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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场美化宣传管理规定V1.0版本号:V1.0附件数:6密级: 机密撰写人:刘伟审核人:牟贵先 、李霞审批人:黄光裕1. 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卖场美化宣传管理工作,使其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2. 范围:2.1 适用范围: 电器各分部、各门店;2.2 发布范围:总部门店管理中心、采销中心、行政中心、财务中心;各大区、各分部。3. 名词解释:无4. 职责:4.1总部卖场美化宣传人员职责:负责促销活动布置指导书的拟写,卖场美化装饰指导,促销活动布置指导,宣传物资掌控与审批,卖场布置费用的审批和管理。4.2分部卖场美化宣传人员职责:负责门店卖场美化装饰指导,促销活动布置指导,卖场布置
2、费用掌控及上报,宣传物资掌控、上报和配发,门店外立面破损情况的统计及上报。4.3门店卖场美化宣传人员职责:负责门店卖场布置装饰,促销活动的卖场布置,宣传物资使用。门店外立面破损情况的统计及上报。5.管理制度:5.1 外场美化布置标准:门店外场促销气氛的营造及醒目的公司形象,整洁的外场环境,缤纷的空飘、条幅、充气拱门、彩带和刀旗,新颖、有趣的促销活动,着装统一的促销人员,这一切共同组成的外场气氛,不仅可以刺激入店顾客的购买欲望,同时能吸引路过者的目光,扩大活动的影响力,激发潜在顾客的消费。各分部可针对所辖门店的具体情况参照以下标准执行。5.1.1 外挂横幅:分部门店管理中心可视条件确定各门店横幅
3、长、宽尺寸,内容要紧扣促销主题,不得遮挡公司形象。要求悬挂平整、牢固。5.1.2 正面巨幅:尺寸由分部门店管理中心根据门店情况确定,要用醒目的大字突出活动给顾客带来的实惠与好处,并明确活动时间,巨幅的色彩要鲜艳,悬挂平整、牢固,不得过度褶皱、破损。可找厂家联合制作(在巨幅中可体现厂家LOGO及厂家促销活动),费用由厂家承担,由分部门店管理中心审批后制作。5.1.3 厂家条幅:分部门店管理中心可视条件确定各门店条幅长、宽统一尺寸,内容要充分体现厂商之间的合作关系,由采销中心确定厂家悬挂,要求条幅色彩多样化、密布整齐化、悬挂牢固,充分营造外场气氛。5.1.4 空飘和充气拱门:充气拱门上的贴字和空飘
4、悬挂的条幅内容要与促销活动相关,内容需由分部门店管理中心审批(应争取最大化使用厂家提供的资源),厂家需安排专人在现场进行维护,同时确保空飘和充气拱门干净、整洁、悬挂牢固,防止意外事故发生。5.1.5 刀旗:利用外场护栏,可制作多种色彩的刀旗,刀旗由促销活动的主推厂家制作。如刀旗制作费用由厂家承担,可在刀旗上体现厂家相关内容,但需经分部门店管理中心审批。5.1.6 户外路演:需要厂家配合(由采销中心指定),由厂家提供所有相关费用。活动除常见的歌舞表演和有奖问答外,可考虑其它形式,但要有气势、有创新。在整场活动中需穿插介绍企业文化及促销活动的相关内容。5.1.7其他:以上户外布置项目需分部视当地实
5、际情况与当地政府部门、机关事先沟通,并办理相关手续。门店应派专人进行外场安全巡视,以确保活动能够顺利进行。5.2内场美化布置标准:5.2.1海报张贴标准:5.2.1.1 厂家宣传海报不允许在公共区域内张贴,特殊情况下只限于各自厂家区域内张贴(不得遮挡厂家LOGO,不得出现厂家销售部门地址、销售电话等信息),且必须经分部门店管理中心批准,分部适当收取费用(如厂家宣传海报涉及商品价格,需由分部采销中心、门店管理中心共同审批,门店管理中心备案)。5.2.1.2 公司宣传海报应张贴于商场门口的布告栏和公告栏上。也可采用专用支架陈放于商场门口(不得影响客流正常进出),不得张贴于外立面墙壁上、柱子上、广告
