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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市和区、县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司法行政、工会等部门和组织,配合劳动保障行
2、政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工作。第四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保障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农民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五条企业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 劳动合同必须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一式两份,企业和农民工各持一份。第六条企业必须在开工20 日内到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5 页 - - - -
3、- - - - - 第七条企业必须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月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 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实际领取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对承担工期不足1个月的,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用工时间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八条企业与农民工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第九条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发放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更不得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和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和企业应当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
4、各按照合同价款的 1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市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必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工程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确认。对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在7 个工作日内退回企业所缴纳的工资保障金及利息。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连续两年无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企业,可免缴工资保障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信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公示。第十三条企业对建设单位所拨付的工程款和清欠的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5、-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5 页 - - - - - - - - -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企业结清工程款,造成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十五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的,必须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将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及报表按月据实上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施
6、工工地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和举报投诉电话。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受理农民工的投诉。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一)企业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二)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三)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企业未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专用账户的;(五)侵害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在3 日内立案调查。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农民工可以免缴仲裁费用。 对仲裁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
7、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5 页 - - - - - - - - - 第十九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追讨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农民工可以免缴诉讼代理费。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 5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 从其工资保障金中支付,并处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
8、罚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市场准入、 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企业不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土地规划等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未按月据实上报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并未进行公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记入信用档案。第二十四条拒绝、 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工
9、作人员在办理工程项目相关手续及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5 页 - - - - - - - - -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康福泰厂房项目部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5 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