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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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民航总局第70号令CCAR-272TR-R1 有效中国民航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0号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已经1997年12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局长 陈光毅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八日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客、行李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称承运人)使

2、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及其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也适用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的免费国际航空运输。根据包机合同约定的运输,本规则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和包机客票的条款中所载明的内容。第三条本规则内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者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公约,是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定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二)承运人,是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者约定承运该客票上所载明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三)承运人规定,是指承运人为对旅客及其

3、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依法制定而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起有效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四)授权代理人,是指被承运人指定并代表该承运人,为其航班并经授权后为其他航空承运人的航班销售航空旅客运输的旅客销售代理人。(五)旅客,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承运人同意在航空器上载运或者已经载运的任何人。(六)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者代表承运人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乘机联和旅客联。(七)连续客票,是指填开给旅客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八)旅客联,是指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并始终由旅客持有。(九)乘机联,是指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

4、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十)日,是指日历日,包括每周的七日。但给旅客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和航班飞行开始日,均不计算在内。(十一)行李,是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者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十二)托运行李,是指已经填开行李票并由旅客交承运人负责照管的行李。(十三)非托运行李,是指除旅客托运行李以外的由旅客自行照管的行李。(十四)行李牌识别联,是指由承运人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发给旅客的凭据。(十五)约定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客票或者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内列

5、明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经停的地点。(十六)中途分程,是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第四条承运人办理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第二章客票第五条客票是客票上所列承运人和旅客之间航空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只向持有由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填开的客票的旅客提供运输。客票中的合同条件是运输条件部分条款的摘述。第六条客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旅客姓名;(二)出票人名称、出票时间和地点;(三)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四)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

6、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约定经停地点;(五)旅客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客票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客票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第七条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当为每一旅客单独填开客票。第八条客票不得转让。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者退票的人出示的,承运人可依规定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运输或者退款。承运人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者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第九条客票不得涂改。涂改后的客票无效。第十条客票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客票全部未使用的,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前款规定客票有效期的计算,自

7、旅行开始或者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止。特种票价的客票有效期,按该客票适用票价的有效期计算。第十一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的,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延长旅客的客票有效期:(一)承运人取消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二)承运人未在航班经停地点降停,而该经停地点是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三)承运人未合理地按照班期时刻进行航班飞行;(四)承运人造成旅客错失衔接航班;(五)承运人替换了不同的座位等级;(六)承运人未提供事先已确认的座位。第十二条旅客定座时,由于承运人未提供该航班座位,使持有正常票价客票的旅客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承运人应当按规

8、定延长该旅客的客票有效期。第十三条旅客在旅途中患病,不能如期完成预定旅行的,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延长该旅客及其陪同人员的客票有效期。旅客在旅途中死亡,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延长该旅客陪同人员的客票有效期。第十四条客票全部或者部分遗失或者残损,或者旅客出示的客票未包括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出票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可在旅客提供该航班的有效客票确已填开的满意证明后,在不违反原客票票价限制条件的前提下,为该旅客填开新客票以替代原客票或者部分客票。第三章票价和费用第十五条票价只适用于从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不包括机场与机场或者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第十六条适用票价是承运人公布的票价,无公布

9、票价的为承运人规定的组合票价。适用票价是客票第一张乘机联上的航班运输开始之日有效的票价。旅客购票后,已收取的票款不是适用票价的,应当由旅客支付差额或者由承运人退还差额。第十七条票价只适用于与票价相关而公布的路线。票价适用于多条旅行路线的,旅客可在出票前指定路线,旅客未指定路线的,由承运人确定。第十八条政府或者其他有关当局或者机场经营人,因向旅客提供服务设施按规定征收的税款或者收取的费用,均不包括在适用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者费用,应当由旅客支付。第十九条旅客应当使用承运人可以接受的货币支付票价和费用。支付的货币不是公布票价的货币时,应当按承运人规定的兑换率换算后支付。第四章定座第二十条旅客应当按

