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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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第一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二章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第三章矿井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第四章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第五章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制度第六章安全监控系统的信息处理管理制度第七章安全监控设备的验收与报废制度第八章技术资料第九章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管理第十章维修制度第十一章报警仪管理规定第十二章监测瓦斯传感器管理规定第十三章日报表审签的管理规定第十四章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值班员管理制度第十五章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第十六章安全仪器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七章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第十八章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 维修、保养制度第十九章监控

2、系统定期审查制度第二十章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第二十一章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第二十二章仪器仪表维修管理制度第二十三章便携式仪器管理制度第二十四章KJ70N安全监测系统操作规程第篇人贝XE位系统第二十五章人员定位系统井下人员紧急撤离预案第二十六章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岗位责任制第二十七章人员定位系统监控员岗位责任制第二十八章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监控员操作规程第二十九章人员定位系统维修工操作规程第三十章人员定位系统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第三十一章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第三十二章人员定位监测系统交接班制度第三十三章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调度值班制度第三十四章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处理制度第三十五章人员识别卡

3、领取管理制度第三十六章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责任追究制第三十七章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管理制度第三篇通讯联络系统第三十八章通信系统故障抢修应急预案第三十九章通信联络系统操作人员岗位职责第四十章通信联络系统维修工操作规程第四十一章通信联络系统设备及设施管理制度第四十二章通信系统设备设施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第四十三章通信联络系统值班制度第四十四章通信联络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第四十五章通信联络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第四十六章通信联络系统故障报告制度第四十七章通信系统报警、求救通信信息上报制度第四十八章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第四十九章通信联络系统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五十章通信联络系统人员培训制度第四篇紧急避险系统篇第五十一章正

4、确认知紧急避险系统第五十二章避难胴室第五十三章维护与管理第五十四章培训与应急演练第五篇压风自救系统第五十五章压风自救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制度第五十六章压风自救系统事故应急预案第五十七章自救系统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十八章压风自救设施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制度第五十九章压风自救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第六十章压风自救系统使用培训制度第六十一章压风自救系统管路工操作规程第六十二章压风自救装置安全操作规程第六十三章压风自救系统故障报告制度第六十四章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第六十五章压风自救系统故障处理期间安全措施第六十六章空压机房要管理制度第六十七章空压机司机岗位责任制第六十八章空压机司机交接班制度第六十九章空压机房包机

5、制度第七十章空压机房设备巡回检查制度第七十一章空压机房要害场所防火制度第七十二章螺杆式空压机操作规程第七十三章压风自救系统建设标准第七十四章压风自救系统应急演练制度第六篇供水施救系统第七十五章供水施救应急演练制度第七十六章供水施救系统事故应急预案第七十七章供水施救系统主要管理操作维护人员组织机构第七十八章供水施救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第七十九章供水施救维修工操作规程第八十章供水施救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第八十一章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第八十二章供水施救值轮流班制度第八十三章供水施救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第八十四章供水施救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第八十五章供水施救系统故障报告制度第八十六章供水施救

6、系统管网异常上报制度第八十七章供水施救系统故障期间安全措施第八十八章供水施救系统应急措施第一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第一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1.1 总 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控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长治北峙峪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第三条安全监控网络系统实行“统一规划联网,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机电系统机电科负责统一管理,必须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保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输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1.2 网络设备及运行管理第四条安全监控网络系统是用于对全矿瓦斯、

7、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温度、风速、设备开停等参数监测的多级监管的专用设备,必须保证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条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设置专职机构及监测监控技术人员及专门队伍。第六条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第七条各类井下传感器、探头等检查、调校的责任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第八条 保证网络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UPS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1.3 网络安全管理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网络系统是一封闭专用内部网络,严禁和其它网络(如:国际互联网)相接

