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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一:合伙开公司协议书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1.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合伙期届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2. 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
2、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 其他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合伙人:甲方:_ _年月_日合伙人:乙方:_ _年_月_日篇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范本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
3、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第八条
4、 合伙经营范围: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条 合伙期限为年.(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九条 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1、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注:可续写)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
5、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2、合伙人:。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一条
6、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_。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三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 、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 (注:可根据实际续写,
7、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注: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
8、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
9、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十八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果可以,也可约定其它决定方式)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
10、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二条
11、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
12、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
13、约定其它退还办法)。第二十五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
14、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第二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5、。第十一章违约责任第三十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第三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合伙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年 月日篇三:公司股东合伙协议书合 伙 协议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通讯地址:电话: 电话:丙方:身份证号码:
16、通讯地址:电话: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合伙宗旨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 事务。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第三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四条出资方式1、甲方:出资额为元(大写: ),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2、乙方:出资额为 元(大写: ),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丙方:出资额为元(大写: ),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
17、资本的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出资期限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六条 出资评估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 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18、。第七条 合伙企业登记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第八条财务、会计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第九条盈余分配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盈余分配以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1)提取法定公积金%;(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剩余利润(
19、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第十条债务承担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方(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第十二条 执
20、行人的职责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第十三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1、有
21、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新
22、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第十六条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
23、、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依法订立入伙协议;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七条可以退伙的情形(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
24、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第十九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第二十条 退伙程序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
25、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资的转让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第二十二条企业的解散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
26、解散: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第二十三条清算的顺序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
27、出资;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
28、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第二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第二十六条 保密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29、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第二十七条 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
30、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条 不可抗力、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
31、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
32、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三十一条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
33、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第三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十三条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昆明市公证处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34、(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年_月_日 年_月_日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地点:年_月_日篇四:公司合伙人合同合伙协议书甲方:姓名 ,性别 ,年龄_,住址。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乙方:姓名 ,性别 ,年龄_,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甲乙双方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第一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1.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 公司,总投资为人民币 万元,甲出资 万元,占投资总额的%,乙出资 万元,占投资总额的 %。2.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3. 本合伙依法组
35、成合伙企业,由甲方负责办理工商登记,担任法人代表。 4.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第二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1. 企业盈余分配,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2.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五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第三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1. 入伙:需承认本合同;需经甲乙双方同意;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2.退伙: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退伙需提前两
36、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 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第四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第五条 合伙人的权利甲乙双方合伙人的权利;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第六条 禁止行为1.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
37、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第七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合伙期届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法院根据有关当 事人请求判决解散.2.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清算后如有
38、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八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第九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第十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伙人甲:_ 合伙人乙:_ (盖章)(盖章)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篇五:企业合伙人合作协议企业合伙人合作协议兹有_,_等人,为经营_而
39、缔结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根据下列条款组建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姓名_,性别_,身份证号码_住址_电话_合伙人乙:姓名_,性别_,身份证号码_住址_电话_本协议本着友谊、自愿、平等、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注:本协议出现合伙人意见不统一情况,由中间人_进行调解.第一条合伙目的增进友谊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第二条 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合伙期限、经营范围、组织形式: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其相关规定组建合伙企业。2、企业名称:全体合伙人以_名义从事经营。3、经营场所:全体合伙人的主要经营场所位于_.4、合伙期限:合伙关系从本协议签订之时发生,至_年_月_日终止。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
40、前终止:(1)提前达到本协议预期的目的;(2)某一合伙人发生意外,其他合伙人不愿维持合伙关系;(3)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5、经营范围;全体合伙人共同从事_、_等项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并由营业执照所载明的内容为准。第三条出资金额分配及管理1、合伙人按1:1比例出资。所购置办公用品(固定资产)为双方共有财产.2、合伙人前期平均出资元,共计_年_月_日以前交齐,合伙人二期平均出资 _年_月_日以前交齐,合伙人后期平均出资 元,共计 元于_年_月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合伙人除参与盈余分配外,不得因出资而要求
41、其他报酬。4、合伙人退伙时按退伙时的财产状况,根据本协议载明的出资比例和退伙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资的义务返还出资。不能用实物返还的,应当允许折价返还现金。、退伙人出卖已返还的财产时,本协议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伙人出资的资金办卡存入 银行由 方保管不得私自存取。后期有经营效益资金就得以合伙人商号的名义开列银行帐户,银行支票和期票应由合伙负责人与主管财会的合伙人共同签署。7、 经合伙人协商 方负责会计事物, 方负责出纳事物;严格按照会计法则和出纳法则办事.第四条 盈余分配1、盈余是指每一会计年度内的营业总收入减去成本,提前后备流动资金后的纯利润。2、纯利润的_%,按出资比例分配。3
42、、本协议合伙人均享有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4、盈余分配方案连同每会计年度经营收支明细帐,在会计年度终止前的一个月公布。、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实施之前,可对分配方案和帐目进行审核,任何人对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应由合伙人全体会议讨论裁决.第五条 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1、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若有争议,依半数以上的主导意见决定。合伙人无论出资数额大小,每人对合伙事务仅有一票表决权.2、全体合伙人推选_方为合伙负责人,负责人根据过半数的主导意见制定执行方案,主管执行过程中的一切事务;负责人亦可提出经营方案,制定经营计划,交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3、在合伙事务范围内,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
43、都可以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外开展业务,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负责。4、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应像对待本人的事务一样慎重。5、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6、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有权在每月工作日有权查阅账簿、有权知情工作进度;主管事务的合伙人不得拒绝7、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的劳动报酬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合伙人不得以
44、任何形式从经 营体内索取回扣。第六条 合伙债务的分担、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所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或出资比例)分组合伙债务,合伙人接到履行债务通知后应于日之内,将各自所应分担的份额,交给主管财会的合伙人。2、新的合伙人对他加入合伙前的合伙债务应按核定的出资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分担清偿(或不分担清偿义务);退伙人对退伙时已存在的合伙债务,不论到期与否,都应承担清偿义务。第七条 入伙与退伙、接纳新的合伙人须由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不得声明退伙,但出现下列情形除外:(1)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所列的提前终止原因;(2)合伙经营连续在_月内出现亏损事业未能完成;(3)一半以上的合伙人在表决中对合伙经营投不信任票。或者用下列规定: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但在退伙前三个月应以书面形式向其他合伙人转达退伙意向。、退伙时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进行清算。第八条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