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w学校安全事故防控与处理实务讲座分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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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据联合国专家统计分析,每年全球死于意外事故约 200万人,其中青少年儿童接近 100万人;我国每年死于意外事故的少年儿童( 18岁前)约 8万人。 面对每一次残酷的事故,面对每一个鲜活的生命在瞬间逝去,我们每一个管理者和教师应该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 1996年,国家教委、劳动部、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国家体委、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的通知,确定每年3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为全国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日。 “生命不保,何谈教育” ? 2002年教育部令第12号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6年教育部令第 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颁布实施;2007年 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2、了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把中小学校公共安全提到了更高的重视程度。 发生在幼儿园、学校的极端伤害案回放 2004年2月27日10时许,一名30多岁的瘦小的中年男人怀揣3件凶器闯进河北辛集蒙太梭幼儿园歹徒行凶,导致2死1伤。 2004年8月4日,北京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幼儿园15名幼儿和3名教师被该园门卫(临时工)徐和平手持菜刀。砍伤,其中一名重伤幼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4年9月11日,苏州小剑桥幼儿园28名幼儿被持刀暴徒砍伤。“犯罪嫌疑人杨国柱,携带砍刀、汽油以及自制的爆炸装置,突然冲进该幼儿园,持刀对幼儿挥砍。 2004年10月21日,北京东城区北新幼儿园的师生2人晚上被歹徒

3、行凶杀死。 举世震惊的福建南平杀童案后 党中央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维护学校、幼儿园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党政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校园安全。 2010年5月1日,公安部快速部署:一是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切实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三是大力整治学校、幼儿园和周边治安秩序。四是进一步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危险物品管控力度。 5月1日,公安部紧急通知:一是快捕快诉快审快判。二是拉网式排查校内隐患。三是铲除学校周边黄赌毒。四是严控社会“高风险人员”。 5月1日,教育部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严格落实外来人员准入登记制度,防止来历不明人员进入校内。

4、 江苏:江苏:专职校园保安进驻学校;配备警棍、防身用辣椒水等装 备。 宁夏:宁夏:有条件的城市学校雇请专业保安。 重庆:重庆:专业校警,可当场击毙行凶暴徒。 武汉市武汉市: 确保“一校一警”。实行门卫设点接谈制和进校(园)人员无缝对接制。 沈阳市:沈阳市:城区和县城内学校师生人数不到1000人的配备两名保安人员,千人以上的则按5001的标准配备保安人员,未成年人的寄宿制学校应有教师担任的安全责任人24小时值守。 长春市:长春市: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配齐至少两名专职保安。 20102010年年8 8月北京市首个专业校园护卫队月北京市首个专业校园护卫队西城校园护卫队成立西城校园护卫队成立. .各地采

5、取措施,增强校、园安全防范能力各地采取措施,增强校、园安全防范能力一、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一、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及特点(一)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及特点 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权受到加害行为的侵犯,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无形损害的事件。 其特点: 1、损害的主体特定。 2、损害地点特定。 3、损害时间特定。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二)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 1、学生彼此之间及其本人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 2、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事故。 3、由于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 4、意

6、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三)校园事故的赔偿主体(三)校园事故的赔偿主体学校 学生事故中,涉及赔偿的主体主要有三个 监护人 保险公司1、学校赔偿责任包括因学校过错引起的伤害赔偿,也包括因教职员工过错引起的伤害赔偿。后者赔偿是先由学校代替教职员工赔偿,然后学校再对教职员工进行行政处分式追偿。 2、监护人赔偿责任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由监护人代为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公司责任指学生发生校园伤害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依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所签合同的险种及险种条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保护、教育和管理的职责,而并非监护义务 (四)校园伤害事故中

7、学校的法律责任(四)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 1、 民事法律责任 (1)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全部责任;部分责任。 (2)根据公平原则学校承担的补偿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 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3、刑事法律责任主要有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 (五)校园伤害事故赔偿项目(五)校园伤害事故赔偿项目1、医疗费 2、住院期间医嘱指定需要的营养费,伙食补贴 3、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4、交通费 5、鉴定费 6、精神抚慰金 7、伤残赔偿金 8、死亡赔偿金 9、丧葬费 (六)校园伤害事故