10、照承运人规定的手续定座,并在承运人规定的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在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为旅客填开客票,并将该定座列入客票有关乘机联后,方能认为座位已经定妥和有效。旅客未在承运人规定的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承运人有权取消该旅客所定座位。未经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记录认可,不得认为定座已确认。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和座位等级提供座位。第二十一条客票的每一乘机联上应当载明座位等级、定妥座位的航班和乘机日期。对未在乘机联上定妥座位的客票,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当按旅客的申请,根据票价适用条件和所申请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预定座位。第二十二条旅客持未定妥座位的全部或者部分乘机联的客票要求定

11、座,或者持已定妥座位的全部或者部分乘机联的客票要求更改定座的,无权要求优先定座。对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旅客,承运人应当在情况许可时,给予优先定座。第二十三条旅客未按照承运人规定使用已定妥的座位,也未通知承运人的,承运人可以取消旅客所有已经定妥的续程和回程座位,并可向未使用已定妥座位的旅客收取服务费。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在承运人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票价附有条件的,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符合该条件的规定。第五章乘机第二十四条旅客应当在定妥座位后,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并只限在该客票已定妥座位的有关乘机联上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第二十五条旅客应当在航班始发前充足的时间内到达承运人的乘机登记

12、处,以便办妥所有政府规定的手续和乘机手续。旅客未及时到达承运人的乘机登记处,或者未出示适当的凭证,或者未做好旅行准备,承运人可取消该旅客预定的座位,而不延误航班。对因旅客违反本条规定所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旅客未出示根据承运人规定填开的并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和所有其他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或者旅客出示残缺客票或者出示非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更改的客票,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机。第二十七条旅客可以在约定经停地点中途分程,但必须事先经承运人同意,并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客票的乘机联必须按照客票所载明的航程,从出发地点开始,顺序使用。客票的第一张乘机联未被使用,而旅客要求

13、在中途分程地点或者约定经停地点开始旅行,承运人可以不接受该旅客客票。第二十九条承运人可以安全原因,或者根据其规定认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由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一)为遵守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或者飞越国家的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二)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者健康状况不适合旅行,或者可能给其他旅客造成不舒适,或者可能对旅客本人或者其他人员的生命或者财产造成危险或者危害;(三)旅客未遵守承运人的有关规定;(四)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五)旅客未按规定支付适用的票价及有关费用;(六)旅客未出示有效客票;(七)旅客不能证明本人即是客票上旅客姓名栏内载明的人;(

14、八)旅客未出示有效的旅行证件;(九)旅客可能在过境国寻求入境、旅客可能在飞行中销毁其证件或者旅客不按承运人要求将旅行证件交由机组保存。第三十条无成人陪伴儿童、无自理能力人,孕妇或者患病者乘机,应当经承运人同意,并事先作出安排。第三十一条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而被拒绝运输的旅客要求退款,承运人应当按本规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办理退款。对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八)、(九)项规定而被拒绝运输的旅客,承运人应当按本规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办理退款,并可扣除已提供服务的费用。对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五)、(六)、(七)项规定而被拒绝运输的旅客,按承运人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

15、章行李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二条 承运人载运的行李只限于本规则第三条第(十一)项定义范围内的物品。第三十三条行李票是行李托运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前款所称行李票,是指客票中与运输旅客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第三十四条旅客应当将托运行李交承运人计重或者计件,承运人应当将托运行李的重量、件数填入客票及行李票,拴挂行李牌,并在运输期间负责照管。第三十五条旅客的非托运行李应当交承运人计重或者计件,承运人应当将重量、件数填入客票及行李票,在运输期间由旅客自行照管。旅客带入客舱的非托运行李应当能置于前排座位下或者能放置于客舱的密闭存放部位。超过承运人规定的重量或者尺寸的行李不得置于客舱内。第三十六条下列物品