6、灯箱上、商场橱窗玻璃及玻璃门上。5.2.1.3 店内张贴公司宣传海报,要求在公共区域内张贴,如迎宾大门入口的通道两侧空间、主通道、楼梯上下口、收款台和服务台(须用陈列架展示,同时不能遮挡公司、厂家标识、导视牌、不得影响客流正常流动)。不得张贴在厂家广告、店内柱体、墙壁及样机上。5.2.1.4 为扩大公司促销活动的影响力,有条件的分部可联系所辖门店能辐射的小区物业部门,在小区入口处、布告栏、电梯间等公共场所张贴公司自制的海报,应保证张贴的海报整洁、无破损,确保公司形象。5.2.2机打POP内容标准:5.2.2.1 POP制作只能由分部宣传、美化专员或门店宣传、美化专员完成,其他人员禁止制作POP
7、,要求做到版面丰富、主题突出、版式规范。POP内容应直接表现出促销活动(主题和细则)、促销机型(型号、功能及价格)及温馨提示的具体内容。5.2.2.2大张POP(A1纸型)介绍促销活动的内容及活动细则。小张POP(A2、A3纸型)介绍内容包括:品牌、型号、功能、价格四项。每张POP颜色、品牌、型号、功能介绍、价格等项目必须按照总部下发的标准(统一颜色、统一字体、字号)执行。5.2.2.3POP打印要规范用字,不允许使用繁体字、不得出现错别字,使用正确的数量单位,按公司规定的字体、字号进行打印。POP内容严禁私自涂改,如须更改内容、增加书写项目必须由宣传、美化专员重新制作。5.2.2.4严禁分部
8、自行与厂家联合制作带有厂家LOGO或厂家宣传口号的POP纸张。5.2.2.5分部如超出以上标准,需自行制作、填写、设计POP,必须上报总部门店管理中心卖场管理部审批,批准后分部(备案留存)方可制作。5.2.3 POP张贴、悬挂标准:5.2.3.1品牌分类标准:各品类所有品牌分为A、B、C三类确定POP张贴、悬挂数量(品牌分类由分部采销、门店管理中心共同确定);A.类品牌:对支持力度较大、促销资源丰富的品牌;可张贴、悬挂POP六张,以主推(以总部主推为主)、包销、特价、促销活动、高库存商品、滞销商品为主。B.类品牌:对支持力度一般、促销资源较少的品牌;可张贴、悬挂POP两张,以主推(以总部主推为
9、主)、特价、高库存商品、滞销商品为主。C.类品牌:对无支持、无任何促销资源的品牌;不得张贴、悬挂POP。5.2.3.2厅房POP悬挂标准:于厅房外门楣(灯箱)下沿或上沿(厂家LOGO左右两侧)粘贴,展厅内可选择适当的位置张贴,不得遮挡厂家LOGO、广告画面,要求张贴平整,左右数量对称,POP间不留空隙。如果悬挂高度不足,影响顾客视线,可采用“L”型支架或“T”型支架在厅房内展示(要求同一区域:统一POP悬挂高度、POP大小的标准)。5.2.3.3靠墙展台POP悬挂标准:利用展台灯箱下沿张贴,悬挂方式做到同一区域内POP间距相同(不得遮挡样机,保证POP平整不卷曲),侧看为一条直线。也可采用“L
10、”型支架张贴POP。5.2.3.4地台式展台:此类展台灯箱位置较低不利于直接张贴POP,可采用“L”型支架或“T”型支架放置于展台内展示。“L”型支架统一要求升高至190CM处,立柱须与地面保持垂直,并紧贴展台邻通道一侧放置,POP面向顾客流动线。“T”型支架应靠近相应样机放置,但不得遮挡其它样机,另POP必须端正地固定在支架上(正反面悬挂)。5.2.3.5岛型展台张贴、悬挂标准:A.展台上方无法悬挂时:采用吊杆悬挂或“L”型架展示。吊杆高度以悬挂POP下沿垂直地面高度2米为标准。“L”型架并列放置于展台内,统一高度为190CM处,立柱须与地面保持垂直,POP要求正反面悬挂(内容不同),一个“
11、L”型展架只能正反悬挂一套POP,摆放位置要便于两侧顾客观看其内容。B.利用展台上方灯箱悬挂:POP应在灯箱下沿或上沿(厂家LOGO左右两侧)张贴,要求左右悬挂数量对称、POP平整,要求双面张贴POP。展台内部、展台表面不得张贴POP。如果悬挂高度不足,影响顾客视线,可采用“L”型支架按标准展示POP(要求所有环岛内“L”型支架放置位置统一)。5.2.3.6开放式展台:POP需正反面张贴采用“L”型支架或“T”型支架展示。“L”型支架统一要求升高到190CM,立柱须与地面保持垂直,并紧贴展台邻通道一侧放置。“T”型支架应靠近样机放置,但不得遮挡其它样机, POP必须端正的固定在支架上。5.2.
