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第二节 夏商周的刑(一) 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1、罪名:(1)昏、墨、贼罪。左转引夏书说:“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2)不孝罪。2、刑法原则:(1)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辜是罪的意思,不辜就是无罪;经,指常规常法。意即司法官宁肯不按常规办事,承担失职的责任,也不要错杀无罪的人,以免错罚好人。此条表现“罪疑为轻”精神,表现慎刑慎罚的主张。但只适用于夏族同族人。(2) 罪疑为轻:或疑罪,夏商两代对疑罪从轻处理,或减或免,西周则用罚锾的办法赎免。(二) 汤刑: 罪名:三风十愆罪、弃灰于公道罪(断手)、违抗王命罪。1、刑罚手段非常残酷(报复主义)

5、:(1) 大量使用肉刑(侵刻人的肌肤、伤残人的肢体、毁坏人的机能)(2) 死刑:大焚、沉水、活埋、砍头、杀人沥血(3) 法外酷刑:炮烙之刑、醢(剁成肉泥)、脯刑(把犯人杀死制成肉干)、剖心、斫胫;剔刳2、官刑:“三风十愆”(1) 三风十愆的含义:尚书伊训:“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恆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P28(2) 制定三风十愆的目的:为防止官僚腐化堕落,督促官吏遵纪守法。(3) 制定官刑的原因:当时社会上存在官僚腐化严重的现象(三) 西周的刑:1、主要立法活动(

6、1)九刑:西周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2)吕刑:西周穆王时期命司寇吕侯制定的法律叫吕刑,是西周法制完备化的标志之一。2、罪名:犯上作乱罪、盗窃罪和拐骗奴隶罪、变礼异乐改变制度罪、群饮罪、不孝不友罪.3、刑法原则:(1)刑罚世轻世重原则(2)“三国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3)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眚与非眚,非终与惟终(4)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犯重罪但情节轻微者,轻罚;犯为轻罪,但情节恶劣宜于重判者,重罚。(5)用刑适中(6)罪人不孥(7)悼耄不刑4、奴隶制时期的五刑(以西周为例)墨、劓、剕,宫、大辟,前四种为肉刑,大辟为死刑。(1)肉刑:(侵刻人的肌肤

7、、伤残人的肢体、毁坏人的机能)(2)奴隶制五刑渊源:夏朝五刑源于“三苗”的“五虐之刑”五虐之刑:黥,劓,刑,椓,大辟夏五刑:黥,劓,膑(刵作军法),大辟商五刑:黥,劓,刖,宫,大辟周五刑:黥,劓,剕,宫,大辟(四) 奴隶制时期刑的特点:1、残酷性2、秘密性(五) 春秋时期奴隶制法解体-成文法的公布1、公布原因: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各国社会改革的需要2、公布情况:郑国的铸刑书和邓析造“竹刑”;晋国铸刑鼎3、公布成文法的争论:子产铸刑书遭到叔向的反对;铸刑鼎遭到孔子的谴责4、公布成文法的依据:顺应和推动历史发展,客观经济发展需要;打破奴隶贵族垄断法制的局面;第三节 奴隶制时期的礼(一)礼的起源:1

8、、夏商的礼:“殷因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2、周公制礼:西周初年,在周公姬旦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吸收夏商礼中的有用部分,制订了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后人称之为“周公制礼”。(二)礼的分类:1、分类:以内容和形式关系:分“本”(精神原则)和“文”(礼节仪式)以数量的多少:“五礼”、“六礼”或“九礼”2、现以五礼看周礼的内容:吉礼:祭祀、敬事鬼神的制度凶礼:丧亡殡葬的礼仪制度军礼:行军动众的礼仪制度宾礼:朝聘盟会的礼仪制度嘉礼:婚庆饮宴的礼仪制度(三) 礼的基本精神-亲亲、尊尊西周的礼法制度则是以差序为基础的。差序,就是人与人间不平等的等级制度。的实质就是