8、的处理方法(六)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方法 1、调解。 2、诉讼。 (七)(七) 有关校园伤害事故的民事法律规定有关校园伤害事故的民事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6、117、119、132、137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条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及有关赔偿的条款 。 4、侵权责任法38、39、40条。 5、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二、学校安全事故的防控(一)食品卫生及传染病的防控(二)重点要害部位的防范(三)安全预案的制定与演练1、应急预案的范围。

9、2、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3、安全预案的演练. (四)安全教育 要着力加强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 20052005年年9 9月月5 5日日1515时,两名犯罪嫌疑人将一小学时,两名犯罪嫌疑人将一小学生以其母亲生病为由从学校骗出,途中骗其吃下安生以其母亲生病为由从学校骗出,途中骗其吃下安眠药,用手套堵嘴,装入皮箱,带至某饭店,随后眠药,用手套堵嘴,装入皮箱,带至某饭店,随后向其家长勒索向其家长勒索100100万元赎金。万元赎金。9 9月月7 7日,民警将歹徒日,民警将歹徒抓获时,发现这名小学生已经窒息死亡。抓获时,发现这名小学生已经窒息死亡。 2007 2007 年年4 4月月2 2日日2121时

10、时1010分,某农场学校宿舍发分,某农场学校宿舍发生火灾,生火灾,2 2名小学生死亡(女)。当日该校共有住名小学生死亡(女)。当日该校共有住宿生宿生6969人,刘小阳(人,刘小阳(1212岁)、刘小月(岁)、刘小月( 9 9岁)姐妹岁)姐妹二人因起火后躲在床板下,错过了救援时机而死亡,二人因起火后躲在床板下,错过了救援时机而死亡,其余其余 6767名学生被安全疏散。名学生被安全疏散。 学生属于弱势群体,青少年特别是低年级学生,心智发展尚未成熟,很容易成为校园伤害事故中被侵害的对象。 校园刑事案件频发也暴露了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危害校园安全的很大一部分是在校不良少年。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

11、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对全体师生,班主任对本班级学生要加强安全教育。 三、学校安全事故案例及法律评析 1、一起不该发生的校园悲剧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镇中心小学六年级就读的刘朝阳年仅12岁,2003年月日,刘朝阳所在的班级进行语文测验,刘朝阳在未做完全部试题的情况下匆匆交了卷。第二天,班主任宋老师在评讲试卷时认为刘朝阳连这么简单的试题都漏掉了,是因为他粗心大意造成的,于是要求他站起来,并叫班上同学都狠狠地打他一下,以使其记住这次教训。 从医院回来后刘朝阳出现了健忘、反应迟钝等精神病症状。2003年12月22日,经精神病学专家会诊,泸州市法医学会鉴定认为,

12、刘朝阳被人殴打后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其伤残程度为六级。 【审判结果】2004年1月18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判决:要求宋老师和学校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140000元。 【评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例中教师具有明显的体罚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 2、学生上课受伤校方赔1.3万 黄某是某小学五年级男生。2002年10月15日下午,该校五、六年级的学生由体育老师黄某组织上体育课。课前,黄老师宣布参加乒乓球等项目比赛的同学进行训练,其余学生自

13、由活动,同时要求学生不要去玩单双杠,不要影响其他学生训练。由于黄某不是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便与几位同学擅自去玩单杠。黄某因身高不够,几次跳起没能抓住单杠,便爬上单杠旁边的砖墙,跳过去抓单杠,但因没抓着而跌落在地上,摔伤右手,造成严重骨折致级伤残,并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66316元。事后,黄某认为自己受伤虽自己有过错,但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学校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于是黄某将该学校告上龙川县法院,要求依法赔付其受伤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 【审判结果】原告黄某在上体育课时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不听从老师的要求,在没有体育老师组织和指导的情况下,擅自并且不按规定要求去抓单杠,以致受伤,黄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

