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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目 录总则1第一章 用地规划要求第一节 建设用地位置范围1.1.1 建设用地边界 21.1.2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基本要求 2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1.2.1 建设用地分类 41.2.2 用地性质的可兼容性101.2.3 建筑性质分类10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技术指标1.3.1 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11.3.2 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111.3.3 人口密度111.3.4 容积率121.3.5 建筑密度12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要求第一节 建筑面积2.1.1 定义132.1.2 建筑面积计算办法13第二节 建筑高度2.2.1 定义152.2.2 计算方法
2、152.2.3 建筑高度的规划设计要求17第三节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线距离2.3.1 定义182.3.2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182.3.3 建筑退让绿化控制线212.3.4 建筑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距离21第四节 建筑间距2.4.1 定义222.4.2 建筑间距的系数232.4.3 建筑间距的计算方法252.4.4 消防间距272.4.5 其它间距29第五节 竖向设计2.5.1 设计地面的形式302.5.2 设计标高确定30第三章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第一节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要求3.1.1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指导思想323.1.2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基本思路3
3、2第二节 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3.2.1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323.2.2 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单33第三节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要求3.3.1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363.3.2 重点保护区的规划要求363.3.3 建设控制区的规划要求373.3.4 道路市政规划要求383.3.4 环境规划要求38第四节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3.4.1 旧城整体格局保护38第四章 绿化环境规划设计要求第一节 技术术语4.1.1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454.1.2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45第二节 建设工程绿化面积要求 46第三节 建设工程绿化面积计算办法4.3.1 一般规定464.3.
4、2 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的计算办法474.3.3 居住小区公共绿地的计算方法474.3.4 屋顶绿化的计算方法48第四节 名木古树保护4.4.1 定义484.4.2 后退树干距离484.4.3 后退树冠距离48第五节 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申报要求4.5.1 申报项目类别494.5.2 申报材料49第五章 交通规划设计要求第一节 城市道路规划5.1.1 道路等级505.1.2 典型道路断面示意505.1.3 道路交叉口的抹角拓宽51第二节 停车位5.2.1 基本要求585.2.2 机动车585.2.3 自行车60第三节 交通组织5.3.1 建设用地内的交通组织及道路规划设计要求615.
5、3.2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615.3.3 居住区的道路交通625.3.4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道路交通63第六章 市政设施规划要求第一节 给水6.1.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原则646.1.2给水系统64第二节 供电6.2.1 城市电力工程规划原则656.2.2 城市供电电源程规划656.2.3 城市电力线路规划666.2.4 城市变电所规划696.2.5 开关站规划716.2.6 公用配电所规划716.2.7 城市用电负荷及电压规划71第三节 通讯6.3.1 城市邮政设施规划原则716.3.2 邮政局所726.3.3 移动电话网规划736.3.4 微波通信规划736.3.5 有线电视广播线路规划74第
6、四节 热力6.4.1 城市热源规划746.4.2 城市供热管网规划766.4.3 城市热转换设施规划76第五节 燃气6.5.1 城市气源规划786.5.2 城市燃气输配设施规划79第六节 排水 81第七节 环境卫生设施6.7.1 城市垃圾转运规划826.7.2 公共厕所规划83第七章 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一节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7.1.1 基本原则 857.1.2 布局要求 857.1.3 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867.1.4 非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92第二节 村镇公共服务设施7.2.1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 927.2.2 公共建筑项目的配置 937.2.3 各类
7、公共建筑的用地面积 947.2.4 学校用地 94第三节 人防工程7.3.1 人防工程设计原则 947.3.2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94第八章 附则第一节 设计责任 96第二节 有关用语 96第三节 申报各阶段图纸要求8.3.1 规划意见书阶段 968.3.2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968.3.3 项目初步设计 978.3.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978.3.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98第四节 图面要求8.4.1 总平面图 988.4.2 平面图 998.4.3 立面图1008.4.4 剖面图101第五节 规划技术指标要求8.5.1 指标计算方法1028.5.
