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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第一章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第三章 矿井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第四章 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 第五章 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制度 第六章 安全监控系统的信息处理管理制度 第七章 安全监控设备的验收与报废制度 第八章 技术资料 第九章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管理 第十章 维修制度 第十一章 报警仪管理规定 第十二章 监测瓦斯传感器管理规定 第十三章 日报表审签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章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值班员管理制度 第十五章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六章 安全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七章 安全
2、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第十八章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第十九章 监控系统定期审查制度 第二十章 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章 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第二十二章 仪器仪表维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章 便携式仪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章 KJ70N 安全监测系统操作规程 第二篇 人员定位系统 第二十五章 人员定位系统井下人员紧急撤离预案 第二十六章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七章 人员定位系统监控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八章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监控员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章 人员定位系统维修工操作规程 第三十章 人员定位系统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章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三
3、十二章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交接班制度 第三十三章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调度值班制度 第三十四章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处理制度 第三十五章 人员识别卡领取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章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七章 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管理制度 第三篇 通讯联络系统 第三十八章 通信系统故障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章 通信联络系统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第四十章 通信联络系统维修工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章 通信联络系统设备及设施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章 通信系统设备设施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章 通信联络系统值班制度 第四十四章 通信联络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第四十五章 通信联络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章 通
4、信联络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章 通信系统报警、求救通信信息上报制度 第四十八章 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章 通信联络系统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章 通信联络系统人员培训制度 第四篇 紧急避险系统篇 第五十一章 正确认知紧急避险系统 第五十二章 避难硐室 第五十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五十四章 培训与应急演练 第五篇 压风自救系统 第五十五章 压风自救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章 压风自救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十七章 自救系统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十八章 压风自救设施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第五十九章 压风自救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六十章 压风自救系统使用培训制度 第六十一章 压风自救系
5、统管路工操作规程 第六十二章 压风自救装置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章 压风自救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第六十四章 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第六十五章 压风自救系统故障处理期间安全措施 第六十六章 空压机房要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章 空压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第六十八章 空压机司机交接班制度 第六十九章 空压机房包机制度 第七十章 空压机房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第七十一章 空压机房要害场所防火制度 第七十二章 螺杆式空压机操作规程 第七十三章 压风自救系统建设标准 第七十四章 压风自救系统应急演练制度 第六篇 供水施救系统 第七十五章 供水施救应急演练制度 第七十六章 供水施救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第七十七章 供水施救系
6、统主要管理操作维护人员组织机构 第七十八章 供水施救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七十九章 供水施救维修工操作规程 第八十章 供水施救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章 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十二章 供水施救值轮流班制度 第八十三章 供水施救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第八十四章 供水施救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第八十五章 供水施救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第八十六章 供水施救系统管网异常上报制度 第八十七章 供水施救系统故障期间安全措施 第八十八章 供水施救系统应急措施 第一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第一章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11.1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系统稳定、可
7、靠、正常运行,加强安 全监控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 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长治北峙峪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管理。 第三条 安全监控网络系统实行“统一规划联网,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 机电系统机电科负责统一管理,必须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保证网络设 备的正常运行,传输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 1.21.2 网络设备及运行管理网络设备及运行管理 第四条 安全监控网络系统是用于对全矿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温度、 风速、设备开停等参数监测的多级监管的专用设备,必须保证网络畅通,24 小 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
