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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中国法制史串讲讲义课程介绍一、课程的设置、性质及特点中国法制史,全称为中国法律制度史,是法学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它既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门必考科目,也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必考科目,因此,它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本课程的性质及特点:1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专门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学科。它的研究对象包括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比较重要的法律思想、立法和司法活动等在内的各种法制现象及其发展规律。2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交叉学科。它是法学与史学的交叉。作为史学,它的基本功能是呈现历史的真相;作为法学,它是一
2、门基础性、理论性的学科,有助于我们通过历史上的各种法律现象来认识法律的一般规律。因此,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必须要把法学理论与史学知识结合起来。二、教材的选用本课程选用的教材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指定教材中国法制史,该书由王立民教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8版)。三、章节体系全书按照朝代顺序分为17章,起止范围是从传说中的三皇五帝时代一直到革命根据地时期。分别是: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西周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朝的法律制度汉朝的法律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隋唐的法律制度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明朝的法律制度清朝的法律制度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3、晚清的法律制度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考情分析一、历年真题的分布情况总结:(1)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第二章(西周)和第七章(隋唐)占分值比例最大,是考试的重点章节。这几章也比较容易出大题。(2)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第十章(明朝)、第十五章(北洋政府)近年出题较少。但其中明朝的法律制度不可轻视。二、历年真题结构分析 (一)单选题(30题1分=30分)总结:(1)最近四次考试中,出单选题最多的是第十三章(晚清)、第七章(隋唐)和第二章(西周)。说明这几章易出选择题。其中西周和隋唐也位于全书出题分值最多的章节之列。(2)
4、出单选题最少的是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第十五章(北洋政府)、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和第三章(春秋战国)。但须注意其中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是全书出题分值最大的章节,不可掉以轻心。(二)多选题(5题2分=10分)总结:(1)近四次考试出多选题较多的是第一章(起源与夏商)、第二章(西周)和第四章(秦朝)。(2)第三章(春秋战国)、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第九章(辽、西夏、金、元)、第十章(明朝)、第十一章(清朝)、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最近四次考试没有出多选题。但并不意味着以后不会出,其中第三章、第十章、第十四章出多选题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三)名词解释(3题3分=9分)总结:(1)最
5、近四次考试出多名词解释题较多的是第三章(春秋战国)与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2)最近四次考试没有出过名词解释的章节有第二章(西周)、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第十章(明朝)、第十一章(清朝)、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但要注意,第二章、第十章、第十四章出名词解释题的可能性比较大。(四)简答题(3题7分=21分)近年简答题在各章节中的分布情况:2008年10月:简述西周的契约制度。 (第二章)简述秦至唐代的各种法律解释。 (第四七章)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审判机关。(第十四章)2009年1月:简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第二章)简述宋代鞫谳分司
