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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发电公司事故、障碍及异常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_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事故、障碍及异常管理制度第1章总 则 第1条为强化安全管理,明确_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类事故、障碍及异常的责任认定、调查分析及监督检查,依据_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_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等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 第2章管理内容与责任 第3条各类事故、障碍的调查管理 (1)公司发生人身死亡、重伤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应立即电话、电传或电报向上级公司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
2、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2)特大人身、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它他相关规定。 (3)重大人身事故、一般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 (4)重伤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部、设备部、人资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填写。 (5)人身轻伤事故由公司副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部、设备部、人资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填写。 (6)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执行有关规定。 (7)一般设备事故由副总经理任
3、组长的调查组负责调查。性质恶劣的由总经理任调查组组长,组织安监部、设备部、发电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上级管理部门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事故报告由事故部门填写。 (8)电网事故调查:执行_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第3.2.2条规定。 (9)一类障碍的调查、 1.主要由设备原因导致的,由设备部负责调查,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或原因复杂的由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调查,报告由设备部技术人员负责完成。 主要由运行原因导致的,由发电部负责事故调查,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或原因复杂的由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调查,报告由发电部技术人员负责完成。
4、 2.同时涉及设备原因与运行原因的,由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调查,或生产副总经理指定设备部门或发电部门负责调查,报告由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部门技术人员负责完成。 (10)二类障碍的调查 1.主要由设备原因导致的,由设备工程部组织调查。 2.主要由运行原因导致的,由发电部负责调查。 3.同时涉及设备原因与运行原因的,由生产领导指定设备部或发电部组织调查。 4.二类障碍报告由障碍责任部门的技术人员负责填写。 (11)异常的调查 1.主要由设备原因导致的异常,由设备工程部组织调查。 2.主要由运行原因导致的异常,由发电部负责调查。 3.同时涉及设备原因与运行原因的,由生产领导指定设备部或发电部
5、组织调查。 4.异常报告由责任部门的技术人员负责填写 (12)发生事故后,必须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安监人员和有关领导及专业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除协助处理事故外,并立即组织调查和记录,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设备情况进行拍照,绘制草图,对特大、重大事故和认为比较典型的事故组织录象和拍照。 (13)发生事故后,当值值长在下班后应立即组织当值有关人员开会分析、讨论,有关人员应搜集原始记录、资料,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及处理意见,详细地用书面材料提交给事故调查组,并保证其真实性。安监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4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总经理、副总经理
6、、总工程师或安监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直接认定为事故、一类、二类障碍及异常。 第5条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标准执行。 第3章 事故、障碍的认定 第6条人身事故的认定执行_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第7条设备事故认定执行_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第8条一类障碍认定 (1)按_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类障碍规定执行。 (2)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仍定为一类障碍。 1、设备损坏、运输工具损坏、化学品或油类泄露等直接经济损失达5-10万元(不含10万元)。 2、火灾经济损失达1-3万元。 3、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等主要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第9条二类
