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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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资料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及经承运人同意而办理的免费国内航空运输。本规则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第三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一)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

2、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二)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企业。(三)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四)旅客指经承运人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载运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五)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旅客;(六)儿童指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七)婴儿指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八)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九)合同单位指与承运入签订定座、购票合同的单位。(十)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十一)旅客定座单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据以办

3、理定座或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十二)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户口簿等证件。(十三)客票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十四)联程客票指列明有两个(含)以上航班的客票。(十五)来回程客票指从出发地至目的地并按原航程返回原出发地的客票。(十六)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十七)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十

4、八)乘机联指客票中标明适用于运输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十九)旅客联指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二十)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二十一)漏乘指旅客在航班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二十二)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二十三)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二十四)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二十五)自理行李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

5、行李。(二十六)随身携带物品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二十七)行李牌指识别行李的标志和旅客领取托运行李的凭证。(二十八)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第四条 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应在实施前对外公布。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不得任意变更。但承运人为保证飞行安全、急救等特殊需要,可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第二章 定 座第五条 旅客在定妥座位后,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承运人可规定航班开始和截止接受定座的时限,必要时可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不定期客票应在向承运人定妥座位后才能使用。合同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定座。第六条 已经定妥的座位,旅客应在承运人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

6、购买客票,承运人对所定座位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应予以保留。承运人应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第七条 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或来回程客票,如在该联程或回程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须在联程或回程航班离站前两天中午12点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如旅客到达联程或回程地点的时间离航班离站时间不超过72小时,则不需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第三章 客 票第八条 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客票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承运人名称;(二)出票入名称、时间和地点;(三)旅客姓名;(四)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和目的地

7、点;(五)航班号、舱位等级、日期和离站时间;(六)票价和付款方式;(七)票号;(八)运输说明事项。第九条 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旅客使用客票时,应交验有效客票,包括乘机航段的乘机联和全部末使用并保留在客票上的其他乘机联和旅客联,缺少上述任何一联,客票即为无效。国际和国内联程客票,其国内联程段的乘机联可在国内联程航段使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旅客在我国境外购买的月国际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空运输客票,应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后才能使用。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不得在我国境外使用国内航空运输客票进行销售。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乘机日期和航班。第十条 客票的有效期为:(一)客票自旅

8、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二)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第十一条 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售票时应该认其负责。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承运人能够安排旅客乘机为止。第四章 票 价第十二条 客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翰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客票价为旅客开始乘机之日适用的原价。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运价表中公布的票价,适用于直达航班运输。如旅客要求经停或转乘其他航班时,应按实际航段分段相加计算票

9、价。第十三条 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承运人与旅客另有协议第五章 购 票第十四条 旅客应在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票。旅客购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购买儿童票、婴儿票,应提供儿童、婴儿出生年月的有效证明。重病旅客购票,应持有医方单位出具的适于乘机的证明,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购票。每一旅客均应单独填开一本客票。第十五条 革命残废军人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按适用票价的80购票。儿童按适用成人票价的50购买儿童,提供座位。婴儿按适用成人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用座时时,应购买儿童票。每一成人的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

10、时,超过的人数应购儿童票。第十六条 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出售联程、来回程票。第十七条 售票场所应设置班期时刻表、航线图、航空运价表和旅客须知等必备资料。第六章 客票变更第十八条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实际可能积极办理。第十九条 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因承运人的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时,票款的差额多退少不补。第二十条 旅客要求改变承运人,应征得原承运人或出票人的同意,并在新的承运航班座位允许的条件下予以签转。 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况要求旅

11、客变更承运人时,应征得旅客及被签转承运人的同意后,方可签转。第七章 退 票第二十一条 由于承运人或旅客原因,旅客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旅客要求退票,应凭客票或客票未使用部分的乘机联和旅客联办理。退票只限在出票地、航班始发地、终止旅行地的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售票处办理。票款只能退给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的付款人。第二十二条 旅客自愿退票,除凭有效客票外,还应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分别按下列条款办理:(一)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两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两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

12、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要求退票,按误机处理。(二)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三)革命残废军人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四)持婴儿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五)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客票的有效期内到原购票地点办理退票手续。(六)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第二十三条 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第二十四条 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提供医疗单位的证明,始发地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

13、均不收取退票费。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第八章 客票遗失第二十五条 旅客遗失客票,应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已被冒用或冒退,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 定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在所乘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一小时前向承运人提供证明后,承运人可以补发原定航班的新客票。补开的客票不能办理退票。第二十七条 不定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及时向原购票的售票地点提供证明后申请挂失,该售票点应及时通知有关承运人。经查证客票未被冒用、冒退,待客票有效期满后的30天内,办理退款手续。第九章 团体旅客第二十八条 团体旅客定妥座位后,应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票

14、,否则,所定座位不予保留。第二十九条 团体旅客购票后自愿退票,按下列规定收取退票费:(一)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二)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以内至规定离站时间前一天中午12点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30的退票费。(三)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一天中午12点以后至航班离站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50的退票费。(四)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团体旅客要求退票,分别按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办理。(五)团体旅客误机,客票作废,票款不退。第三十条 团体旅客中部分成员要求退票,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收取该部分成员的退票费。第三十一条