8、。第十条监控系统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国际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必须严肃处理。第十一条信息中心必须配备指定防火墙设备或通过安全策略进行安全设置,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第十二条监控系统主机必须配备防病毒服务器及指定网络版防病毒系统,各应用服务器、网络工作站安装相应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第十三条实时监测网络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系统升级。第十四条监控系统机房要定期用本机硬盘或活动硬盘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第十五条机房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用户按照各自的

9、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1.4故障处理第十六条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及时向山西长治羊头岭公司信息中心汇报,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第十七条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超 过 1 小时应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超过8 小时应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规定立即采取措施。有故障不报告者,视为系统无故障停止运行。第十八条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处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1.5 机构和培训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系统要设置调度室信息中心,同时配备系统操作和维护人员。系统操作人员应由具备煤矿专业和计算机

10、专业基本知识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要求相对保持监管系统操作人员的稳定性。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运行技能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一条安全监控系统技术人员,要配备熟悉计算机和煤矿专业知识的监测监控员,进行2 4 小时值班和维护。1.6责 任第二十二条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无“四证一标志”或末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2、未按规定配足安全监控人员,或安全监控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3、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域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认真处理、按规定上报的;重大隐患重复出现未

11、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4、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联网运行、安全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传的;5、各类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装、移动、甩开不用的或不在计算机内正确标注位置的;6、监控系统工作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上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1.7应急措施1,当监测系统井下设备发生故障后监测电工必须在3小时内将故障处理正常。2、监测系统传感器、分站、断电器、电源箱发生故障后监测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室,由调度员汇报值班电工,队长,通风科,值班电工立即下井进行检查,若发现设备线断导致监测主机无法接

12、收到信息时,监测电工查明原因立即进行处理,并通知监控中心进行追查处理。2、监测主机发生故障后立即切换至备机,并自动打开或手动打开上传程序将实时数据上传至监管部门。3、发生一路交流电源停电后立即自动或手动切换至二路交流电源,如两路电源均断电,立即自动或手动打开备用电源,并 在2小时内将交流电源恢复供电。4、主、备监控主机发生故障无法正常监测时,立即通知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在短时间内处理不好的应通知矿调度、通风调度,由通风调度通知当班瓦检员加强人工监测,并立即联系系统供应厂家进行处理维护。5、发生网络故障,监测数据无法上传时,立即联系技术人员进行处理。第二章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1、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

13、必须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 Q 1 0 2 9标准)中的规定。2、设立通风安全监测监控机构,并按规定配备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监控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维修及微机值班人员,专门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工作。并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监测监控装置的使用、维修、收发制度。完善各种记录、帐卡、日报和牌板等。3、每年统一对监测监控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4、总工程师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组织通风部门对年度内各类监测监控装置及各类便携式检测仪等装备数量进行认真核实,并编写核定报告。5、凡应安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掘

14、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对安全监控设备种类、数量、位置以及分站、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控制区域及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的悬挂等做出明确规定。6、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 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申请单编 制 监测装置安装报告,经通风、调度、安管、机电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7、监测装置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具体要求在入井前至少经过4 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

15、合规定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技术指标的调试。投入运行的最初两天内,要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传感器进行第一次调试和校正。8、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一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瓦斯超限、瓦电闭锁功能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确保瓦斯超限、瓦电闭锁断电功能灵敏可靠。其它传感器也要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特殊情况下要随时进行调试、校准。并认真填写记录。重点瓦斯管理区的甲烷传感器每三天调校一次。9、拆除监测装置时,必须编制 拆

16、除报告,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拆除。1 0、任何人员不得对监测装置的精度随意调高、降低。1 1、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3小时以内处理,不得超过下一个班,否则必须停工处理。凡发现随意解除不用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公司主管机电副经理、总工程师、安监处要认真组织追查。对直接责任者必须严肃处理。查不出直接责任者要对监测监控装置所服务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1 2、如监测装置与便携式检测仪或光学检测仪的检测数据出现误差时,监测人员必须及时下井进行调校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装置。1 3、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 度 降 到 规程规定以下,方可