7、障碍的认定,除按_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二类障碍规定执行之外,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仍定为二类障碍 (1)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具体范围见附录A)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影响出力的。 (2)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超过48小时。 (2)主要辅助设备或主要公用系统设备检修质量不良造成设备停运、停止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 (3)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4)由于人员调整、操作不当等问题影响机组有功出力或造成主设备异常运行,对设备安全运行构成威胁。 (5)发、供电电气设备
8、(含热工电源)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6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非同期并列或未经同期检定并列;发电机全电压异步启动。 2.6千伏及以上断路器、隔离开关由于电气、机械原因或原因不明造成拒动或误动 3.6千伏及以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或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 4.发电机启动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的30%以上。 5.40千瓦及以上电动机损坏,超过48小时未能修复。 6.6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由于试验错误,导致绝缘击穿。 7.6千伏及以上电力电缆(含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盒)短路或单相接地。 8.6千伏、220千伏系统发生了永久性单相接地。 9.氢冷发电机冷却器断水,造成发电机风温超过规程规定;
9、发电机静子温度超过规程规定。 10.发电机正常运行中由于人为、设备原因造成瞬间失磁;工作励磁机故障被迫改用备用励磁机。 11.发电机内进入透平油,24小时内各班连续放油量累计超过20公斤。 12.主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规程规定;主变压器全部冷却装置被迫停用。 13.由于部分冷却装置停用造成主变压器降低出力。 14.充油电器设备(含少油断路器)油标内看不到油面。 15.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 16.电气、热工直流控制、保护回路电源故障,造成主要保护、重要仪表和自动装置电源中断。 17.发生设备异常运行时,需要事故照明自投而未自投。 18.防误闭锁装置故障停用。 19.220、750千伏
10、断路器因压力低造成断路器闭锁合闸、跳闸或退出重合闸。 (6)发、供电设备运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6千伏断路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2.远方控制有载调压变压器调分头失灵。 3.各种原因造成主变压器轻瓦斯动作。 4.发生下列虽未构成6千伏及以上发、供电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的误操作、误下令事件: (1)误(漏)拉合断路器(如误合环、误送电等)。 (2)下达错误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无论现场执行与否。 5.6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在预防性试验中不合格,需经检修或更换才能再投入者。 6.380v及以上交流母线失压。 (7)热力
11、、机械设备发生异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运行中造成锅炉水位波动高于+20_mm或低于-365mm时。炉侧单管主汽温度高于566。 2.锅炉灭火; 3.锅炉烧正压时间超过规定,持续时间超过90秒。 4.锅炉尾部、电除尘器内部可燃物着火。 5.电除尘器任一通道发生二分之一电场停用。 6.制粉系统堵塞,8小时未处理正常;由于上煤、供粉中断或不及时,造成锅炉出力下降。 7.制粉系统爆炸,造成设备损坏或防爆门动作。 8.主汽温降低达到运行规程中减负荷数值。 9.主汽温升高达到运行规程中减负荷数值。 10.汽机真空比正常值降低0.007Mpa以上,从真空下降开始至恢复时间超过10分钟或汽机真空降低达
12、到运行规程减负荷数值。 11.机组运行中各瓦振动超过80m ,或轴振超过250m 。 12.渣水循环泵全停,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或渣沟溢流影响其它设备运行。 13.煤场、原煤斗等处煤、粉自燃,延续2小时未扑灭;输煤系统中煤粉自燃。 14.输煤、卸煤设备发生损坏,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输煤皮带损坏超过50米。 15.储油罐(轻油罐)油温超过规定(50)。 16.卸油、储油、供油设备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48小时。 17.脱硫系统全停超过2小时或脱硫设备故障影响脱硫系统正常投运的。 (8)电气、热工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运行中主要电气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具体范围见附
13、录一)拒动、误动(含由于人员误动、误碰造成);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漏)停(包括压板)。运行中失去任何一套主要电气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2.运行中主要热机保护及自动装置(具体范围见附录一)拒动、误动;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漏)停(包括压板)。运行中失去任何一套主要热机保护及自动装置。 3.运行中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门拒动或动作后不回座,或回座后不严,需要进行处理者。 4.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 主要辅机联锁退出运行4小时。 5.热控炉膛火焰检测有二个角火检没有显示,时间超过4小时。 6.主要电气、热工自动或调整装置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24小
