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部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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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检监察部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纪检监察部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与监督,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谈话对象发现学校党委、行政管理的领导干部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1、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思想倾向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重要决议、决定等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的。2、在工作作风、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的。3、在个人廉洁自律、艰苦奋斗、

2、抓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的。4、发现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问题的。二、谈话程序1、纪检监察部门对处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纪委决定,报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谈话一般由纪委领导或分管校领导主谈,可请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参加。2、对科级干部和其他人员的诫勉谈话,由所属处级单位党政组织决定,报经学校纪委领导同意后进行。谈话一般由基层单位的党政负责人主谈。谈话情况须及时向院纪委、监察室通报。根据需要,院纪委、监察室也可直接同科级干部和其他人员进行谈话。三、谈话要求1、谈话应采取与当事人直接交谈的方式。2、代表纪检监察部门谈话的不得少于两人。3、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4、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或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5、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有关情况和书面材料。6、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要表明自己的态度。7、对谈话人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被谈话人的说明及表态,须作书面记录,经被谈话人核实后,存入干部廉政档案。8、参与谈话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谈话情况。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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