17、人工复电。1 4、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1 2个月,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检、调试、校正。1 5、瓦检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1 6、微机值班员、监测技术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的书面报告(日报),通风科长签字后,报送经理和总工程师审阅。通风科值班干部必须每班认真审阅中心站运行日志,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矿安全指挥中心、值班矿领导汇报。1 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 4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 Q 6 2 0 1-2 0 0 6规定。1 8、机电科负责安

18、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1 9、机电科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和日常管理,重点负责分站到主站,主站到中心站的系统管理,负责分站到传感器的安装、调试和维修及监督检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2 0、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维护,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和通风科长汇报,矿调度和通风科长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三违”认定的有关条款严肃处理。21、使用单位必

19、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3 00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22、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不得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23、技术系统生产技术科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声光报警器、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总工程师批准。24、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

20、时,必须与通风科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通风科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25、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4 8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2 6、安装、拆除监测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集团公司提交 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 监测设备拆除申请单,并经集团公司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机电科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拆除监测设备。27、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由当班井下电子电工进行收线或加线。28、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

21、录,并向通风科汇报。使用单位每班对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及电缆的完好严格按照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矿调度和通风科长。29、监测传感器出现故障时(数据超差、通讯失败、传感器保护、误报警等),当班维护人员必须在4小时内排除故障,在出现系统故障时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3 0、机房必须每天打印瓦斯监测日报表,并送矿各级领导审阅签字。3 1、如装置监测与便携式检测仪或光学检测仪的监测出现误差时,监测人员应及时下井进行调校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或对数据进行调整。3 2、每年矿长和总工程师组织制定购置监测装置所需设备、材料、配件的资金计划,每年核实一次,并编制通风安全监测装置核定报告。

22、3 3、监测监控管理必须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1)设备仪表台帐;(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日巡检记录;(4)中心站运行日志;(5)矿井安全监控日报;(6)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布系统置图;(7)调校记录;(8)甲烷传感器断电测试、更换记录;(9)瓦斯超限、超限断电、设备故障报警记录;(1 0)瓦斯超限、超限断电、设备故障报警分析报告会记录。3 4、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雷电装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使用。3 5、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负荷侧。3 6、安全监控设备的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的便于观察的地点。井下监测系统的主、分站,应设置在

23、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完好、无滴水的巷道中,距底板不小于3 0 0 m m。3 7、安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校正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浓度、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等,监测气体的安全检控仪器及设备用空气样和标准或校准气样进行调试和校准,风速传感器用风速计校对,温度传感器用温度计校对。每隔7 天必须由机电科专业人员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传感器进行标校,并做好标校记录。3 8、甲烷传感器的吊挂方法:甲烷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 0 0 m m,距巷邦不得小于2 0 0 m m,并应设在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的地点。3 9、监测组应在以下地点增设甲

24、烷传感器:瓦斯异常点和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其位置距巷帮和切顶线不大于8 0 0 m m,距顶板不大于3 0 0 m m。长距离巷道掘 进0 5 0 0 m),经检测容易积聚瓦斯处。正在施工、抽放钻孔的钻场。4 0、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工,每班至少检查2次负责地区的安全监测装置的运行和完好情况,并将监测仪器所显示的瓦斯浓度记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填写探头对照牌,并向通风科长汇报。4 1、安全监测装置必须按要求安装、使用。安装后经运行调试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仪器仪表。综采工作面瓦斯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后,方可投入生产。4 2、安全监测中心站应有专职人员2 4 h值班,业务必须由通风科管理。值

25、班人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时,必须在5分钟内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同时汇报矿总工程师、通风科长,矿值班领导必须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发现井下大面积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通知切断超限区域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严禁在监测室上网、玩游戏,以免感染病毒,影响系统功能。4 3、井下安设瓦斯传感器处必须设置瓦斯检查对照牌板。4 4、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人员。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同时调校完毕或更换。4 5、瓦检员、采掘

