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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一赠一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实例国税函( 2008)875 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例:某企业为促销, 购买笔记本电脑者再赠送精美背包一只,背包成本300 元,笔记本电脑成本5000 元,企业按10000 元确认笔记本销售收入,假设笔记本电脑公允价值9500,背包公允价值500。企业应当作如下帐务处理:(1)借:银行存款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笔记本 9500(1000095001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背包 500(1000050010000)贷:应交税费 - 应交
2、增值税- 销项税额1700 (2)借:主营业务成本- 笔记本 5000 主营业务成本- 背包 300 贷:库存商品 5300 例:某房地产公司出售住房一套, 价格 100 万, 成本 80 万, 附赠价值1000 元手机一部 ,假设手机公允价值1000 元 , 住房公允价值99.9 万元 , 借:银行存款100 万贷:经营收入100 万( 房屋销售收入99.9, 手机销售0.1) 借:经营成本( 房屋 80, 手机 0.1) 贷:开发产品80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3、- 第 1 页,共 7 页 - - - - - - - - - 贷:库存商品0.1 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第6 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 为混合销售行为 , 而增值税实施细则第5 条也有相同规定,而我们注意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4 条第 8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为视同销售货物, 显然房产商的这一项销售行为是既涉及销售不动产( 不属于应税劳务) 又涉及货物 , 不属于混合销售 , 那么是不是视同销售呢?营业税实施细则第5条的视同应税行为并不包括这种情形, 因此对于赠送的手机不能核定征收营业税。那么是否应当按照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
4、其他单位或个人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呢? 875 号文明文规定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21 条也规定:捐赠是无偿给予的资产, 捐赠的根本特征在于其无偿性, 这也是捐赠区别于其他财产转让的标志 , 无偿性是出于某种原因, 不支付金钱或付出其他相应代价而取得某项资产。买一赠一不符合捐赠的特征, 没有买便不会有赠, 因此买一赠一不属于无偿赠送,增值税纳税人的买一赠一( 比如销售货物同时无偿安装)还是营业税纳税人的买一赠一( 提供电信服务附赠送手机)实际上均是通俗的所谓捆绑销售行为, 只就向对方收取的价款计算增值税或营业税, 不必再单独对增值税纳税人赠送的非应税劳务或营业税
5、纳税人赠送的货物计算增值税或营业税。借:经营税金及附加5 万贷: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5 万(营业税金及附加不考虑) 混合销售行为不同于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是没有获得货币性资产对价的销售行为, 而混合销售行为是获得了相应货币性资产对价的销售行为,实质上均应当是分别作价( 无论企业是否分别作价) 销售的 , 只不过因为同属于一项销售行为产生了混合销售问题, 因此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 , 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冀国税函 2009247号:二、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
6、、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7 页 - - - - - - - - - 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三、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7、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 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71322 号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 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服务或实物形式的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 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者有价卡)的过程中, 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
8、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解释:提供应税劳务附赠应税劳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也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视同销售 ,所以不征营业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 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pim 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解释:提供应税劳务和货物, 属于混合销售, 无偿赠送实质上不是无偿的, 属于买一赠一,按实收价款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9、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3 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 收入中规定: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7 页 - - - - - - - - - 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2009 年 1
10、月 1 日,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B公司销售商品, 双方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价格90 万元(不含税,税率17% ),分三次于每年12 月 31 日等额收取,商品成本60 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商品售价81.6974 万元。由现价 81.6974 万元,年金30 万元,三期可知折现率为5% 。2009 年 1 月 1 日根据新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作会计处理如下:借:长期应收款105.3 贷:主营业务收入81.6974 贷:递延负债- 待解增值税- 销项税额15.3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8.3026 借:主营业务成本60 贷:库存商品60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收
11、到 35.1 万元 , 含增值税5.1 万元 , 根据新修订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 条第 3 款规定,以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可见应于当日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作帐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35.1 贷:长期应收款35.1 借:递延负债- 待解增值税- 销项税额5.1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5.1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7 页 - - - - - -
12、 - - -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105.3-15.3-8。3026)5%=4.0849借:未实现融资收益4.0849 贷:财务费用4.0849 2009 年此笔业务会计利润为81.6974-60+4.0849=25.7823万元 , 而按照税法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30- 603=10 万元 , 因此 2009 年此笔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7823-10=15.7823万元。2010 年 12 月 31 日收到 35.1 万元时 , 作帐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35.1 贷:长期应收款35.1 借:递延负债- 待解增值税- 销项税额5.1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5
13、.1 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105.3-15.3-30)-(8.3026-4.0849)5%=2.7891 万元。借:未实现融资收益2.7891 贷:财务费用2.7891 2010 年此笔业务会计利润为2。7891 万元 , 而按照税法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30-603=10 万元 , 因此 2010 年此笔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2.7891=7.2109万元。2011 年 12 月 31 日收到 35.1 万元时 , 作帐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35.1 贷:长期应收款35.1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14、-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7 页 - - - - - - - - - 借:递延负债- 待解增值税- 销项税额5.1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5.1 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105.3-15.3-30-30)-(8.3026-4.0849-2.7891)5%=1.4286 万元。或者8.3026-4.0849-2.7891=1.4286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4286 贷:财务费用1.4286 2011 年此笔业务会计利润为1。4286 万元 , 而按照税法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30-603=10 万元 , 因此 2010 年此笔业
15、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1.4286=8.5714万元。而从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2009-2011 年三年期间来看, 此笔业务累计实现会计利润25.7823+2.7891+1.4286=30万元 , 而三年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10+10+10=30 万元 , 由此可见上述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种类型增值税计算实例题。悬赏分: 100 | 解决时间: 2010-12-3 20:58 | 提问者:匿名某公司的经营业务为购入机器价值500 万元,预计使用 5 年,无残值。购入原材料 100 万元,全部投入生产,当年销售收入1000 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以上价格均不含税价, 各项业务均取得法定票据)
16、 计算公司在生产型, 收入型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分别应缴纳多少增值税,并分析其财政收入效应和投资效应给出详细计算步骤,不一定要文字解释。急求。最佳答案年折旧 =500/5=100 万元生产型:进项税额 =100*17%=17 万元销项税额 =1000*17%=170 万元应缴纳的增值税 =170-17=153 万元收入型:进项税额 =100*17%+100*17%=34万花销项税额 =1000*17%=170 万元应缴纳的增值税 =170-34=136 万元消费型:进项税额 =500*17%+100*17%=102万元销项税额 =1000*17%=170 万元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
17、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7 页 - - - - - - - - - 应缴纳的增值税 =170-102=68 万元生产型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税基最大,但重复征税也最严重,也就是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优点就是保证财政收入。 收入型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当期折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税基其次,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是一种标准的增值税。消费型允许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最终消费, 税基最小, 但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鼓励梯子、税制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简化征纳计算,提高征管效率。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7 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