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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申请人:李连寿,男,汉族,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号。被申请人: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余森宝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7月31日作出的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21)1号申请理由:被申请人2021年7月31日作出的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21)1号,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理由如下:第一本案不具备拆迁裁决必备的前提条件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这说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的依据即法源,是城市
2、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据此,裁决程序的适用,其前提条件也必须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申请人的房屋,是建在潘家村集体土地上的,因而,其拆迁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其裁决,亦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被申请人不具备裁决的主体资格不是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
3、屋拆迁管理部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西安市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政府工作部门是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因此,被申请人不具备作出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21)1号的行政职权。依据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基本原则,被申请人2021年7月31日作出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21)1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与法相悖。第三裁决缺少法定的依据评估报告和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补偿标准不合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
4、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被申请人2021年7月31日作出的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21)1号,连必须依据的评估报告都没有,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更无从谈起。没有评估报告,没有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所谓的补偿,就只能是被申请人杜撰的结果。第四剥夺了申请人的补偿选择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申请人的房屋不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
5、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所以,假设可以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那么,申请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被申请人2021年7月31日作出的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21)1号,载明“如该户选择货币安置也可以按政策予以货币补偿”,按什么政策?补偿多少?申请人如何选择?第五裁决的程序违法1、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而被申请人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程序违法,理应予以纠正。2、
6、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中止裁决程序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裁决的依据,是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而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的依据是核发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此前,申请人已经就西安市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现在,该案尚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依据“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应该中止裁决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中止裁决。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复议请求,请贵厅依法予以支持。此致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人:2021年8月16日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