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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一编一般规定(两题)第一题法律的适用及其效力(两章)第 1 条:法律适用于与其条文的字面意义及其实质精神有关的一切事项。法无明文规定时,法官可根据伊斯兰法的规则作出判决; 如无此种规则,可根据习惯作出判决。必要时,法官也可根据自然法和公平原则作出判决。第 2 条:法律仅适用于将来,无溯及力。法律仅可由尔后颁布的法律明文废止。第 3 条:日期的计算以格里历1为准,但有特别规定者除外。第 4 条:法律自公布于阿尔及利亚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公报时起,适用于阿尔及利亚人民民主共和国之全部领土。法律自颁布之次日起, 在阿尔及尔具有强制力; 法律自公布于登载该法律的阿尔及利亚人民民主共和国
2、政府公报到达各区政府所在地之日起,在该区范围内具有强制力。阿尔及利亚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公报到达各区的日期,以如实加盖在该公报上的各区邮戳上的日期为准。第 5 条: 有关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的法律对于一切居住于本国者,均具有约束力。第一章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第 6 条:法律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适用于任何具备既定条件的人。依先前法律具备法律上的行为能力的人,如依新法律应为无行为能力,其在先前事实的行为的效力不收影响。第 7 条:涉及既往事由的新法律即刻发生效力。如果涉及时效的起算、 中止或中断,其先前经过的时间以原有法律的规定为准,至新法律生效为止。涉及诉讼期间时,适用前款之规定。第 8 条: 法定证据
3、的确定,以该证据成立之时或应成立之时现行有效的法律为准。第二章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第 9 条:发生法律冲突时,对于法律关系及诉讼标的种类,适用阿尔及利亚法。第 10 条:有关自然人身份及行为能力的法律,同样适用于居住在外国的阿尔及利亚人。当事人在阿尔及利亚签订的商业性协议发生效力之前,如当事人中一方依其本国法为无行为能力的外国人,而其无行为能力客观上难以辨认,则对其行为能力的认定及签订的协议的效力不发生影响。外国的法人、公司、合伙、基金会或其他组织在阿尔及利亚实施的行为,适用阿尔及利亚法。第 11 条:婚姻的有效条件适用于夫妻各自的本国法。1罗马教皇格里哥利制定的历法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
4、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10 页 - - - - - - - - - 第 12 条:婚姻的效力,包括与财产有关的事项效力,以缔结婚姻时丈夫的本国法为准。离婚,以起诉时配偶的本国法为准。第 13 条:在第 11 条和第 12 条规定的情形,如缔结婚姻时夫妻中一方为阿尔及利亚人,则只能适用阿尔及利亚法,但涉及结婚能力者除外。第 14 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适用扶养人本国法。第 15 条:对未成年人的法定管理及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产管理的基本规则,以及其他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不在
5、人的制度,应适用保护人的本国法。第 16 条:继承、遗嘱及其他因死亡发生的事项,适用被继承人、遗嘱人或遗赠人死亡时的本国法。但遗嘱的形式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本国法或遗嘱成立地法。其他死因处分的形式,适用相同之规定。第 17 条:占有、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取得或丧失,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起诉时动产所在地法。第 18 条:合同之债适用合同签订地法,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但有关不动产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第 19 条:行为的形式适用行为完成地法,或当事人共同的本国法。第 20 条:非合意之债适用产生债务的事实发生地法。但发生于外国的损害事实所生之债,如果损害行为依外国法为违法行为,而
6、依阿尔及利亚法为合法行为,则前款规定不予适用。第 21 条:前列规定,仅在特别法或阿尔及利亚参加的国际条约无不同规定时,始得适用。第 22 条:对于多重国籍者,法官应以其实际国籍为准。但当事人同时拥有阿尔及利亚国籍及一个或数个其他国家认可的外国国籍时,适用阿尔及利亚法。无国籍人的准据法,由法官确定之。第 23 条:指向的外国法存在数个不同法域的,应依该国国内解决区际冲突的法律适用规范觉得准据法。第 24 条:依冲突规范援引的外国法, 如违背阿尔及利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不予适用。第二题:自然人和法人(两章)第一章:自然人第 25 条:自然人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活着出生的胎儿享有民事权利