6、制度。(第八章)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劳动立法的基本内容。(第十七章)2009年10月简述法经的历史地位与影响。(第三章)简述唐朝法律有关司法官责任的规定。(第七章)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第十六章)2010年1月:简述西周时期吕刑的主要内容。(第二章)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的发展变化。(第六章)简述清末预备立宪的实质、影响与意义。(第十三章)总结:(1)最近四次考试考简答题最多的章节是第二章(西周),3次。第四章(秦朝)、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第七章(隋唐)、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第十三章(晚清)、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第十七章(革命根据地)各1次。可
7、见简答题的分布较散,有出题可能的章节较多。(2)最近四次考试没有考过简答题的章节:第一章(起源与夏商)、第三章(春秋战国)、第五章(汉朝)、第九章(辽、西夏、金和元朝)、第十章(明朝)、第十一章(清朝)、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第十五章(北洋政府)。其中,第一章、第九章、第十二章、第十五章出简答题的可能性较小,但其它几章出简答题的可能性仍较大。(五)论述题(2题15分=30分)近年论述题在各章节中的分布情况:2008年10月:试述唐朝法律有关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 (第七章)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不干涉主义”原则。(第十六章)2009年1月试述汉朝所确立的定罪量刑的新原则。(第五章)试
8、述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特点。(第十六章)2009年10月试述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第四章)试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主要内容。(第十七章)2010年1月试述清朝的会审制度及其历史意义。(第十一章)试述南京临时政府对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第十四章)总结:(1)最近四次考试考论述题次数最多的章节是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2次。第四章(秦朝)、第五章(汉朝)、第七章(唐朝)、第十一章(清朝)、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第十七章(革命根据地)各考论述题1次。估计以后的论述题,也仍然会出自这些章节。(2)最近四次考试没有考过论述题的章节:第一章(起源与夏商)、第二章(西周)、第三章(春秋战国)、第六章
9、(三国两晋南北朝)、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第十三章(晚清)、第十五章(北洋政府)。其中,除第二章、第八章、第十三章外,其余各章出论述题的可能性较小。三、学习方法1、多看几遍。注意及时温习。注意利用零碎时间。2、集中精力攻克重点。3、考前强行背记,“临时抱佛脚”其实管用。4、一定要练笔,尤其是要学会快速、有条理地回答论述题内容串讲第一章 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总结:(1)本章考查的分值较小,主要考选择题,尤其是单选题。(2)考查的重点为当时的法律名称及监狱称谓。二、重难点串讲(一)中国法的起源1、礼化为法说文解字:“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以示从豊
10、。”“豊,行礼之器也”。2、刑起于兵说文:“法,刑也”。国语鲁语:“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刑起于兵”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暴力本质 3、中国法起源的主要特征(1)法律以氏族血缘为纽带(2)法律内容以刑法为主(3)法律具有早熟性(二)夏朝的法律制度1、法制指导思想奉天罚罪的法制观(识记)甘誓是我国第一部军法。2、禹刑(识记)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人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2010年1月单选11.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 )A.汤刑B.九刑C.吕刑D.禹刑09年1月单选1以下各选项中,