9、“别”。一是“亲亲”,即“亲其亲者”,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二是“尊尊”,即“尊其尊者”,就是尊重和服从尊长。(四) 礼的内容:1、婚姻之礼:夏朝缺乏史料。商朝:多妻制,妻、妾界限不严。西周如下:西周: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可以纳妾,实际上是一夫多妾制。(1)婚礼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婚姻程序:“六礼”纳采: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求婚。问名:问女方的生辰及其生母的姓氏。纳吉:占卜纳得吉兆,将结果告知女家。纳征:即纳币,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请期:用占卜执法求的婚日吉时并告知女方,商定婚期。亲迎:男方去女方家迎亲。(3)禁止性条件:原则是“同姓不婚”,一是出于优生的考虑;二是基于政治

10、上的原因。2、继承之礼:三代的继承主要是王位和爵位的继承。夏朝:父死子继。商朝: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并行。西周: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度。“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3、债权之礼:质剂:就是买卖契约,大型贸易叫“质”、小型贸易叫“剂”。傅别:借贷契约。债券分为两半,合券称“傅”,分券称“别”。(五) 礼与刑的关系:1、 共同性:一是评价标准相同:“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二是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礼是行为规范,刑是制裁方式。2、 区别:一是作用不同。“礼以劝善”,是积极的规矩,着重于教化和预防,可以治本。“刑以惩恶”,是事后的处理,是消极的制裁,着重于惩罚,只能治表。 二是适用的对象

11、各有侧重。贵族从礼那里得到的,主要是特权;而庶人从礼那里得到的,主要是义务。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辨正:(1)“礼不下庶人”指礼同样是调整庶民的行为规范。只是庶民不能享用赋予贵族以特权的那些高贵的礼。(2)“刑不上大夫”指贵族犯罪在审判执行时享有不受肉刑惩处的特权,而不是不受控告。(3)贵族的法律特权:不受肉刑制裁;法外施恩;诉讼特权;执行特殊。(六)礼法体系的崩溃: 1、表现: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篡杀违法事件层出不穷。2、原因:生产力的发展;地主阶级的兴起。第四节 奴隶制司法制度(一) 司法机关:1、三代的最高司法权都由国王掌握。2、中央一级司法机关长官:夏朝称大理,商、周称大司寇。

12、地方一级司法机关长官:夏朝称士或理,商朝畿内称由士掌握、基层是蒙士,畿外由诸侯处理。西周畿内称乡士、遂士,诸侯国为士或士师(二) 诉讼制度:夏商时代的审判方法:多采用神明裁判。西周时的诉讼制度如下:1、 告诉:(1)初步区别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2)司寇审理的案件,诉讼双方要交纳诉讼费(刑事:三十斤铜,民事:一百支箭。退胜不退败)。(3)对诉讼的限制性规定:禁止卑幼控告尊长。2、 审理:(1)贵族特权(命夫命妇不躬从诉讼)。(2)“五声听狱讼”:辞听(观其言辞,不直则疑);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燃) 气听(观其呼吸,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4)

13、司法官的法律责任,设“五过之疵”。“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犯者,“其罪惟均”。意即司法官若依仗权势、挟嫌报复、有意庇护亲属、收受贿赂、受人请托,导致判案有误者,都已错判之罪罪之。3、 判决:以刑书为依据,做到量刑不偏不倚。4、 上诉:上诉期限据距京城远近不同而不同。西周已经有“路鼓”、“肺石”的直讼制度。5、 执行:(略)P36监狱管理:夏朝监狱称“圜土”。西周监狱称“圜土”,又叫“囹圄”。为防止囚犯逃跑,罪犯必须带刑具。桎(加在脚上的)、梏(加在颈上的)、拲(加在手上的)第二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战国时期的封建法制(一) 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法家的法制思想

14、是战国时期法制原则1、“不别亲疏,断事于法”, 2、“不别贵贱,刑无等级” 其中心是取消旧贵族的法律特权。3、“重刑轻罪,以刑去刑”4、“布之于众”(二)李悝与法经1、法经的制定:晋书刑法志:“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唐律疏议名例律记载:“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邢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2、结构和内容:共六篇:(1)正律:盗、贼、囚、捕规定了杀人处刑。盗法: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规;贼

