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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课程单元教学设计方案教师: 序号:授课时间授课班级上课地点教学单元名称第五章 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 所有权课时数2教学目标通过教学,要求学生明确物与物权的概念、物权的种类、物权变动的原因和公示方式;掌握所有权的概念、种类及相关内容。教学重点物权和所有权的概念和种类教学难点物权变动的原因和公示方式目标群体市场营销专业大学二年级的学生教学环境多媒体教室教学方法讲授、讨论、启发、案例教学法时间安排教学过程设计导入课程10分钟,讲授70分钟(其中物与物权的概念和种类10分钟,物权变动10分钟,所有权的基本理论10分钟,所有权的种类10分钟,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0分钟,相
2、邻关系、共有10分钟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10分钟),提问、讨论与答疑5分钟,总结5分钟。导入新课: 案情介绍:A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借给B使用。B将该笔记本电脑卖给了C。C将其赠送给了女友D。D不慎将该笔记本电脑丢失,后被E捡到。小偷F又自E处偷走了该笔记本电脑并卖给了G。想一想:现对该笔记本电脑享有所有权的是谁?讲授新课: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与物权的概念(一)物的概念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们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物质实体。民法典所指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二)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3、,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他物权。所有权是构成物权的基础,所有权制度是物权法律制度的灵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即物权法定。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不同,比如合同债权,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合同债权,法律也往往无限制合同的种类和内容,允许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并承认其效力。二、 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所有权是自物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的重要特征。所有权又包括
4、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并派生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设立担保物权就是为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转让和消灭。(二)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二是
5、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法律行为旨在根据行为人意志发生法律效果。例如,因买卖、互易、赠与合同而取得所有权;或通过与他人订立设定他物权的合同而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或因合同约定的物权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物权。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
6、式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不动产物权登记(1)登记地点。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登记簿与权属证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 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在办理完登记簿上的登记手续以后,登记机关发给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
7、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3)不动产买卖合同和登记。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四)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民法典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贵重动产的物权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条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基本理论(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8、1.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 所有权的特征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绝对性。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2)排他性。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3)永续性。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在,不预定其存续期间。(二)征收与征用 法人、其
9、他组织及公民所有的财产不可侵犯。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只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才能依法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1.征收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转归征收人的法律事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2.征用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者集体所有的财产的使用权的行为。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二、所有权的种类(一)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10、分的权利。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所有权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具体包括:(1)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2)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3)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4)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
11、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6)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8)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二)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包括农村劳动群众集体和城镇劳动群众集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
12、)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三)私人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为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三种权利共同作为一个整体出现,不得分离。民法典物
13、权编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专有权专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房屋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共有权共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房屋的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共有权。建筑物内房屋以外的部分是共有部分。共有部分可以是同一建筑物共有部分,如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也可以是同一建筑区划的共有部分,如建筑区划内绿地的共有,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共有,物业服务用房的共有等。建设单
14、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三)成员权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业主)基于同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中的一员而享有的权利。成员权通过业主大会行使,包括表决权、选举及解任管理者的权利等。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四、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1.相邻用水、排
15、水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2.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3.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4.相邻环保关系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
16、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5.相邻防险关系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五、共有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的主体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共同所有的所有权人称为共有人,其标的称为共有物。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确认了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
17、利和义务。(一)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是最常见的共有关系,它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自然人和法人之间。民法典物权编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例如,甲、乙、丙三个农民各出1万元买了一辆农用运输车,则甲、乙、丙三人对这辆车各自享有1/3的权利,也各自分担1/3的义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二)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的共
18、同享有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这种共同关系,或者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或者是合同约定的,如合伙合同。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六、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占有及登记的公信力,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受让
19、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是有处分权的人。(2)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赃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二)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对于拾得的遗失物,民法典物权编作了如下规定:(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2)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权利人领
20、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如果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思政园地:详见教材P100提问、讨论与答疑:小结:本次课主要学习了物与物权的概念,物权的种类,物权变动的原因和公示方式,所有权的概念,种类及相关内容。作业预习用益物权的有关法律规定。教学反馈(注:单元格可合并、拆分)经济法课程单元教学设计方案教师: 序号:授课时间授课班级上课地点