16、不得作为行李运输:(一)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传染性物质、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别而在航空运输中具有危险性的物质和物品;(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其它类似的物品,但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的除外;(三)动物,但按照本章第三节规定办理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法律规定禁止出境、入境或者过境的物品;(五)包装、形状、重量、体积或者性质不适宜运输的物品。第三十七条旅客不得在托运行李中夹带易碎或者易腐物品、货币、珠宝、贵重金属、金银制品、流通票证、有价证

17、券和其他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和其他证明文件或者样品。对旅客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第三十八条用于狩猎和体育运动的枪支和弹药,可凭枪支运输许可证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证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但不得作为非托运行李带入客舱。枪支必须卸下子弹和扣上保险并妥善包装。弹药的运输应当按危险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属于古董或者旅游纪念品的剑、刀及类似物品,只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并符合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在行李收运前或者运输期间,行李中装有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物品或者装有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任何物品,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或者续运。第四十一条因旅客行李内装物品造成旅客本

18、人伤害或者其行李损失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因旅客行李内装物品对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对他人物品或者承运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该旅客应当赔偿承运人的损失和由此支付的费用。第四十二条承运人为了运输安全,可以按规定程序对旅客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由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对拒绝接受行李检查的,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该旅客的行李。第二节行李的收运第四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公布旅客享有的免费行李额及其条件。旅客享有的免费行李额及其条件按承运人规定办理。购买混合等级客票的旅客,其免费行李额可按各该航段票价级别规定的免费行李额分别计算。搭乘同一航空器前往同一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的两人以上的同行旅客或者团体旅客,在同一时间、同一地

19、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的,旅客提出要求时,无论计重或者计件,其免费行李额可按各自的票价级别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旅客适用的免费行李额,应当按相应国际航段的规定办理。旅客自愿改变航程后的免费行李额,应当按改变航程后客票票价级别所适用的免费行李额的规定办理。旅客非自愿改变航程后的免费行李额,应当按原客票票价级别所适用的免费行李额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四条逾重行李是指超过计重或者计件免费行李额的部分。逾重行李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逾重行李费,并由承运人填开逾重行李票后运输。逾重行李费率和计算办法,按承运人规定办理。第四十五条承运人依据其规定向旅客提供行李声明价值服务。旅客可对其超过承运人赔偿

20、责任限额的托运行李办理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承运人可以规定每一旅客托运行李声明价值的最高限额。托运行李的部分运输由不提供行李声明价值服务的其它承运人承担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提供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服务。旅客携带的小动物,不予办理声明价值服务。旅客行李的声明价值超过承运人规定限额的,承运人可拒绝收运。第四十六条旅客改变航程或者取消运输,其逾重行李费和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应当参照本规则第六十九条有关规定办理,但承运人不退还已开始运输的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需退还逾重行李费和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的,在出发地点,承运人应当退还全部逾重行李费和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在中途

21、经停地点,承运人应当退还未运输部分的逾重行李费,不退还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第四十七条托运行李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旅客托运行李,必须凭有效的客票及行李票;(二)旅客应当在承运人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办理行李托运手续;(三)承运人将旅客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重量和件数填入客票及行李票的有关部分后,即视为已填开行李票。承运人应当对每件托运行李拴挂行李牌,并将行李牌识别联交给旅客,作为旅客认领行李的凭据;(四)托运行李的重量和体积不得超过承运人规定,超过规定的托运行李应当事先经承运人同意;(五)旅客的托运行李应当与旅客同机运输。旅客的托运行李确实不能同机运输的,承运人应当向旅客说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

22、安排在后续航班上运输。第三节 小动物、导盲犬、助听犬第四十八条小动物是指家庭饲养的狗、猫、鸟或者其他玩赏宠物。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者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等,不属于小动物范围,不能作为行李运输。第四十九条旅客携带小动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在定座时提出,并经承运人和有关连续承运人同意;(二)在乘机之日按照承运人指定的时间,将小动物自行运至机场办理托运手续;(三)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运输小动物出境、入境和过境所需的有效证件;(四)小动物必须装在适合其特性的坚固容器内。该容器应当能防止小动物破坏、逃逸和伸出容器外损害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并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染