12、3.7公共区域POP张贴标准:主入口(内外)、电梯、楼梯、主通道等公共区域只能张贴活动POP,应采用A1纸型张贴。在入口(内外)的通道两侧空间、主通道两侧空间、楼梯(电梯)上下口整齐摆放(须用陈列架展示,同时不能遮挡公司、厂家标识、导视牌、不得影响客流正常流动)。也可采用在布告栏、公告栏张贴或专用展架并排摆放的方式张贴、摆放。不得张贴在厂家广告上、店内柱体及墙壁上。5.2.3.8厂家自己制作的POP同厂家海报的管理、张贴标准相同,不得随意张贴,以免影响卖场整体形象。注:严禁使用黄色胶带粘贴,粘贴时不允许胶带外露;同一区域POP摆放、悬挂应保持在一条直线上;灯箱下沿悬挂、吊杆悬挂或“L”型架、“
13、T”型支架各类摆放、悬挂方式,应保证同一方式、同一区域POP距离地面高度保持一致、POP间距保持一致、POP面向主客流线;各类POP严禁在同一展区内重复张贴(原则上每个型号只限张贴一张POP);“L”型支架必须确保立柱与地面保持垂直;POP张贴、悬挂时不得遮挡厂家LOGO、广告图片、不得影响客流正常流动。5.2.4 POP收费标准:5.2.4.1大号(A1)POP收费标准:4元/ 张,各分部、门店根据门店经营质量的不同进行洽谈,最高不超过8元/张,最低不低于3元/张。5.2.4.2中号(A2)POP收费标准:3元/ 张,各分部、门店根据门店经营质量的不同进行洽谈,最高不超过5元/张,最低不低于
14、2元/张。5.2.4.3门店所有POP必须由门店宣传美化专员制作,同时负责统计门店各品牌实际使用数量、应交纳费用,并以月为单位进行汇总,签字确认后于每月20日上报门店店长。5.2.4.4门店店长安排门店巡检组按汇总表进行逐一检查,检查无误后由巡检人员签字确认后交还门店店长。5.2.4.5门店店长于每月23日通知厂家, 要求厂家在一周内将此笔费用交至门店财务,同时将汇总表报分部门店管理中心备案,门店财务人员给厂家开具收据(须注明收入项目)每月门店财务人员将门店POP专项收费统一上缴分部财务。5.2.4.6厂家需在分部统一缴纳POP费用时, 门店管理中心卖场主管应对各门店上报报表中需在分部缴纳PO
15、P费用的品类、品牌进行汇总,并于每月25 日将整个分部该品牌应缴纳POP费用以确认函形式与厂家确认(签约时应注明本月30日前厂家必须将此笔费用较之分部财务部门)。确认函/备忘录统一定期由门店财务上缴分部财务。5.2.4.7分部财务必须按照总部财务中心规定合同外收入项目操作规范,对此项收入进行财务及收入报表处理。5.2.4.8任何品牌出现前期POP费用欠收时,各门店严禁为该品牌继续制作POP(含活动类POP)。5.2.4.9每月分部将所有统计表汇总(以品牌为单位),统一备案。5.2.5吊旗悬挂标准:5.2.5.1吊旗只能悬挂于通道上方,不得在其他位置张贴和悬挂。为了不影响顾客视线,原则上要求吊旗
16、下沿离地面的垂直高度不低于2.2M,不高于2.5M。两旗纵向间距用保持在1.5M左右。个别受条件限制的门店,可根据各楼层高度限制,在吊旗尺寸上可稍做调整,最小尺寸不得少于50CM*30CM。如楼层无法达到下沿离地面2.2M的高度要求,该区域可不悬挂吊旗。5.2.5.2吊旗必须用专用的吊旗杆固定,不得出现歪斜、脱落及褶皱现象,应保持吊旗旗面整洁。吊旗悬挂应保持在一条直线上,不得遮挡厂家LOGO灯光及消防设施。5.2.5.3悬挂时以纵列为单位,采用一列为正面,一列为反面的方式依此类推进行悬挂。5.2.6商品价签的标准:5.2.6.1各分部需向当地物价局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使用申请。批复后要求各