7、。第 26 条:出生和死亡以登记为准。如无登记或登记所载不准确时,得依有关民事身份的法律规定的形式,以其他任何方法予以证明。第 27 条:出生和死亡登记的管理及与此相关的申报,应适用法律有关民事身份的规定。第 28 条:任何人均应有一个姓氏及一个或数个名字。子女应随父姓。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10 页 - - - - - - - - - 名字应具有阿尔及利亚语音,但子女的父母为非伊斯兰教信仰者的除外。第 29 条:姓名的取得和变更,适用法律有关民
8、事身份的规定。第 30 条:阿尔及利亚人的国籍,由国籍法典调整。第 31 条:失踪和不在,适用家庭法的规定。第 32 条:家庭由具有亲属关系的人组成。相互间有共同的血亲者为亲属。第 33 条:直系亲属关系为直系尊血亲与直系卑血亲之间的关系。旁系亲属关系为具有共同血缘但无直接从出关系的人之间的关系。第 34 条:直系亲属的亲等应上溯至共同血亲并依各代数计算,但不包括共同血亲。旁系亲属的亲等应由卑亲属计算至共同的尊亲属,然后向下计算至另一卑亲属。每一代算作一亲等,但不包括共同的血亲。第 35 条:夫妻中一方的亲属依同样的亲系、亲等为他方的姻亲。第 36 条:阿尔及利亚人以其主要居住地为住所。无主要
9、居住地者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第 37 条:某人从事商业或职业活动的地点,被视为其与此等商业或职业活动有关之事务的特别住所。第 38 条:未成年人、 禁治产人、 失踪人和不在人以其法定代理人的住所为住所。但年满十八周岁以及被视为十八周岁者,就其实施的依法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行为,以其自己的住所为住所。第 39 条:对于特定法律行为的履行,当事人应选定住所。住所的选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为履行法律行为选定的住所被视为与该行为有关的一切事项的住所, 包括强制履行之诉讼, 但该选定被明示限于某些特定行为者除外。第 40 条:一切心智健全且非禁治产人的成年人,均具有行使民事权利的完全行为能力。成年年龄为 1
10、9 周岁。第 41 条:下列情形视为权利滥用:纯以损害第三人为目的的行为。为满足微不足道的利益导致第三人受损害的行为。为满足不法利益实施的行为。第 42 条:因年幼、心智孱弱或痴呆缺乏辨认能力者,不具有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视为缺乏辨认能力。第 43 条:到达具有辨认能力年龄的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中挥霍无度者、弱智者,具有法律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第 44 条: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具体情况,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规则对之设立法定管理、监护或保佐。第 45 条:任何人不得放弃其行为能力或变更行为能力的条件。第 46 条:任何人不得放弃其个人自由。第 47 条:当
11、事人基于人格享有的固有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得请求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第 48 条:当事人的姓名权被非法剥夺或被他人非法盗用的,得请求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10 页 - - - - - - - - - 第二章:法人第 49 条:法人包括:国家、省、市镇;具备法定条件的公立公益机构和政府机关;社会主义企业和集体企业、社团及法律赋予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第 50 条:法人依法享有除专属自然人享有的权利之外的一切权利。法人应具有:财产;
12、法定范围内实施民事行为的行为能力;住所即管理机构所在地。 其所在地在外国但在阿尔及利亚从事活动的公司,根据内国法,被视为在阿尔及利亚拥有住所;为意思表示的代表人;在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第 51 条:法律依据一定条件确认国有经济的和社会的企业和组织、团体以及协会和合作社,它们可以取得或丧失法律人格。第 52 条:国家在直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以财政部长为其代表。但法律对行政机关及社会主义企业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第二编:债与合同(两题)第一题:债的发生根据(四章)第二章:合同(四节)第一节:预备性规定第 54 条: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应向另一人或数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协议。第 55 条:合同双方当