15、法:是防止叛逆、杀伤,保护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规;囚法:是关于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关于追捕犯罪的法律;(2)杂律:杂杂法:除盗贼以外的犯罪的规定,主要是“六禁”和“逾制”:淫禁:违反婚姻制度及奸非行为;狡禁:政治上的狡诡行为。P45;城禁:惩治翻越城池行为;嬉禁:禁止赌博;徒禁:禁止聚众集会;金禁:针对官吏的受贿行为。逾制:惩治官员违制僭越享用有应享用的器物服饰。(3)具律:具具法:指刑罚的加重与减轻的量刑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3、法经的宗旨和特点:(1)宗旨:“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保护地主阶级私有财产。(2)法制原则:“重刑轻罪”(3)特点:严格维护封建专制

16、主义中央集权制;维护新的等级特权维护新的封建等级秩序(“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丞相受金,左右伏诛”)4.历史地位:初步确立了法制原则和体例,为统一封建法制的建立提供模式。封建法律制度取代奴隶制法制。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二) 商鞅变法:1、 历史背景:秦国的背景;商鞅的生平2、 变法的内容:(1)剥夺贵族特权的法令;(2)发展农业奖励耕织:垦草令重农抑商、为田开阡陌令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奖励耕织、纳粟买爵令、分户令;(3)推行郡县制,建立起中央集权制;3、意义:促进秦国政治经济封建改革的推行,加强以后秦国统一六国的

17、基础;为秦国封建法制的发展,统一封建法制奠定了基础。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概况(一) 立法的指导思想:以法家“法治”思想为指导;“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思想。”1、“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上”2、“事皆决于法”“一切皆有法式”“以刑杀为威”3、“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二)立法活动:“云梦秦简”“云梦龙岗秦简”“里耶秦简”(三)法律形式:律、令、制、诏、法律答问、廷行事、课、程、式等1、律:成文法,比较稳定的法律形式。2、令:国家针对一时之事而发布的政策、命令,往往以国君的名义发布。3、制、诏:以皇帝的名义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针对国家机关人员,诏针对天下人。4

18、、法律答问:秦官所作的法律疏释。5、廷行事:官府成例,可做定罪量刑的依据。6、课:考核规制;程:规章制度;式:规格程式。第二节 秦法制的主要内容(一) 确认和维护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中央集权制1、 严厉打击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如谋反罪、贼杀伤罪、群盗罪等。2、 严惩一切侵犯皇权的行为。如不孝、不道、不忠、不行君令罪等。3、 严惩危害封建统治的言论等,实行文化专制。如下:(1) 诽谤、妖言罪:诽谤即对朝政和皇帝进行批评指责;妖言即以自然的特别现象制造谣言,蛊惑人心。(2) 偶语诗书、以古非今罪。(偶语诗书:聚众谈论古代经典的行为。以古非今:以古代的事例为标准非议当代政治和皇帝行为。)(3) 非

19、所宜言罪。(4) 妄言。(二)整顿吏治,发挥封建国家机器的统治效能。1、选任官吏的条件:因能授官。(1)“审民能,以任吏”;(2)做到“五善”即忠信敬上,清廉毋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3)其他限制条件:满30岁;必须明法;无犯罪记录2、“保任连坐”制度:即规定任用官吏由现任官吏保荐,保荐人对被保荐人的不胜任和犯罪要负一定的责任。3、官吏考核制度:定期评比制度;上计制度:(每年年初由地方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的开垦、人口的增长、赋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中央有关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察,评出优劣,并给予奖惩。)4、严惩官吏其他

20、违法渎职犯罪行为(1)不胜任:不能及时发现犯罪。(2)不廉:发现犯罪不敢伸张法纪。(3)不直:故意重罪轻判、轻罪重判。(4)纵囚:故意枉法使罪犯逃脱罪责。(5)失刑:处刑不当有失轻重。(6)吏见之不举:明知有人犯罪而不予以纠举。(三)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1、前216年颁布“令黔首自实田”的法令。(即命令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按照当时实际占有土地的数额,向封建政府呈报。政府承认私有土地的合法性,并依此征收田租。)2、设置“盗徙封”罪。为保护土地私有权,秦律规定“盗徙封”之罪。即私自移动地界、侵占田间沟埂及铲平田畴等行为要分别处以“赎耐”和“赀甲”的刑罚。3、严惩盗窃罪。(四)维护国家