11、属于夏朝法律的是( ) A禹刑B汤刑C九刑D吕刑3、奴隶制五刑(识记)墨、劓 、膑、宫、大辟4、昏、墨、贼,杀(识记)昏:“己恶而掠美为昏”,即自己做了坏事却窃取别人的美名;墨:“贪以败官为墨”,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杀人无忌为贼”,即肆无忌惮地杀人5、圜土,夏台(三)商朝的法律制度1、商朝的法制指导思想(理解)在夏朝“奉天罚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更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2、汤刑(识记)“商有乱政,而作汤刑”。2009年10月单选2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 )A.禹刑B.汤刑C.官刑D.九刑3、几种酷刑炮烙、剖心、醢、脯(识记)4、继承制度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理解)5、行政
12、制度内服,外服(理解)内服商王所在的地方称为内服,由商王直接管辖;外服诸侯王、卿大夫及士的封地称为外服,有一定的自主权。6、司法活动的参与者商王、贵族、卜者(识记)7、监狱圜土、羑(牖)里(识记)2010年1月多选:夏商时期的监狱称为( )A.夏台B.羑里C.监狱D.圜土E.囹圄8、审判制度天罚,神判(理解)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总结:(1)本章考点较多,也较为分散。(2)考查的最主要题型是选择题,出简答题也较为频繁。(3)常考的知识点包括西周的法律名称(吕刑、赎刑)、司法官名称、审判方法(五听、三刺之法)、契约制度(质、剂、傅别)、婚姻制度(六礼、七出)等。二、重难点串讲(一)西
13、周的法制指导思想1、敬天保民,明德慎罚2、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3、礼的基本内容五礼(1)吉礼:祭祀之礼(2)凶礼:丧葬之礼(3)宾礼:天子款待来朝会的诸侯及其使臣的礼节仪式(4)军礼: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5)嘉礼:结婚、饮宴、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4、礼与刑的关系(1)在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2)在地位上:礼外无法,刑必须以礼为指导;出礼入刑,礼需要以刑来维持。(3)在使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二)西周的法制概况1、周礼(识记)是西周时周公制定的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2、法律形式九刑,吕刑,誓、命、诰(识记)(
14、1)九刑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两种解释:A认为九刑是一部刑书,共有九篇;B认为九刑指九种刑罚,即奴隶制五刑加上流、赎、鞭、扑四种刑罚。(2)吕刑周穆王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法律。它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认为各种肉刑为苗民首创,他们滥用刑罚,得到恶报,因此应当德刑并用。它阐述了以五刑与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和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它还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了要求。总之,吕刑在很多方面完善了西周的法制。09年1月单选3制定于西周穆王时期的刑书,史称( )A汤刑B禹刑C吕刑 D九刑(3)誓、命、诰都是王命的表现形式。其中,誓是作战时王命的表现形式;诰是统治者施政的训令。08年1
15、0月单选3以下各选项中,属于商、周法律形式的是() A.律 B.格 C.诰 D.科(三)西周的刑事法制1、西周的刑法原则(识记)(1)矜老悯幼原则80岁以上的老人和7岁以下的小孩不必承担刑事责任。(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过失为“眚”(sheng),故意为“非眚”;惯犯为“惟终”,偶犯为“非终”(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4)世轻世重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2、几种罪名(识记)(1)违抗王命罪:要求绝对服从王命,否则处以死刑。(2)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友爱兄弟,要严加惩罚。(3)杀人罪:杀人者要刑杀于市,并陈尸三日。(4)寇攘奸宄罪寇为抢劫,攘为夺
16、取,奸为在内作乱,宄为在外作恶。指为了抢劫财物而杀人的罪行,一般处以死刑。(5)失农时罪:要求百姓按农时进行生产,违反者要受到法律制裁。(6)群饮罪:对聚众饮酒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四)西周的行政法制(理解)1、分封制天子将土地分封给诸侯,诸侯分封给卿大夫,卿大夫分封给士。2、世卿世禄制指官职和爵位世代按血缘世代相传,父死子继,以保证统治者对全社会进行家族式的专制统治。(五)西周的民事法制1、契约制度质、剂、傅别(识记)质和剂是西周时的买卖契约,质比较长,剂比较短;质用来买卖牛、马等有生命的物品,剂用来买卖兵器、珠宝等没有生命的物品。傅别是一种用于借贷关系的书面契约,记