26、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内监测装置和电缆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科长并协助处理。4 6、严禁擅自停用或移动各种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停用监测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严肃追究责任。4 7、管理区或的划分:(1)、安装在采煤工作面运顺、回顺、上隅角、的传感器以及由分站到传感器之间的监测信号线,由该采区的综采队负责管理。(2)、在掘进巷道的传感器以及分站到传感器之间的监测信号线,由该掘进工作面的生产区队负责管理。(3)、由机电科负责主扇风机房的探头及监测设施。(4)、安装在机电帽室的传感器及监测信号线由机电科负责管理。(5)、安装在上述地点以外的传感器及监测信号线全部由技术系统各监测科

27、室负责管理。4 8、安装在各管理区域内的监测分站,传感器及信号线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实行现场交接班,保证不丢失、不损坏。损坏传感器一台按价值(20 0 0元/台)的25倍罚款,分站按价值(1.5万 元/台)的1 2倍罚款,缆线按丢失的数量多少赔偿。4 9、对传感器、分站,每隔7 1 0天用标准气样校正一次。凡因传感器、声光箱位置安设不对,罚责任人20元。监测信号线悬挂不齐,每处罚责任者1 0元、传感器不及时维护,不定期校正、调式不及时延长信号线和移动传感器,每次罚包机人员20元。5 0、井下分站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本区域内监测及断电系统的维护、调试工作,并做到一班三汇报,少汇报一次罚款1

28、 0元,脱岗一次罚款5 0元。5 1、对于各区域安设的监测及断电系统,任何单位未经机电科批准,严禁随意搬运和拆除,否则,每发现一次,罚使用单位20 0 0 3 0 0 0元,凡造成监测系统失爆由动力部门按失爆处罚。5 2、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入井的安全监测装置必须先在地面试运行4 8小时,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确无问题方准下井。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5 3、监测装置的供电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内的监测人

29、员连接或拆除,因检修电器设备,需要停止运行时,须编制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5 4、地面机房严格执行来客登记制度,对外来检查、参观学习人员,必须有本矿领导带领方可入内,并填写来客登记表,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入内,每发现一次罚值班人员2 0元。55、瓦检员认真监测井下各工作地点瓦斯、温度、一氧化碳等参数的变化,出现异常,及时报告队领导及通风科,重大异常情况要立既报矿工程师,并填写好记录。56、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不少于2 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57、凡发生区队解脱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追查分析的制度。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矿察看处分。

30、无责任者,对使用的区队处30005000元罚款。对单位的区(队)长或班组长处300元罚款。第三章矿井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1、矿井每年由总工程师组织按规定对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装备数量核定一次,并编制核定报告。2、矿通风管理科(队)应有专人对所有通风仪器仪表实行统一保管。应健全矿井通风仪器仪表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发放登记制,管理台帐和检修调试记录。3、凡到货的仪器仪表应当进行登记。包括仪器名称、规格型号、出厂、到货、开始使用时间、生产厂以及仪器随带的说明书和图纸等,建立档案,妥善保管。4、仪器仪表及说明书的借出要限期收回。5、仪器仪表如有丢失或损坏的,可依据情节轻重,由通风科对使用者进行处罚。

31、6、仪器仪表在存放过程中,应放在通风良好、不受日光直射、不受灰尘污染地点,并要上架、统一分类,保持干燥,避免受潮。7、长期不用的仪器仪表,应将里面的电池或溶液等及时取下和放出。以免电池泄漏腐蚀和溶液沉淀堵塞。对需要充电的仪器仪表应每月进行一次保护性充电,确保其不过放电。8、仪器仪表应按规定进行调试、校正。特殊情况下随时进行校准。9、仪器仪表维修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独立工作。1 0、仪器仪表按检定周期检定。过期和检定不合格者一律不得继续使用。1 1、各类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在使用中,若发现有异常时,应立即进行检修、校正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不得带病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仪器仪表。1 2、根据需

