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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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 第四节 共同诉讼人 第五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 第六节 行政诉讼代理人,按“Esc”键返回到总章目录,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和范围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起诉、应诉以及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除行政诉讼参加人外,还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和勘验人等的参与。,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2、的人。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 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下列特征: 1.行政诉讼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3.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4.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三)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行政诉讼权利能力。行政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当事人拥有的能够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并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2.行政诉讼行为能力。行政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亲自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具有的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与实体权益直接相关的诉讼权利。 程序

3、上的诉讼权利。 对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权。 2.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主要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履行举证义务,遵守法庭秩序,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等。,返回,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一、原告的概念和范围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请求法律保护而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公民 (二)法人 (三)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二、原告资格及原告资格的转移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某一公民或组织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可

4、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原告资格可归为三项: 1原告必须是行政相对人。 2原告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这里有四层内容:,合法权益,严格地说是指法定权利,不包括法定外利益。 原告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 这里所说的侵害是指对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包括已经产生影响和一旦实施必将产生影响,而不仅限于已经造成实际损害。 这里的侵害并不以真实存在为必要条件,只要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可。至于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确受其害,最终要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断。 3原告必须是受可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二)原告资格的转移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原告资格

5、转移有两种情况: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即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死亡的,其原告资格转移到近亲属。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接法定程序宣告死亡。近亲属的范围,按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三、几种特殊情况下原告的确认 (一)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原告资格问题 (二)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第三人的原告资格问题 (三)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中的原告资格问题,返回,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被告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

6、讼的被告是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具有下列特征: 1被告恒定为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被告是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3被告与原告处于对立地位。,二、被告的确认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5条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结合行政法的有关原理,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应遵循以下两个规则: (一)被告须为行政主体 (二)被告须为其行为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主体,三、被告的法定类型 行政诉讼法第25条以及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被告类型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按照现行规定,行政诉讼被告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7、(一)直接起诉的被告 (二)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被告 相对人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被告有如下几种情况:,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4复议机关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三)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1.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签署(以公章为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的机关是共同被告

8、;如果只有一个行政机关签署,则无论有无其他行政机关的实质参与,都视为签署行政机关的行为,由签署行政机关作被告。 2.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只能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作被告,这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所决定的。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为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需要赔偿的,人民法院可通知非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四)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5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五)受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9、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合法有效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某机构或所属职能部门行使行政职权,应视为委托。,(六)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至于行政机关被撤销后,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时,被告如何确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或被撤销机关所属人民政府为被告。 (七)派出机关及派出机构作为被告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相对人起

10、诉时只需指出具体行政行为为何组织或者何人所为,适格被告最终由人民法院确定。 当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不适格时,不应当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而应在征得原告同意后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应当追加的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当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四、几种特殊情况下被告的确认 (一)规章授权的组织。规章授权组织的行为引起争议的,应以哪个行政机关为被告?实践中的做法有四种: 裁定不予受理。 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由复议机关作被告。 规章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视同主管行政机关委托的行为,以主管行政机关为被告。 直接以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上述第三种做法

11、较为合理。其理由是: 规章所授的权力常常是被授权组织主管机关的权力。,虽然由于规章授权,权力职责从主管机关转移到了被授权组织,但主管机关仍有监督、督促被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职权的义务或责任。 由主管机关作为被告,不与行政诉讼法相冲突。 (二)综合执法机构作为被告的问题 综合执法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在一些综合领域实行跨部门管理的机构。凡综合执法机构取得独立行政主体地位的,可作为被告;没有取得独立行政主体地位的,只能由组成综合执法机构的原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三)非常设机构作为被告的问题 在我国,由于多种原因,非常设机构大量存在。非常设机构的行为引起争议的,以哪个行政机关为被告

12、,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按照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规则,可作如下处理:如果非常设机构引起争议的行为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则非常设机构为被告;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则组建该机构的人民政府为被告。 此外,当事人不服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所设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宜由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所设部门为被告。,返回,第四节 共同诉讼人,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在行政诉讼中,共同诉讼人是指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其构成条件如下: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诉讼标的共同。或者标的同一,或者标的同样。 属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由人民法院合

13、并审理。共同诉讼是诉讼主体的合并。,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是当事人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不可分离,因而必须实行诉讼主体的合并。在实践中,必要共同诉讼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被处罚的人。,侵权案件中的致害人和受害人均对给予致害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受害人,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共同受害人为共同原告。 被指控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参与作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三、普通的

14、共同诉讼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样,由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普通共同诉讼人。,普通共同诉讼的条件是诉讼标的为同类具体行政行为,为节省诉讼成本,合并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当然,同类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案件并不必然引起合并审理,是否合并取决予合并审理的成本及人民法院的裁量权。如合并审理更经济,则合并审理;如合并审理并不经济,则分案审理。 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不同的是,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其诉讼行为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 此外,如果一方共同诉讼人为10人以上,可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代表人制度。,返回,第五节 行政诉讼

15、第三人,一、第三人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 1第三人是原告、被告以外的人。 2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3第三人参加的是他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诉讼。 4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即申请参加诉讼和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二、第三人的资格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资格,是指某一公民或组织充当行政诉讼第三人所应具备的条件。第三人的资格包括两项: 1第三人必须是行政诉讼原告、被告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第三人必须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

16、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三、第三人的几种情形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非常复杂。从行政诉讼的实践来看,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第三人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第三人有两类: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被处罚人。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二)行政裁决案件中的第三人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行为。比较重要的行政裁决有行政确权裁决、侵权赔偿争议裁决、强制性补偿裁决等。行政裁决的结果常对一方有利,对另一方不利。其中,不利一方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第三人 这里的第三人是指除上述两类第三人外,受具体行政行

17、为影响的直接相对人以外的人。 (四)具体行政行为冲突案件中的第三人 当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时,非被告的行政机关为第三人。,(五)参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第三人 在行政管理中,有些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非行政机关没有法律的授权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由于非行政机关参与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因而非行政机关与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程序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 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由法院决定。 第三人未主动申请,法院通知其参加诉

18、讼。如果第三人拒绝参加,可以缺席判决。,返回,第六节 行政诉讼代理人,一、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代理权限内,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行政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行政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 3.行政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行政诉讼代理人的基本资格要件是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活动,自然无法帮助他人进行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按照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行政诉讼代理人分为三类,即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一)法定代理人 行政诉讼的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享有代理权、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 (二)指定代理人 行政诉讼的指定代理人,是指基于法院指定而享有代理权、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 (三)委托代理人 行政诉讼的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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