17、载了标的物、返还期限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分为两半,由债权人执右券,债务人执左券。发生纠纷时,就是官府受理纠纷的前提条件和依据。2010年1月单选:西周时期用来买卖牛、马、奴隶等有生命物品的契约称为( A )A.质B.剂C.合同D.傅别09年10月单选3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 )A.质B.券书C.剂D.傅别2、土地制度土地国有制(理解)3、婚姻制度(理解)(1)一夫一妻多妾制(2)婚姻成立的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婚姻成立的限制同姓不婚(4)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09年10月多选132.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六礼”包括( )A.纳采B.军礼C.问名D.请期
18、E.亲迎(5)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七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09年1月多选:中国古代男子休妻的法定条件是( ABCDE )A恶疾B妒忌C盗窃D口舌E不事舅姑4、家庭制度父权家长制5、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六)司法机关(识记)1、中央司法机关司寇(大司寇、小司寇),士师09年1月单选4西周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事务的官吏是( )A小司寇B士师C大司寇 D太卜2、地方司法机关乡士、遂士(七)诉讼审判制度1、刑事民事诉讼狱、讼2、审判费用钧金、束矢3、当事人双方两造4、监狱圜土、囹圄5、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0
19、9年1月多选31西周时期的审讯方法包括( )A辞听B色听C气听D耳听E目听6、三刺之法遇到疑难案件,“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即要听取朝廷大臣、百官及百姓的意见。7、读鞫(ju)、乞鞫8、公开行刑9、秋冬行刑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总结:(1)本章所占分值起伏较大。主要考查选择题和名词解释题。考简答题的可能性较小。(2)本章的重点知识点为春秋时期的各国(楚国、晋国、郑国)公布的成文法,以及法经。二、重难点串讲(一)春秋时期的立法活动1、楚国的立法(识记)(1)仆区法:有关隐匿逃亡之人及窝藏赃物的法律。(2)茆门法:规范有关进入宫廷的禁止事项的法律。2、晋国的立法
20、(识记)(1)被庐之法:与官吏爵秩有关的法律。(2)常法:由晋国执政赵盾(赵宣子)制定的法律,未公布。(3)范武子之法:由执政范武子制定的法律,内容与官吏爵秩有关。(4)赵鞅、苟寅将赵盾制定的法典铸在鼎上。08年10月单选7公元前513年,晋国主持“铸刑鼎”的大臣是() A.范武子 B.赵盾 C.赵鞅 D.邓析3、郑国的立法(识记)(1)子产铸刑鼎(2)邓析的竹刑(二)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引起的争论1、郑国子产铸刑鼎,遭到晋国叔向反对。反对的理由:(1)先王时期的法是不公开的。(2)法律公开,会使老百姓“起争心”,凡事要争个明白。(3)子产这样做是要亡国的。2、晋国赵鞅、苟寅将赵盾制定的法典铸
21、在鼎上,遭到孔子反对。反对的理由:(1)先前的法律能保证贵贱等级秩序。(2)废弃先前的法律,公开法律,会使老百姓依法行事,无法体现贵族的尊贵。(三)成文法公布的意义(理解)1、打破秘密法传统2、法的公开成为潮流,刑依法定3、打破礼治传统,贵族特权受到限制4、奠定封建法制的基础5、促进法学发展,私家法律教育兴起08年10月单选6中国古代法律由秘密状态变为向民众公开,这一转折发生于() A.商代 B.西周C.春秋战国 D.秦代(四)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理解)1、厉行法治。(1)法律能定分止争。“百人逐兔”。(2)法律能禁止臣民犯罪。(3)法律的统一适用。“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2、法
22、律公开。(1)法律由官府制定,向百姓公布。(2)让官吏和民众都知晓法律以法为教;由通晓法律的官吏来执行和解释法律以吏为师。3、轻罪重罚。(五)法经1、制定由魏国的李悝制定。09年1月单选5法经的制定者是( )A李悝B萧何C叔孙通 D张汤2、内容法经六篇:盗法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贼法侵犯他人人身安全及危害政权的犯罪行为。网法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有关定罪量刑的原则的法律。3、历史地位与影响(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代表了当时的最高立法成就。(2)它开创的法典编纂体例与法典的内容对后世立法产生
23、了深远影响。其篇章结构具有内在逻辑关系,具有系统性与合理性。(3)它以镇压盗、贼为立法宗旨,成为后世封建法典奉行的指导原则。(4)它贯穿了重刑主义的法制原则,为后世所继承。(六)商鞅变法1、变法的背景(1)商鞅“少好刑名之学”,熟悉李悝、吴起等人的理论。(2)公元前361年,秦孝公继位,为富国强兵而求贤。商鞅得到重用。2、变法的主要内容(1)改法为律,明法重刑。强调法律的整齐划一;强调法律的公开;主张以重刑来惩罚和预防犯罪。(2)废除世轻世禄制,奖励耕战。剥夺旧贵族靠血缘取得的一切特权,实行按军功授予爵禄的制度。奖励积极从事耕地、织布的人,免除或减轻其徭役负担。(3)置县迁都,实行郡县制在全国