13、事人应互为给付时,该合同为双务合同或双边合同。第 56 条:当事人之一人或数人应向另一人或数人承担义务,而另一人或数人不承担义务时,该合同为单务合同。第 57 条:当事人中一方以其给付作为他方应为给付之对价时,该合同为实定合同。当事人各方应为之对价系于不确定发生之事件的发生以定输赢时,该合同为射幸合同。第 58 条:双方当事人均须为一定给付或实施一定行为的合同,为有偿合同。第二节:合同的条件(三目)第一目:同意第 59 条: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时,合同成立。第 60 条:当事人可采用口头、文字或习惯手势、或对行为人真实意思不会留下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14、-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10 页 - - - - - - - - - 任何疑问的举止进行意思表示。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明示时,意思表示可采用默示方式。第 61 条:意思表示在相对方知晓时发生效力。当事人收到意思表示,即被视为知晓该意思表示,有相反证据者除外。第 62 条:表意人在其意思表示发生效力前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该意思表示仍于相对方知晓时发生效力, 但该意思表示或行为性质对其产生不利者除外。第 63 条:要约定有承诺期限时,至该期限届满前,要约人受其要约约束。承诺期限亦可根据实际情况或行
15、为性质确定。第 64 条:当面协商时发出的要约未定承诺期限的,如受要约人未立即承诺,要约人即不再受其要约约束。 以电话或其他任何类似方式直接向对方发出的要约,适用前款之规定。但受要约人虽未立即回答, 要约人并无任何撤回要约的表示,且受要约人在当面协商终止前做出承诺的,合同即告成立。第 65 条:当事人就合同的全部基本条款达成协议,并将细节问题留待以后协商,且无明确表示该协商不成会导致合同无效时,合同视为成立。 当事人以后就合同细节问题发生争议时,法院应依其合同性质、 法律规定、 习惯或公平原则对之予以确定。第 66 条:变更要约内容的承诺,视为新要约。第 67 条:非当面预定的合同,以要约人知
16、晓承诺的地点和时间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的地点和时间,视为要约人知晓承诺的地点和时间。第 68 条:依行为性质、商业习惯或其他情势,要约毋需明示承诺,且要约在有效期限内未被拒绝的, 合同视为成立。 当要约涉及当事人已经固定的商业关系或要约纯为受要约人带来利益时,受要约人之不予回答被视为承诺。第 69 条:在拍卖之情形,合同仅在拍定时成立。一旦他人报出更高价格,即使其报价无效,原竞买之报价亦丧失其效力。第 70 条:一方当事人对附合合同的规定方案表示同意,即为承诺,其他事项毋需双方讨论。第 71 条:只有在合同的具体条款及订立合同的具体日期已确定时,当事人就双方或一方同意于将来订
17、立特定的合同达成的协议方具有效力。当法律规定合同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时,对当事人间的协议, 适用前款之规定。第 72 条:如果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其有义务订立的合同,经相对方请求,在订立合同的条件尤其是形式条件齐备的情况下,法院得以判决代替合同。第 73 条:合同由他人代理订立时,在涉及同意的瑕疵、对行为效果的预见或对特定情势之效果的必要预见等事项上, 应考虑代理人而不是非代理人的意见。但代理人系依委托人之具体指示为代理行为时,委托人不得借口其委托的代理人不知其必须知晓的情势而推卸责任。第 74 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订立的合同,其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享有或承担。第 75
18、条:代理人订立合同时未明示其代理人身份的,合同产生的效果不能归属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10 页 - - - - - - - - - 于被代理人,但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的存在, 或合同效果归属于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无关紧要者,除外。第 76 条: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不知代理关系已终止的,合同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第 77 条:非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认可,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为自己的利益或为被代理人之外的其他人的利益订立