8、2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103第六节 其它要求104第七节 图纸折叠要求104总 则1 目的为了指导设计单位正确作出北京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总结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实践经验,制定本通则。2 适用范围在北京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时涉及有关技术用语和技术标准均按本通则的规定执行。本通则所指建设工程包含除管线、道桥等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3 要求设计单位可直接参照本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在规划行政部门对建设工程提出特殊规划设计要求时,应按照规划行政部门的要求执行。第一章 用地规划设计要求第一节 建设用
9、地位置范围1.1.1 建设用地边界1定义:(1)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的用地。建筑用地面积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代征地的面积。(2)代征市政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政、交通部门进行管理的规划市政、道路用地。(3)代征绿化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包括公园绿地、河湖
10、绿地、文物绿地、绿化隔离区绿地、交通防护绿地等)的规划城市公共绿地。(4) 其它代征用地由于建设工程的建设而造成的日照遮挡或由于其他原因,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需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并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的用地(该用地由建设单位或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管理)。2建设用地边界线位置确定:(1)建设用地范围应根据规划行政部门出据钉桩条件的钉桩座标成果确定。(2)建设用地邻河道、铁路、高压线时,建设用地边界为河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高压线走廊隔离带的的规划边界线。(3)建设用地邻规划道路时,规划道路红线即为建设用地的用地边界之一。(4)建设用地范围应由法律文件及图纸确认(房产证、土
11、地证),或由相邻单位进行共同书面图纸指认。1.1.2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基本要求1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已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定的其它控制性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乡域村镇规划等)的性质要求。(1)特殊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应按照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2)不得在规划绿地、隔离带(城市、铁路、市政、河湖)、行洪分洪区等范围内规划设计建设工程(相关特殊配套设施除外)。(3)畸零地及其他不能使用的特殊用地不宜规划设计有关建设工程。畸零地指独立有效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或用地平均有效进深或面宽小于10米且用地形状不规则的用地。(4)用地性质调整,需按照已
12、公布确定的法定程序进行,由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后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5) 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应对现状用地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有关现状、规划情况(建筑、道路、市政条件、古树名木、文物等)进行调查了解,古树名木应进行树干座标钉桩、树冠尺寸测绘。2.防灾要求用地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条件及生活使用、军事预防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情况,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等要求,对拟定用地的水文地质及环境条件等进行充分考察、论证。特殊情况(超高层建筑、地震带、山区坡地、河岸区等)下应进行规划建筑及区域城市的防灾规划。3.环保要求用地规划设
13、计应与城市环保规划协调,包括与水源保护区的关系,是否有特殊空气质量要求,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及噪音与主导风向等。大中型公建(建筑规模大于30000平方米)、居住区(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或建筑规模大于50000平方米)、工业建筑、生活市政配套(集贸市场、变配电设施、供暖设施、环卫设施、供燃气设施、交通场站、加油站等)及特殊工程(医疗机构、科研试验等)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过程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研究单位进行书面环保评价,并在申报规划手续时提供给城市规划行政部门。4.安全保密要求用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市规划部门要求征求有关安全保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安全保密部门
14、的意见进行规划设计。5.风景名胜区保护要求风景名胜区内的用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务院13号文及九部委联合发文的要求。风景名胜区应进行总体规划。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有关工程建设。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项目应与风景区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破坏生态植被等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景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养、疗养机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须征求市园林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批准;市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须征得市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点景
15、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6.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应符合有关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详见第八章历史文化保护的规划要求)。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1.2.1 建设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类 别 名 称类 别 名 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
16、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
17、游园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类 别 名 称类 别 名 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3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
18、、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
19、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游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
20、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类 别 名 称类 别 名 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C34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独立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
21、、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
22、、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8其他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
23、,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类 别 名 称类 别 名 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制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W仓储用地仓储企
24、业的库房、堆场和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T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T21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T4港
25、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41海港用地海港港口用地T42河港用地河港港口用地T5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11主干路用地快速路和主干路用地S12次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S13支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4其他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交通
26、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类 别 名 称类 别 名 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
27、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14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2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路(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U22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U2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U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
28、施用地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U6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9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G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G1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
29、范围内的水域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G12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1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G22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D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类 别 名 称类
30、别 名 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D3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E水域和其他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水域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E2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E21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E22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E29其他耕地除以上的耕地E3园林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E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E5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E6村镇建设用
31、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E61村镇居住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E62村镇企业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E63村镇公路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E69村镇其他用地村镇其他用地E7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E8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1.2.2 用地性质的可兼容性 用地性质建筑类别R1R2R3R4C1C2C3C4C5C6C7MWTSUG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小型配套服务设施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大型文化
32、娱乐设施大型综合市场医疗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社会停车场科研教学体育设施1、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 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不包括SOHO办公楼)1.2.3 建筑性质分类1.居住建筑:以提供生活居住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包括住宅、公寓、别墅,部队干休所等。2.公共建筑:以为社会公众提供社会活动的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包括行政办公建筑、商务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3.行政办公建筑:为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使用的建筑。4.商务办公建筑:供非行政办公单位的办公使用的建筑,也被称为写字楼(包括SOHU办公楼)。5.商业建筑:为商业服务经营提供场所的建筑。包括商场建筑(综合百货商店、商场、批发市场)、服务建筑(餐饮、娱乐、美容、洗染、修理和旅游服务)、旅馆建筑(包括度假村、公寓式酒店)等。6.文化建筑: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独立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7.体育建筑:体育场馆及运动员宿舍等配套设施。8.医疗建筑:提供医疗、保健、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