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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强化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工程化与产业化,提高对行业的技术扩散、辐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中心的宏观管理工作由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各市州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相关工作。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要根据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市场导向、优势优先、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托在甘法人实体单位,通过科技资源整合、重组、技术集成配套组建一批优
2、势明显、工程化、产业化效益显著的工程中心,并指导其发展。第四条 省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工程中心购置研究开发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二章 工程中心的目的和任务 第五条 工程中心坚持“创新、产业化”的工作方针,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促进科技产业化;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需要,推动集成、配套的工程化成果向相关行业辐射、转移与扩散,促进新兴产业的崛起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促进科技体制改革,培养工程技术人才,建设工程化实验条件,形成我省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基地。第六条 工程中心旨在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
3、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探索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结合的有效形式和新的运行机制,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产业技术水平,逐步形成现代化产业技术服务体系,形成我省高新技术系列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努力实现技术规范与产品标准化,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第七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在引进技术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将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并不断推出新产品。(二)实行开放服务
4、,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三)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品技术水平提供支撑。(四)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五)参与企业技术发展规划的制定,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与交流。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和发布工程中心建设年度计划。第九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具备面向市场、面向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
5、任务(合同)的能力(包括开发、设计和试验等综合能力),能够将科研成果加以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开发,推出适合企业规模化生产的技术及工艺流程,以及高增值效益的新产品,其技术水平在国内居于领先或先进地位。(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及对行业技术发展的影响 能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能向相关企业辐射、转产,为自身和企业带来较好的效益(产值、利润、创汇)。在行业某一技术领域能发挥带头作用,综合实力和技术水平能够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形成新兴产业产生重要影响。(三)内部建设及运行管理 能够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内部运行管理状况良好。设立相应的工程技术咨询、决策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明确。具备
6、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人才队伍结构(年龄、专业)合理,已初步组建成一支具有高素质、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设计技术人才,以及试制生产、市场营销和业务管理人员等配套的综合性工程技术专业队伍。有密切联系的一批相关企业(核心联系企业、辐射联系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建立了合作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的有效工作方式。第十条 每个专业方向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不重复建设,采取“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申报程序:(一)依托单位根据工程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和依托单位基本条件
7、,自愿提出工程中心建设申请。(二)主管部门根据工程中心建设部署,结合本行业、地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择优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依托单位作为申报单位。(三)申报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并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四)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并签署推荐意见,转报到省科技厅。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审批程序:(一)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对基本符合工程中心立项条件者通知其编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组织专家论证。(二)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当年新上工程中心名单。(三)省科技厅与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签订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任务
8、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任务书是工程中心建设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办法和经验,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实现人才、技术和经济运行的良性循环。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 2 年。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上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应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合作单位间的关系。第十
9、六条 工程中心应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一般为 712 人。专家指导委员会由省内外的高层次技术、工程和管理专家组成,每届任期 3 年。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依托单位、中心、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合法使用知识产权。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共同筹集,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补助。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条件。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专款专用。每年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与检查。第五章 验收与考评 第
10、二十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管理采取在组建期间实行中期检查、组建完成后实行验收评估、通过验收后实行动态考评的方式。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进展情况,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按建设任务书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撰写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者省科技厅颁发匾牌。第二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必须于次年 1 月 31 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连同相关统计报表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对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评估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将资助适当的滚动支持经费,并择优推荐申请组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评估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的合并、撤销须经省科技厅审核,批准。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