19、合同,但法律或有关商事活动的规则有相反规定者,不在此限。第 78 条:除依法宣告为全部或部分无行为能力者外,一切人均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第 79 条:涉及未成年人、依法院判决或法律规定为禁治产人及其他无行为能力人的事项,适用家庭法的有关规定。第 80 条:当事人因聋哑、聋盲、盲哑等残疾不能表达其意见时,法院可为他制定监护人,以便在其利益需要的行为中提供帮助。在监护人作出帮助实施行为的决定且行为已经实施,但其事后未将该决定予以登记的情况下,可撤销其实施的行为。第 81 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发生重大错误的,得请求撤销其合同。第 82 条:如果不发生错误,当事人即不会订立合同的,构成重大错误。下列
20、错误显然为重大的:对当事人认为重要的标的物的品质发生错误,或根据合同订立的条件和行为中当事人应当具有的诚信应被视为重要者;对相对方身份或资格之一产生错误,而该身份或资格是当事人决定订立合同的主要原因。第 83 条:在依第 81 条、第 82 条构成对事实之错误的条件时,对法的错误导致合同可撤销,但法律有相反规定者除外。第 84 条:纯属计算或书写的错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应补正。第 85 条:错误的受害人不得违反诚信原则利用其错误获利。如相对方表示已准备履行合同,则发生错误方必须受其订立的合同的约束。第 86 条: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实施欺诈行为时,如他方当事人不受欺诈即不会订立合同,则该共同
21、可撤销。一方当事人对事实或事物形态故意沉默,如他方知道真实情况即不会订立合同时,该沉默构成欺诈。第 87 条:第三人为欺诈时,受欺诈方仅在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事实时,得请求撤销合同。第 88 条:一方基于他方非法施加的恐惧压力订立的合同,得因受胁迫而撤销。依具体情形, 当事人相信自己或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或财产遭受严重、紧迫的损害危险时,胁迫得以成立。当事人受强迫状态的确定,应考虑其性别、年龄、社会地位、身体状况以及其他对强迫的严重程度产生影响的诸种因素。第 89 条:第三人为胁迫时,受胁迫方仅在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胁迫事实时,得请求撤销合同。第 90 条:如果一方当事人得债务与他从合同
22、得到的利益或与他方的债务完全不成比例,且此种情形之成立, 乃由于受损害的当事人被他方利用了其公认的轻率或过分的冲动缔结了合同,法官应受损害方之请求, 可撤销合同或减轻此等当事人之债务。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10 页 - - - - - - - - - 引起前款规定之效果的诉讼应在缔结合同之日起1 年内提起,逾期者法院不予受理。有偿合同的他方当事人可采用补足法官确定的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差额的方法,避免合同被撤销。第 91 条:第 90 条之规定,仅
23、在不违背法律对某些合同的损害所作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第二目:标的第 92 条:特定的将来之物可作为债的标的。但有关尚未死亡的第三人的遗产的协议,即使经该第三人同意, 除去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也属无效。第 93 条:如债之标的为不能之给付,合同绝对无效。第 94 条:无一定形体的物作为债的标的,应确定其种类和数量,否则无效。但如果合同约定了确定标的数量的具体方法,则只需确定标的之种类即可。 在缺乏有关标的质量的约定或质量不能根据习惯或其他实际情况确定时,债务人应交付中等质量的标的物。第 95 条:金钱之债只能以合同约定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为标的,其不收支付时货币增值或贬值的任何影响。第 96
24、 条:标的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合同无效。第 97 条:无原因而承担义务或原因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合同无效。第 98 条:如无相反证据,一切债务均被视为具有合法原因。如无相反证据,合同表达的原因被视为真实。当出具证明原因之虚假的证据时, 主张债务具有另一合法原因的当事人应负举证责任。第三目:合同无效第 99 条:当法律赋予合同一方当事人撤销合同的权利时,他方当事人不得利用这一权利获利。第 100 条:撤销合同的权利因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地承认合同而消灭。对合同的承认溯及至合同订立之时,但不得损害第三人的权利。第 101 条:撤销合同的权利因10 年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前款规定的时效在权利人