24、设置31个县,县设县令,打破以宗法血缘为基础的分封制,有利于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4)焚毁诗书,禁止游宦。取缔除法家之外的儒、墨、道各家各派的学说,主张以封建法律来统一人们的思想。钳制言论自由。禁止请托、游说求官的活动。3、变法的意义(1)是战国列强中变法最彻底的一次,抛弃了奴隶制的各项制度,建立了一整套的封建政治、经济制度。(2)使秦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实力得到很大的提高,为秦始皇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总结:(1)本章主要考查选择题和名词解释,但也有出大题的可能。(2)本章的重点知识点包括:秦朝的法律形式、定罪量刑原则、罪名、刑罚。二、重难点串讲(一)秦朝的法
25、制指导思想(理解)1、事皆决于法(1)一切事情都要遵守法律的规定。立法严密。(2)法律不能因人而异。2、法令由一统(1)国家的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法自君出”,其他人不得篡夺。(2)法度统一,全国各地适用同样的法律。3、轻罪重刑(1)对付犯罪要用重刑。(2)通过对轻罪适用重刑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二)秦朝的立法概况(识记)1、云梦秦简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了大量的秦朝竹简。这些竹简是一个名叫“喜”的官吏的陪葬物。竹简上记载了战国末期秦国至秦朝初年的法制内容,包括秦律、法律答问、封诊式等。它为研究秦国及秦朝法制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09年1月单选6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竹简的主要内容
26、是( )A秦律B汉律C魏律 D唐律2、法律答问是“云梦秦简”中的部分内容。是以问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它既是对律文的解释,也是对律文的补充,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它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为后世的法律解释提供了经验。3、封诊式“式”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封诊式是“云梦秦简”中的一部分,它属于“式”的一种,是关于司法审判工作的程序、要求以及诉讼文书程序的法律文件。其中,除了两则关于“治狱”和“讯狱”的一般原则规定外,还有“封守”、“覆”、“有鞫”等有关法律文书程式的规定以及
27、选编的典型式例。4、廷行事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律的补充形式之一。它是一种成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可以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三)秦朝法制的主要内容1、定罪量刑的原则(识记)(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男子六尺五寸、女子六尺二寸为成年人。(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3)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端或端为;过失不端。(4)共犯加重处罚秦律中,五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要加重处罚。(5)自首减刑(6)诬告反坐即诬告他人者,按所诬陷的罪名予以处罚。(7)犯罪连坐即一人犯罪,其他有关联的人连同受罚,如亲属连坐、邻里连坐、职务连坐、军伍连坐等。2、秦朝的罪名(识记)(1)盗徙封罪即私自移动田界,
28、是秦朝的一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处以赎耐刑。(2)以古非今罪即以过去之事非议或指责当今的政策和制度,是秦朝一种危害专制皇权的罪名,处以族刑。这种罪名起到了钳制言论自由的作用。(3)非所宜言罪即说了不该说的话,是秦朝一种危害专制皇权的罪名,用于钳制言论自由。(4)投书罪即投递有害于统治秩序的匿名信,要求见到这种匿名信的人不能传播,当即焚毁。是秦朝一种危害专制皇权的罪名。3、秦朝的刑罚(识记)(1)具五刑秦朝的一种死刑,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执行方式为先对罪犯施加黥(qing)、劓、斩左右趾等肉刑,再用笞杖活活打死,然后枭首示众,并将尸骨剁成肉酱。有诽谤谩骂行为者,先割断其舌头。(
29、2)城旦舂即强制筑城、舂米的徒刑,是秦汉时期的一种广泛使用的劳役刑。城旦,指男犯为筑城等劳役;舂,指女犯为舂米等劳役。09年1月名词解释:城旦舂(3)鬼薪、白粲即强制罪犯从事为宗庙砍柴伐薪、择米一类的劳役,是秦汉时期的一种广泛使用的劳役刑。鬼薪,指男犯为祭祀鬼神而上山砍柴;白粲,指女犯为祭祀鬼神而择米做饭。4、秦朝的行政法制(1)三公九卿是秦朝的中央官吏制度。三公指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丞相是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长官,辅佐皇帝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御史大夫负责百官的奏章和传达皇帝的诏令,并负责监察文武官员;太尉是中央掌管军事的长官。九卿是三公之下的执行机构,分别掌管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及文
