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船舶挂靠相关的法律问题 .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船舶挂靠相关的法律问题 .pdf(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船舶挂靠的法律问题船舶挂靠是指公民、合伙或法人购买船舶后,出于营运资质、税费缴纳、 交易信用等方面的考虑,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于有相关水上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名下,向其缴纳管理费并以该水上运输企业的名义独立经营运输活动的一种经营方式。挂靠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往往通过签订船舶挂靠管理协议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通常为:被挂靠人同意将挂靠人实际所有的船舶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注册登记, 并由被挂靠人办理与经营有关的手续,挂靠人向被挂靠人缴纳管理费;挂靠期间,被挂靠人不直接参与船舶营运,船舶由挂靠人实际掌握和经营并支付相关费用,并由挂靠人自行承担船舶营运过程中发生的经济、 法律责任, 被挂靠人对于挂靠
2、船舶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船舶挂靠分为纯船舶挂靠企业和半船舶挂靠企业,但从内部关系看,挂靠船舶的收益不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企业的效益如何与挂靠船舶无关, 挂靠船舶的盈亏也与企业没有任何关系。企业只负责提供航运资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处理相关问题,挂靠人只需按协议缴纳管理费。这种经营模式与名义借贷的内涵相吻合,名义借贷的有关规定应该可以适用于船舶挂靠经营。但我国法律并没有 “名义借贷” 的概念,这使船舶挂靠的法律性质界定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司法实践中, 与中国国际船舶交易网 http:/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3、-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7 页 - - - - - - - - - 船舶挂靠经营有关的合同纠纷主要出现在运输领域和保险领域,本文主要对运输领域的纠纷产生的合同责任进行探讨。船舶挂靠经营涉及的运输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一方体现为作为承运人的被挂靠人, 另一方是作为托运人的第三人。由于挂靠船舶从事货物运输的航线不同,涉及的违约责任也不同。我国海商法第2条第 2 款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因此, 如果挂靠船舶从事的是国际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那么该运输合同优先适用海商法;如果挂靠船舶从事的是国内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
4、那么相关权利义务应以合同法及国内水路运输规则作为判断依据。无论适用哪部法律, 在处理船舶挂靠经营中的运输合同纠纷时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是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何者应被识别为承运人?船舶挂靠经营的重要特征是,挂靠人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水路运输的, 即使被挂靠人从未与托运人有直接接触,由于挂靠人取得了被挂靠人名称的使用权,水路运输合同上所体现的当事方必然是别挂靠人。 如此一来, 如果挂靠人在接受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后未能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 被挂靠人无法主张其并非挂靠船舶的所有人和经营人。 除存在可免责的事由外,被挂靠人应对未履行运输合同义务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中国国际船舶交易网 http:/名师资料总结
5、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7 页 - - - - - - - - - 论船舶挂靠企业的民事责任内容提要 : 船舶挂靠企业在当前的航运市场中很普遍,引发了很多的问题。而我国法律对企业挂靠问题的规定又不多。立法上的缺陷直接增加了实践中对相应问题处理的难度。对此,笔者拟就船舶挂靠企业的民事责任发表见解。一、船舶挂靠企业的概念理论界对船舶挂靠企业的定义不尽相同。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船舶挂靠企业,“主要是指个人企业, 合伙企业等具有私营性质的经济实体,挂靠到集体或全民性质
6、的单位或主管部门, 以转换所有制性质, 求得经济利益上的好处。 ” 另一些学者认为, 船舶挂靠企业是 “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等私营企业为了享受国营企业在税收、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与一些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协议(或口头协议),由企业、事业单位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全民或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而成立的企业。还有学者认为“所谓船舶挂靠企业就是挂靠户与被挂靠户通过订立挂靠协议的方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挂靠户按时向被挂靠户交纳一定的管理费来取得以被挂靠户名义对外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的经济组织形式。”笔者认为,上述学者对船舶挂靠企业含义的界定虽有合理
7、之处,但或将挂靠方局限在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 忽视了任何性质的企业都有挂靠的可能。或将挂靠关系的成立以被挂靠方从挂靠方取得一定经济利益为前提,忽视了出于亲友之间的关系而允许的挂靠。因为笔者认为, 较为全面的含义应为挂靠方与被挂靠方通过订立挂靠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挂靠关系成立后, 挂靠方向被挂靠方交纳管理费并取得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而形成的组织形态。二、船舶挂靠行为的成因(一)船舶挂靠现象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由于公有企业中国国际船舶交易网 http:/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8、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7 页 - - - - - - - - - 享有特权,私有企业受到歧视, 这使一部分船舶私有企业不得不寻找一块“全民”或“集体”的护身符,于是挂靠企业应运而生。“因此,如果能够从理论上,观念上充分论证产权社会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进而用法律手段促进产权社会化,我们相信,企业寻找“婆婆”挂靠的现象必将逐渐消灭。”(二)由于交通部下发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要求所有除经营内河普通货船外的个体运输船舶经营户(含已挂靠在航运企业经营的个体运输船舶经营户)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实现企业化经营。交通部交水发2
9、00691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通知严禁船舶运输经营人出让其经营资格, 接受船舶挂靠。 无经营资格的船舶所有人应按照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 2001360 号)确定的企业化经营方式, 将其船舶的经营管理及安全责任纳入相应企业。这些通知也造成航运实践中,很多私人的船东,通过与相关的船舶运营企业签订协议,约定每年向这些船舶运营企业交纳管理费,船舶的经营管理及安全责任纳入相应企业,对外以该企业名称经营。 笔者认为,其实这种经营方式究其实质就是挂靠,因为这些挂靠船舶的所有权并不属于船舶运营企业,而且企业对挂靠船舶的经营及安全责任管理是非常松懈的。
