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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时间: 2008-2-20 9:00:12|来源:甘肃国土资源网|点击数: 503|【大 中 小】【打印】【关闭】(2006 年 4 月 14 日甘政办发 200641 号)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费用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归国家所有,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的行为。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
2、案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三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第四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一)征收土地, 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会同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二)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当地年产值标准和补偿倍数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地补偿费
3、用。(三)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四)城市规划区内,市、县政府收购储备土地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有关方面会同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土地面积丈量、 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 并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五)征收土地后进行有偿出让的,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缴入市、县财政部门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由市、县财政部门进行清算后支付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实行统一征地跨市、 县行政区域的, 征地补偿费用由负责统一征收土地的市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征地服
4、务机构,依据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组织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支付给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国土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3 页 - - - - - - - - -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向农村集体组织指定的开户银行汇款或以转帐方式支付,但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城市规划区内,市、县政府收购储备土地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直接
5、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开户银行汇款或以转帐方式支付土地补偿费用,但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六条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登记确认的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数量进行核算,在村民居住地公告后,支付给青苗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第七条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途径确定分配对象。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发展基金;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自谋职业,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经被征地农户申请,与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发放给需要安置的农户;参与社会保障安置的,全额发放给被安置人员,用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
6、金。第八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 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 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留作集体发展基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土地的,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将不低于 80% 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个人的生活安置、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其余土地补偿费留作集体发展基金。第九条被征收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的, 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属于村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村民小组或社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归村民小组或社所有,不
7、得在行政村内平衡。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实行专户管理,收支、使用及帐务必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定期公布, 接受群众的监督。 使用土地补偿费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村民议事、民主理财、 村务监督等群众组织, 保障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第十二条完善征地补偿费的村级财务管理。已建立村级财务代理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村社征地补偿资金财务委托代理制度,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业务委托乡、镇经管站代理。代理机构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专户,实行定期报帐制度。名师资料总结
8、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3 页 - - - - - - - - - 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投资收益权、 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对补偿费用实行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在村、社集体经济成员中公布。第十四条征地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挪用,不得将征地补偿费用于偿还集体经济组织债务、上缴税费、发放工资等,违者将按有关规定查处。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3 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