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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刑法学复习资料【精品文档】第 38 页刑法学分则复习资料目录第一、 题型、分值及章节分布3第二、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第一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3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要素3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3第三、 发条分则章节布局及重点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A.叛逃罪B.间谍罪)5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A.放火罪B.交通肇事罪)6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A.贷款诈骗罪B.信用卡诈骗罪C.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8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0 (A.故意杀人罪B.强奸罪C.非法拘禁罪D.拐骗儿童罪)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A.抢劫罪B

2、.盗窃罪C.侵占罪)12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罪(A.招摇撞骗罪B.传授犯罪方法罪)16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17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A.贪污罪B.挪用公款罪C.贪污罪)17第九章 :渎职罪(A.滥用职权罪B.玩忽职守罪)20第十章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21第四、 名词解释21第五、 案例分析模板22PS:一下所说章节数对应刑法课件PPT章节数加二十,如第一章,对应刑法课件PPT第二十一章。第一、 题型、分值及章节分布 单选10个2分=20分 多选5个3分=15分 名词解释4个5分=20分 简单5个5分=25分 案例分析2个10分=20分第二、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第一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一

3、、概念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并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列而形成的统一体。二、特点(一)以同类客体为犯罪分类的标准(二)依据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对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进行归类(三)主要依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对各类犯罪进行排序(四)依据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对具体犯罪进行排列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的要素一、罪状(一)含义(二)分类1、基本罪状(1)简单罪状(2)叙明罪状(3)引证罪状(4)空白罪状2、加重及减轻罪状二、罪名(一)概念(二)分类1、单一罪名2、选择罪名3、概括罪名(三)罪名的确定1、合法性2、科学性3、概括性三、法定刑(一)概念(二)种类1、

4、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2、绝对确定的法定刑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4、浮动法定刑(1)仅见之于罚金刑(2)只适用于经济犯罪现行刑法中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1)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2)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3)第317条第二款: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三)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刑的区别1、宣告刑(1)法定刑是立法机关制定刑法时确定的,是立法上的规定;宣告刑是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确定的,是司法上的运用(2)法定刑一般有可供选择的刑种与刑度;宣告刑只能是特定的

5、刑种与刑度(3)宣告刑以法定刑为依据2、执行刑(1)执行刑以宣告刑为根据(2)通常情况下,两者是相等的(3)但在某些场合,执行刑要低于宣告刑,甚至可能低于法定刑的下限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一、概念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内容上具有包容关系的规定具体犯罪的分则条款或刑法法规,但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而排除其他法条适用的情况。二、适用原则(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二)重法优于轻法适用情形:1、法律明文规定按照重罪处罚;2、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条款规定定罪量刑,但对此也没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按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第三、 法条分则章节布局及重点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编:分则

6、分则包括法条第一百零二条-第四百五十一条,共350条。PS:一下所说章节数对应刑法课件PPT章节数加二十,如第一章,对应刑法课件PPT第二十一章。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共12条)(国家犯、政治犯,不引渡)A. 叛逃罪刑法第一百零九条;PPT第二十一章第一节第一个罪名(PPT第一页)l (一)概念和特征l 1、概念l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了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l 2、特征l (1)客观方面: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l 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必须是擅离岗

7、位叛逃必须有叛逃行为:A.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至境外 B.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l (2)主体: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l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93条)l (3)主观方面:故意l (二)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l 1、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 2、犯罪主体要件不同B. 间谍罪刑法第一百一十条;PPT第二十一章第一节第二个罪名(PPT第四页)l

8、(一)概念l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l (二)特征l 1、客观方面: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l 2、主体:一般主体l 3、主观方面:故意l 本章可判死刑包括(第113条):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l 资敌罪:要求是“战时”;资敌行为虽为一种帮助行为,但单独定罪l 武装叛乱、暴乱罪:叛乱具有叛变或投奔境外的性质,而暴乱则完全是在境内实施的烧杀抢夺等破坏行为l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情