8、挪作他用。 第五条 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设置专职机构及监测监控技术人员及专门队伍。 第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操作规范等管理 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七条 各类井下传感器、探头等检查、调校的责任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 定期校验。 第八条 保证网络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UPS 电源系 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 1.31.3 网络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控网络系统是一封闭专用内部网络,严禁和其它网络 (如:国际互联网)相接。 第十条 监控系统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 字、上国际互联网、玩游戏等
9、,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信息中心必须配备指定防火墙设备或通过安全策略进行安全设置, 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 第十二条 监控系统主机必须配备防病毒服务器及指定网络版防病毒系统, 各应用服务器、网络工作站安装相应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实时监测网络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系统升级。 第十四条 监控系统机房要定期用本机硬盘或活动硬盘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 第十五条 机房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 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 1.41.4 故障处理故障处理 第十
10、六条 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及时向山西长治羊头岭公司信息中心汇报, 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 第十七条 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超过 1 小时应向公司主 管部门报告,超过 8 小时应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按照 规定立即采取措施。有故障不报告者,视为系统无故障停止运行。 第十八条 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处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 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 记录。 1.51.5 机构和培训机构和培训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测系统要设置调度室信息中心,同时配备系统操作和 维护人员。系统操作人员应由具备煤矿专业和计算机专
11、业基本知识工程技术人 员担任,并要求相对保持监管系统操作人员的稳定性。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运行技能和通风专业技 术培训,经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控系统技术人员,要配备熟悉计算机和煤矿专业知识的 监测监控员,进行小时值班和维护。 1.61.6 责责 任任 第二十二条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无“四证一标志”或 末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 2、未按规定配足安全监控人员,或安全监控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3、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域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 忽职守的;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认真处理、按
12、规定上报的;重大隐患重 复出现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 4、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联网运行、安全信息末按规定及时上传的; 5、各类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装、移动、甩开不用的或不在计算机内正确标注 位置的; 6、监控系统工作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上 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1.71.7 应急措施应急措施 1、当监测系统井下设备发生故障后监测电工必须在 3 小时内将故障处理正 常。 2、监测系统传感器、分站、断电器、电源箱发生故障后监测员应立即汇报 矿调度室,由调度员汇报值班电工
13、,队长,通风科,值班电工立即下井进行检 查,若发现设备线断导致监测主机无法接收到信息时,监测电工查明原因立即 进行处理,并通知监控中心进行追查处理。 2、监测主机发生故障后立即切换至备机,并自动打开或手动打开上传程序 将实时数据上传至监管部门。 3、发生一路交流电源停电后立即自动或手动切换至二路交流电源,如两路 电源均断电,立即自动或手动打开备用电源,并在 2 小时内将交流电源恢复供 电。 4、主、备监控主机发生故障无法正常监测时,立即通知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在短时间内处理不好的应通知矿调度、通风调度,由通风调度通知当班瓦检员 加强人工监测,并立即联系系统供应厂家进行处理维护。 5、发生网络故
14、障,监测数据无法上传时,立即联系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章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1、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 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 标准)中的规定。 2、设立通风安全监测监控机构,并按规定配备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监控专 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维修及微机值班人员,专门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 控工作。并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监测监控装置的使用、维修、 收发制度。完善各种记录、帐卡、日报和牌板等。 3、每年统一对监测监控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 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4、总工程师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组织通风部门对