17、分部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备案的版式(商品价签、特价价签等)为标准,由分部统一制做下发,按当地物价部门要求正确使用。5.2.6.2在使用价签的过程中必须分清商品属性方可使用,不准以任何理由乱用、错用商品价签及降价签。5.2.6.3各分部根据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价签样式(包括尺寸、内容等)用Excel进行设计,设计完毕后以电子版形式下发至各门店进行价签的填写、打印。5.2.6.4各门店商品价签必须使用“电脑打印价签”,确保打印项目清洁、无误,不得涂改,各项打印内容均需与价签各项目对齐;不准使用手写价签,物价部门规定价签上需盖章的内容,必须盖章,不得打印。5.2.6.5价签必须置于价签托、价皮内,再粘
18、贴或放置在样机上,不得出现价签褶皱、变形、歪曲等现象。禁止使用黄色胶带粘贴。5.2.6.6各品类商品价签摆放标准:A.彩电类:价签粘贴或置于样机左上端。B.冰箱类:价签粘贴或置于样机左上端(不得遮挡厂家LOGO)。C.洗衣机类:价签粘贴或放置于样机顶盖左上角。D.空调类:柜机:价签粘贴于样机出风口左侧下沿;挂机:价签置于样机左上端。E.手机、数码、小家电类:价签粘贴或置于样机左上端。体积较小的样机价签置于样机前方(不得遮挡样机、厂家LOGO)。F.电脑类商品:价签置于电脑主机箱上。G.烟灶热消类:烟机、热水器价签粘贴于样机左上端;灶具价签置于灶台左上角。H.碟机、迷你音响、功放、微波炉类:价签
19、粘贴或放置于样机顶盖左侧前沿或样机左侧(不得遮挡样机LOGO、型号、功能按键)。I.音箱类:价签粘贴或放置于样机顶部左侧前沿。J.配件类:价签粘贴于样品下端或放置于样品左侧(不得遮挡样品LOGO)。注:同类商品的价签粘贴或放置位置必须相同、使用的价签尺寸必须相同;未出样商品价签应按同一系列商品依次粘贴或放置,但不得影响出样样机的展示效果,不得遮挡出样样机LOGO、型号、功能按键等;必须保证价签与功能卡尺寸统一。5.2.7功能卡摆放标准:5.2.7.1功能卡制作完毕后放置于价托、价皮内方可粘贴或放置在样机上使用。5.2.7.2功能卡陈列位置要求与商品标价签并排、并列摆放,使价格与商品功能一目了然
20、,更好的服务于顾客;禁止将功能卡随意摆放。(陈列位置按价签摆放标准执行)。5.2.7.3功能卡的展示不得遮挡商品LOGO、功能按键,影响样机展示效果。5.2.7.4功能卡应随商品的上柜、撤柜及商品调换等情况进行及时调整、更新,各组楼层主管需随时检查功能卡的内容与商品实际功能是否一致,以免造成顾客的恶意投诉。5.2.7.5杜绝由于商品变化及摆放时间过长造成的功能卡更换不及时、褶皱、变形及一个价托内放置多个功能卡的现象发生,必须保证一价托一功能卡。5.2.8功能卡打印内容的规定: 5.2.8.1功能卡上的所有内容必须使用电脑打印的方式进行制作,并保证其内容与产品说明书一致,并必须加盖功能详见说明书
21、的印章,均不得手写、涂改商品功能卡。5.2.8.2 AV类商品:其中彩电、发烧类商品使用大号功能卡;迷你音响、碟机类商品使用中号功能卡。各品类商品功能卡填充项部分应分别不少于如下内容:A. 彩电类商品功能卡内容应不少于:尺寸、机型性质(CRT/液晶/等离子/背投)、清晰度、可支持的信号输出、可兼容的接口及主要附加功能等;B. 碟机类商品功能卡内容应不少于:外观介绍、驱动系统、纠错能力、兼容性、进仓方式及主要附加功能等。C. 发烧类商品功能卡内容应不少于:音箱配置、灵敏度、功放机解码器方式、输出功率、喇叭单元材质及主要附加功能等。D. 迷你音响类商品功能卡内容应不少于:音源播放功能、输出功率、是
