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2年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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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令第 8 号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发布施行。市长: 赵润田二七年四月十七日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 ,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 ( 挂菏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牌子)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负责全

2、市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 并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主管部门是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市政、财政、公安、物价、工商、文物等有关部门及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 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区改造,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 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名师资料总结 - - -

3、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12 页 - - - - - - - - - 展。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 , 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房屋拆迁单位 , 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资格证书, 接受拆迁人委托 , 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

4、、 拆迁审批程序或者擅自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强制手段、 野蛮拆迁等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 房屋拆迁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 , 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 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 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确需调整拆迁计划内项目的, 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重新报批, 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年度计划规模。第十条列入拆迁年度计划内的房屋需要

5、拆迁的, 申请拆迁的建设单位可凭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提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出通知, 在被拆迁范围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配合下, 核查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以及租赁情况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一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 方可实施拆迁。第十二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附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 拆迁计划、拆迁方案 ;( 五)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 实行产权调换的提交产权调换的房源

6、证明。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 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动工拆迁和完成拆迁的具体时间等内容 ;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基本情况、补偿安置费用概算、拆迁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12 页 - - - - - - - - - 安置用房平面设计图、 临时过渡方式和期限以及被拆迁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补偿安置办法等内容。第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7、。经审查符合条件的, 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不符合条件的 , 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 , 并说明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 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申请人和申请拆迁范围内有关单位、个人对拆迁方案等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 , 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 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五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 , 应当向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 订立房屋拆迁委托合同 , 并按照约定支付委托拆迁费。拆迁人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15 日内, 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

8、建设项目, 需要委托拆迁的 , 由拆迁人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18元的标准向房屋拆迁单位支付拆迁服务费。非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拆迁服务费, 在最高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金额2% 的范围内 , 由拆迁人与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协商确定。第十六条自行拆迁的单位 , 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后, 方可实施自行拆迁。第十七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2 元的标准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缴纳拆迁管理费。第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 实施房屋拆迁。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 ,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

9、日前 , 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拆迁申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延长拆迁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拆迁期限愈期未申请延期或经申请未获批准的, 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九条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时,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 并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 实行专户储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 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监督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补偿监管资金的使用,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手续后, 金融机构方可拨付使用。 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

10、证明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12 页 - - - - - - - -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不得挪作他用。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 实行现房安置的 , 可以冲减相应的监管补偿安置资金; 实行期房安置的 , 根据建安造价和概算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测算补偿安置监管资金。第二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 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

11、 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布。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 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工作流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实施拆迁的单位名称、 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等 ,接受社会监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和服务工作。第二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 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 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房产、 国土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变更用途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

12、( 二) 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 ;( 三) 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前款规定的事项 , 其停办期限不得超过1 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办期限的, 拆迁人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 年。第二十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 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协议签订后纠纷解决的办法等事项 , 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公有住宅房屋的,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不能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 后订立拆迁补

13、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应当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0 日内, 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 并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 一方当事人反悔或拒绝履行的, 拆迁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 , 拆迁人可以依法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12 页 - - - - - - - - - 申请人

14、民法院先予执行。第二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 经当事人申请 , 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的 , 进行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 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第二十六条申请裁决应当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期限届满前 ,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申请事项和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 (四)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拆迁人申请裁决

15、 , 应当提交被拆迁房屋勘估表、平面位置图和有关证件及材料。被拆迁人申请裁决 , 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和其他有关证件及材料。第二十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7 日内, 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决定不予受理的 , 应当说明理由。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或者拆迁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在决定受理裁决申请前, 应当进行听证。决定受理的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 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

16、 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 , 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第二十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 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 审核相关资料、 程序的合法性 ;( 三) 组织当事人调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 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17、-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12 页 - - - - - - - - -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 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拆迁估价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 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五) 经调解 , 达成一致意见的 , 出具裁决终结书 ; 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 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 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

18、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九条拆迁人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 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 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 , 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 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条拆迁人及相关单位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 不得拆除妨害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 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搬迁。第

19、三十一条房屋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确需转让的, 受让人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 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予以公告。第三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 拆迁人应当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 拆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后30 日内, 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到房屋产权登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拆迁涉及土地

20、使用权变更的, 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房屋拆除单位承担, 房屋拆除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安全负责。房屋拆除单位不得转包城市拆迁房屋拆除项目。第三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房屋拆迁实施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12 页 - - - - - - - - - 情况的监督检查 , 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和统计资料报告制度。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资料, 在完成拆迁后30

21、 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资料。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十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应当以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书或可确权书证载明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依据。凡符合产权证办理条件, 但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件的, 房屋产权人应当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确权登记手续。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按照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 , 由拆迁人提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备案, 拆迁公告下达后的房屋突击装

22、饰装修行为属违规行为 , 房产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方式, 除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三十八条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 , 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用途等因素评估确定。 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 依照其约定。但协商的补偿标准, 不得明显偏离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城市规划区内 , 新建普通商品房的最低销售价格为城市规划区内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房屋砖木结构三等