23、航空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第五十条旅客携带的小动物及其容器和食物,应当交承运人托运,并按逾重行李交付运费。除经承运人特许外,不能放在客舱内运输。第五十一条旅客应当对托运的小动物承担全部责任。小动物被拒绝入境或者过境而造成的受伤、丢失、延误、患病或者死亡,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第五十二条导盲犬或者助听犬,是指经过专门训练能够为盲人导盲或者为聋人助听的狗。第五十三条盲人或者持有医生证明的聋人旅客携带导盲犬或者助听犬乘机,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经承运人同意携带的导盲犬或者助听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而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二)带进客舱的导盲犬或者助听犬,必须在上航空器前为其戴上口套和系上牵引绳索

24、,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装在货舱内运输的,其容器必须符合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三)收运导盲犬或者助听犬的其他运输条件,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一)、(三)项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四)在中途不降停的长距离飞行航班上或者在某种型号的航空器上,不适宜运输导盲犬或者助听犬的,承运人可以不接受运输。第四节 托运行李的交付第五十四条旅客应当在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及时凭行李牌识别联领取托运行李,并在必要时交验客票及行李票。承运人凭交验的行李牌识别联交付托运行李,对领取托运行李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承运人应当在客票及行李票上载明的托运行李目的地

25、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交付托运行李。情况允许时,旅客也可在中途经停地点领取托运行李,但对已开始运输的逾重行李,未使用航段的已付运费不予退还。第五十五条未交验行李牌识别联而要求领取托运行李的,领取行李人应当提供承运人认为满意的证明,必要时填写承运人规定的申请书,声明同意赔偿由此可能造成承运人的损失。旅客在领取托运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即为该托运行李已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相符的初步证据。第七章班期时刻和航班取消及变更第五十六条承运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按照公布的在旅行之日有效的航班时刻,合理地运送旅客及其行李,并按客票及行李票上的合同条件办理。除非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

26、作为或者不作为所造成的,承运人对班期时刻表或者其他公布的航班时刻中的差错或者遗漏不承担责任。对其受雇人、代理人或者承运人的代表就始发或者到达时间、日期或者任何航班飞行所作的解释也不承担责任。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运人可以不经事先通知,取消、中断、变更、延期或者推迟航班飞行,并按照本规则第六十条规定办理:(一)为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二)为了保证飞行安全;(三)承运人无法控制或者不能预见的其他原因。第八章改变航程和更改客票第五十八条旅客已开始旅行但未到达目的地点前要求改变客票中未使用部分载明的航程、目的地点、承运人、座位等级、航班或者客票有效期

27、,为自愿改变航程。承运人取消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或者取消航班在旅客的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降停,或者未能合理地按照班期飞行,或者未能提供事先定妥的座位造成旅客改变航程,为非自愿改变航程。第五十九条自愿改变航程,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旅客应当在未到达客票载明的目的地点前提出;(二)改变航程后,应当适用原客票第一张乘机联载明的运输开始之日所适用的票价和各项费用;(三)改变航程后的票价和各项费用与原票价和各项费用的差额,应当由旅客支付或者由承运人退还;(四)改变航程后填开新客票的有效期应当与原客票所适用的有效期相同,并从原客票第一张乘机联载明的运输开始之次日零时起计算。第六十条因执行本规则第五十

28、七条的规定,造成旅客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承运人应当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为旅客安排第一个能够定妥座位的航班或者签转给其他承运人;(二)改变原客票载明的航程,安排承运人的航班或者签转给其他承运人,将旅客运送到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三)按照本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办理;(四)协助旅客安排膳宿、地面交通等服务。始发地旅客的费用由旅客自理。第六十一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旅客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承运人应当在按照本规则第六十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处理的同时,还应当按照承运人规定免费为旅客提供休息场所、饮料、食品、膳宿或者其他承运人认为必要的服务:(一)承运人造成旅客已定妥座

