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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材200836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二八年五月三十日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以下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管理,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
2、指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能耗计量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及城镇集中供热系统与计量设施的节能改造。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提出各类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路线、投资标准;组织、审核、汇总年度申请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监督预算
3、资金的使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使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核,组织实施,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负责组织既有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组织、审核和汇总年度申请市财政补助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负责对使用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农
4、民既有住宅节能改造项目的整体审核,并配合市建委做好农民既有住宅节能改造项目的组织和资金拨付协调工作.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对应办理规划许可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负责有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标准及技术措施的制定,对设计阶段的执行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对设计阶段节能改造影响原建筑结构安全、外围护等使用功能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按有关规定审核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根据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市教育、卫生、体育、旅游、文化、商务等系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与市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预算
5、编制、组织和实施,负责本行业与市财政无缴拨款关系的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宣传、指导、服务和汇总,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其他委、办、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区县政府负责依据本市既有建筑改造实施方案分解的任务,向市建委和市市政管委上报年度本区县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明细,组织实施;对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负责改造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监督;并汇总年度已经完成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报市建委.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市级职责分工原则,负责本区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和资金落实。第四条 使用
6、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的房屋改造、修缮项目,应同时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第二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第五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担。(一)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预算单位,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分别由市、区财政负担;(二)有产权的非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自行解决。(三)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须符合各专项基金的使用规定,并按各专项基金的管理程序申报。第六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内容及预算编制的上限标准(一)不带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安装楼栋热表、散热器恒温阀和进行平衡调节,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元;更换外门窗每平方米建
7、筑投资100元;墙体和屋面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0元。(二)大型公共建筑和带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安装楼栋热表、散热器恒温阀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元;中央空调系统低成本节能改造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元。(三)混凝土大板结构住宅:墙体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80元;门窗改装每平方米建筑投资90元;屋面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30元;单元门改造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安装楼宇热表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进行室内采暖系统平衡调节和安装温控阀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元。(四)砖混结构住宅:更换外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90元;加装楼栋热表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更换单元门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进行室内采暖系
8、统平衡调节和安装温控阀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元。(五)老城区四合院和平房:墙体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80元;更换外门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50元。(六)农民自建住宅:农民自建住宅的节能改造项目和投资标准,按照市建委和市农委联合下发的关于2008年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执行。(七)热源与供热系统:包括采用气候补偿、自动控制、烟气热回收、水力平衡等节能技术和安装热计量表和温控装置,改造的项目与投资标准按市市政管委和市财政局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第七条 既有建筑改造资金的来源及申报(一)城镇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关
9、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规定,由各区县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向市建委申报改造项目明细,市建委汇总并测算各项目奖励资金量后送市财政局,申请中央财政拨付的既有建筑改造奖励资金。(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监管平台、能耗分项计量和远传设施安装、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对各区县、各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行考核,并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各区县、各系统。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第十二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申报:(一)市属各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根据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的附件各区县、系统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目
10、标和年度计划,在2008年6月30日前,将2007年前已经完成和2008年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填写北京市()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项目清单),上报市建委。2008年6月30日前,将2010年底前应完成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清单和2009年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清单上报市建委.2009年6月30日前,将2010年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清单上报市建委.市建委将项目清单函告市市政管委。报年度项目清单时,没有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和砖混结构住宅楼进行外墙和屋面保温改造的,需附由市建委招标确定的专业机构的评估论证报告.(二)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畴的既有建筑节
11、能改造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进行申报、核准。(三)市级财政全部或部分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和职工住宅节能改造项目,由建筑物使用单位填写北京市()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确认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项目确认表)向所在系统申报。第十三条 项目的技术评估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符合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中技术路线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免于评估;超出技术路线要求的,申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改造的可行性研究,并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市或区县建委委托的评估机构,按照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导则,进行节能改造的可行性评估.经评估改造技术路线合理的,方可按照以上第十条要求,进行项目申报。(二
1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机构应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评估导则,对节能改造技术路线的经济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向申报单位出具评估报告,由申报单位连同项目申报资料一并报市或区县建委。评估费按照改造总投资的千分之二,列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预算.(三)对具备节能改造必要性但节能改造技术不合理的项目,评估机构向项目申报单位提出节能技术改造建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评估机构的建议调整项目节能改造技术后,申请复评估。第十四条 市建委根据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对上报的建筑物改造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各项目的改造内容、标准和任务量。市市政管委对集中供热系统的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建筑物、供热系统的改造
13、项目衔接后,由市建委和市市政管委将审核的意见反馈给上报单位,并将审核结果汇总表抄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一)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确定。(二)申报市财政补助的市财政全部或部分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申报单位向本系统主管部门申报,由各系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建委汇总,市建委向市财政局提出下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和资金预算.(三)列入下年度市财政补助计划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由市建委函告各系统和区县,各系统和区县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四)项目申报单位凭市建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项目确认函,方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或市财政局申请资金。第十五条
14、 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程序办理项目立项等审批手续。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外立面颜色、形状、风格、增加建筑面积的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按照规定进行改造初步设计后,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建筑物节能改造增加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办理项目开工手续。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简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六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列入年度财政补助计划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进行改造设计与施工图设计文
15、件审查,组织编制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和概预算,对应进行施工招标的由区县或所在系统组织进行招投标。改造资金超出计划资金的,超出部分由申报单位自筹解决.(二)安装热计量表和温控装置的工程,应使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的产品;更换建筑外门窗的工程,门窗各项性能应达到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022006)和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5)对外门窗的要求;进行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改造的工程,保温层技术指标、厚度和做法应符合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02-2006)和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5)对墙体和屋面保温的要求;进行集中供热系
16、统节能改造的工程,应符合供热采暖系统水质及防腐技术规程(DBJ01-619-2004)及相关规定要求。(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施工验收规程等有关标准精心组织施工,对进场材料和构件进行抽样检测。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拨付的资金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随时接受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政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设计实施方案应征求供热单位的意见。室内采暖系统的热计量改造、计量表和温控装置的选型应充分考虑既有集中供热系统的实际情况,与之协调一致。其中楼宇热计量表的数据应能实现远传到北京市建筑能耗统计的信息平台。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
17、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改造项目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第十八条 改造项目完成后,由申报单位组织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的验收,形成验收合格报告并向市或区县建委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和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预算和既有建筑改造资金的管理,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做好对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科学性的审核,做好对承担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审核。要确保财政资金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一)违反规定,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标准;(二)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三)截留、挪用资金.对未按要求完成进度或未按规定内容实施的、项目审核验收不合格的,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北京市()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汇总表(略)2。北京市()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确认表(略)-精品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