32、要矿每年年初编制配件计划,报矿总工程师予以落实,确保仪器有足够的配件。1 3、仪器仪表按规定定期进行清洗、加油和保养等工作。第四章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4.1 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1、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测系统做出设计,内容包括: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动力开关和被控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的敷设、控制区域、各类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停止报警等参数等,做出明确规定,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2、安装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

33、安全技术措施提出 安装申请单,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3、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4、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碉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

34、巷道中;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等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断电范围内。5、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3)掘进工作面内;(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6、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安全测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测控仪器停止运行时,须经矿主要

35、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4.2采煤工作面瓦斯传感器设置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要求设置:在工作面混合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其设置必须按照安全规程和设计要进行设置。4.3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双巷掘进甲烷传感器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在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8 0 0 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掘进机必须设置

36、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碉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4.4其它传感器的设置1、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的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 顶 板(顶梁)不得大于3 0 0 m m,距巷壁不得小于2 0 0 m 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2 0.0 0 2

37、 4沈0;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则1 0 T 5 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 0 2 4%C 0;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 0 24沈0;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 0 24沈0;风速传感器的设置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 0 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当风速低于或超过 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主要通风机的风碉应设置风压传感器;防回火安全装置上宜设置压差传感器。;烟雾传感器的设置;带式输送机

38、滚筒下风但(I 1 0 T 5 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2、温度传感器的设置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 顶 板(顶梁)不得大于30 0 m m,距巷壁不得小于20 0 n l m,并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3(T C;机电碉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 C;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传感器;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

39、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第五章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制度1、安装前,使用单位必须在开工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提 出 安装申请单,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审签。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安装申请单应注明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并附有现场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现场各班次。班组长名单等内容。2、监测部门接到 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后,应 及时

40、编制 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措施报矿长副总工程师审批,并在规定的正常运行日期、安装人和安装日期等。3、安全监控设备安装完毕后,监测部门应于使用单位办理安全监控设备移交手续,安全监控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4、回采工作面的瓦斯探头要悬挂在回风顺槽离工作面小于1 0 M的地方,瓦斯员必须每班向后移,保证探头至工作面的规定距离,另一个悬挂在回风顺槽距回风口 1 0 1 5米的地方。上隅角由当班瓦斯员负责悬挂瓦斯报警器,开炮时负责收回。5、单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距掘进头不大于5米 的 地 点(风简出风口的另一侧)、距回风口 1 0 1 5米的掘进头回风流地段以及与全风压风流混合的地点(回风巷内)设置

41、三个瓦斯监控探头;双巷掘进工作面与单巷掘进面布置瓦斯探头类似,探头数量不能少于5个。掘进工作面悬挂在掘进头的探头,在开炮时要由瓦斯员负责,后移至离掘进头1 0米的范围,并用专门的铁板挡住保护好,放炮结束待炮烟吹散后,要重新拉到掘进规定地点。6、瓦斯探头要悬挂在距顶板不大于3 0 C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 0 CM的地点。7、放炮时,炮检瓦斯员要对掘进头的瓦斯探头和信号电缆进行保护,以防打坏探头和信号电缆线,放炮后,炮检瓦斯员要把探头悬挂在离掘进头不大于5米的地点。每次透贯时,炮检瓦斯员必须把受放炮危险的探头拉到安全地点,以防透贯时打坏探头和电缆。8、如果瓦斯探头超限发出警报,瓦斯员要立即检查原因

42、,并排放瓦斯使瓦斯探头进行正常工作,并报调度瓦斯监控值班室说明原因。9、如果瓦斯探头超限发出警报,经瓦斯员检查发现确实不是瓦斯超限的原因,瓦斯员要立即找电工进行更换探头,并报调度瓦斯监控值班室说明原因。10、调度瓦斯监控室发现某地点有超限报警情况,或发现某一个探头数据传不到电脑上时,要立即打电话到到该工作面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同时还要通知井下监控维护员,监控维护员接到电话后要立即到指定地点进行检查,排除故障或更换探头,处理完毕后要向调度瓦斯监控值班室说明原因,以备记录在案。11、每班瓦斯员检查瓦斯时,每次都要对各地点的瓦斯探头进行实地检查对比,如发现瓦斯器和探头数据误差超过允许值时,首先要以数

