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机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doc(1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市机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推进和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职责分工)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一名局领导分管,其职责是:依照本办法履行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职责;牵头召开工作会议,研究信息公开事项,审定相关文件;协调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问题。重大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需要对社会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市机管局新闻发言人制度实施办法执行。局办公室负责局
2、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一)归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二)统一发布应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负责本局公开政府信息的调整和更新。受理和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宜;(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四)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时编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局机关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涉及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具体职责为:(一)编制本部门应主动公开及更新的政府信息;(二)撰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要求公开的、涉及本部门职能事项的信息答复件;(三)完成局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宜。第四
3、条 (审核机制)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由相关部门撰写信息公开文稿,经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和文字核稿后,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后予以公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敏感或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报主要领导签发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发布。第五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应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一)机构职能:局的概况、领导简介、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职责; (二)政策法规:本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三)业务工作: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办事指南、业务手册等;(四)其他: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除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纳入依
4、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第六条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第七条 (主动公开方式)本局门户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重大事项可通过局新闻发言人发布信息。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工作程序)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以下程序:(一)局机关各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公开事项,撰写政府信息公开文稿,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办公室;(二)局办公室对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同意后,选择适当形式予以公开。凡属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
5、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按照程序报送市档案馆备案。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职能部门应报局办公室备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职能部门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信息文稿报局办公室,经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后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当面提交、信函申请、网上申请等书面形式申请获取,并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工作程序)(一)局办公室负责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填写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
6、请办理表(附件3),并将有关材料按照职责分工送交有关部门办理。(二)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拟定答复意见交局办公室。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并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并通过局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答复)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局有关部门应根据下列情况通过局办公室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但尚未公开的,应立即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三)属于可部分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信息内容;(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
7、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十二条 (监督与考核)局办公室负责对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内容。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直属机关纪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责任。第十四条 (附则)(一)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属(管)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二)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三)本办法自发布
8、之日起施行,2011年4月13日印发的市政府机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沪府机管201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3.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表附件1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编制本指南。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根据条例、规定第二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公开渠道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
9、公开两种形式,同时还采用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一)申请接收渠道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受理点,填写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10、),当场提出申请。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综合楼403室;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8:00;联系电话:021-23113506、23113507。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来信请寄: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综合楼403室,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00003;传真号码:021-63584880。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在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具体网址为:http:/,填写后通过网上发送。(二)申请
11、注意事项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4.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的通知(沪财税201727号)规定,本机关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本机
12、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三条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申请内容不属于条例、规定所指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
13、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并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相应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8)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
14、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因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或申请内容、联系方式不明确等情况,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3.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监督和救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附件2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
15、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信息申请时间年 月 日*公民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证件复印件*附后电子邮箱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法人/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联系人姓名*法人证明复印件*附后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邮政编码*联系地址*所需信息情况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自身生产的需要 自身生活的需要自身科研的需要 查验自身信息具体用途:政府信息的载体方式(单选)*纸质文本 数据电文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邮寄 当面领取 现场查阅注:公民、法人选择其一填写即可;*为必填项。附件3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表编号:沪机管信息公开( ) 号申请人及申请公开事项申请公开事项主管业务处室申请公开事项有关情况(业务处室填写)不存在(请说明理由)存在,但未公开是否向申请人公开公开(公开材料请附后)不公开(请说明理由)存在,已主动公开(请说明主动公开的方式)业务处室意见(可另附纸)局办公室意见(可另附纸)业务处室分管局领导意见局长意见备注(内部使用) 13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