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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公开发行的核准(1)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2)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审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 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3)发行申请核准后,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 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3.公开发行的方式(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 发行人应当在 12 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 剩余数量应当在 24 个月内发
2、行完毕。(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 个月内有效。采取分期发行方式的, 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三)公司债券的非公开发行1.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 人。2.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3、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
4、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上述所称的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理财产品、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 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即如果理财产品或合伙企业在投资某一债券时,需要看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并计算其人数。3.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
5、揭示风险。4.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10 页 - - - - - - - - - 5.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承销机构或依法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6.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
6、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200 人。7.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上述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四)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中的信息披露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2.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承诺不存在虚假记
7、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4.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5.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3)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4)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
8、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6)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9)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11)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12)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3)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6.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
9、场所的互联网网站上,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供公众查阅。(五)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1.信用评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10 页 - - - - - - - - - 行信用评级。(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 担保物状况、 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
10、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 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 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 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 可以接受全
11、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 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3.债券持有人会议(1)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2)存在下列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
12、人书面提议召开; 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 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3)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4.公司债券的担保发行人可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 提高偿债能力, 控制公司债券风险。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1)第三方担保;( 2)商业保险;( 3)资产抵押、质押担保;(4)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 (5)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 (6)限
13、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 7)设置债券回售条款。公司债券增信机构可以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10 页 - - - - - - - - - (二)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1.主动退市制度(1)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或者转市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 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4、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相关考点】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特别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在召开股东大会前,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 经营发展计划、 重新上市安排等。 独立董事应当针对上述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公布。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为主动退市提供专业服务、发表
15、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 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后的15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 退市申请至少应当包括股东大会决议、退市申请书、 退市后去向安排的说明、 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证券交易所应当自上市公司提交退市申请之日起5 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上市公司提交的退市申请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内,重点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在审查决策程序合规性的基础上,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其股票终止上市交易的决定。(2)通过要约收购实施的退市和
16、通过合并、解散实施的退市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 重组、回购等监管制度及公司法律制度严格履行实施程序。因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购或者收购结果、完成合并交易、 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2.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制度(1)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于欺诈发行公司、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应当采取强制退市措施。这一措施包括两个层面:首
17、先,对欺诈发行公司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当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或者上市公司因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其次,在一年内应当对上述上市公司实施终止上市。对于上述因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监会作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18、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10 页 - - - - - - - - - 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证券交易所应当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2)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例外情形。对于上述因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 该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 且证监会不能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或者因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被依法变更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对于上述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的公司
19、,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或者司法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而证监会不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后,出现上述规定情形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对于上述因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 全面纠正违法行为、 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 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证券交易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3.因不能满足交易标准
20、要求的强制退市指标当上市公司的各项交易指标不能满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时,证券交易所出于维护公开交易股票的总体质量与市场信心的目的,也会依据规则要求交投不活跃、股权分布不合理、市值过低而不再适合公开交易的股票终止交易。(3)终止上市公司因净利润、 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公司因净利润、 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因净利润、 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
21、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因净利润、 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1000 万元。公司因净利润、 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因净利润、 浄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22、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10 页 - - - - - - - - - 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出现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 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触及相关标准, 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 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公司因欺诈发行,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 在中国证监会
2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12 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公司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 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12 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11 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恢复上市中请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12 公司因股权分布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或虽已具备上市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13 公司因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4、,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具备上市条件,或虽已具备上市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14 在本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 万股。15 在本所仅发行 B 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 万股。16 在本所既发行人股股票又发行B 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 120 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A 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500 万股且其 B 股股票累计成交量同时
25、低于100 万股。17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300 万股。18 在本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20 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19 在本所仅发行 8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20 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20 在本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 20 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A 股、B 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股票
26、面值。21.主板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20 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2000 人。22.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1000人。23.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24.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10 页 - - - - - - - - - 25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最近36个
27、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26 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27 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28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股票已经被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交易的强制退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置“退市整理期”,在其退市前给予3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在股票被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交易前,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予以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股票是否进入 “退市整理期”交易进行表决,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股票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作出安排。 “退市整理期”公司的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将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中止审核。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选择在证券交
28、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其股票,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安排。强制退市公司股票, 应当统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设立的专门层次挂牌转让。(一)提示性公告收购办法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 聘请财务顾问, 通知被收购公司, 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本次收购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作出特别提示,并在取得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二)要约有效期和竞争要约1.收购人自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 日内, 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在期满后次一个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30 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公
29、告要约收购报告书。2.收购人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可以自行取消收购计划,不过应当公告原因; 自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内, 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3.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 日,并不得超过 60 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4.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5.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 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 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6.出现竞争要约时, 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 15 日的,应当延长
30、收购期限, 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 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 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7.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10 页 - - - - - - - - - (三)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事项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之规
31、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豁免申请,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1.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 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3.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
32、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4.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 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5.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6.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7.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相关投资者应在前款规定的权益
33、变动行为完成后3 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律师应就相关投资者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 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 3)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的,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在事实发生当日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前款第(2)项规定的增持不超过 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 个
34、月。其中所称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1)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2)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3)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4)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8 页,共 10 页 - - - - - - - - -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重组办法。3.计算上述
35、比例时,应遵循下列规定:(1)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举例】购买的资产为股权。假设,甲上市公司购买乙公司20%的股权,如何判断该购买行为发生的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资产总额乙公司的资产总额
36、 20% 二者取较高的数额甲公司购买乙公司股权实际的成交金额营业收入乙公司的营业收入 20% 按计算结果资产净额乙公司的资产净额 20% 二者取较高的数额甲公司购买乙公司股权实际的成交金额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2)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
37、高者为准, 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 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产净额标准(即,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第 3 种情形)。(3)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4)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 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但本办法第
38、十三条规定情形除外(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是“借壳上市”)。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重组办法规定:(1)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的,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9
39、 页,共 10 页 - - - - - - - - - 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2)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得实施该种交易行为。上述规定的目的就在于使得借壳上市的标准与公开发行上市相同。(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规定1.重组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上市公司往往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来进行重大资产重组):(1)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 否
40、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3)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 3 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4)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 在其控制
41、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4.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 60 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0 页,共 10 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