9、报送给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的,成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共26条)PS: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司财产的安全。A. 放火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PPT第二十二章第一节第一个罪名(PPT第二张)l (一)概念和特征l 1、概念l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l 2、特征l (1)客观方面: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l 放火的方法没有限制,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l 燃烧财物时

10、,不管燃烧的是他人财物还是自己的财物,只要行为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就属于放火行为l 只要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l (2)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l (3)主观方面:故意l (二)认定l 1、罪与非罪的界限l 2、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l 3、既遂与未遂的界限(“独立燃烧说”,只要点燃了,能够独立燃烧即为既遂)(危险犯,不要求危害结果)l 4、一罪与数罪的界限l (1)行为人在一个放火故意支配下实施一个放火行为,造成多种结果的只能认定为一个放火罪l (2)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消灭罪证放火焚烧现场的视不同情况处理

11、l (3)为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骗取了保险金的数罪并罚(放火罪于保险诈骗罪)B.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条;PPT第二十二章第五节第一个罪名(PPT第32张)l (一)概念和特征l 1、概念l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l 2、特征l (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l (2)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l 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道路: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l (3)主体

12、:一般主体l 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航空、铁路人员除外l 非交通运输人员l A.是否需要有驾照?l B.非机动车、行人能否成立本罪?l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l (4)主观方面:过失l (二)认定l 1、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l 2、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的界限交通肇事罪责任体系责任体系全部责任与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一般后果(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1)死亡1人(2)重伤3人以上(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并无力赔偿的死亡3人以上不存在交通肇事罪问题,但在次要责任的前提下存在民事责任特殊

13、情况:重伤1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毒后驾车;(2)无驾驶资格的;(3)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而驾驶的;(4)明知无牌证或已报废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略情节(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1)死亡2人以上(2)重伤五人以上(3)造成私财产直接损失60万元以上并无力赔偿的死亡6人以上不存在交通肇事罪问题,但在次要责任的前提下存在民事责任l (三)刑事责任l 1、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l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l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l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

14、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l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l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l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l (1)交通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行为人下车查看,确认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责任而逃逸l (2)交通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行为人未下车查看,并不知道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责任而逃逸l (3)交通肇事当场致被害人身受重伤濒临死亡,行为人为逃避责任而逃逸,被害人被其他人及时送往医院,却仍在去医院的途中或经抢救无效而死亡l (4)交通肇事致被害人重伤,被害人如果能得到及时救治就不会死亡,

15、但行为人却为逃避责任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得及时救治而死亡l (5)交通肇事致被害人受伤,行为人为逃避责任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外界因素介入而死亡l (6)交通肇事后不但不积极救治被害人,反而将其移至隐蔽处,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得及时救治而死亡l (7)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证而“毁尸灭迹”的l (8)交通肇事后不积极救治被害人,反而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l 行为人在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逸,在逃逸途中再次肇事,致被害人死亡l 行为人在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逸,在逃逸途中慌不择路,明知前方行人很多,高速行驶有危险仍高速逃逸,结果将行人压死压伤多人行为人在第一次

16、交通肇事后逃逸,在逃逸途中遇到执法人员或他人拦截,行为人为了逃逸成功而强行夺路而逃,致拦截人死亡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共92条)A.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PPT第二十三章第五节第二个罪名(PPT第43张)l (一)概念和特征l 1、概念l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l 2、特征l (1)客观方面: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l 行为方式l A.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l B.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l C.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l

17、 D.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l E.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l “贷款”l 数额较大l (2)主体:一般主体l 如果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合同诈骗罪l (3)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l (二)总结: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根据行为目的及表现的不同构成不同罪名:l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贷款诈骗罪l 2、套取贷款高利转贷他人高利转贷罪l 3、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但不符合贷款条件而虚构事实骗取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骗取贷款罪B.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PPT第二十三章第五节第三个罪名(PPT第45张)l (一)概念和特征l 1、概念l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

18、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l 2、特征l (1)客观方面: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l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l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l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l 仅限于对自然人使用,对机器使用盗窃罪,但存在例外:l A.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冒用信用卡诈骗罪l B.窃取、收买、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的冒用信用卡诈骗罪l 行为人所冒用的信用卡来源不限,但盗窃和抢劫除外l 恶意透支的l A.催收:包括书面催收,也包括口头催收,但仅限于对持卡人催收l B.