14、责任。被告校方(体育老师)虽在上体育课时对学生提出不要去玩单双杠的要求,但校方并未在可预见的单杠区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受伤,校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定,黄某造成损失的66316元由学校负责赔偿,即13263元,其余由原告黄某自负。 3 3、在操场看铅球赛被砸伤学校该赔不该赔?在操场看铅球赛被砸伤学校该赔不该赔?某小学举办春季运动会,三年级学生俞某与其他同学一起观看铅球比赛。李某是参加这次铅球比赛的运动员。在李某之前的运动员投掷完毕后,担任裁判的教师到铅球着落地点丈量投掷距离,俞某等几位同学随该老师进入落地区内观看丈量结果。在老师和观看的同学尚

15、未撤离运动区域时,李某接着投掷出的铅球,砸中尚未退出运动区的俞某 的头部,致其头部急性重型 颅脑损伤,右额额部硬膜外 出血。 法院认为:学校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管理的职责,学校在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进行集体活动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人身安全事故发生。 当俞某随裁判老师进入运动区时,在场老师无人加以劝止,进入后又未及时将其劝退,从而导致原告受到伤害。对此,学校应承担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和采取防范措施的过错责任。 李某在学校组织下参加运动会,参加投掷铅球比赛时未满13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作为未成年铅球运动员,在裁判员未加制止的情况下投掷铅球,无法预料到投掷行为带来的后果,应由小学

16、承担疏于组织管理的过错责任。 4 、为教师个人打开水被他人撞翻烫伤案 某日,教师王瑛让已下课的学生刘明为其打开水。刘明在打回开水上楼时,恰逢学生闫石在学校楼道的防盗门横梁上打秋千,闫石将暖水瓶碰碎烫伤了刘明的右腿。事发之后,王瑛及校方送刘明到医院就诊,经天津市第四医院诊断,刘明右腿热烫伤3(深度)。 【评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例中教师让学生为其打开水潜在的安全隐患估计不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5、无民事行为能力班干部维持纪律造成人身损害学校承担赔偿 上午第四

17、节课,某小学一年级()班学生在没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作业。教师在上课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并让各小组组长维持纪律。岁的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陈某所在小组组长郭某(岁)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癫痫病(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陈某住院45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00元。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陈某将学校和郭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学校应对教师疏于管理、安排未成年班干部维持课堂纪律的职务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按教师的指示维持课堂纪律的,对此造成的后果

18、应由学校承担。受害人陈某虽有违纪行为,但并不成为他人实施侵权的理由,陈某本人没有责任。 【评述】根据教师法第条规定,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但这是一种职权,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随意转让。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到课堂维持秩序,应告知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管班级,而不能将管理学生的职责交给未成年的班干部。 5、教职工精神病人伤害案 2006年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名儿童和3名教师在幼儿园被门卫徐和平用菜刀砍伤。其中2名重伤儿童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6年9月20日下午,湖南省永州市第十二中历史教师李恒毅不仅在课堂上用钢筋殴打女生章耀尹,还亲手把章耀尹从四楼上扔了下去,导致这名只有11岁的学生最后不幸身亡。 学校

19、领导是否知道聘用人员有精神病史?对录用人员方面为何没有严格把关? 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当 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 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 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 任教职工。不得聘任有犯罪前科或者 精神有疾病的教职员工。 6、学生淹死河中,是不是提前放学惹的祸? 6月12日下午,江山市第六小学根据市教育学会、市教研室下发的关于进行小学大课间活动评优的通知精神,按期组织全校学生进行大课间活

20、动,活动内容是广播操比赛。学校在比赛结束后放学,比平时正常放学时间稍早。五年级男生刘晓(13岁)与另一同学张良一起回到家里换上凉鞋后,前往附近的大沙河洗澡,下水后才几分钟,刘晓就两腿抽筋,只见他在水中挣扎了几下便沉入水底。两天后,刘晓膨胀变形的尸体才在数百十里之外的下游河段浮出水面。 () 【评析】【评析】从本案审理过程看,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关键是对一审法院认定学校对刘晓溺水死亡责任承担的否定。 一审法院认定“由于学校提前放学致使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与家长对孩子的监护脱节”,学校对此有过错,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而二审法院则认为,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课间活动结束时间比平时放学时间早,