23、以上 , 且容积率低于 0.7 的房屋评估标准不得低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最低补偿价格。第三十九条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拆迁人应当以所提供的安置房屋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安置房屋和被拆迁房屋的价格均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 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不作产权调换 , 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四十条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 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24、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12 页 - - - - - - - - - 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 , 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 由拆迁人承担。第四十一条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 二)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 产权清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是新建房屋; 提供其他房屋的 , 应当经被拆迁人同意。第四十二条被拆迁

25、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地点, 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拆迁范围的要求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确定。拆迁住宅房屋 , 拆迁范围用于住宅房屋建设, 被拆迁人要求就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求的, 拆迁人应当就地安置。拆迁住宅房屋 , 拆迁范围用于社会公益性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 实行异地安置。第四十三条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 , 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 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 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四十四条拆迁的房屋有产权、债务纠纷的,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

26、期限内未解决的, 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 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先行拆迁。拆迁前 , 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待纠纷解决后 , 按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第四十五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 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六条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 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 或给予货币补偿。第四十七条拆迁出租房屋 , 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或者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

27、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但是, 原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8 页,共 12 页 - - - - - - - - - 第四十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根据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标明的内容给予补偿或安置。拆迁的住宅房屋临街用作营业用房, 且符合下列条件的 , 应当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 一)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连续纳税记录;( 二)

28、 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提高补偿标准的比例 , 不得超过该区位商业补偿标准的70% 。第四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的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 元计算。第五十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 由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安置用房 , 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3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 元支付。第五十一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安置的,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过渡期限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测定, 一般不超过 18 个月。在过渡期限内

29、, 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 , 不支付临时安置费。第五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 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 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 从逾期之月起不足 1 年的, 每月加发 50% 的临时安置费 ; 逾期 1 年以上的 , 每月加发 100% 的临时安置费。 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被拆迁人, 从逾期之月起应当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费;逾期 1 年以上的 , 每月加发 100% 的临时安置费。对营业用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

30、方米每月20 元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超期营业损失费。第五十三条拆迁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住宅房屋和符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 , 由拆迁人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沿主次干道的商业经营、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按照实际营业面积每平方米80 元支付 ;生产加工、仓储、办公、旅馆等以及不临主次干道的经营性用房, 按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 30元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各占50% 的比例分配。第四章拆迁评估第五十四条房屋拆迁评估 , 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实施。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31、-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9 页,共 12 页 - - - - - - - - - 估机构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从已公示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抽签过程及结果, 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拆迁人应与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的费用, 由拆迁人承担 , 但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自行委托或者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

32、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 供拆迁当事人选择。第五十五条房屋拆迁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 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 可以选用其它评估方法 , 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第五十六条拆迁评估应当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如实出具评估报告 , 不得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不得以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拆迁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 应当回避。第五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

33、7 日,并进行现场说明 , 听取意见。公示期满后 , 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 日内送达被拆迁人。第五十八条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前 , 应当将现场勘测的时间通知拆迁当事人。现场勘测时, 拆迁当事人均应到现场 , 被拆迁人应出示房屋和土地合法证件。 拆迁当事人并要在评估勘测表上签字。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察勘, 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察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第五十九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 经协商达不成

34、一致意见的 , 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 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估价, 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复核估价的 , 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估价申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复核估价结论。另行委托评估的, 估价机构应当自委托之日起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权要求评估机构就评估报告书作出解释说明。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0 页,共 12 页 - - - - - - - - - 第六十条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在允许误差范

35、围内的, 原评估结果有效 ,重新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承担。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 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 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成立专家小组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 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进行鉴定 , 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 应维持估价报告 , 存在技术问题的, 估价机构应当改正 , 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 重新评估和专家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估价结果的评估机构承担。允许误差范围为 5% 以内。

36、第六十一条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 并予以公示。专家鉴定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 并不得少于 3 人。专家鉴定的费用根据专家鉴定的工作量大小 , 按实际开支结算 , 但总费用一般不得超过鉴定标的额的5。第六十二条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察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 ,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

37、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二) 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三) 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 ;( 四) 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五) 擅自改变或者延长拆迁期限的 ;( 六)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第六十四条拆迁人在拆迁期间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 , 恢复原状 ; 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造成损失的, 拆迁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 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 根

38、据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挪用资金金额3%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1 页,共 12 页 - - - - - - - - - 第六十六条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和房屋拆迁评估人员在房屋拆迁评估中, 违反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规定和规范, 出具不实评估报告、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或者以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的, 由房地产行政主

39、管部门依照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违反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无证承担委托拆迁的 ;( 二)未经核准自行拆迁的 ;( 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 的;( 四)未经批准跨越城市承担委托拆迁的。第六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

40、形之一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规定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 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反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 拆迁范围确定后, 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的事项的;( 四)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接受拆迁委托或者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的;( 五) 未按照规定受理房屋拆迁纠纷申请并依法作出裁决的;( 六) 违反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强制拆迁的;( 七) 未经拆迁当事人协商和组织抽签,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直接指定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 八) 其他玩忽

41、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并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公告, 正在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 按照原办法执行。第七十条在市、 县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 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 8月 16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2 页,共 12 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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