19、仍不归还: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仍不归还l C.数额较大: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l (2)主体:一般主体l (3)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不法所有他人财物的目的l (二)认定l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认定l (1)盗窃真实有效信用卡并使用的 -盗窃罪l (2)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 -信用卡诈骗罪l (3)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并使用的 -盗窃罪的共犯l (4)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且透支的 -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l 2、抢劫信用卡的l (1)抢劫后使用的l (2)抢劫后未使用的l 信用卡犯罪小结l 1、伪造信用卡的伪造金融票证罪l 2、伪造后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罪(对人)

20、l 3、非法持有、运输、出售、购买伪造的信用卡及骗领信用卡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C.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PPT第二十三章第四节第六个罪名(PPT第37张)l (一)概念l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故意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l (二)特征l 1、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种行为l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l 伪造信用卡后又持有该信用卡的吸收犯伪造金融票证罪l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l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l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l 2、主体

21、: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故意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二条,共31条)A. 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PPT第二十四章第一节第一个罪名(PPT第1张)l (一)概念和特征l 1、概念l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l 2、特征l (1)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l “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l 误把尸体当活人杀害的-故意杀人罪未遂l (2)客观方面: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l 必须缺乏法律依据l 必须实施了杀人行为:A.杀人的手段B.行为方式C.“迷信犯”l (3)主体:已满14周岁l (4)主观方面:故意l (二)认定l 1、与危害

22、公共安全犯罪的竞合l (1)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其他危险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择一重罪l (2)行为人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杀人罪l (3)行为人杀人后又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数罪并罚l 2、同有关暴力犯罪中致人死亡的联系与区别l (1)某种暴力犯罪中的致人死亡不包含故意杀人内容的l (2)某种暴力犯罪中构成要件或处罚情节已包含故意杀人内容的l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上述暴力犯罪后,为了灭口、逃避侦查等而杀人的-故意杀人罪l 3、与引起他人自杀案件的关系l (1)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或是有轻微的违法性但并未达

23、到犯罪的程度,自杀者基于心胸过于狭窄或重大误解而自杀的-不成立故意杀人罪l (2)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而引起被害人自杀的-不成立故意杀人罪l (3)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逼迫、诱骗、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的-构成故意杀人罪l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行为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l 4、受嘱托杀人案件的定性(生命权不能处置)l 安乐死l (1)消极安乐死 (2)积极安乐死l 5、相约自杀案件的处理l (1)均自杀身亡的-无谈论意义l (2)各自实施自杀行为的,一人自杀未遂的-都无责任l (3)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自己也同他人约定自杀,但自

24、杀未遂的-故意杀人罪l (4)相约自杀,一人无勇气或无能力自杀,要求行为人先将其杀死,行为人将其杀害后自杀未遂的-(受嘱托杀人)故意杀人罪l (5)行为人假意与他人相约自杀,他人自杀而行为人未自杀的-故意杀人罪l 6、法律拟制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聚众“打砸抢”、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罪B. 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PPT第二十四章第一节第四个罪名(PPT第11张)l (一)概念和特征l 1、概念l (1)普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l (2)奸淫幼女,是指故意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的行为。l

25、2、特征l (1)客体:妇女的性自主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l (2)客观方面: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奸淫幼女的行为l 行为人必须采取一些使妇女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l 与明知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发生性交行为,无论采用何种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同意,均成立罪名l 与年龄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对行为方式没有限定l (3)主体:已满14周岁,但直接正犯仅限于男性(女性可为间接正犯)l 妇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间接正犯、共同正犯l 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分情况,一般通说可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l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奸淫幼女的-分情节是否严