21、属于学校正常调整放学时间,不是提前放学;刘晓溺死发生于放学之后,超出学校管理活动时间范围,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没有联系,学校因此不负责任。7、黑校车伤害案 一辆拉载学生的车辆在距离哈尔滨市50公里左右的双城市周家镇发生车祸,有8名学生死亡,重伤人。一辆加长并很破旧的公共汽车里,挤满了早早就出来上学的孩子。到了学校,不少孩子竟不走车门,直接从窗户跳了下来一辆电线头都已裸露在外的中型面包车,学生人压着人坐,还挤满了过道,很多小脑瓜不顾冬日的寒冷探出窗外因为怕警察检查,有的车中途没停,甩下一些引颈相望了许久的孩子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

22、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8、事故致死致伤多名学生、事故致死致伤多名学生 2002年,昆明市某县三元庄村小学发生火灾。由于扑救工作难度较大,至次日2时30分大火才被扑灭,从火场中救出9名学生,8名男生烧死。 2007年5月23日下午4时30分左右,某市某小学校遭遇雷击事故,正在教室上课的该校四年级和六年级学生遭受雷击,7人死亡,19人重伤,20人一

23、般伤。2005年6月10日下午2时半左右,沙兰镇沙兰河上游山区突降暴雨,瞬间形成洪峰,引发泥石流,最高洪峰水位达2米左右,淹没了正在上课的沙兰镇中心小学,造成105名学生遇难。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北京市某小学对安全教育抓得很紧,学生平时也经常进行应急逃生演练。一天,这个学校的教学楼旁边煤气管道泄漏,一旦遇明火或者爆炸,或者大火。校长没有把实情告诉老师和学生,他广播通知所有的班级;“我们现在马上进行一次安全逃生演练,请各班按照原来我们演习的步骤,路线,和方法带领学生迅速撤离教学楼”。老师和学生以为又是突然搞

24、一次逃生演练,所以就按照平时的训练和安排,很迅速静悄悄地撤离了教学楼。 9、住校生因病死亡学校承担责任?、住校生因病死亡学校承担责任? 小明(17岁)系某高中学生。某日下午,小明感到身体不适在宿舍休息,没去上课。第二天上午,学校管理人员和校医检查宿舍卫生时发现小明躺在床上,就劝他回家或到医院治疗,小明说要参加考试不想回家。稍后,班主任又派班长到宿舍看小明。 几天后,小明脸发黄,唇发白,非常憔悴,连走到门口的力气都没有了。同学们赶紧用自行车将他推到一家药店输液。输完后,小明给父亲和叔叔打电话,叔叔把他接走了。小明的父亲见儿子病成这样子,就将儿子送到某医院治疗,但已太晚了,小明死于急性重症肝炎。

25、教育法第29条: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习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5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学校对生病的学生应当履行给予必要的关怀和照顾义务;及时告知生病的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义务;及时、有效救助的义务。 学校未履行最主要的义务,即告知小明的监护人和送医院治疗,致使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且学校未履行告知和及时救助义务与小明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因此学校对小明的死亡应当承担适当赔偿责任。10、课间休息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课间休息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

26、故 原告王某于2003年12月24日下午第一节课后,课间休息时间,其在学校操场上的滑滑梯上玩耍,骑跨在滑梯支架的最底层不慎摔下,当时无法行动。该校老师随将其送往某医院门诊部治疗,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初诊为左股骨中上三分之一处骨折,建议转红会医院处理。后原告母亲赶到,并随同老师将其送往红会医院住院治疗,先后两次住院,合计医疗费11231元,保险公司先后赔付9925元。此后双方对此次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提起诉讼。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祖父母等家长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学校与未成年人之间为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在未成年人进入学校后,学校应履行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 本案原告课