30、化教育等事务。(2)郡县制是秦朝的地方行政制度。秦始皇统一全国后,采纳李斯的意见,废除分封制度,在地方建立郡县制。全国分为三十六郡,郡设郡守;郡下设县,县设县令;县下设乡、亭、里等基层行政组织。郡县制打破了按血缘关系建立的分封制,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加强地主阶级的统治。(3)五善是秦朝官吏的道德和行为准则,是官吏选任的标准。一是“忠信敬上”,即效忠皇帝;二是“清廉毋谤”,即廉洁奉公;三是“举事审当”,即办事审慎妥当;四是“喜为善行”,即乐善好施;五是“恭敬多让”,即为人恭敬谦让。(4)察举也称荐举,是秦朝选任官吏的方式之一。是自下而上地举荐人才为官,由朝廷或主管官员进行考察任用的制度。被推荐者
31、在品德操守及财产方面应符合一定的条件。(5)征召秦朝选任官吏的方式之一。指朝廷对各地有名望的人士采取自上而下的征召方式到官府做官。5、秦朝的手工业管理法规(识记)为了加强手工业的管理,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相关法律,对产品的规格、质量等作了规定。(1)关于产品规格,规定制作同类产品,其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2)关于产品质量,规定生产责任和产品检验评比制度,要求在生产的器物上注明制作的官署或工匠的名称和名字,以便检查。(3)规定不符合规格和质量的不合格产品,不得进行买卖,并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6、秦朝的市场贸易管理法规(识记)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秦朝制定了较为细密的市场管
32、理法规。(1)关于商品价格,金布律规定凡出售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不到一钱的小商品除外)。(2)为了防止欺诈行为,关市律规定商家在收到钱后,必须当面讲钱放入钱筒中。(3)关于度量衡。秦统一中国后,制定了统一的度量衡制。为保证市场上度量衡器的准确性,严格地规定了其标准规格及误差,并规定官吏每年检查校正一次,不准确的要予以处罚。7、秦朝的司法制度(1)廷尉是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其长官也称为廷尉。主要职责有二: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二是审核决定各郡上报的重大或疑难案件。(2)“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是秦朝对案件进行的分类。“公室告”是指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此类案件必须告发,官府必须受理;“
33、非公室告”是指告发子盗父母,父母擅自杀、刑、髡(kun)子及奴妾等,此类案件百姓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08年10月单选在秦代,知情人必须告发、官府必须受理的案件,称为(A) A.公室告 B.非公室告C.州告 D.诣阙告诉(3)州告秦朝的一种罪名,即控告他人犯罪不实,又以其他罪名相告,官府不予受理,并追究控告者的指控不实之罪。(4)上、下、败是秦朝时对审讯效果的分类。“上”指根据口供而不用刑讯就能查证、弄清事实的为最好;“下”指审讯时动用刑具才能查清事实的为能力低下;“败”指通过恐吓手段进行审讯的为失败。这种分类反映出秦朝时统治者已认识到不使用刑讯所得到的口供较为真实可靠,要求慎用刑讯。(5
34、)读鞫秦律规定,审讯后必须做出判决,并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6)乞鞫秦律规定,在判决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允许要求重新审判,称为“乞鞫”。(7)司法官员的责任秦律对司法官员的责任有专门规定,严禁司法官员徇私枉法或渎职失职。过失造成量刑不当构成“失刑”罪;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构成“不直”罪,故意有罪不判或减轻案情使罪犯逍遥法外为“纵囚”罪。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总结:(1)本章分值一般不大;考查题型以选择题为主。(2)本章重点知识点包括:汉初主要立法、主要法律形式、主要罪名、文景时期刑罚改革。二、重难点串讲第一节 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领会)(一)黄老“无为而治”思想(汉初)
35、1、汉初的政治形势社会经济遭受极大破坏;统治者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2、黄老学派与“无为而治”思想黄老学派是假托黄帝、老子为其创始人的学派,兼有道家、法家的思想。“无为而治”是黄老思想在政治方面的核心思想。3、“无为而治”思想的运用(1)轻徭薄赋(2)约法省刑(二)以儒为主,礼法并用(汉武帝以后)1、独尊儒术政治形势的发展要求统治者实施积极的政治;董仲舒的学说被接受。2、德主刑辅、礼法并用阴阳五行学说;德阳,刑阴;大德而小刑。09年1月单选9汉武帝时期开始推行的立法原则是( )A约法省刑B重刑轻罪C以刑去刑D“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第二节 汉朝的立法概况一、主要立法(一)西汉初期1、约法三章杀人者