26、重l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具有奸淫的目的l 与年龄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应当明知受害人不满14周岁l (二)认定l 1、既遂的标准l (1)普通强奸-插入说l (2)奸淫幼女-接触说l 2、与通奸的界限-自愿于非自愿l 3、强奸未遂同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的界限-是否以奸淫为目的l (三)刑事责任l 1、关于轮奸(两人以上两性处于共同故意同时实施奸淫的行为)l (1)与聚众淫乱罪的界限-自愿与否l (2)共犯问题l 2、关于“当众”-有行为人之外人在场l 3、关于“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数罪并罚(不包括是否被害人被杀人灭口、自杀等行为)l (四)强奸罪行被包容的情形l 1、在拐

27、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拐卖妇女罪l 2、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强迫卖淫罪C.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PPT第二十四章第一节第七个罪名(PPT第18张)l (一)概念和特征l 1、概念: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l 2、特征l (1)客体:他人行动自由的权利l “他人”-指身体活动的自然人(包括婴儿、轮椅乘坐者、精神病人等) “自由”l (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l 行为必须是违法的(疫病隔离是合法)l 行为方式在所不问(把他人限制在一定空间,是他人不能自己脱离该空间;骗、绑、自己进去不能出来等)l (3)主体:

28、一般主体l (4)主观方面:故意l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l (二)认定l 1、罪与非罪的界限l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犯罪论处:(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一般情况下无情节、无后果)不需要24小时l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l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l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l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l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不需要时间限制)l 3、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及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l (

29、1)行为人致被害人轻伤的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l (2)行为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l (3)行为人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l (三)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D. 拐骗儿童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PPT第二十四章第一节第二十三个罪名(PPT第56张)l (一)概念l 拐骗儿童罪,是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l (二)特征l 1、客体: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l 2、客观方面: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l 3、主体:一般主体l 4、主观方面:直

30、接故意,目的是为了收养或奴役(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l 总结:出于不同目的偷盗婴幼儿成立不同罪名:l 1、出卖-拐卖儿童罪l 2、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要求-绑架罪l 3、让父母等其他近亲属返还债务-拘禁罪l 4、收养、奴役、使唤等-拐骗儿童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六条,共14条)A. 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PPT第二十五章第一节第一个罪名(PPT第1张)l (一)概念和特征l 1、概念l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l 2、特征l (1)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l (2)客

31、观方面: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l 方法行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l A.暴力方法:l .单纯的对物暴力,不成立本罪l .“他人”-财务直接持有人、所有人;有权处理人;妨碍行为人劫取财物人l b.实施暴力的时间当场l c.暴力程度-足以抑制到对方的反抗(最高限直至杀人)l B.胁迫方法:a.胁迫的方式-语言动作 b.胁迫的内容-即将使用暴力l C.其他方法l a.只能对财物的持有者实施l b.必须是直接对他人的身体施加影响力(包括下药、喝酒)l c.必须是行为人主观上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当场占有其财物而故意采取l 目的行为强行当场劫取财物l (3)

32、主体: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l (4)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l 对他人财产上的损失-直接故意l 对造成他人人身的侵害-间接故意l 非法占有目的的例外:聚众“打砸抢”过程中,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即使没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l (二)认定l 1、罪与非罪的界限l (1)本罪没有数额和其他情节限制l (2)未成年人实施轻微的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取小额的财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宜作为犯罪处理l (3)如果因为正常的财务、债务纠纷,一方实施抢劫行为而占有他人财物的,或者是为抢回自己被骗的财物的-不成立本罪(目的不符合)l 2、与其他犯罪的界限l (1)