27、后自由活动时间内,在有警示标志而无安全隐患的体育器械上以不合规范的方式进行玩耍而不慎摔落致伤,对此后果学校不能预见和避免,且被告方在日常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过程中,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设有安全机构和监督岗以防意外发生,故原告的损害后果与学校的管理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在事件发生后被告方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损失的扩大,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赔偿,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某小学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诉讼费733元由原告承担。 1111、初中生、初中生恋爱怀孕家长向老师索赔恋爱怀孕家长向老师索赔2020万万如果学校能证明依法开设了

28、对学生的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方面的课程或进行了有关辅导或培训;制定过包含生理安全内容在内的安全制度,则有可能免责。 如果学生家长举证证明两个孩子早恋行为在校园内比较公开,偷尝禁果的行为发生在校园内,学校发现或应当发现而未尽到相应的教育保护责任,学校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 学校的免责前提学校的免责前提 双方家长责不可免双方家长责不可免 这里,之所以一再强调学校的“补充赔偿责任”,是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这个事件中的双方学生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存在着法定的监护及教育职责。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司法解

29、释相关规定,男生家长要对女生身体伤害赔偿部分医疗费、女生家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需要住院)、必要的营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男生家长还要对女生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失费。而这个部分占总体损失的比例,就要按照男生与女生的过错程度来划分,比如说是否存在男生强迫女生等情形来判断;如果无法划分,则可能按照与女生家长的同等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第六节实验课安全第六节实验课安全 12、发生在教室里的学生受伤案 某小学自然课教师杜某正组织学生上实验课,学生李某因借用坐在实验桌对面的同学的钢笔,无意中碰倒了酒精灯,酒精溅在本组同学韩某的脸上并

30、燃烧,致使韩某面部皮肤烧伤脱落,造成中度毁容。某小学二年级的美术老师李某,要求学生上手工课时每人带一把剪刀,但没有对学生所带剪刀做任何要求。课堂上,李某正在教室的后面指导学生,坐在教室前面的某甲(8岁)因忘带剪刀,无法完成李某布置的作业,于是向同桌的某乙(8岁)借,某乙不借,两人争夺起来,不幸,某乙的剪刀扎入某甲的左眼,由于某乙所持的剪刀是既尖又锋利的张小泉剪刀,结果导致某甲左眼被摘除。王某和陆某是六年级同班同学。下课后老师讲评数学作业,王某因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

31、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询问后得知其左眼被戳的事,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王某家长在家发现孩子左眼红肿、流泪,即带儿子到医院。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法医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已达六级伤残,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 分分 析析 实验课上学生受伤,直接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确属教师的过错所致,则教师理应承担责任。 10岁以下的儿童持剪刀上手工课,比一般课程的危险度增大,但李某组织手工课时,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既没有对学生所携带剪刀做特殊要求,譬如,要求学生携带圆头的手工剪刀,也没有采取任何

32、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失。 本案中,该小学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但学校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学校在王某眼睛被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就知晓王某眼睛受伤,却未及时将事故告知双方监护人,也没有当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所以,该小学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校方的关怀照顾义务;告知义务;及时有效救助义务校方的关怀照顾义务;告知义务;及时有效救助义务 14、体育课上两同学生相撞 眼、脸受伤,谁之过? 【案情】 原告顾良与被告杨晨均系被告某私立学校的学生。1995年 11月 17日下午,学校的体育老师同时给两个班级的学生上体育锻

33、炼课,安排学生进行地滚球练习。在练习过程中,原告与杨发生相撞。招致原告眼、脸部受伤。为此,原告分别在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医科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治疗,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临床学鉴定,原告该伤致左眼眶底骨折、左眼下直肌嵌顿,构成轻伤;原告外伤后能复视,但损伤己达10级伤残程度。14. 拔河扭伤腿,学生学校公平担责拔河扭伤腿,学生学校公平担责 11岁的杨鹏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拔河比赛过程中受伤,共花费医疗费1.1万元,将学校告上法庭。 近日山东省胶州市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在确定双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判决学校承担40%的补偿责任。【评析】 从本案来看,此事故的发生属意外事件,三方均没有过