21、的赋役制度,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1、赋:分田租和口赋。田租:按土地面积征收。口赋:按成顶人口所征的人头税。2、税:(具体规定无从考证)3、役:分劳役和兵役。劳役:秦民为国家所承担的无偿劳动。兵役:秦民有为国家戍守和作战的义务。4、违反国家户口及赋役制度的行为:匿户、弗傅、匿田、乏弗行、逋事、乏遥、失期、不遗程败程租等罪名。(五)秦的刑法原则:P591、根据身份不同享有特权 2、区分故意与过失3、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4、集团犯罪加重5、自首从轻 6、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7、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确定) 8、诬告反坐 (两者首创)第三节 秦朝的司法制度(一) 司法机关:1、 中央司法机关:(1) 皇帝

22、掌握最高司法权(2) 中央最高司法机关称廷尉。任务:一是负责“诏狱”;一是负责地方移交上来的案件或重大案件。(3) 御史大夫:行使最高监察权,负责监察百官,可以亲理诏狱。(4) 丞相:有时也负责皇帝交办的案件。2、 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兼理司法,表现为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二)诉讼审判:1、两种诉讼模式:(1)是由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相当于现在的公诉。(2)是由当事人直接向官府提起诉讼,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向官府揭发刑事犯罪的诉讼行为,告发人可以是知情人、受害人,也可以是官府代表。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的案件。一般是“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2、审判:(1)秦朝不提倡

23、行刑逼供,不视行刑为上策。(2)审讯后,作出判决向当事人宣读叫“读鞫”,如当事人不服允许请求复审叫“乞鞫”。(3)秦代的侦察技术发展到一定的水平。第四节 秦律的特点及种类(一)法律形式多样,条目繁杂。(二)立法的指导思想较为偏激(三)刑种繁多,手段残酷。1、死刑:族、夷三族,灭宗、坑、车裂、体解、腰斩、弃市、抽肋、凿颠、定杀等。2、肉刑:黥面、劓鼻、刖足、宫刑。3、徒刑:城旦舂、鬼薪白餐、隶臣妾、司寇、候。4、笞刑5、髡、耐6、迁刑7、资刑8、赎刑9、废10、谇11、收(四)既鼓励奴隶解放,又肯定大量奴隶制残余。 第四章 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概况(一) 立法指导思想:1、 汉初奉行“无为而

24、治”的黄老思想。2、 汉中期奉行“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立法思想。(二) 立法活动:(“约法三章”)1、九章律九篇,是汉朝一部重要的法典,为汉律之核心,以法经为基础,吸收可秦律中合乎当时统治需要的部分加以编纂而成;2、傍律十八篇,是叔孙通参照先秦和秦代的礼仪而制定的维护皇帝尊严和权威的礼制;3、越宫律二十七篇,是有关宫廷警卫的法律;4、朝律六篇,是有关朝贺制度的法律。(三)法律形式:1、律:国家制定颁行的成文法典和单行法规,属于较稳定的法律形式。2、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件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诏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科:“科谓事条” ,针对某事类的单行法条,是律令的具体诠释或补充。4、品:为

25、律令科的附属法规,是他们内容的扩展和延伸。5、比:又称决事比,与近代类推相似。经过中央政府确认,可以用作断案量刑依据的典型案例。6、法律疏释:及对法律条文、术语及如何定罪量刑的解释。第二节 汉代法律主要内容(一)进一步镇压人民反抗活动,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P72、741、首创大逆不道罪:包括谋反、妖言、诽谤、祝祖、罔上、贪赃。2、首匿罪:将犯人藏匿的罪行,为首的一般处弃市。3、通行饮食罪:给农民起义军送食物,充当向导的行为,处以与盗贼一样的刑罚。4、设置沈命法和见知故纵之法(1)沈命法:如果官吏发现有群盗犯罪没有抓起或没有发现犯罪,对官吏皆处以死刑。(2)见知故纵之法:官吏发现犯罪而不去告发,