15、年度内各类监测监控 装置及各类便携式检测仪等装备数量进行认真核实,并编写核定报告。 5、凡应安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对安全 监控设备种类、数量、位置以及分站、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 线的铺设、控制区域及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的悬挂等做出明确规定。 6、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 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申请单编制监测 装置安装报告 ,经通风、调度、安管、机电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分别送 通风和机电部门。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 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16、,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 监护。 7、监测装置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具体要求在入井前至少经过 48 小时通电 运行、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 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技术指标的调试。投入运行的最初两天内, 要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传感器进行第一次调试和校正。 8、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隔 7 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 的要求进行一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瓦斯超限、瓦电闭锁功能是否正常,发 现异常及时处理,确保瓦斯超限、瓦电闭锁断电功能灵敏可靠。其它传感器也 要按使用说明书
17、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特殊情况下要随时进行 调试、校准。并认真填写记录。重点瓦斯管理区的甲烷传感器每三天调校一次。 9、拆除监测装置时,必须编制拆除报告 ,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拆 除。 10、任何人员不得对监测装置的精度随意调高、降低。 11、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 3 小时以内处理,不得超 过下一个班,否则必须停工处理。凡发现随意解除不用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公 司主管机电副经理、总工程师、安监处要认真组织追查。对直接责任者必须严 肃处理。查不出直接责任者要对监测监控装置所服务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经济处罚。 12、如监测装置与便携式检测仪或光学检测仪的检测数据
18、出现误差时,监 测人员必须及时下井进行调校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装置。 13、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 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14、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 12 个月,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 修、清检、调试、校正。 15、瓦检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 仪。 16、微机值班员、监测技术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 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的书面报告(日报) ,通风科长签字后,报送经理和总工 程师审阅。通风科值班干部必须每班认真审阅中心站运行日志,对出现的问题 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重大问题要
19、及时向矿安全指挥中心、值班矿领导汇 报。 1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 24 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 传感器应符合 AQ6201-2006 规定。 18、机电科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19、机电科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和日常管理,重点负责分站到主站, 主站到中心站的系统管理,负责分站到传感器的安装、调试和维修及监督检查, 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20、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 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 所施工单位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维护,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 和通
20、风科长汇报,矿调度和通风科长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 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 失真,按 “三违”认定的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21、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 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 100-300 元。移设传感器 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 22、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不得造成监测 缆线、传感器等损坏。 23、技术系统生产技术科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 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声光报警器、动
21、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 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 置图,报总工程师批准。 24、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 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通风科联系,并共同处理。 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 必须经通风科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25、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 48 小时联机运转,调试、 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26 、安装、拆除监测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集团公司提交监 测设备
22、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拆除申请单 ,并经集团公司及矿总工程师批 准后,机电科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拆除监测设备。 27、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由当班井下电子电工进行收线或加 线。 28、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并向 通风科汇报。使用单位每班对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及电缆的完好严格按照电气设 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矿调度和通风科长。 29、监测传感器出现故障时(数据超差、通讯失败、传感器保护、误报警 等) ,当班维护人员必须在 4 小时内排除故障,在出现系统故障时必须在 8 小时 内处理完毕。 30、机房必须每天打印瓦斯监测日报表,并送矿各级领导审阅
23、签字。 31、如装置监测与便携式检测仪或光学检测仪的监测出现误差时,监测人 员应及时下井进行调校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或对数据进行调整。 32、每年矿长和总工程师组织制定购置监测装置所需设备、材料、配件的 资金计划,每年核实一次,并编制通风安全监测装置核定报告。 33、监测监控管理必须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日巡检记录; (4)中心站运行日志; (5)矿井安全监控日报; (6)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布系统置图; (7)调校记录; (8)甲烷传感器断电测试、更换记录; (9)瓦斯超限、超限断电、设备故障报警记录; (10)瓦斯超限、超限断电、设备