34、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本案既是意外事件,当事人都无过错在此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不但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而法院最终也是按照公平原则,判决由当事人酌情分担原告的损失并且判决的用词是“给付”而不是“赔偿”。 15、校方批评后学生自杀校方批评后学生自杀 责任该如何分担?责任该如何分担? 小晨,女,生前系庄河市某初级中学三年级学生。2004年11月25日至28日,小晨与同班其他4名同学违反校规夜不归宿。此事被校方知道后分别找到小晨等同学确认,随后又到其教室内宣布小晨等人以后不准到学校上晚自习,并在该班对

35、5位同学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小晨母亲当天接到校方电话到学校处理此事。下午3时许,小晨与母亲一起回到家中。 第二天上午,小晨正常上学,下午正常时间放学回家。大约当晚7时许,小晨服药自杀。2个小时后才被家人发现,但送到当地卫生院抢救时,小晨已经被证实死亡。 学生自杀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有内因,也有外因。判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对于学生的自杀,校方是否做了违反教学管理法律法规的事情。校方在实施教学或管理过程中侵害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如体罚学生、侮辱学生、限制或剥夺学生的人身自由等等,导致学生自杀身亡时,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庄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校方不准其到学校上晚自习,在管理上具有一定

36、的过错,对小晨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视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可按1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16、学生喝酒身亡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郭女系灵宝市某镇初二年级学生, 某晚日上完晚自习,郭女从商店买了60度白酒两瓶,带回宿舍与几个同学在一起喝。喝酒期间曾发生吵闹,大约晚上10:30左右才入睡。第二天早上起床时,同学叫郭女不醒,急忙喊人,医生来后,发现郭女已经死亡,后经法医鉴定系酒精中毒。事故发生后,学校支付3000元丧葬费,因其他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遂引起诉讼。郭女家长将学校推上法庭。 【审判结果】郭女作为在校初中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知道喝酒具有

37、一定的危险性而喝酒,致酒精中毒身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学校应对住宿学生加强教育和管理,在熄灯就寝之后学生在宿舍吵闹喝未加以制止,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部分民事责任。17、损坏学校吊灯学校罚款300元违法 山东省某校初中学生马某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真相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某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给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吊灯;(3)罚款30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都没有感到不妥。 实际上,学校对马某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吊灯是合法的,而对学生罚

38、款则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18、篮球训练学生猝死、篮球训练学生猝死 学校赔偿学校赔偿30万元万元 去年6月1日下午,北京市17岁高二学生周斌在参加新源里中学组织的篮球训练后猝死。 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2万余元。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认定学校处理突发事件中存在瑕疵。当天最高温度是37.9度,学校仍然组织学生在户外训练,事发后没有及时抢救,最终导致周斌身亡。法院判决新源里中学赔偿周斌父母30万余元。 案例案例 总结总结

39、学校及教师的义务学校及教师的义务 教师要在事故发生时免除自己的责任,就必须尽自己 的注意义务: 教师要按照教学常规来进行教学。 外出活动注意义务。 了解学生健康状况。 定期检查教育活动场所、安全设施,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 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事故发生后照顾、救治及通知的义务。 四、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方略四、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方略 (一)事故处理的几个阶段及应对策略 第一阶段:激动失控期。 第二阶段:冷静开价期。 第三阶段:胶着困难期。 第四阶段:理智处置期。 第五阶段:务实妥协期。 (二)事故处理技巧(二)事故处理技巧 1、治疗终结再谈一次性赔偿,以防多次协商赔偿。 2、除送到医院支付第一次医疗费外,尽量少垫医疗费,以防止滥用医疗费或被误解学校承认有责任。 3、不要主动委托评残,不要主动支付评残费,以免丧失请求重新评残的机会。 4、不要主动谈转院外地治疗,以免费用扩大。 5、给付家长任何费用要写字据、借条或收条。 6、做好事发经过调查分析会,知情老师应写好事故经过报告书,附身份证复印件,以备作证人使用。 7、作好现场调查工作,利用录音、录像和照相等方式,以备将来作证据使用。 8、做好向教育行政部门汇报的准备工作,根据“实事求是、不隐瞒事故”的精神,做好家长投诉和调解的准备。 吕晓伟吕晓伟 手手 机机: 15829508836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结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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