21、教学单元名称第五章 物权法律制度第三节 用益物权课时数2教学目标通过教学,要求学生明确用益物权的概念,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债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教学重点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种类教学难点用益物权的种类目标群体市场营销专业大学二年级的学生教学环境多媒体教室教学方法讲授、讨论、启发、案例教学法时间安排教学过程设计导入课程5分钟,讲授70分钟(其中用益物权的概念10分钟,土地承包经营权10分钟,建设用地使用权15分钟,宅基地使用权15分钟,居住权10分钟,地役权10分钟),提问、讨论与答疑10分钟,总结5分钟。导入课程:复习前课,导入新课。讲授新课:第三节 用益物权一
22、、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与所有权相比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物权,故称为他物权。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既注重物的使用价值,又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等。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
23、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
24、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相应补偿。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造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民事权利,独立于土地所有权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
25、者划拨等方式。1.划拨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将国有土地无偿地交付给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有: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2.出让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
26、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登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土地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每一块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
27、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五)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
28、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四、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主要是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保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权利。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
29、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不经登记也可设立。但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五、居住权(一)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是指权利人(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对他
30、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比如,一位老人生前受到保姆多年精心照顾,他担心自己去世后保姆居无定所,或会被他的继承人从房中赶走,就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保姆的居住权。(二)居住权的设立形式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三)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2)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六、地役权(一)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
31、利人为了自己利用不动产的方便或者使不动产利用价值提高,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中,他人的不动产称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比如,假设你在海边有一块地,其旁边有一座楼,楼的主人想给你一定的金钱,要求你30年之内不得在这块地上建房,以满足他观海的需要,你同意并签约。那么楼的主人对你的土地的权利就是地役权。高楼所在的土地为需役地,你的土地为供役地。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其中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二)地役权的设立民法典物权编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
32、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提问、讨论与答疑:小结:本次课主要学习了物与物权的概念,物权的种类,物权变动的原因和公示方式,所有权的概念,种类及相关内容。作业预习担保物权的有关法律规定。教学反馈(注:单元格可合并、拆分)经济法课程单元教学设计方案教师: 序号:授课时间授课班级上课地点教学单元名称第五章 物权法律制度第四节 担保物权课时数2教学目标通过教学,要求学生明确担保物权的概念,掌握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形式,能够正确运用担保物权。教学重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形式教学难点抵押权质权的区别;留置权的应用目标
33、群体市场营销专业大学二年级的学生教学环境多媒体教室教学方法讲授、讨论、启发、案例教学法时间安排教学过程设计导入课程5分钟,讲授70分钟(其中担保物权的概念10分钟,抵押权20分钟,质权20分钟,留置权20分钟),提问、讨论与答疑10分钟,总结5分钟。导入课程:复习前课,导入新课。讲授新课:第四节 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者权利上设立的一种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物权编规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二、
34、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债权人得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二)抵押物1.可以抵押的财产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2.不得抵押的财产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
35、押:(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三)抵押权设定1.抵押合同设定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 数量等情况;(4)担保的范围。2.抵押登记(1)登记是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
36、,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2)登记为对抗第三人的条件。当事人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抵押权的实现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
37、)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 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3)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 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三、质权(一)质权概述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设定质权的动产或者权利为质押财产。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法律
38、、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也不得设定质权。另外,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称为权利质权。(二)动产质权动产质权,是指以可以转让的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1.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设立动产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担保的范围;(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2.动产质权的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 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
39、产折价, 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以可以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1.权利质权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 本票、 支票;(2) 债券、 存款单;(3)仓单、 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2.权利质权的生效要件因为设定质押的权利标的不同,其生效条件也不同:(1)有价证券。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
40、,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 基金份额、股权。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3)知识产权。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4) 应收账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二)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
41、承揽合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便依法律的规定产生。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2)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是一种担保物权,其作用在于担保债权实现。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受清偿前,有权拒绝返还所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3)留置权可以发生两次效力。第一次效力是成立留置权,即在债权人债权到期没有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第二次效力是实现留置权,即在债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不履行其债务,留置权人可依法以留置的动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债权。(三)留置权的效力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
42、于债务的金额。留置财产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留置权的效力可分为以下两个层次。1.留置标的物债权人在其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时,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并给债务人确定一个履行期限。该履行期限应当为60日以上,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留置权人享有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2.优先受偿债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依法以留置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提问、讨论与答疑:小结:本次课主要学习了担保物权的概念,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形式及相关内容。作业完成物权法律制度的通关自测。教学反馈(注:单元格可合并、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