14、时;计算机系统故障,影响了运行操作或调整。 7.热控DEH保护系统显示器CRT死机,时间超过2小时。 8.热控DCS系统显示器CRT死机,时间超过2小时。 9.热控锅炉汽包工业水位电视失灵24小时。 10.主要热控仪表(含自动记录装置)失灵或停用,延续时间超过8小时。 11.热控的过程报警、事故记录或操作记录等不全,影响了事故分析。 12.各部程控装置退出运行72小时及以上者 13.故障录波器、故障顺序记录仪应启动未启动或因录波、记录、测距等功能失常,未能提供正确、清晰记录或数据者。 14.故障录波器、故障测距仪、故障顺序记录仪停用,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 (9)通讯、自动化和远动设备发生异常
15、或故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通讯、自动化和远动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影响了发、供电设备的运行操作、电力系统正常调度或事故处理。 2.通讯电缆(含光缆)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 3.调度通讯电源出现全部中断;调度总机出现失灵,延续时间超过10分钟;生产系统主岗位电话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生产指挥系统电话故障全停,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 4.雷击造成通讯设备损坏。 5.调度电话录音设备发生应录音未录音或因功能失常造成录音资料不完整、不清晰,影响了对调度倒闸操作、事故处理的调查分析或运行分析者。 6.远动装置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48小时。 7.由于计算机故障导致自动化系统主要
16、功能失效,系统延续时间超过36小时。 (10)仪表(含仪表电源)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发电设备、变电站的主要电气或热工仪表(含自动记录装置)失灵或停用,需要检修者。 2.锅炉就地水位表中一只不能准确指示或清晰显示水位,延续时间超过 24小时。 3.仪表盘工作电源中断,造成主要监视仪表失电,运行人员无法监视。 4.主要仪表故障,造成主要仪表失去监视;发电机、线路电度表故障,造成电量损失。 5.锅炉火焰监视装置全部失灵;或任一火焰监视装置功能失常,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 (11)汽、水质量出现异常,构成下列条件之一者: 1.除盐水电导率0.2s/cm或SiO220g/L持续不合格时间
17、达到6小时。 2.给水PH值应在9.09.5内,持续不合格时间每达到4小时,或给水溶氧7g/L,持续不合格时间超过8小时。 3.采用磷酸盐处理的锅炉,炉水PH值低于8.5,持续时间每达到8小时。 4.蒸汽Na10g/L或SiO215g/L持续不合格时间达到8小时。 5.一个月之中,凝结水溶氧30g/L,合格率低于95%,或其硬度1mol/L任一项持续不合格时间达到24小时。 6.PH表、电导率表和氧表等三种主要在线化学仪表中,任一块表的投入率低于80%或准确率低于90%。 (12)运行中的变压器油或汽轮机油油质不合格,汽轮机油颗粒度与水分定期普查(电力试验院、所普查)不合格。 (13)水、煤、
18、油、氢等项的化学监督报表报出错误数据,引起不良后果者。 (14)化学水处理设备,如:澄清器、过滤器、离子交换器、再生系统及设备、预脱盐设备、各种水泵等,不能正常启动投运或因故障停用,影响供水者。 (15)氢气供应不足或氢气系统漏氢(含发电机本体),使发电机氢压降低超过20%或使氢气纯度下降低于96%。 (16)由于跑油、跑酸、跑碱构成污染者或损失5000元以上者。 (17)储存有害或可燃液体、气体的容器发生泄露。 (18)生产区域内发生火情、火险。禁区起火、电缆夹层或电缆沟起火、汽轮机组油系统起火或氢气系统着火、爆燃。 (19)生活用锅炉、气瓶以及非生产用压力容器爆炸。 (20)厂房、泵房等设
19、备被水淹者。 (21)设备、运输工具损坏,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及以上者。 (22)上述条文中未尽事宜,但性质比较严重的异常情况,公司领导、安监部有权认定为二类障碍。 第10条异常认定制度设备运行出现异常情况或工作人员过失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又未构成二类障碍者定为异常。 (1)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异常 1.设备检修由于漏修、检修质量不良,造成设备检修返工,设备部件损坏,影响设备安全运行时。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或退出备用或检修无故延期未超过 48小时。 2.发生的工作票安全措施有错误(包括安全措施不完整),或安全隔离措施尚未做好,即进行检修或检修后安全措施未恢复即联系投入,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者。 3
20、.无论机组和其他设备运行与否,凡是由于防冻和措施不利,冻结和冻坏设备的管道、阀门影响了设备运行和备用,未造成后果者。 4.主要附属设备应当备用而未达到备用条件者。 5.在400V电源系统误拉、误合电气刀闸,误取下保险引起弧光短路,损坏设备或造成设备异常运行,或误拉合电气设备开关、忘送电但未造成后果者。 6.备用电源自投装置、自动装置及联锁装置应投未投,但未造成后果者。 7.检修后的汽轮机、变压器等充油设备油质不合格而未采取措施威胁安全生产者。 8.在汽轮机启动或停机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汽轮机超过额定转速110-111%,未造成后果者。 9.由于考虑不周,造成汽轮机误启动(转子已冲动时)。
21、10.正常运行中,由于操作监视不当,真空不正常下降造成负荷迫降。 11.由于人员失误或设备异常,引起出力降低比全公司当时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降低5%以上时间未超过10min,或一台机组出力下降50%以上时间未超过5min。 12.电气设备检修、试验工作结束后,忘记拆除短路线、接地线,未造成后果者。 13.转动设备检修应停电而未停电,未完工而送电或完工后忘送电及工作票未收回就将设备送电未造成后果者。 14.高压设备检修工作票已发出,发现安全措施做的不合格或不全,忘接地线、错摘错挂“止步,高压危险”牌,或送电后“在此工作”牌忘记收回。 15.10kW至40kW(不含40kW)的电动机、交直流电机烧毁