24、故障报警分析报告会记录。 34、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雷电装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正 常使用。 35、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 开关负荷侧。 36、安全监控设备的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的便于观察的地点。 井下监测系统的主、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完好、 无滴水的巷道中,距底板不小于 300mm。 37、安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校正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 浓度、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等,监测气体的安全检控仪器及设 备用空气样和标准或校准气样进行调试和校准,风速传感器用风速计校对,温 度传感器用温度计校对。
25、每隔 7 天必须由机电科专业人员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 样对传感器进行标校,并做好标校记录。 38、甲烷传感器的吊挂方法:甲烷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板(顶梁)不 得大于 300mm,距巷邦不得小于 200mm,并应设在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 行车的地点。 39、监测组应在以下地点增设甲烷传感器:瓦斯异常点和采煤工作面上 隅角,其位置距巷帮和切顶线不大于 800mm,距顶板不大于 300 mm。长距离 巷道掘进(500m) ,经检测容易积聚瓦斯处。正在施工、抽放钻孔的钻场。 40、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工,每班至少检查 2 次负责地区的安全监测装 置的运行和完好情况,并将监测仪器所显示的瓦斯浓度记
26、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 填写探头对照牌,并向通风科长汇报。 41、安全监测装置必须按要求安装、使用。安装后经运行调试合格方可交 付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仪器仪表。综采工作面瓦斯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后, 方可投入生产。 42、安全监测中心站应有专职人员 24h 值班,业务必须由通风科管理。值 班人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时,必须在 5 分钟内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同时汇报矿 总工程师、通风科长,矿值班领导必须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发现井下大面积瓦 斯超限时,必须立即通知切断超限区域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 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严禁在监测室上网、玩游戏,以免感染病毒,影响系统功能。 43、 井下安
27、设瓦斯传感器处必须设置瓦斯检查对照牌板。 44、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或 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人员。 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 8 小时内对 2 种设备同时调校完毕或更换。 45、瓦检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内监测装置和电缆进行一次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科长并协助处理。 46、严禁擅自停用或移动各种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停用监测装置必须 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严肃追究责任。 47、管理区或的划分: (1) 、安装在采煤工作面运顺、回顺、上隅角、的传感器以及由分站到
28、传 感器之间的监测信号线,由该采区的综采队负责管理。 (2) 、在掘进巷道的传感器以及分站到传感器之间的监测信号线,由该掘 进工作面的生产区队负责管理。 (3) 、由机电科负责主扇风机房的探头及监测设施。 (4) 、安装在机电峒室的传感器及监测信号线由机电科负责管理。 (5) 、安装在上述地点以外的传感器及监测信号线全部由技术系统各监测 科室负责管理。 48、安装在各管理区域内的监测分站,传感器及信号线各单位必须安排专 人管理,实行现场交接班,保证不丢失、不损坏。损坏传感器一台按价值 (2000 元台)的 25 倍罚款,分站按价值(1.5 万元台)的 12 倍罚款, 缆线按丢失的数量多少赔偿。
29、 49、对传感器、分站,每隔 710 天用标准气样校正一次。凡因传感器、 声光箱位置安设不对,罚责任人 20 元。监测信号线悬挂不齐,每处罚责任者 10 元、传感器不及时维护,不定期校正、调式不及时延长信号线和移动传感器, 每次罚包机人员 20 元。 50、井下分站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本区域内监测及断电系统的维护、 调试工作,并做到一班三汇报,少汇报一次罚款 10 元,脱岗一次罚款 50 元。 51、对于各区域安设的监测及断电系统,任何单位未经机电科批准,严禁 随意搬运和拆除,否则,每发现一次,罚使用单位 20003000 元,凡造成监测 系统失爆由动力部门按失爆处罚。 52、井下装置发生故
30、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 装置必须在 8 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入井的安全监测装 置必须先在地面试运行 48 小时,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确无问题方准 下井。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 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53、监测装置的供电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内的监测人员连 接或拆除,因检修电器设备,需要停止运行时,须编制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 师批准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 54、地面机房严格执行来客登记制度,对外来检查、参观学习人员,必须 有本矿领导带领方可入内,并填写来客登记表,未
31、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入内, 每发现一次罚值班人员 20 元。 55、瓦检员认真监测井下各工作地点瓦斯、温度、一氧化碳等参数的变化, 出现异常,及时报告队领导及通风科,重大异常情况要立既报矿工程师,并填 写好记录。 56、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不少于 2 年,对井下事故的 记录,应长期保存。 57、凡发生区队解脱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追查分析的制 度。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矿察看处分。无责任者,对使用的区队处 30005000 元 罚款。对单位的区(队)长或班组长处 300 元罚款。 第三章 矿井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1、矿井每年由总工程师组织按规定对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装备
32、数量核定一 次,并编制核定报告。 2、矿通风管理科(队)应有专人对所有通风仪器仪表实行统一保管。应健全 矿井通风仪器仪表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发放登记制,管理台帐和检修调试记 录。 3、凡到货的仪器仪表应当进行登记。包括仪器名称、规格型号、出厂、到 货、开始使用时间、生产厂以及仪器随带的说明书和图纸等,建立档案,妥善 保管。 4、仪器仪表及说明书的借出要限期收回。 5、仪器仪表如有丢失或损坏的,可依据情节轻重,由通风科对使用者进行 处罚。 6、仪器仪表在存放过程中,应放在通风良好、不受日光直射、不受灰尘污 染地点,并要上架、统一分类,保持干燥,避免受潮。 7、长期不用的仪器仪表,应将里面的电池或
33、溶液等及时取下和放出。以免 电池泄漏腐蚀和溶液沉淀堵塞。对需要充电的仪器仪表应每月进行一次保护性 充电,确保其不过放电。 8、仪器仪表应按规定进行调试、校正。特殊情况下随时进行校准。 9、仪器仪表维修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10、仪器仪表按检定周期检定。过期和检定不合格者一律不得继续使用。 11、各类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在使用中,若发现有异常时,应立即进行检修、 校正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不得带病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仪器仪表。 12、根据需要矿每年年初编制配件计划,报矿总工程师予以落实,确保仪 器有足够的配件。 13、仪器仪表按规定定期进行清洗、加油和保养等工作。 第四章 安全监控