15、 团体旅客非自愿或团体旅客中部分成员因病要求变更或退票,分别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第十章 乘 机第三十二条 旅客应当在承运人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牌等乘机手续。承运人规定的停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应以适当方式告知旅客。承运人应按时开放值机柜台,按规定接受旅客出具的客票,快速、准确地办理值机手续。第三十三条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第三十四条 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 传染病患者、精

16、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乘机的旅客,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机,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第三十五条 旅客误机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旅客如发生误机,应到乘机机场或原购票地点办理改乘航班、退票手续。(二)旅客误机后,如要求改乘后续航班,在后续航班有空余座位的情况下,承运人应积极予以安排,不收误机费。(三)旅客误机后,如要求退票,承运人可以收取适当的误机费。旅客漏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由于旅客原因发生漏乘,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办理。(二)由于承运人原因旅客漏乘,承运人应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如旅客要求退票,按本规

17、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旅客错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旅客错乘飞机,承运人应安排错乘旅客搭乘最早的航班飞往旅客客票上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二)由于承运人原因旅客错乘,承运人应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如旅客要求退票,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第十一章 行李运输第三十六亲 承运人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第二十三条定义范围内的物品。承运人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

18、任。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具有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他物品,不能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在收运行李前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运输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绝收运或随时终止运输。 旅客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乘机。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钝器应随托运行李托运,不能随身携带。第三十七条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收运:(一)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二)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三)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四)竹篮、网兜、草绳、

19、草袋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五)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才能托运。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过10公斤,体积每件不超过204055厘米。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 为托运行李托运。第三十八条 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托托运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儿童票的头等舱旅客

20、为40公斤,公务舱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两个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第三十九条 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承运人应在客票及行李票上注明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承运人一般应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如团体旅客的行李过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提前托运时,可与旅客约定时问、地点收运。承运人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拴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的识别联交给旅客。经承运人同意的自

21、理行李应与托运行李合并计重后,交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照管,并在行李上拴挂自理行李牌。不属于行李的物品应按货物托运,不能作为行李托运。第四十条 旅客的逾重行李在其所乘飞机载量允许的情况下,应与旅客同机运送。旅客应对逾重行李付逾重行李费,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公斤按经济舱票价的1.5计算,金额以元为单位。第四十一条 承运人为了运输安全,可以会同旅客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接受检查,承运人对该行李有权拒绝运输。第四十二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应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承运人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第四十三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

22、过人民币5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承运人应按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第一项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元为单位。 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承运人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承运人有权拒绝收运。第四十四条 小动物是指家庭饲养的猫、狗或其他小动物。小动物运输,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旅客必须在定座或购票时提出,并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托运。旅客应在乘机的当日,按承运人指定的时间,将小动物自行运到机场办理托运手续。装运小动物的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能防止小动物破坏、逃逸和伸出容

23、器以外损伤旅客、行李或货物。(二)保证空气流通,不致使小动物窒息。(三)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染飞机、机上设备及其他物品。旅客携带的小动物,除经承运人特许外,一律不能放在客舱内运输。小动物及其容器的重要应按逾重行李费的标准单独收费。第四十五条 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承运人也可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承运人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照逾重行李的规定办理。外交信袋运输需要占用座位时,必须在定座时提出,并经承运人同意。 外交信袋占用每一座位的重量限额不得超过75公斤,每件体积和重量的限制与行

24、李相向。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没有免费行李额,运费按下列两种办法计算,取其高者:(一)根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贷实际重量,按照逾重行李费率计算运费;(二)根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占用的座数,按照运输起讫地点之间,与该外交信使所持客票票价级别相同的票价计算运费。第四十六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的处理规定如下:(一)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应拒绝收运;如已承运,应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二)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应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三)对违章行李中央带的

25、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四十七条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行李的退运按如下规定办理:(一)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托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应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二)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三)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退运时,在始发地退还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在经停地不退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第四十八条 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

26、交验客票。承运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承运人应立目P通知旅客领取,也可直接送达旅客。旅客在领取行李时,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即为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旅客遗失行李牌的识别联,应立即向承运人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承运人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第四十九条 无法交付的行李,自行李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天仍无人领取,承运人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条 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失,该航班经停地或目的地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会同旅客

27、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在经停地或目的地办理。因承运人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在经停地或目的地应给予旅客适当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第五十一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5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已收逾重行李费退还。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无法确定重量时,每一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

28、价值时,应按实际价值赔偿。行李损坏时,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由于发生在上、下航空器期间或航空器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灭失,承运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已赔偿的旅客丢失行李找到后,承运人应迅速通知旅客领取,旅客应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回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承运人有权追回全部赔款。第五十二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丢失或损坏,应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并随附客票(或影印件)、行李脾的识别联、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证明行李内容和

29、价格的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第十二章 旅客服务第一节 一般服务第五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以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认真做好空中和地面的旅客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第五十四条 从事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取得上岗合格证书。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工作。第五十五条 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疾病时,承运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力救护。第五十六条 空中飞行过程中,承运人应根据飞行时间向旅客提供饮料和餐食。第二节 不正常航班的服务第五十七条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

30、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第五十八条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第五十九条 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务。第六十条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决工作。第六十一条 承运人和其他各保障部门应相互配合,各司其职,认真负责,共同保障航班正常,避免不必要的航班延误。第六十二条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按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真做好后续航班安排或退票工作。第十三章 附 则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局1985年1月1日制定施行的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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