33、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l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罪l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并罚l (2)与绑架罪的界限:索取财物的对象不同l 如果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择一重罪l (3)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界限l 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以明知为要件l 明知所抢劫的对象既有财物又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l 3、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l (1)事后抢劫(转化的抢劫罪-第二百六十九条)l 前提

34、条件:犯了盗窃、诈骗、抢夺罪之一l 时空条件: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l 目的条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l (2)携带凶器抢夺的抢劫罪(没有暴露出凶器则需转化)l 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l 4、既遂的标准:拿到财物或者致人轻伤以上后果(二选一)l (三)刑事责任加重处罚情形l 1、入户抢劫l (1)“户”的范围:生活场地与外界相对隔离l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l (3)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

35、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l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l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l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l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l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l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l 7、持枪抢劫l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B. 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PPT第二十五章第二节第一个罪名(PPT第16张)l (一)概念和特征l 1、概念l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l 2、特征l (1)客体:公私财产权利

36、l 不仅包含所有权和合法占有的权利,还包含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用状态的权利(例如盗窃他人持有的毒品构成本罪),但所有权人恢复权利的行为除外l 一般指有形的物品,但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l 一般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不动产中分离出来的构成本罪,例如房子的门窗)l 盗窃特定物品的特殊法优于普通法l 盗窃以下几种特定物品的盗窃罪:l A.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l B.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l C.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l D.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

37、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l E.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l F.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l (2)客观方面: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l 行为方式具有秘密性-行为人自认为是秘密的l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l (3)主体:一般主体l 单位集体盗窃公私财物的-处罚直接责任人l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盗窃罪,从重处罚l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l 是自己所有的财物

38、,当行为人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取回的盗窃罪l (二)认定l 1、罪与非罪的界限l (1)数额较大l 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l A.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l B.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l C.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l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l A.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l B.全部退赃、退赔的l C.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l D.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l 在某些特定的

39、情况下,盗窃未遂,没有窃得财物的,也可构成犯罪l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l (2)多次盗窃l 次数上的限制l 时间上的限制l 地点的限制l (3)入户盗窃l (4)携带凶器盗窃、扒窃l “凶器”l 不要求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l 不要求具有随时使用的意思l 不要求显示、暗示、使用l (5)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l 2、与其他犯罪的界限l (1)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

40、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l (2)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l (3)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造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

41、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l 3、既遂的标准l (1)既是量刑的情节,也是罪与非罪的界限l (2)如是一般盗窃而未遂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如果盗窃的目标巨大,未遂的也应依法定罪处罚l (3)既遂的标准失控说(脱离物品保管人、使用人、所有人等的控制)C. 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PPT第二十五章第三节第一个罪名(PPT第29张)l (一)概念和特征l 1、概念l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

42、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l 2、特征l (1)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l 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l 行为人持有的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l (2)客观方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l 行为人已经持有他人财物l 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A.实施处分行为 B.易持有为所有l 拒不退还、拒不交出l 数额较大l (3)主体:一般主体l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l (二)认定l 1、罪与非罪的界限l (1)以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l (2)行为人退还或交出的,不构成犯罪l (3)本罪是亲告罪l 2、与盗窃罪的区别财物由谁占

43、有,是否脱离占有l (1)表面上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的l (2)乘客遗忘在小型出租车内的财物l 刚下车短暂时间内,出租车尚未离开-盗窃罪l 出租车已经离开-(司机拿:侵占罪;其他人拿:盗窃罪)l (3)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产,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产?l 3、与诈骗罪的界限l (1)诱骗被害人将财物交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占为己有的-诈骗罪l (2)合法占有财物后,再虚构财物被盗等事实的-侵占罪l 4、既遂的标准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罪(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七条,共91条)A. 招摇撞骗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PPT第二十六章第一节第二个罪名(PPT第1个)l (一)概念和特征l 1、概念l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l 2、特征l (1)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l 必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l A.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l B.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l C.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l 必须实施了招摇撞骗的行为l (2)主体:一般主体l (3)主观方面:直接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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