25、无行为能力的情形,自其取得行为能力之日起算;在错误或欺诈的情形, 自权利人发现其错误或受欺诈之日起算;在胁迫的情形,自胁迫停止之日起算。但自合同订立起超过15 年者,不得以错误、欺诈、胁迫为由撤销合同。第 102 条:对于绝对无效的合同,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得主张其无效,法院也可宣布其无效。当事人得承认不能使之成为有效。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其时效期间为15 年,自合同订立之时起算。第 103 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 当事人应被回复至行为开始时的状态。如回复原状不能,应予相应赔偿。但合同被撤销系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时, 无行为能力人仅应负责返还其因合同履行获得的利益。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
26、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10 页 - - - - - - - - - 第 104 条:合同部分无效或被撤销时, 仅之该部分无效, 但如缺该无效或被撤销部分则合同不能成立者,合同全部无效。第 105 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为另一合同的成立条件时,视为当事人同意订立后一合同。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 106 条:合同为当事人间的法律。 合同仅可依当事人双方的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因而受解除或变更。第 107 条:合同应依其内容并以诚信履行。合同不仅依其载明的内容对当事人产生义务,而且根据债的
27、性质, 依法律、习惯及公平原则产生该合同必要的附随义务。第 108 条:除法律对继承关系另有规定外, 合同在当事人和其财产的概括承受人之间发生效果, 但依有关事项的性质或法律规定,合同不能对当事人的财产概括承受人发生效果者,不在此限。第 109 条:就某一后来被转让给特定承受人的物设定的合同义务及权利,如其为该合同的基本因素,仅得在该特定财产承受人受让该物时知情的情况下,方可同时转移给该特定财产承受人。第 110条:对于附合合同中的不公正条款, 法官得依公平原则予以变更或免除其对附合一方的约束。一切相反的约定均属无效。第 111条: 当合同词句清晰明白时, 不得弃之而以解释的方法寻求当事人的意
28、志。需要解释合同时,应考虑有关事项的性质及在该事项中合同当事人间依习惯应存在的忠诚及信赖, 寻求当事人的共同意志, 而不拘泥于词句的字面意义。第 112条:发生疑问时,应作有利于债务人之解释。但对附合合同之模糊条款的解释,不得损坏附合一方的利益。第 113条:合同不得约束第三人,但可对第三人产生权利。第 114条:向公众发出的第三人的要约,不约束该第三人。如该第三人拒绝受其约束,发出该要约的当事人应向合同相对方予以补偿。但其也可通过履行其行为给付的方式免除赔偿的义务。在第三人接受约束的情形, 其接受仅自其作出表示之日起发生效力,但他明示或默示地表示了其接受的效力应溯及至协议之日的意图的,除外。
29、第 115条:向公众发出要约对特定履行予以报酬者,应向完成该种履行者支付报酬,即使后者为履行时未考虑或不知该报酬的存在。要约人就执行履行未定期限时, 得以公告的方式撤回要约, 但其撤回对已完成履行者不生效力。主张报酬的权利应在自撤回要约的公告发出时起6 个月内行使,逾期者其权利归于消灭。第 116条:当事人得以自己的名义指定, 其履行约定债务所获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归第三人享有。如无相反规定,作为受益人的第三人可依指定之效果取得权利并直接对抗履行该指定的当事人, 即对其主张应为之给付。 债务人可向此等受益人行使依合同享有的抗辩权。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30、-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8 页,共 10 页 - - - - - - - - - 指定人亦可请求履行由第三人受益之给付,但合同约定该给付之履行只能由第三人请求者除外。第 117条:在不违背合同性质的情况下,指定人得不经债务人及其继承人同意,撤销其指定,但其撤销须在受益人向债务人或指定人为愿意接受表示之前作出。除非有明示或默示的相反约定, 前款之撤销不免除债务人对指定人的义务。指定人得另行指定其他受益人以代替第三人,也可自行获得该行为之利益。第 118条:前列之指定得为合同成立时将来之个人或组织之利益,也得为不特定之个人或组织
31、之利益, 但在合同应依指定产生效果时, 受益人必须是特定的。第五题 第三章 第三节:时效第 308 条:除非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出现下面规定的例外情形,债因15 年的时效而消灭。第 309 条:所有的定期或可展期支付之租金,过期未付款、工资、报酬及养老金的债权,即使得到债务人的承认,也因5 年的时效而消灭。但恶意占有人返还孳息, 共有财产管理人对受益人返还孳息的时效期间为 15 年。第 310 条:内科医生、外科医生、牙医、护士、药剂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专家、公司及社团理事、 经纪人、教授或教师及学生因从事其职业工作获得报酬或获得费用的债权,其时效期间为2 年。第 311条:国家对税费的