43、据较大的为依据进行处理,然后再进一步检查校对。12、瓦斯探头由矿监控室工作人员每10天送县煤炭局仪器中心校检一次,井下监控维护员要对到期的探头进行及时换,不准使用过期的瓦斯探头。发现一个探头过期一次罚监控负责人50元。探头的日常管理瓦斯员如果发现误差超过规定值而不上报的,一次款5 0 元。不按规定移动探头的一次50元。监控人员在瓦斯超限未按规定进行上报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13、安全监控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2 日内,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 次。甲烷传感器每7 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 次,每 7 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甲烷传感器的

44、调校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14、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12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1 5.瓦检员在完成正常瓦斯检查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管辖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甲烷检测仪器与甲烷传感器对照进行,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现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区安全措施并将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或通风调度。瓦检员应将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检查汇报内容之一,认真填写检查记录。13、设在现场的安全监控

45、设备及电缆由所在生产单位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护和使用。生产单位的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监测值班员或通风调度汇报,并协助处理。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只许生产单位的班组长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故意破坏、盗窃安全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要严肃查处。14、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仪表,以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第六章安全监控系统的信息处理管理制度1、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每班必须有值班员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系统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如实填写 中心站运行

46、日志,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及事故报警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通风科科长。2、值班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的书面报告,并 打 印 安全监控日报表,通风科、总工程师、矿长审阅。第七章安全监控设备的验收与报废制度1、安全监控设备到货后,供应科应及时会同技术、机电系统共同开箱验收,发现问题应立即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2、安全监控没备的更新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3、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更新:设备严重老化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的8 0%以上,经济不合理的

47、失爆不能修复的;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第八章技术资料一、技术资料的范围:技术资料的管理包括:保存、领用、回收、修改、使用、保密、交换、报废等方面的内容。1、图面资料包括监控系统图,断电控制图,安全监控设备布置等。2、文字资料包括安全监控系统说明书、设备使用情况清单,各类记录和报表、主要仪表、仪器的说明书、合格证和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3、电脑文档包括有必要存电子档的所有图面资料、文字资料、图片资料、视频资料等。二、技术资料存储方式1、对按规定要求的资料存放档案室,由专人保管。2、每月的日报表,月报表统一交到档案室。3、对检查用的图纸打印出来后连同电子版交到档案室。4、对监控视频必须保存

48、1年以上。确定无用后方可删除,数据库备份等资料定期刻入光盘交到档案室。第九章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管理1、矿长、矿技术负责人、下井跟班干部、班组长、放炮员、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灭队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对按规定不携带者严肃处理。2、各矿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充电、收发及维修;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发放室和维修室。必须设专人统一编号,集中管理。3、维修人员应每班清理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零点和

49、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至少调校一次。做好调校记录,负责对仪器检查维护和登记造册。4、便携式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帐卡和记录:设备、仪表台帐;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管理牌板;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调校记录;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发放记录;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检修记录。5、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要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要爱护、保养好仪器,保持表面清洁,避免受到较大振动或碰撞,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6、矿总工程师、通风工程师(技术员)负责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收发、配带、使用、调校和管理工作。7、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必须集中在矿灯房管理

50、,统一收发。仪器要上架,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环境中。8、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并做好仪器收发登记记录。9、收发人员收发丢失、携带者丢失或造成损坏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要按价赔偿损失。第十章维修制度1、仪器使用前必须先检查仪器零点是否准确。否则应重新调试,标准后方可发出。2、仪器使用时必须开机预热,15分钟后方可读数。3、仪器携带、悬挂使用时不得猛烈摔打、碰撞和挤压,应避开淋水。4、仪器、仪表的保管由专人负责,并建立仪器、仪表台帐。5、做好仪器、仪表的到货验收工作。6、严禁在井下拆卸或维修仪器,严禁随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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