22、或10kW以下重要电机烧毁,造成主要辅助设备停用的。 16.400V主要附属设备的开关误动和拒动造成设备损坏而未构成障碍者。 17.400V主要附属设备的开关,由于二次回路或开关机构失灵造成合闸失灵者。 18.在400V以上电气配电装置和线路发生短路、断线、接地、倒杆者。 19.直流系统接地连续时间超过2小时不到4小时,或中断保护、中断重要信号直流2小时以上未造成后果者。 20.检修或试验中,由于人员过失造成CT二次开路或PT二次短路,直流回路短路,影响主要仪表指示,失去保护影响安全运行者。 21.错拆、错接二次线,错装、错拆仪表、管路,引起设备误动,延误了机组启动时间,但未造成其它后果者。
23、22.主要设备的联锁不能投入运行超过8小时者。 23.锅炉正常运行中,主要参数超出下列范围 主汽温度高于546,低于530、再热汽温度高于546,低于530、锅炉汽包水位超出100mm,不到20_mm、机组负荷在55%以下,再热汽温度低于530。 24.主要截门、风门档板误开、误关,忘开、忘关未造成后果者。 25.由于操作监视不当,造成吹灰器烧坏不能使用或在炉内停留6小时以上。 26.磨煤机出口温度超过100时。 27.锅炉管壁温度超过允许值10min以上者。 28.由于监视不当,操作不及时造成容器超压,安全门动作未造成后果者。 29.正常运行中,捞渣机故障停用4小时未能恢复正常者。 30.正
24、常运行中,锅炉安全门起座、开对空排汽、开定排者。 31.由于热控人员过失或热控设备故障,造成主辅设备系统异常运行时。 32.自动点火装置,自动升速装置由于热控原因不能投入,延误起机者。 33.主要热控仪表误差超过最大允许值,时间超过8小时或未经运行人员同意擅自调试设备。 34.主要电气、热控仪表失灵或无故停用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或造成某一参数失去监视。 主要自动调节由于故障停用时间超过12小时,但未超过24小时。 35.主要仪表、自动、调节设备及主要热工保护装置应投未投或误退者。忘投仪表电源或记录表电源者。 36.事故打印记录停用2小时,或应打印而未打印。 37.主要变送器连续故障超过24小
25、时,未造成后果者。 38.自动执行机构(气动、电动)摆动,未造成后果者。 39.主控CRT单台死机超过1小时,或超过2/3死机的。 40.DCS系统不能正常工作超过1小时不到2小时的。 41.自动设备、保护装置等定值整定错误,未造成误动、拒动。 42.再生后,酸碱进入除盐水箱,致使除盐水水质超标。 43.由于监视不当,造成电解槽制氢纯度不合格且影响到储氢罐纯度不合格时。 44.通信光缆故障停用,时间在8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45.调度通信电源全部中断,调度总机出现失灵未超过10min;生产主岗电话故障停用未超过30min;生产指挥系统电话故障全停,未超过15min。 46.远动装置故障停用2
26、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者。 47.由于运行人员操作、检修人员检修不力造成跑油、跑水、跑酸、跑树脂等,以及设备损坏、部件报废经济损失在20_0元以下者。 48.检修工作中由于人员过失在汽、水、油系统管道内或设备内掉入或遗留工具、杂物,未造成后果者。 49.起吊物件时,起重机械滑口,钢丝绳折断或吊件脱钩,未造成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 50.脚手架搭设、选材不当造成断板、断杆或倒塌,未造成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 51.工作中大锤、手锤掉头飞出或其它工具从手中甩出时对人身和设备构成威胁者。 52.生产场所、检修间、办公室起火,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者。 53.设备的部件或工具、器具、量具、仪器、仪表损坏,价
27、值在20_元以上500元以下者。 54.转动设备的轴承由于加油不当,缺油、油质不良,或冷却水中断使轴承温度异常升高超过限值,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2)上述条文中未尽事宜,但性质比较严重的不安全情况,公司领导、安监部有权认定为异常。 第4章 调查分析和统计 第11条发生事故后由公司调查统计并上报_。 第12条发生一类障碍由责任部门负责调查分析统计上报安监部并上报_。 第13条二类障碍及异常由部门或专业管理人员组织调查,上报安监部,必要时公司级安全监察人员或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14条二类障碍及异常发生后,当值(班)值班人员和其它有关人员应尽快在规定的记录簿上做好记录。 第15条凡出现本标准没有
28、规定的,根据其情节及性质的严重程度由公司领导、安监部认定为二类障碍或异常。 第16条凡由于人员操作不当或监视调整不当、检修质量不良等直接责任造成的二类障碍及异常,要从严考核。 第17条由于设备问题和外部原因,运行人员确无处理手段不统计运行人员责任,具体责任通过分析会确定责任单位。 第18条发生二类障碍及异常后,责任部门应立即组织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定出对策,填写事故、障碍及异常报表部门第一责任人要进行审核,并于3日内报公司安全监察部门。 第5章 附 则 第19条事故、类障碍及异常考核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 第20条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21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29、录A 主辅设备分类说明 1 主要发供电设备系指下列设备: 1.1锅炉、汽轮机; 1.2 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主变压器、高压母线、断路器、线路(电力电缆)等。 2 主要辅助设备:主要包括:高压厂用变压器,磨煤机,一次风机,送风机,吸风机、空气预热器,电除尘器,凝结水泵,除氧器,高压加热器,低压加热器,射水泵,交直流润滑油泵、脱硫浆液泵、增压风机、氧化风机。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电动机、6kV及以上隔离开关、互感器、避雷器、蓄电池,控制用CRT等。 3 主要公用系统设备包括:厂用备用变压器及备用电源系统,燃、化、灰厂用变压器,循环水系统、给水系统、调节用风系统、脱硫系统、备用励磁机系统、备用电源设备,制氢站电解槽,供油泵,灰浆泵,消防泵,输煤皮带,碎煤机等。 4 主要保护:系指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中的主保护;作用于停炉、停机的各种热控保护;锅炉灭火保护;汽机自动监控装置等。 第 25 页 共 2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