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律师制度与企业法务制度比较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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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律师制度与企业法务制度比较研究公司律师制度与企业法务制度比较研究 摘 要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是目前主要的两种企业法律职业制度。两种制度都是在改革开放后出现的,在我国发展的十分迅速,对规避企业法律风险,处理企业法律纠纷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由于时代背景,依据的法律,管理部门的不同,两种制度在适用对象,执业资格,工作权利,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这些不同点也造成了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两种制度的特点进行比较分析,结合国内现状,指明我国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出路,进而为企业提出两种模式的选择方案。 关键词 企业法律职业 企业法务 公司律师 作者简介:姜奇辰,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

2、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XX.01.014 一、企业法务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异同 (一)企业法务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共同点 企业法务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共同点有如下几点: 第一,从制度目的来看,两种制度都是为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更科学、更规范,更能体现出法制意识。 第二,从在企业中所扮演的角色来看,两者同为企业的雇员,企业法务与公司律师专门为企业提供内部的法律服务,而对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 第三,从工作职责来看,含义相同,主要的非诉讼业务就是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出具法律意见;对企业违反法律

3、、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和建议;日常合同事务的管理;参与起草、审核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负责与企业外聘律师的联络工作、仲裁事务等。而诉讼业务包括处理与本公司有关的诉讼事务。 第四,从职业义务来看,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对其提供服务的合法性承担责任;保守企业秘密的义务。 (二)企业法务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不同点 第一,从依据的法律来看,中央多部委联合颁布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意见以及国企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是企业法律顾问上岗,开展工作并对其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而司法部所颁布的公司律师试点意见是目前实施公司律师制度的法律依据。由于两种制度所依据的法律

4、有着巨大的不同,也导致两者在诸多方面的不同。 第二,从适用的对象来看,依据国企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该管理办法所称的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而公司律师试点意见中是将提高我国企业与法律实务界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与新问题的适应性,增强企业与法律工作者的竞争力作为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目的,但文件中提及的我国企业并没有详细说明,可知公司律师并不限于国有企业,其他性质的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聘用公司律师。 第三,从工作权利来看,作为专门负责企业

5、中法律事务的企业法律顾问,依据国企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拥有着下列权利,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它权利。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意见规定公司律师有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资格的权利;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司律师的年限计入执业年限。相比较而言,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权利要少了一些,缺少调查取证这一重要的权利,这使得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务活

6、动中会受到一定限制。 第四,从管理机制来看,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虽然都属于企业内部人员,自然要受企业的内部管理,除此之外,企业所在地的国资委及人事行政部门也要对企业法律顾问进行管理。而对公司律师的管理有着多层次的特点,采用“三结合”的模式,就是除公司管理之外,公司律师还要同时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应加入当地律师协会,接受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 二、我国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现状分析 由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得到了国家主管宏观经济的部门的大力支持,并连续推行了三个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三年目标”,再加上得到了大部分企业界成员的认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推广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公司

7、律师制度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不同性质,不同条件,不同情况的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存在很大区别,国有企业由于受国资委的管理,国资委下发的文件明确规定所有企业都要设立企业法律顾问,所以国企企业法律顾问是很普遍的,加之国有企业的发展条件好,有着雄厚的资本和政策上的大力支持,在一些领域拥有垄断地位,法律风险要小很多,抗风险能力也很强,所以国有企业对公司律师的重视就少很多。而非公有制经济的企业对设立公司律师的积极性和需求高于国有企业。另外,南方与北方的差异也较为明显,南方企业法律意识比北方高很多,在法律服务需求上自然比北方高很多。 第二, 不少企业的法务工作止于表面,敷衍了事。根据国资

8、委的相关调研数据显示,专职法律职业工作者与持证上岗的工作者的比例在一部分国有企业的重要子企业中还是比较低,因此,导致法务工作队伍的水平较低,影响工作效果;还有一部分企业为应付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只关注企业的考评内容,并不重视法务工作的实际效果;而且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设立专门性的法律事务机构,更有甚者,一些企业虚构法律事务机构,组织体系并未建立,人员配置不齐。 第三,企业对法务工作的重视不足,对法律在生产经营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制观念薄弱。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企业法务工作者是在外聘请的,没有行政编制,因此,在企业内部经常被排斥在企业核心领导之外,职责范围,开展工作的效果都被弱化,人微言轻,作