26、或在审判中放纵有罪之人,犯官与罪犯同罚,而对该官吏负有监督责任的上级官员也要连坐受罚(监临部主)。(二)维护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 中央集权制,打击地方割据势力 P721、树立皇帝的 绝对权威,严惩侵犯皇权的犯罪行为(1)矫诏、矫制罪:纂改、诈称皇帝诏令的行为,两罪的定罪量型有所区别。(2)废格诏令罪:阻挠皇帝命令的执行,处弃市。(3)大不敬罪:为汉首创。非议先帝、上书触讳、非所宜言、阑入宫殿、征召不到、奉诏不恭、坐骑至司马门、犯跸等(4)祝诅巫蛊罪:祈求降灾于皇帝或以巫术加害皇帝。(5)腹非罪。汉律首创。不满于皇帝政令而非议于心。2、打击地方割据势力,维护以 中央集权统治P78(1)酎金不如法。

27、颁布酎金律(2)左官律:“左官”即“仕于诸侯者”,该罪即不准私自为王侯充当官吏,防治结党营私。(3)推恩令:削弱地方势力,使其无法与中央抗衡。(4) 阿党附益之法: 汉律规定诸侯官吏与诸侯王结成一党,知罪不向中央举告,就构成“阿党”罪。官吏与诸侯王交好,图谋不轨的,则构成“附益”罪。凡有阿党附益行为者,都要根据阿党附益律,给予严厉惩罚(5)事国人过律罪、私自出境罪。汉律规定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疆界的,构成“出界”罪,按照出界律,轻者耐为司寇,重者诛杀。(三)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 P851、维护父权。(1)维护父权,倡导以“孝”治天下。汉代“不禁报怨”,允许子弟为父兄报仇。颁布轻侮法(2)汉代法

28、律保护尊长在家庭中的权利和地位。(3)颁布养老令、王杖诏书令等尊老养老法令。2、维护夫权。(1)汉律确认一夫一妻多妾制。妻妾名分迥异,不容倒置,“乱妻妾位”即属犯罪。(2)“七去三不去”“七去”又称“七弃”或“七出”七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3)男子纳妾,妻子不可以有异议;夫妻同罪而异罚;离婚制度体现保护夫权。3、维护家法等级制度,在继承制度上,特别是爵位继承上,采用嫡长子继承制,并设立了“非正罪。(诸子均分

29、制)(四)保护封建国家和地主阶级的经济利益1、严禁盗窃官田和盗窃公私田2、度田不实罪:对土地统计不实的要治罪。3、匿田罪(五)确立起较完备的刑事原则P79/ 801、上请原则:赋予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他们犯罪后法司不得擅拘擅决,而必须奏请皇帝裁决。渊源:刘邦时“令郎中有罪耐以上,情之。”2、矜恤原则:即老幼残疾或妇人犯罪,可在量刑和监禁方面给予优待的原则。3、亲亲得相首匿:内容:“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评价:汉宣帝时期确立的,它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罪犯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它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

30、其中”的理论。意在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中心的封建家庭伦常关系,确保社会秩序稳定。4、自告减免原则5、诬告反坐6、数罪以重者论7、特权原则三、汉朝的刑罚制度改革P70(一)刑制改革的社会条件:1、主要原因:“文景之治” .汉承秦制的造成负面影响(秦律残酷、庞杂、混乱);.“修养生息”提供改革基础(经济发展、文明程度提高)2、直接动因:缇萦上书(二)改革内容:1、汉文帝时期改革:“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弃市。”2、景帝刑制改革:(1)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后又“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 。(2)颁布箠令规定刑具规格和行

31、刑方法。(3)对劳役刑作了改革,即决定将终身服役的劳役刑制度改为有期限的劳役刑制度。(三)刑法改革的意义:1、中国封建法典在五刑中取消肉刑,标志中国古代刑制从野蛮走向较文明的阶段。2、为封建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3、保护了劳动生产力。 第三节 汉代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1、中央司法机关:皇帝、廷尉、丞相府、御史府2、地方司法机关:初为郡县两级,东汉后期为州郡县三级。行政与司法合一。(二)审判制度:1、起诉:叫“告劾”,一是指当事人直接到官府告诉,即“自诉”;另一指官府官吏 “举劾犯罪”,即“公诉”。不受理的:子告父母、妻告公婆、奴婢告主人;未成年人及罪人的告发不受理;诬人、告