34、设备的设置 4.14.1 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 1、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测系统做出设计, 内容包括: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动力开关和被控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 电缆和电源的敷设、控制区域、各类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停止报警等参 数等,做出明确规定,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 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 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2、安装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 装申请单 ,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 3、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
35、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 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 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 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模拟量传感器应 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 4、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 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 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 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 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等防爆电源, 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断电范围
36、内。 5、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3)掘进工作面内; (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6、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 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 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安全测控管理部门共同 处理。检修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测控仪器停止运行时, 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37、。 4.24.2 采煤工作面瓦斯传感器设置采煤工作面瓦斯传感器设置 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 须按要求设置:在工作面混合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其设置必须按照安全规 程和设计要进行设置。 4.34.3 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 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双巷掘进甲烷传感器必须 按以下要求设置:在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混合回 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 800m 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
38、部增设甲烷传感器。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 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 设置甲烷传感器。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使用 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矿井进 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 烷传感器。 4.44.4 其它传感器的设置其它传感器的设置 1、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 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的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 不得大于 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 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 车;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
39、面回风巷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报警浓度为0.0024%CO;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側 10-15m 处应设置一氧化碳传 感器,报警浓度为 0.0024%CO;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宜设 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 0.0024%CO;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 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 0.0024%CO;风速传感器的设置采区回风巷、总回 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 10m 内无分支 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当风速低于或 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风压传感器;防回火安
40、全装置上宜设置压差传感 器。 ;烟雾传感器的设置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側 10-15m 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2、温度传感器的设置 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 大于 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 200mm,并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 ;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 30; 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 34;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 ;主要 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 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
41、端宜设置风筒传感器;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 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第五章 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制度 1、安装前,使用单位必须在开工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 施提出安装申请单 ,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审签。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 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 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 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 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安装申请单应注明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 量,并附有现场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现场各班次。