22、否具有AM/FM收音功能及主要附加功能等。5.2.8.3 白电类商品:冰洗类商品使用大号功能卡;烟、灶、热、消类需使用中号功能卡。各品类商品功能卡填充项部分应分别不少于如下内容:A. 冰箱类商品功能卡内容应不少于:尺寸、耗电量、面板材料、容积、制冷效果、压缩机性能及主要附加功能等。B. 洗衣机类商品功能卡内容应不少于:尺寸、耗电量、面板材料、容积、洗衣方式、用水量及主要附加功能等。C. 烟机类商品功能卡内容应不少于:面板材质、排风量、操控系统、款式及主要附加功能等。D. 灶具类商品功能卡内容应不少于:气源种类、面板材质、热流量、炉头、点火方式、及主要附加功能等。E. 热水器类商品功能卡内容应不
23、少于:种类(燃气、电)、气源种类、容积、内胆质地及主要附加功能等。5.2.8.4空调类商品:使用中号功能卡。功能卡填充项部分应不少于如下内容:具体规格、尺寸、制热制冷效果、耗电量及主要附加功能等;5.2.8.5电脑类商品:使用中号功能卡。功能卡填充项部分应不少于如下内容:显示器尺寸、内存配置、硬盘大小、光驱功能及主要附加功能等;5.2.8.6通讯类商品:使用小号功能卡。功能卡填充项部分应不少于如下内容:机身颜色、内存、铃声、待机时间、屏幕及主要附加功能等;5.2.8.7数码类:需使用小号功能卡。功能卡填充项部分应不少于如下内容:机身颜色、像素、变焦、内存(数码相机、摄像机、MP3)、镜头、显示
24、屏尺寸、外壳质地及主要附加功能等;5.2.8.8小家电类:所有小家电类商品使用小号功能卡(剃须刀、配件、应季商品可选择使用)。功能卡填充项部分应以功率、面板材质、容量、尺寸等该商品的主要功能为主。5.2.9“爆炸”书写内容的标准:5.2.9.1“爆炸”只能由门店宣传、美化专员书写,字体要统一,颜色突出。“爆炸”应保持版面整洁,不得出现褶皱、涂改及与商品无关的内容。5.2.9.2“爆炸”书写要规范用字,不允许用繁体字、错别字,使用正确的数量单位。5.2.9.3明示价格的“爆炸”要求:所有“爆炸”书写内容必须要有型号、价格,展示价格必须与价签上的价格一致。5.2.9.4促销活动“爆炸”要求:直降“
25、爆炸”的书写内容必须要有型号及直降*元等字样(突出直降价格)。“爆炸”体现指定机型追加赠品时,书写内容必须写明指定商品型号及赠品品牌型号(突出赠字)。5.2.9.5其他用途的“爆炸”要求:A. 赠品堆头的“爆炸”必须突出“赠品”字样。B. 样机展示用“爆炸”书写内容要有“样机展示”或“样机已售”等字样。C. 样机打折用“爆炸”书写内容要有“折扣率”及型号,同时保留原价签。5.2.10“爆炸”粘贴、使用标准:5.2.10.1大号“爆炸”使用于冰箱、洗衣机、彩电(21寸(不含)以上),粘贴于样机右侧,不得遮挡厂家LOGO及能效标识,以美观为主。5.2.10.2中号“爆炸”适用于空调、小尺寸彩电、烟
26、机、灶具、热水器、消毒柜、饮水机、微波炉、电脑、音响等,粘贴于样机右侧,不得遮挡LOGO及能效标识,以美观为主。5.2.10.3小号“爆炸”适用于手机、数码、小家电、黑小类等较小商品,有条件的样机粘贴于右上角,其他商品张贴于样机右侧。5.2.10.4与POP配合使用的“爆炸”张贴于POP右下角处,不得遮挡POP内容,原则上不得超出POP页面,特殊情况下不允许超出POP页面5CM。5.2.10.5 “爆炸”不得出现过多,应与主推、包销、新品及特价机为主,避免使卖场显得零乱和主次不分。5.2.10.6不允许分部使用自行制作的“爆炸”。5.2.11店内广播标准:5.2.11.1店内广播每日必须播报的
