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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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工作,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根据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33号)和福建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闽财企2015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

2、机构为本省中小微型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给予无偿补助的资金。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专业从事本省中小微型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补助。第四条 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按管理办法职责分工,每年第三季度前共同完成项目申报期内(指上年度1月日至12月1日)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

3、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二)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三)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省的中小微型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四)项目申报期内担保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其中,为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额占其贷款担保总额的70%以上。(五)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年化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六)项目申报期末拨备覆

4、盖率不低于100%(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担保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一般风险准备)。(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提取各项准备金。(八)接受融资性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监管,按要求在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注册登记,定期向融资性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财务报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报表。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以本省融资担保机构

5、为服务对象,再担保和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且资金主要用于再担保和担保业务。(三)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平均年化再担保费率不超过1%。项目申报期末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余额达期末净资产或省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一定倍数以上(由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具体规定)。(四)接受省再担保工作协调小组的监管,按要求定期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报送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和相关业务信息。第三章 申报材料第八条 融资担保机构申请专项资金应完整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二)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三)工商营业执照副

6、本、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四)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五)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六)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及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社会效益表、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七)经符合省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八)被担保企业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中规定的“本省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企业”的,需提交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

7、料;(九)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十)历年获得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偿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十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再担保机构申请专项资金应完整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福建省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二)福建省再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五)经合作融资担保机构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再担保业务明细表和合作合同;(六)项目申报期内再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申报期内新增再担保业务额占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比例、项目申报期内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额比例、平均年再担保费率等)

8、及再担保机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和再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社会效益表和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七)经符合省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再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八)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九)历年获得省级专项补偿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十)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四章 补偿标准第十条 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以专项审计为基础,对为小型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

9、%比例补偿;对为微型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比例补偿。对再担保机构开展50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项目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按年度再担保责任余额的9比例补偿。对我省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比例的按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贷款担保和以个人名义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列入补偿范围。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机构对同一原有存量担保企业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总额超过项目申报期末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5%的,按项目申报期末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5%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当年新增担保企业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

10、任总额超过项目申报期末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10%的,按项目申报期末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10%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原有存量担保企业单笔银行贷款担保额超过500万元的,按5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当年新增担保企业单笔银行贷款担保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再担保机构对同一原有存续融资担保机构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再担保责任总额超过项目申报期末再担保机构净资产2.5%的,按项目申报期末再担保机构净资产2.5%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当年新增融资担保机构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总额超过项目申报期末再担保机构净资产5%的,按项目申报期末再担保机构净资产5%的比例计

11、算风险补偿资金。对跨年度的融资担保(再担保)责任额折算为项目申报期内实际融资担保(再担保)额计算。 第五章 申报程序第十二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根据每年下达的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从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填报、提交、下载打印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表格,并登陆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http:/ 资金拨付与使用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省级主管部门或省属控股(集团)公司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专项资金。

12、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切块下达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专项资金,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负责受理市属、县属项目申报、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联合下达专项资金。同时报省经信委、财政厅备案。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应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充实担保风险准备金。对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可转增资本金。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负责专项审计的审计机构和负责初审的推荐部门(单位)应分别对上报材料、所出具

13、的专项审计报告和审查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单位,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审计机构出具严重失实审计报告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审计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根据管理办法职责分工,负责对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专项资金申请、使用情况及审计机构开展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审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市属、县属项目实施的风险补偿专项工作接受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

14、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十七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可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及每年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在当年申报指南中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补偿标准的部分规定及最高补偿额进行调整。第十八条 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可结合项目审核、现场核查、专项审计监督、评审论证、绩效评估、担保公共服务等管理性支出情况,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3据实列支工作经费。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闽财企201334号)同时废止。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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