32、不审、轻罪重告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2、审判:创制并采取辩告程序。辩告:审讯之使,司法官向当事人交代有关法律条文,要求如实供述。3、复审:为两种,一是乞鞫,二是奏谳:汉朝创制的疑狱逐级上报复审的制度。(三)受儒家理论影响下形成的重要司法制度。1、录囚制度。P92(1)概念:是皇帝或上级长官直接详审罪囚,平反冤狱的制度,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为汉朝首创。(2)渊源:西汉有州刺史与郡太守秋令定期巡视辖区录囚之事。皇帝录囚始于东汉。(3)评价:是受儒家“仁政恤刑”“天人感应”的学说影响的结果,对及早发现冤案,改善司法状况,稳定社会秩序都有积极作用补

33、充: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说中的“灾异谴告”主张。“灾者,天之谴也,异者,天之威也,国家之失乃始萌芽,而天出灾害以谴告之。谴告之 而不知变,乃见怪异惊骇之。惊骇之则不知畏恐,其殃咎乃至。”2、秋冬行刑。 P92(1)概念:即除罪大恶极者决不待时外,死刑均在立秋以后,冬至之前执行的制度。(2)渊源:阴阳思想的则是说(3)评价:据于“王者生杀,宜顺时气”的思想,可增加司法领压的威慑力;是古代农业社会的产物,置于冬秋季节,可以不误农时,利于生产。3、大赦制度。 P92(1)概念:封建国家对罪犯进行普遍宽赦的制度,赦前之罪不论举发与否,均免除或减轻刑罚。(2)渊源:古已有之,只是限制较多。西汉时候形成制

34、度。(3)评价:大赦制度是封建统治者应时之需,缓和社会矛盾,博取“仁德”美名的重要司法手段。4、春秋决狱。 P92(1)概念:即引用儒家春秋( 诗、书、易、礼等 )等经典的精神原则或事例作为判例的依据,是汉代出现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手段。(2)渊源:在西汉早期就存在,到武帝时开始盛行。(3)基本精神:“本其事而原其志”,即根据案件的事实探究行为人的动机。实际上更侧重于“论心定罪”。(4)评价:比九章律,量刑相对宽松,对调节社会矛盾有一定积极作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些合乎儒家礼制精神的法律观念,如“君亲无将”、“原心定罪”、“父子相隐”、“以功覆过”等;但是,“引经决狱”的随意性,对当时司法领域也

35、造成相应的负面影响。(四)汉律的主要特点:礼法合一;体系庞大,律法繁杂第五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AD220-581年)第一节 立法概况一、三国时期(一)曹魏制定新律-18篇新律是三国时期最重要的立法成果,以汉九章律为基础,又有创新:1、改具律为刑名,移置篇首,使律典结构更为科学合理。2、对各重复或相矛盾的条文进行调整和归类,使篇名与其内容更加吻合。3、增加篇目和内容。4、创“八议”制度。(二)蜀国造蜀科。(三)吴国定科条。“多依汉制”二、两晋时期(一)西晋制定泰始律-20篇、620条“杜张律”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称晋律或泰始律。比前代法典进步之处:1、法典编纂体例更为合理。改魏新律刑名

36、为刑名、法例。2、删繁就简,“宽简周备”。3、减少重法条款。废汉以来贵族官僚犯罪不许出仕的禁锢之法。4、引礼入律,确定“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规定“官当”之法。5、增加律疏注释,明确概念名词。(二)东晋三、南北朝时期(一)南朝立法沿用晋律,无大建树。(二)北朝立法:1、北魏律-20篇北魏律具有较高的立法成就,其综合汇集中原、西河、江东诸地的儒学文化,并吸取西晋以来的律学成就,“综合比较,取精用宏”,“集当日之大成”,“实有广收博取之功”,并开隋唐法制之先河,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2、东魏麟趾格,“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新的法律形式。3、西魏大统式这是首次以“式”为名进行的法律编制,式从此成