27、内容:开店迎宾曲及公司介绍、分部介绍、门店介绍、企业宣传软文、整点报时天气预报、促销信息、产品信息、闭店送宾曲。5.2.11.2要求各门店卖场内播放曲目欢快、舒心,严禁播放过于强烈、狂燥的曲目。5.2.11.3背景音乐播放的音量要适中,要使顾客倾听时能听清楚,专注购物时又不致被干扰。遇节、假日客流较大时,可适当提高播放音量,以顾客可清晰听到广播内容为宜。5.2.11.4广播人员要求:使用普通话播音、口齿清楚,声音要甜美,语气要柔和。5.2.11.5播报内容主要以促销信息及店内活动为主,节假日须保证每小时播报促销信息及店内活动的时间不少于30分钟。5.2.11.6在播放音乐的过程中插播门店通知、
28、顾客寻人等信息,每次播报不得重复2次以上(须用“请、谢谢”等礼貌用语),播报完毕后立即恢复正常音量继续播放背景音乐。严禁利用广播设备呼叫本店员工。5.2.12广播收费标准:5.2.12.1播放内容:厂家形象宣传、品牌宣传、商品促销信息等,内容由厂家统一录制后提供。5.2.12.2以30分钟为一个播放时段(即一个循环的时间长度),将厂家广播内容依次编排于一个时段中;5.2.12.3每个播放时段最多允许播放8个品牌的广告信息,其余时间播放我公司主推信息、促销信息、门店介绍、背景音乐等;5.2.12.4全天循环播放;5.2.12.5播放次数由厂家自行选定,但每天最多不超过20次,不低于10次。5.2
29、.12.6周一至周五:1元 / 次 / 店;5.2.12.7周六、周日:2元 / 次 / 店;5.2.12.8广播1分钟计数1次,按次数收费。超过30秒按1次计算,不足30秒按0.5次计算5.2.12.9门店店长与厂家人员就店内广播以月为单位进行洽谈(原则上不允许厂家只在周末播放广告信息),对厂家提供的播放内容、播放次数进行确认;将详细情况报至分部门店管理中心。5.2.12.10门店要求厂家人员到分部与门店管理中心签订备忘录和确认函,统一将费用交至分部财务中心,挂至“临时场地资源科目”下。也可由分部门店管理中心与厂家直接进行洽谈。5.2.12.11分部门店管理中心与厂家签订备忘录和确认函后,将
30、各厂家播放明细下发到相应门店。5.2.12.12厂家广播由门店服务台依据分部下发的门店店内广播播放明细表记录统一播放。并由该品牌促销人员签字确认后上报门店店长备案。5.2.12.13任何品牌未与分部门店管理中心签订备忘录和确认函或前期出现欠费的,各门店严禁播放此品牌广播。5.2.12.14分部对所有广播进行统计备案,上报总部。5.2.13宣传贴、签、卡的粘贴标准:宣传贴、签、卡是日常销售中常用的一种宣传用品,它主要传递商品的折扣、活动、功能等信息,由于表现形式夸张,不仅可以起到美化样机的作用,而且能够抓住顾客的眼球,刺激其购买欲望。为避免因粘贴过多使卖场显得过于零乱及主次不分,现将宣传贴、签、
31、卡的粘贴规范做如下要求:5.2.13.1宣传贴、签、卡是POP的一种补充形式,其中较大的宣传贴、签、卡适用于彩电、冰箱、热水器、洗衣机、烟机、灶具等体积较大的商品;小的宣传贴、签、卡适用于手机、数码、摄照、碟机及小家电类商品。5.2.13.2数码、手机等体积较小的商品不得在样机上直接粘贴宣传贴、签、卡。可在商品的右侧选择适当的位置粘贴、摆放,但位置要相对统一,同时不得遮挡后排样机、价签、功能按键等。5.2.13.3公司自制或与协作单位共同印制的(分期付款、会员制等)宣传贴、签、卡必须由门店美化、宣传专员统一填写,内容严禁私自涂改,如须更改内容、增加书写项目必须由门店宣传、美化专员重新制作。5.