29、位的航班取消;(二)承运人的航班未在旅客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降停;(三)承运人未合理地安排班期时刻飞行;(四)承运人未提供旅客事先已定妥的座位;(五)承运人造成旅客错失已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第九章退票第六十二条承运人未按照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或者旅客自愿改变其旅行计划,承运人可以按本章和承运人的有关规定为旅客未使用的客票办理退款。第六十三条旅客要求退票,应当填写承运人规定的退款单。除遗失客票的情况外,旅客必须凭客票未使用的全部乘机联、旅客联和付款凭据办理退票。第六十四条承运人有权向客票上载明姓名的旅客本人办理退款。客票上载明的旅客不是客票的付款人,并在客票上载明退票限制条件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载

30、明的退票限制条件将票款退给付款人或者其指定人。申请退票人不是客票上载明姓名的旅客本人的,申请退票人必须在出具其身份证明的同时,提供该客票上载明姓名的旅客的身份证明和退票授权书。第六十五条承运人将票款退给持有未使用的全部乘机联、旅客联和付款凭据的客票并符合本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被视为正当退款,承运人也随即解除责任。第六十六条在客票有效期期满后,申请退票又超过承运人规定的时限的,承运人可以拒绝办理退款。提供给承运人或者政府工作人员作为离境证明的客票,承运人不予退款。旅客获得该国停留许可或者改乘其他承运人航班或者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承运人应当取得满意的证明后,为旅客办理退款。第六十七条旅客要求退

31、票应当在原购票地点或者经承运人同意的其他地点,由原填开客票的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办理。旅客要求退票,必须符合原购票地点和退票地点国家的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承运人可以按原收取票款的货币退款,也可按承运人规定的其它货币退款。第六十八条因非自愿改变航程造成未按运输合同完成运输而使旅客申请退票,为非自愿退票。非自愿退票,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客票全部未使用,退还全部已付票款;(二)客票已部分使用,从已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票款,其余额与从旅行中断地点至目的地点或者下一个中途分程地点并扣除适用的折扣和费用的单程票价相比较,取其高者退还旅客,但所退票款不得超过已付票款的总额。第六十九条凡不属于本规则第六

32、十八条范围的退票,为自愿退票。自愿退票,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客票全部未使用,从已付票款中扣除适用的费用,退还余额;(二)客票已部分使用,从已付票款中扣除相当于已使用航段的适用票价的票款和适用的费用,退还余额。第七十条旅客遗失客票要求退票,应当在承运人规定的时限内,在该遗失客票未被他人冒用或者冒退前提出,并应当提供承运人认为满意的证明、填写遗失客票退款申请书、声明同意赔偿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办理。旅客遗失客票的退款,按本规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第十章航空器上的行为第七十一条旅客不得在航空器上使用便携式收音机、电子游戏机或者包括无线电操纵的玩具和对讲机在内的发射装置。除了

33、便携式录放机、助听器和心脏起博器以外,未经承运人允许,旅客不得在航空器上使用任何其他电子设备。第十一章行政手续第七十二条旅客应当出具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所要求的所有出入境、健康和其它证件。承运人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证件不符合要求的旅客,可以拒绝承运。第七十三条旅客未遵守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或者未出具所要求的证件而使承运人承担垫付罚金或者负担支出时,旅客应当偿还承运人已付的款额。第七十四条旅客被拒绝过境或者入境,承运人应当按政府的命令将旅客运回其出发地点或者其他地点,旅客应当支付适用的票价。用于运送至拒绝入境地点或者遣返地点的客票,承运人不予办理退款。第七十五条海关和其他政府官员需要检查旅客的行李,旅客应当到场。旅客不到场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第十二章承运人的运输条件、规定等的制定和修改第七十六条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制定和修改其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任何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第十三章附则第七十七条本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同时废止。【 】【字体:大 中 小】【打 印】【关 闭】.精品文档.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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