37、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4、北齐律-949条(1)合晋律刑名、法例两篇为明例篇,冠于律首,封建法典的总则至此确定。(2)归并篇目,确定12篇的法典编纂体例。(3)确定“重罪十条”制度。评价:此法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成为隋朝制律的主要蓝本。此外,北齐还有“权令”和“别格”与律并行,开隋唐律、令、格、式并行之先河。第二节 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一、“礼法结合”的发展 (一)“八议”入律1、概念:指八类权贵人物犯罪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八议”为: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2、内容:亲”指皇室一定范围的亲属;“故

38、”指皇帝的某些故旧;“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功”指“有大功勋”者;“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指“有大勤劳”者;“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3、渊源:周礼中“以八辟丽邦法”,自曹魏新律始正式载于律文。4、评价:是封建礼法结合的产物,是“刑不上大夫”礼制原则的体现。(二)“官当”制度1、概念:即以官品或爵位抵罪,是贵族官僚犯罪后享有的一种特权。2、渊源:始于西晋晋律。陈律正式使用“官当”之名。3、评价:(三)“准五服以制罪”制度1、概念:中国古代的丧服制度,以父系宗亲为例,上自高祖,

39、下至玄孙九代,按丧服质地、样式及服丧期限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2、渊源:原属礼制的内容。3、适用原则:尊长杀伤卑幼,服制愈重,处刑愈轻,服制愈轻,处刑愈重;卑幼杀伤尊长,服制愈重,处刑愈重,服制愈轻,处刑愈轻。4、评价:对后世影响较大,被隋唐所继承,直至明清。(四)“重罪十条”制度1、概念: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2、渊源: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北魏朝)3、内容:“一曰反叛,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4、评价:后为隋开皇律所

40、继承,形成“十恶”制度,并为后代所沿用。(五)“存留养亲”之制1、概念:对犯死罪者,因其为家中独子孙,若将其处死,家中年迈父母、祖父母,将无人奉养。留之养老,再改流刑。2、渊源:南北朝时期 鲜卑族魏孝文帝在“法为治要”的基础上创制。3、评价: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话的具体体现。这一内容为后代法律承袭。二、封建制五刑的初步形成(一)刑罚种类的发展:(二)刑罚制度的改革:1、缩小缘坐范围。梁律首创缘坐妇女免死之制。2、流行的制度化。南梁时,首次将流行用于对普通人犯罪的处罚。流行上升为法定刑,解决了汉、文景两帝刑法改革后死刑与徒刑之间跨度太大的问题,从而使刑制结构趋于合理。(六)清议禁锢之科3

41、、 宫刑的废除:汉初被废,景帝时复用,并为后世沿用。(隋开皇律最终废除之)三、司法制度的发展(一)司法机关的演变(基本沿用汉制)1、魏明帝时,在廷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人,专事教授法律知识,以提高司法官的专业知识和审判水平。2、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并在尚书台还出现一个主管司法行政兼理审判的机,都官尚书。(二)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北魏世祖时崔浩定律令规定:“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从而将死刑的最后决断权收归中央,死刑奏报制度逐步形成。(三)直诉形成制度。1、概念:不按诉讼审级而直接向中央有关部门甚至皇帝申诉的制度。2、渊源:西周时“路鼓”“肺石”。于西晋武帝是形成制度。3、评价:有利于减少冤

42、假错案。(四)刑讯制度化1、测囚之法:即以在难以忍受的情况罚站和挨饿的方法来逼迫囚人招供服罪。2、测立之法:用罚站和鞭笞的方法来逼迫囚人认罪。(五)众官会审制度萌芽(六)春秋决狱制度建立第六章 隋唐时期的法制 (公元581年公元907年)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公元581年公元618年)一、 立法概况:()开皇律隋文帝时期(三) 大业律隋炀帝时期二、 隋朝法制的发展和改革:(开皇律的成就)(一) 完善12篇律典体系(二) 改革刑制,确立封建制五刑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死刑只保留较文明的绞、斩两等。(三) 改革“重罪十条”,确立“十恶”制度(四) 扩大、完善贵族官僚的特权制度1、 集成了汉代以来的“上请”、“八议”、“官当”等贵族官僚特权制度外,对之完善和发展。2、 完善赎刑制度3、 创设“例减”制度(五)规定刑具规格,规范刑讯方法(六)区分公、私罪界限三、隋朝法制的经验教训:隋初以法制亮缓而兴盛,后期以法制苛暴而败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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