32、2.13.4应保持宣传贴、签、卡的版面整洁,不得出现褶皱、损坏、涂改现象。5.2.13.5所有厂家宣传贴、签、卡必须由门店店长审核内容,不得出现厂家销售部门地址、销售电话等信息。5.2.14“堆头”摆放的要求:5.2.14.1“堆头”可分为商品“堆头”和促销赠品“堆头”。商品“堆头”多为小家电、碟机类等体积不大的商品所采用,其目的是丰富卖场购物环境、最大可能的提高商品出样、一定程度上解决门店库房使用紧张问题;促销赠品“堆头”可为全品类商品所采用,其目的是提升卖场丰富度、刺激顾客的购买欲望,最大程度上促进正常商品的销售。5.2.14.2“堆头”应设置于卖场各品类区域内主通道两侧或公共区域内的显著
33、位置,面积不得超过2平米,高度在1.4米以下。5.2.14.3商品“堆头”(小家电、碟机类商品)应设在所属品类区域内靠近各自厂家展台的位置,有条件的门店可在公共区域内针对部分主推、畅销商品开辟“堆头”展示区。促销赠品“堆头”应设置在各自所属厂家展台附近,全品类促销赠品“堆头”应设置在门店入口大厅处(手机赠品应放置在手机柜台环岛内)。5.2.14.4“堆头”码放要整齐、美观,最大限度的提升展示效果,突出商品的档次。同时必须保证不得影响顾客视线和卖场的通透性,不得影响客流。(注:服务台、收款台前不得设置“堆头”)5.2.14.5为更好的实现“推头”对于销售所起到的辅助作用,原则上要求无论是商品“堆
34、头”或促销赠品“堆头”都必须以实物的方式展示。位于“堆头”最上方的商品需去掉外包装,采用实机展示,“堆头”中其他商品必须带有外包装展示,并保证外包装的干净、无破损。5.2.14.6商品“堆头”应采用爆炸或POP的形式注明该商品的型号、价格、功能等;促销赠品“堆头”应用爆炸或POP注明“赠品”字样,造型新颖,显示赠品价值。以整齐、美观为主,数量不宜过多。5.2.14.7所有门店任何形式的“堆头”都必须上报分部门店管理中心审批。5.2.15地贴粘贴标准:地贴应粘贴在卖场内主通道入口、各通道地面上,应起到较好的美化地面,突出主题,吸引顾客关注的作用,不得粘贴过多,显得杂乱。厂家制作的地贴必须印有LO
35、GO,建议使用移动不干胶或背胶喷绘工艺制作,经分部门店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粘贴。 6. 工作流程:6.1卖场布置费用情况表上报要求:6.1.1表格上方需要详细注明半年额度、半年已用额度、当月额度、当月已用额度。如有分部不报或者漏报将给予相关责任人适当的处罚。6.1.2总部门店管理中心批复金额是指当月分部报送至总部的所有相关卖场布置费用金额,上报人需要核对报送至总部报批的相关文件,并且对总部所批复的卖场布置费用进行累加,如实填报。6.1.3卖场布置费用情况表(附件8.1)中实际公司投入金额(承担)是指包含当月宣传物资到帐金额的卖场布置费用,不允许漏报或补报宣传物资到帐金额。6.1.4实际厂家承担
36、金额是指分部当月收到厂家确认函并且得到采销中心确认的金额。上报人不得虚报此项费用,造成发生金额与厂家确认函不符的情况,给公司带来经济上的损失。6.1.5月度卖场布置分析需要根据当月分部卖场布置情况和发生的卖场布置费用进行分析,将厂家承担费用和承担费用的各种制作项目进行划分,并且总结当月的销售业绩,归纳出卖场布置的不足之处和费用使用不合理之处,在下个月中做好改进工作。6.1.6报表中所填报的各项金额必须以分部财务数据为准,门店管理中心不得擅自更改。6.1.7相关责任人需要认真对待此表格上填报的各项数据和内容,仔细核实数据后方可签字,如总部发现分部门店管理中心上报费用情况与分部财务部报表不符,将给
