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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协议 ( )协字 第 号牵头社(代理社): 成员社: (1): (2): (3): (4): (5): (6): (7): (8): (9): (10): 根据借款人借款申请要求,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本协议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协议条文另有约定,协议中的词语按照下列含义进行解释:1.1 “社团贷款”指由成员社(含牵头社和一般成员社)组成的贷款社团,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1.2
2、“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应一般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加,共同商议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会议;1.3 “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一般成员社委托负责贷款收回、管理,且借款人在该社开立了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其也为一般成员社的“代理社”。1.4“一般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加贷款社团,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1.5 “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一般成员社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1.6 “贷款承担比例”指牵头社和一般成员社的承诺金额占本合同贷款总额的比例;1.7 “贷款人”包括牵头社
3、和一般成员社。第二条 承诺贷款总额、成员社承诺贷款额度、贷款利率和期限。2.1贷款人同意向 (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2.2 社团贷款以 作为担保,贷款用途为 ,还款方式为 ;2.3 社团贷款期限为 个月,贷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2.4 根据“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贷款人承诺金额如下:成员社: ,承诺金额 万元 成员社: ,承诺金额 万元成员社: ,承诺金额 万元 成员社: ,承诺金额 万元 成员社: ,承诺金额 万元 成员社: ,承诺金额 万元成员社: ,承诺金额 万元成员社: ,承诺金额 万元 成员社: ,承诺金额 万元 成员社: ,承诺金
4、额 万元成员社: ,承诺金额 万元 第三条 社团会议:3.1 社团会议由牵头社组织召开,任何一个成员社均可以提议召开社团会议;3.2 牵头社和全体成员社参加时,社团会议才能召开;3.3 社团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3.4 社团会议有权对社团贷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并由牵头社负责采取措施;3.5 前期贷款筹集时社团会议通过决议,必须由全体成员社一致同意方为通过;后期贷款管理时社团会议通过决议,由全体成员社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即为通过。3.6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社团贷款的展期必须经过社团会议同意,并由社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协议后,借款才能办理展期; 3.7 各贷款
5、人之间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召开社团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方上级主管机关协调处理。第四条 牵头社的权利和义务:4.1 根据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冀信联发200862号)规定,接受借款申请,负责本协议约定贷款项目的贷前调查,认定社团贷款总额及贷款种类;4.2 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办法(试行)(冀信联发200646号)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咨询办法(试行)(冀信联发200684号)的规定,负责社团贷款的审批和上报咨询;4.3发送组团邀请及有关社团贷款材料,组织召开或者应一般成员社提议召开社团会议;4.4 负责登记社团贷款发放、收回、结息情况
6、;4.5 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时,作为社团贷款成员社的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4.6 收集有关社团贷款的实施情况,并按 (月/季/年)向社团贷款一般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紧急情况的随时通报;严格执行社团贷款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维护社团贷款各成员社之间的利益,不得利用牵头社的地位损害其他成员社的合法权益;4.7 指定专人负责社团贷款的具体事务,将借款人提供的所有档案提交社团贷款会议,共同协商解决社团贷款的有关事宜;4.8 监督、检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根据本协议规定和社团贷款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行动;4.9 设立借款人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贷款承担比例及时归还成员社。如
7、归还部分社团贷款时,牵头社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社。4.10 在本次社团贷款的本息收回以后,牵头社按实收利息的 向成员社收取贷款管理手续费;4.11 负责社团贷款的风险分类,并告知各成员;4.12 办理其他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一般成员社的权利和义务:5.1了解社团贷款项目,在贷款限额内自愿认定社团贷款额度,按照贷款承担比例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5.2授权牵头社根据社团借款合同的约定行使贷款人的权利,其行为对各一般成员社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一般成员社应通过牵头社行使社团借款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5.3 一般成员社有权向牵头社了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项目
8、建设等情况;5.4 成员社应当按照各自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第2.3条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5.5社团贷款各成员社共同与借款人签订社团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社团担保合同。各成员社在合同生效后,分别开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并将款项划至借款人在牵头社(代理社)的专用账户上。5.6在本次社团贷款的本息收回以后,一般成员社应向牵头社支付贷款管理手续费,支付比例为实收利息的 ;5.7配合牵头社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的,及时向牵头社反映情况,并通过牵头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第六条 费用和利息的分配。6.1 社团贷款收取的相关费用,由牵头社先行向借款人收取,然后按照成员社贷款承担比例拨付给成员社;6.2
9、 社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牵头社先行垫付,由成员社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分担;6.3 贷款利息按照成员社承担贷款比例分配。第七条 不良社团贷款的处置。7.1 社团贷款如形成不良贷款,牵头社应迅速组织召开社团会议,商定处置方案,并委托牵头社具体实施;7.2 社团贷款的各成员社债权不能按期得到清偿,各一般成员社除非受牵头社的委托,不得直接向借款人、担保人追索;7.3 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借款人被宣布破产并清算,各成员社按债权比例受偿;7.4 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时,归还款项不足清偿贷款的,各成员社按其在社团贷款中所占比例受偿;7.5 牵头社未按照社团贷款协议履行职责,损害成员社利益的或导致社团
10、贷款形成不良的,牵头社或一般成员社应及时报告上级协调组织机构,制定出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改。如经上级协调组织机构协调不成时,可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解决:第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 其他事项:8.1 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全体成员社可另行约定成文,并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2 本协议一式 份,全体成员社各执一份。牵头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一般成员社(盖章): 一般成员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一般成员社(盖章): 一般成员社(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一般成员社(盖章): 一般成员社(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一般成员社(盖章): 一般成员社(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一般成员社(盖章): 一般成员社(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