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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 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 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 方案(国发201464 号)等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国家工程 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加快提高创新能力,根据科学技术 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 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现代化 经济体系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 实施为
2、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单 位、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建设工程中心旨在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 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 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 3 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工程中心以国家和行业需求为出发 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 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创新能力,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 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 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重 大科研成果转化应
3、用以及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工程 中心建设的主要目的是: (一)坚持目标导向,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 化,布局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 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促进 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国家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中 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关键领域环节,引 导优势创新单元组建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 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坚持结果导向,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深 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
4、 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 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面向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开展关 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 4 (二)以市场为导向,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 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 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 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为企业应用国际先进技术、 制定采用国际标准、推动国际技术转移扩散等提供支撑服务;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研
5、究产业技术标准;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相关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 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主动组织或参与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开发, 并为行业提供高水平技术开发、科技成果工程化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和行业下达的科技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 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承担国家和行业任务 所形成的技术成果,起到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作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 理相关工作,
6、主要负责: 5 (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设的有关政 策,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论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启动 建设;对完成筹建任务的工程中心,予以核定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批复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下达中央预算内投 资计划; (四)组织工程中心运行评价,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落实工 程中心建设后补助资金和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中央企业(集 团)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所属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督促、协调落实
7、建设条件; (二)组织工程中心组建任务、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以 及工程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配合有 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给予工程中心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八条 工程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工程中心组建; (二)落实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工程中心建设和 运行经费,保障工程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6 (三)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工程中心的 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 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
8、情况和工 程中心运行情况。 第三章申报与组建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 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遵循“少而精” 的原则,择优择需部署建设工程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 方面研究提出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布局,并采取适当形式发布通 知。 第十条 拟申请工程中心组建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 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 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 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
9、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 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 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7 (五)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 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 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 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一般应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 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 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
10、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 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工程中心。鼓励地 方和部门层面的工程中心优先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结合自身 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组建方案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评 估论证,将符合条件的组建方案推荐给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主管部门推荐,委托第三方机 构或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论证,重点包括组建工程 中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 性等。 8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论证意见,综 合研究
11、后,择优确定拟启动组建的工程中心,并通知相关主管部 门。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组建工作后,工程中心进 入筹建期,可暂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 工作,实施组建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监督管理制 度,对处于筹建期的工程中心加强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 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的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达到组建方案 明确的筹建期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筹建期总结报告(编制 提纲见附件一)、填写工程中心评价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 部门提出正式确认为工程中心的申请。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对申请确认的工程中心应
12、按照工程中心评 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中等及以上的工程中心,可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确认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按期达到组建目标、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 中心,在筹建期结束前,可由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延 长筹建期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 期。原则上,延长筹建期的时限不能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 筹建期或延长期满未完成组建任务的,取消确认为国家工程 中心的资格,且不得再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 9 义开展工作,由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后续事宜作出处 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 局对主管部门申请确认的工程中心及总
13、结报告、评价结果及证明 材料等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正式确认为“国家工程研究中 心”,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财政部; 对以非法人形式运行的工程中心,将其依托单位同时函告海关总 署、税务总局并抄报财政部,纳入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序列进行管 理。 第四章运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 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原则上每三年对经正式确认的工程中 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在评价年度完成确认的工程中心,可不参 加当年的集中评价。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 价工作指南,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 求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14、 运行评价程序为: (一)数据采集。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年度 5 月 1 日前将评价 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工程 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10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 核实,并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意见,于评价年度的 5 月 31 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中 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评价工作指南的规 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结果。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 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向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15、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基本 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当定期填报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统 计表(详见附件二),于每年 4 月 1 日前报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 由各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 4 月 15 日前报送财政部、 税务总局。 第五章支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进入筹建期的工程中心,根据建设需要,可提出 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5 号)、国家发 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 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及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 11 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
16、管理办法(发改高技规20162514 号)等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规定予以研究支持。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运行评价结果,根据中央 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财教 2019226 号)规定,组织工程中心申请国家后补助资金支持。 第三十条 通过正式确认的工程中心,自确认文件印发之日 起,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程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在海关综 合保税区建设发展,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工程中心需要对组建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作重 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
17、任务的调整,由主管 部门负责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工程中心功能实现的,由主 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将工程中心建设单位或依托单位发生 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 委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工程中心建设单位或依托单位变更情况进行 确认并函告海关总署。其中,对经确认取消工程中心资格的,自 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国家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12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对工程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 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工程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 一经核实,记入其实施主体单位的信用记录,并
18、纳入全国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 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一)运行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次运行评价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 (三)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 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 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 惩戒对象名单的;
19、 (九)工程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后向主管部门通报工 程中心撤销情况,并函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财政部。被 13 撤销的工程中心,自通报文件印发之日起停止享受国家相关进口 税收政策。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工程 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三十八条 有关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参考本办法制定本 地区、本部门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参照本办法进行管 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
20、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9 月 1 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52 号)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管 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54 号)同时废止。 14 附件一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筹建期总结报告 编制提纲 一、摘要 二、筹建期工作概述及取得的重大成效 三、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包括建安工程、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研发和工程化试验设 施、分析检测手段、关键工程软件、配套条件等。 四、财务决算 包括资金筹措、工程决算及第三方审计报告、科研经费、流 动资金及其他情况。 五、运行机制 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管理与激励机制、主要负责人和 研发队伍等。 六、筹建期发展目标完成情况 包括关键技术开发与工程化、对外合作交流、技术转移与扩 散、服务行业发展、经济效益、人才培养等。 七、中长期任务与目标 八、其他需说明事项 九、相关附件 15 附件二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统计表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名称: 序号序号年份年份 进口货物进口货物 名称名称 进口数量进口数量 进口金额进口金额 (万元)(万元) 免征进口关税免征进口关税 金额(万元)金额(万元) 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消费税金额(万元)消费税金额(万元) 1 2 3 n 合计合计 有关问题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