37、予分部门店管理中心相关责任人严重处罚。6.1.8分部卖场布置费用情况表(附件8.1)定于每月3日前上报总部门店管理中心卖场管理部。6.2分部卖场布置费用的申报流程:6.2.1针对卖场布置项目的不同要求,分部对于制作项目应选择多方询价、货比三家、确保质量,同时要求制作方按时完成制作项目。6.2.2门店费用申请报告单(附件8.2)内容应齐全,明确半年额度、半年已用额度、当月额度、当月已用额度,须注明制作项目、制作内容、工艺(材质)、规格、数量、单价和总价;除报广喷绘外,其余布置项目分部上报时应附设计方案或布置效果图一同审批。如有争取到的厂家赞助或资源,需上传确认函,没有确认函需采销总监(经理)写明
38、原因,亦应一同上报。6.2.3分部门店管理中心须于每周四前上报周末促销活动费用申请表,由总部门店管理中心审批;新开门店费用申请须于开业10日前上报、审批。6.2.4数码3C店布置费用审批流程同电器店费用审批流程。6.3分部宣传物资申领流程:6.3.1各分部新、老门店宣传物资必须由分部门店管理中心结合物资现有库存及实际需求量来申请,所申请的物资数量经分部门管中心总监审核,转分部行政经理复审,然后由分部总经理签字确认,上报至大区行政经理签批。(附件8.3、8.4)6.3.2大区负责人签批同意后传真至总部门店管理中心卖场管理部,卖场管理部对分部所申报的宣传物资数量进行审核、审批;然后报门店管理中心副
39、总级以上人员批复。6.3.3总部门店管理中心批复后转至总部行政中心,总部行政中心根据总部门店管理中心批复项目、数量及总部行政物资库实际库存情况,及时为申领分部进行配发。6.3.4总部物资配发到位后,由分部门管中心相关负责人配合分部行政物资管理人员根据总部门店管理中心批复数量对配发到的宣传物资进行盘点。6.3.5分部财务入帐时应根据每次分部行政库里宣传物资出库时的金额实报实销。6.3.6分部老门店宣传物资根据实际库存,每两月可申请一次;新开门店宣传物资需在开业一月前进行申请。6.3.7分部宣传物资设备统计表(附件8.5)定于每月3日前上报总部门店管理中心卖场管理部。6.4外立面破损情况统计表(附
40、件8.6)上报要求:6.4.1上报时间:每月3日前上报至总部门店管理中心卖场管理部。6.4.2表格上报以各分部所属门店为单位,门店名称要准确填写。破损情况需要填写详细并且情况属实,同时上报门店外立面及店招破损照片。6.4.3上报流程:由各分部门店美化专员上报至分部美化专员,由分部美化专员进行外立面情况汇总并且制作表格上报至总部卖场管理部。6.4.4无美化专员编制的门店由分部美化专员直接上报。7.注意事项:7.1制定美化布置方案时,须减少一次性使用装饰物的投入比例,在装饰物的选用方面应体现高档、时尚,应选用用周期较长,并能够充分体现家电卖场特点的美化物品。7.2门店对外橱窗及玻璃门、外立面墙壁、
41、柱子、广告灯箱、店内广告位、厂家标识上严禁张贴POP及宣传海报。7.3吊旗、活动型POP、地贴及外场布置必须根据总部或分部下发卖场布置指导书上时间进行更换,活动结束后应立即撤消,严禁过期不换。7.4各分部一定要根据门店的具体情况确定POP、“爆炸”张贴的数量,杜绝重复粘贴、随意性粘贴、大量粘贴造成宣传物资的浪费。7.5严禁出现价签价格、POP价格、“爆炸”价格不统一的现象。7.6服务台、款台背板墙除公司统一制作的各类宣传展板外严禁张贴各类海报、POP等宣传品。8附件:8.1卖场布置费用情况表8.2门店费用申请报告单8.3宣传物资申请报告单8.4宣传物资申请明细表 8.5宣传物资设备统计表8.6分部所属门店外立面及店招破损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