9、用有限,这是国有企業中企业法务工作者面临的最大问题。而普遍的现象是法务工作者履行职责时往往会与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业务发生冲突或者领导层的意见相左,尤其是在企业眼前的经济利益与法律风险存在冲突的时候,这个问题尤为严重。这使得法务工作者本身预防法律风险的职能难以开展,屡屡如此,法务工作者会失去企业员工的信任,得不到企业员工与管理领导层的理解和支持,陷入难以展开工作发生法律风险失去信任的恶性循环。 第四,其他问题。从大的方面来说,我国政治经济体制与西方国家不同,法务管理的整体环境较为艰难,比如市场经济的不完善,政府调控的不当,这些单靠企业法务工作者是很难改变的。 三、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出路与选择

10、 (一)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出路 首先,我们应该从企业法律职业制度设计与法制建设入手。现代企业法律职业制度在世界各地纷纷建立起来,发展迅速,职业群体也在不断地扩大。在这一趋势下,将法律职业工作者提高到公司领导层级,提高企业法务机构地位、以及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细节,都需要有深度、有实效的设计。完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第一步就是完善规范性文件,完善制度细节,做到有法可依,才能使下层单位更高效的执行,使两种企业法律职业制度发挥最大化的效果。 其次,应该给予企业法务工作者更多职权和与之相对应的地位,全面参与企业管理运营,重视他们的意见。可以从以下四点来着手:一是将合同管理、法律纠纷处理为日常性工作;二是对

11、企业重大的融投资项目和外部合作的参与度要提高,在项目过程中起监督作用,减少风险;三是对企业知识产权成果的管理与保护力度要加强,智力成果是当今企业发展的关键;四是建立涵盖企业全部门的风险防控机制,将法务工作覆盖到全部门、全环节中,将风险防控意识融入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之中。 最后,加快法务人才培养进程,对法务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加以改善,提高企业法务职业队伍的稳定性。因为法务工作者精通业务,精通管理,精通法律与诉讼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数量稀少,却是企业法务工作中最需要的。所以我们要重视对此类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高等院校要在目前的培养方案中寻求创新,将法律人与管理人所需的知识技能作为新的培养方案,在源头开启复合

12、型人才的培养之路,推行“高校教知识-企业练技能”的培养方式,提高企业法律职业人才的质量。在企业内部,也要始终对法务人员进行二次培养,不断提高法务队伍的业务水平,才能提高法务工作的成效。我们还要改善企业法律职业的待遇与地位,完善法务工作者的职业上升空间,进而提高法务职业队伍的稳定性。这样才能适应改革开放不断加快,企业不断融入国际竞争、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大环境。 (二)对企业法务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选择建议 在国有的大中型企业中,推荐公司律师制度与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共同实行。因為要避免国有资产遭受损失并使国有资产得到增值,并且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不仅限于纷繁复杂的法律纠纷上,还包

13、括企业经营管理中各个环节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因此,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企业总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两种制度一同实行,前者主内部管理,后者主外部诉讼,这样可以使两种制度的优势互补,进一步增强企业防御法律风险的能力,使得国有企业发展的更快更好。 在非国有中小型企业中,由于企业的规模,经济条件都各不相同,与国有企业相比相差巨大,因此,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选择最适合自身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中小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各环节与国有大企业相比更简单,遇到的法律纠纷也相对简单。因此,当出现法律问题时立刻聘用律师来处理,对规避法律风险,维护合法利益是有利的,但是这种方法不能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提供法律指导,无法使企业法律工作的效果达到最大化。 综上所述,伴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与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完善是我国的当务之急,再加之法律事务越来越多,企业法律职业的分工就应该越来越细,另外近年来企业法务管理新学科的兴起,总的大趋势应该向企业法务制度主内,公司律师制度主外发展,公司内部的法律事务由企业法务全权负责,不再在公司内部设立公司律师,而由企业法务聘用公司律师负责企业的外部事务,相辅相成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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