10、实践中,就是挂靠船舶每年向这些船舶运营企业交纳管理费,船舶运营企业协助挂靠船舶年检而已。三、挂靠企业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理论”近代工业革命以后, 由于产业的迅速发展, 导致各种各样的危险在社会上纷纷登场,这些具有危险性的物或活动, 一方面因其存在对于社会有着重要的有益性,但另一方面, 它又不可避免地致社会于损害,对于这些危险又唯有危险物的支配者和危险活动的经营者可得预防和减少,从而对于这些危险物或危险活动所产生的侵害当然就应当由危险物的支配者和危险活动的经营者负其责任,此即所谓危险责任。所谓报偿责任,乃是从罗马法“获得利益的人负担危险”这一法谚发展而来,各人虽可依自己之意志追
11、求自身利益,但如果因此害及于他人的利益时,则作为利益追求的费用,应负担其损失,让追求利益之人同时负担其损失,中国国际船舶交易网 http:/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7 页 - - - - - - - - - 这本身也符合经济理性原理。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挂靠企业的责任主体,具体操作就是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事实上支配管领船舶之运行的地位,而所谓运行利益, 一般认为是指因运行而产生的利益
12、, 换言之,某人是否是责任主体, 要从其是否对该船舶的运行事实上居于支配管领的地位是否从该该船舶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方面加以判明,进一步说,是否是责任主体, 依与船舶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四、挂靠企业对外民事责任之承担(一)被挂靠方的民事责任挂靠企业对外民事责任承担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挂靠方对外发生债务,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对外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在实践中,纠纷主要由这种情况引发,本文拟就此着重进行论述。 另一种是被挂靠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对外民事责任的承担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 挂靠方一般无需对外与被挂靠方共同承担责任, 实践中对此的争议也很少, 在此不再赘
13、述。 在挂靠方对外发生债务纠纷时,毋庸置疑, 挂靠方将以其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问题的焦点在于被挂靠方在此种情况下是否也应承担民事责任?若承担,应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如何承担 ?理论界对此问题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除隐瞒挂靠人经济性质外,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债务一般不承担责任。” ,这种观点占少数, 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采用这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 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理由是虽然被挂靠人对挂靠人收取了管理费,但这些管理费不多, 如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则权利义务不对等,何况在“开办型”挂靠中,被挂靠方仅以收取少量管理费, 甚至有些被挂靠方仅出于亲友关系与挂靠方签订挂靠协
14、议,如果让它与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有失公允。因此承担补充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挂靠方应与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在挂靠经营活动中,挂靠方之所中国国际船舶交易网 http:/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7 页 - - - - - - - - - 以要取得挂靠关系在于其没有从事某种经营的行为能力,或者虽有此种能力, 但自己实力较弱, 很难赢利。 而通过挂靠于实力较强的企业,挂靠方取得了被挂靠方的商业信誉, 对外披上了被挂靠方的伪装。在第三人与其进行交
15、易时, 往往以对被挂靠方的信任而与其进行。 在大多数的纠纷中, 是二者的共同行为导致第三人的损失。所以被挂靠方难以逃脱与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第二、三种观点更具说服力,“法所促成实现的 分配正义 并非对一切人都是公正的。 ”! 对被挂靠方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在立法上有一个价值取向问题。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正处于初始阶段, 大量不规范行为有待整顿。 市场活动的快速发展又使经营活动越来越处于隐蔽状态, 在现阶段, 由于我国的挂靠行为的大量存在,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承认挂靠以某种形式存在的,考虑到现阶段的国情以及被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不多, 法院判案应适用第二种观点。 但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16、到一定程度时法院就应适用第三种观点。因为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逐渐完善,信用关系会逐渐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常被称为债法的最高指导准则或被称为“帝王条款”;它也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的立法者意志。 ” 它要求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而挂靠行为是在不符合法律精神的情况下借用它人名义进行经营,或者虽可独立经营, 但为了经营的繁荣而借用它人名义经营。对于被挂靠方来说, 明知挂靠方行为动机之不轨,为获得某种“利益”(物质上或精神上的 )而允许它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 使第三人
17、陷入错误的思考状态中,由此造成的债务, 理应由二者共同承担,以保护善意第三人,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二)应注意的问题(1)在被挂靠方不出资,仅以主管部门出现的情况下,应当先以挂靠方的资产承担清偿责任。 在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时, 才由被挂靠方对未偿还部分负清偿责任。 被挂靠方在原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清偿责任。中国国际船舶交易网 http:/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7 页 - - - - - - -
18、- - (2)在挂靠方利用被挂靠方公章、合同书及银行账号等,以被挂靠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挂靠方履行债务, 也可以要求被挂靠方履行债务。(3)在第三人明知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从事经营,仍应以前两条的确定的规则来确定被挂靠方的法律责任。(二)如何确定民事诉讼的地位与船舶挂靠企业赔偿责任相关的问题就是,在诉讼中挂靠方与被挂靠方诉讼地位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5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在诉讼过程中, 该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笔者认为此规定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在诉讼中,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应为共同诉讼人。 法院一旦查清挂靠关系存在后, 如果二者中有一方没有成为诉讼当事人,应追加该人为共同诉讼人。中国国际船舶交易网 http:/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7 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