42、班组长名单等内容。 2、监测部门接到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后,应及时编制安全监控 设备安装措施报矿长副总工程师审批,并在规定的正常运行日期、安装人和 安装日期等。 3、安全监控设备安装完毕后,监测部门应于使用单位办理安全监控设备移 交手续,安全监控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 4、回采工作面的瓦斯探头要悬挂在回风顺槽离工作面小于 10M 的地方, 瓦斯员必须每班向后移,保证探头至工作面的规定距离,另一个悬挂在回风顺 槽距回风口 1015 米的地方。上隅角由当班瓦斯员负责悬挂瓦斯报警器,开炮 时负责收回。 5、单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距掘进头不大于 5 米的地点 (风简出风口的另 一侧)、距回
43、风口 1015 米的掘进头回风流地段以及与全风压风流混合的地点 (回风巷内)设置三个瓦斯监控探头;双巷掘进工作面与单巷掘进面布置瓦斯探 头类似,探头数量不能少于 5 个。掘进工作面悬挂在掘进头的探头,在开炮时 要由瓦斯员负责,后移至离掘进头 10 米的范围,并用专门的铁板挡住保护好, 放炮结束待炮烟吹散后,要重新拉到掘进规定地点。 6、瓦斯探头要悬挂在距顶板不大于 30C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 20CM 的地 点。 7、放炮时,炮检瓦斯员要对掘进头的瓦斯探头和信号电缆进行保护,以 防打坏探头和信号电缆线,放炮后,炮检瓦斯员要把探头悬挂在离掘进头不大 于 5 米的地点。每次透贯时,炮检瓦斯员必须把
44、受放炮危险的探头拉到安全地 点,以防透贯时打坏探头和电缆。 8、如果瓦斯探头超限发出警报,瓦斯员要立即检查原因,并排放瓦斯使 瓦斯探头进行正常工作,并报调度瓦斯监控值班室说明原因。 9、如果瓦斯探头超限发出警报,经瓦斯员检查发现确实不是瓦斯超限的 原因,瓦斯员要立即找电工进行更换探头,并报调度瓦斯监控值班室说明原因。 10、调度瓦斯监控室发现某地点有超限报警情况,或发现某一个探头数据 传不到电脑上时,要立即打电话到到该工作面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同时还要 通知井下监控维护员,监控维护员接到电话后要立即到指定地点进行检查,排 除故障或更换探头,处理完毕后要向调度瓦斯监控值班室说明原因,以备记录 在
45、案。 11、每班瓦斯员检查瓦斯时,每次都要对各地点的瓦斯探头进行实地检查 对比,如发现瓦斯器和探头数据误差超过允许值时,首先要以数据较大的为依 据进行处理,然后再进一步检查校对。 12、瓦斯探头由矿监控室工作人员每 10 天送县煤炭局仪器中心校检一次, 井下监控维护员要对到期的探头进行及时换,不准使用过期的瓦斯探头。发现 一个探头过期一次罚监控负责人 50 元。探头的日常管理瓦斯员如果发现误差超 过规定值而不上报的,一次款 50 元。不按规定移动探头的一次 50 元。监控人 员在瓦斯超限未按规定进行上报的发现一次罚款 50 元。 13、安全监控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 2 日内,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
46、正安全 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 1 次。甲烷传感器每 7 天必须使 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 1 次,每 7 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甲 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 和逻辑功能检验等。 14、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 12 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 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安全监控 设备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15. 瓦检员在完成正常瓦斯检查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管辖的安全监 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甲烷检测仪器与甲烷传感器对照进行,当两者读
47、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现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区安全措施并将检查 结果报监测值班员或通风调度。瓦检员应将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检查 汇报内容之一,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13、设在现场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由所在生产单位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 保护和使用。生产单位的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 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监测值班员或通风调度汇报,并协助 处理。 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只许生产单位的班组长按规定移动,严 禁擅自停用,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故意破坏、盗窃安全监控设备及其 附属设施者要严肃查处。 14、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零配件材料
48、和维修校正仪表, 以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 第六章 安全监控系统的信息处理管理制度 1、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每班必须有值班员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系统所 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如实填写中心站运行日志 , 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及事故报警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通风科科长。 2、值班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处 理意见的书面报告,并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 ,通风科、总工程师、矿长审阅。 第七章 安全监控设备的验收与报废制度 1、安全监控设备到货后,供应科应及时会同技术、机电系统共同开箱验收, 发现问题应立即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2、安全监控没备的更新
49、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能落后又 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 3、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更新:设备严重老化或超过规 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 超过原价的 80以上,经济不合理的失爆不能修复的;国家或有关部门规 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八章 技术资料 一、技术资料的范围: 技术资料的管理包括:保存、领用、回收、修改、使用、保密、交换、报 废等方面的内容。 1、图面资料 包括监控系统图,断电控制图,安全监控设备布置等。 2、文字资料 包括安全监控系统说明书、设备使用情况清单,各类记录和报表、主要仪 表、仪器的说明书、合格证和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3、电脑文档 包括有必要存电子档的所有图面资料、文字资料、图片资料、视频资料等。 二、技术资料存储方式 1、对按规定要求的资料存放档案室,由专人保管。 2、每月的日报表,月报表统一交到档案室。 3、对检查用的图纸打印出来后连同电子版交到档案室。 4、对监控视频必须保存 1 年以上。确定无用后方可删除,数据库备份等资 料定期刻入光盘交到档案室。 第九章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管理 1、矿长、矿技术负责人、下井跟班干部、班组长、放炮员、爆破工、采掘 区队长、通灭队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