36、死,伤人及盗抵罪2、九章律萧何制定。法经六篇(盗贼囚捕杂具)+户、厩、兴 = 九章律08年10月单选11汉初受命制定九章律的是() A.萧何 B.赵禹 C.张汤 D.叔孙通3、其他韩信、张苍制定“军法”与“章程”;叔孙通制定傍章十八篇。(二)西汉中后期1、汉律六十篇(识记)赵禹朝律 6萧何九章律 9叔孙通傍章 18张汤越宫律 272、其他单行法规镇压农民起义沈命法、通行饮食法打击对统治不满的人腹诽之法削弱诸侯势力左官之律,附益之法(三)东汉除光武帝有一些立法外,基本上继承了西汉时期的法律。二、主要的法律形式(识记)(一)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修订后颁布的成文法,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是基本
37、的法律形式。(二)令是皇帝发布的诏令,是一种单行法规。(三)科是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单行法规,又称为“事条”或“科条”。(四)比是在法律没有正式规定的情况下,援引以往已经判决执行的典型案例作为判决依据,又称“决事比”或“辞讼比”。第三节 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一、刑事法制(一)定罪量刑的原则1、矜老恤幼原则(识记)(1)除特殊犯罪、诬告及杀伤罪外,一般可以免刑。(2)具体刑罚上给予宽宥。(3)监禁期间有免戴刑具的优待。(4)女徒顾山是西汉时为女徒犯规定的专门赎罪办法,即交纳一定的钱财雇人代替服役的办法。它体现了对女犯的矜恤。2、上请制度指贵族官僚犯罪之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必须奏请皇帝裁断,皇
38、帝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决定减免刑罚的制度。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这一刑法原则是汉朝引礼入法的表现,是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渗透,对后世影响深远。(领会)09年1月论述:试述汉朝所确立的定罪量刑的新原则(二)主要罪名1、维护皇帝专制权力(1)不敬、大不敬(2)矫制、矫诏(3)僭越又称“逾制”,规定凡是属于皇帝御用的车马乘舆、服饰器皿等,任何人不得僭用,否则治以重罪。(识记)(4)诽谤、非所宜言、腹诽(5)犯跸指冲犯皇帝仪仗、车骑影响通行。(识记)2、巩固中央集权(1)首匿指首谋隐匿犯罪,处以弃市之刑。(识记)(2)通行饮食指为对抗朝廷者充当向导、提
39、供食物及传递情报的犯罪行为,处以大辟之刑。(识记)(3)见知故纵指官吏知道犯罪必须予以追究,否则将获同罪。(识记)(4)左官规定地方官吏由皇帝任命,不经中央委派而出任诸侯国的官职即为“左官”,命官者和受命者都要受到严厉惩罚。(识记)(5)酎金不如法指王侯献给天子的醇酒和赤金,若是色量不符合标准,就构成这一罪名,失去领地和爵位。(识记)(6)阿党附益阿党是指由中央委派的诸侯国丞相对诸侯的罪名不予揭发;附益是指中央朝臣与诸侯相勾结。是汉朝时为了加强皇权、监控地方势力而规定的罪名。(识记)(7)沈命法即地方各级官吏对聚众造反者未发现或发现而未全部捕获者皆处以死刑。3、维护纲常礼教 (1)不孝(2)关
40、于通奸的刑罚。(三)西汉中期的刑制改革(领会)1、文景时期刑法改革的社会背景。缇萦上书。08年10月单选10汉刑制改革的具体原因,源于() A.淳于公上书 B.缇萦上书C.萧何上书 D.张汤上书 2、主要内容汉文帝时,废除肉刑,以笞、徒、死刑来取代原有的刑罚。汉景帝时,减少笞的数量,制定菙令。3、历史意义及其局限(1)有利于经济发展(2)使中国刑罚由残酷走向文明(3)为后世以身体刑、劳役刑为主体的新“五刑”体系奠定了基础。二、民事法制(一)所有权1、国有土地所有权2、私人土地所有权 告缗令3、其他财物所有权(二)债权1、买卖契约 “券书”或“券”09年1月单选7汉代的买卖契约称为( )A质剂B
41、傅别C券书D合同2、借贷契约取息过律即收取利息超过了法律的规定,这是汉朝时的一种罪名,其主要目的是限制利率,防止高利贷,以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识记)3、租佃契约(三)婚姻家庭制度1、婚姻制度 基本上承袭秦制2、家庭制度 倡导大家庭同居共财(四)继承制度1、身份继承“非正”、“非子”罪是汉朝时关于身份继承方面的罪名,“非正”是指不由嫡系正宗继承爵位;“非子”是指不由亲生之子继承爵位。犯此罪者依律免为庶人。(识记)2、财产继承汉朝在财产继承方面已经采用诸子均分制;汉朝时已出现遗嘱继承。三、行政法制(一)行政机关1、中央行政机关(1)皇权神秘化、制度化(2)三公九卿制(3)尚书台汉朝时的中
42、央行政机关。汉武帝时,原本在内廷掌握图书、奏章的尚书逐渐被委以处理军国大事的重任,随后,又建立了尚书台,扩充组织。东汉光武帝时,尚书台日趋庞大,成为中央的主要行政机构,使得“三公”形同虚设。尚书台的出现和强大是皇权加强的体现。(识记)2、地方行政机关西汉前期,封国与郡县并存;西汉中期,封国名存实亡;东汉时期,发展为州、郡、县三级行政体制(二)官吏管理制度1、职官选拔 主要有察举、辟举等方式2、职官任用 实行回避制度,制定三互之法。官员七十而致士。3、职官考课 上计律是汉朝时有关官员考核的法律。所谓上计,指每年年终由郡守派出上计掾和上计吏各一人,携带写有本郡内农业生产状况、户口增减、治安情况等内容的上计薄,到中央向丞相汇报。经过考核,根据其考核结果决定赏罚。(识记)(三)监察制度1、御史台成为专门的监察机关。御史中臣成为最高监察长官。2、设州部刺史和司隶校尉3、在继承秦朝制度基础上建立了一些新的制度。御史九法西汉惠帝时期建立的监察官员的制度。规定御史官要以九条规则来监察纠举不法之事。六条问事西汉武帝时期建立的监察官员的制度。规定刺史以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其目的在于督促郡守平理政狱,严防其与豪强势力相勾结。(识记)四、经济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