32、征收,其时效期间为4 年。年度税费的时效应自当征收完毕之时起开始计算。 征收诉讼文件之规费的时效期间,自有关确立该诉讼文件的诉讼争议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无争议,则自诉讼文件确立之日起开始计算。请求退回不法征收之税费的权利的时效期间仍为4 年。 此时效期间自支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前列规定得在不违背特别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适用。第 312 条:下列债权的时效期间为1 年:销售商、制造商请求非从事商业活动者支付所提供的商品价款的权利,旅馆、餐饮经营者请求顾客食宿费、伙食费或为顾客垫支费用的权利。工人及其他领取工资者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援引 1 年之时效的当事人应就其债务事实上已经履行进行宣誓。法官依职
33、权听取此项宣誓。 如债务人已死亡, 应听取其继承人的宣誓; 如债务人为未成年人, 应听取其监护人的宣誓, 前列当事人仅需声明其不知道债务的存在或知道债务已经履行即可。第 313 条:第 309 条和第 311条规定的债权的时效, 自债权人完成其给付之日起起算,即使此等债权人继续提供了其他给付。此等债权之一得以书面文件证明时,其时效期间为15 年。第 314 条:时效期间以日而不以小时计算。开始之日不算入,最后一日经过后,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9 页,共 10
34、 页 - - - - - - - - - 时效期间方为届满。第 315 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时效自债权可行使之日起开始计算。尤应注意者,附停止条件的债权,自停止条件成就之日起开始计算时效;所有权追夺担保之诉,自追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时效; 附期限的债权,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时效。如债权的行使期日取决于债权人的意思,时效期间自其能表示其意思之日起开始计算。第 316 条:债权人因被认可为正当的障碍无法主张其债权时,时效不得计算。 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时效也不得起算。其期间短于 5 年的时效,不得在债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不在人及被判处刑罚者且无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起算。其期间超过 5
35、年的时效,不得对前款所列之人起算, 如果在其无行为能力的整个期间,他们被配备了法定代理人,亦同。第 317 条:时效因起诉(包括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支付催告或请求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请求将其债权列入债务人之破产债权、参加债务人财产之分配或为实现其债权向初审法院提出任何主张而中断。第 318 条:时效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之明示或默示地承认而中断。债务人为担保履行其他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为之质押,视为默示承认。第 319 条:时效中断后,新的时效期间自中断事由停止产生其效果之时起开始计算。新时效期间与原时效期间相同。如果债务经既决案件之生效判决确认, 或债务的时效期间为1 年且因债务人的承认
36、而中断,其时效期间长于15 年,但经判决确认的债务不得理解为在此等判决后成为可要求履行的定期或可展期履行的债务。第 320 条:时效消灭债,但此等债仍作为自然债务存在。债因时效消灭后, 其从债随之消灭, 即使适用于此等从债的特殊时效期间尚未届满,亦同。第 321 条:法院不得依职权援引时效。即使债务人忽略了援引时效, 应由债务人、 其债权人之一或任何利害关系人援引之。时效得在包括上诉在内的任何诉讼阶段主张之。第 322 条:当事人不得在获得利用时效的权利前放弃时效,也不得就时效期间达成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的协议。但任何具有处分其权利之能力的人均得放弃(包括以默示方式放弃) 其可以利用的时效利益。 但为欺诈债权人之权利而为的放弃时效利益,对债权人无对抗力。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0 页,共 10 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