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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申请书(立项批复) 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刘_,女,汉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49号,身份证号:5105231973100911_。申请人吴_,男,汉族,1975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52号,身份证号:2105231975090911_。申请人吴_,男,汉族,1959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51号,身份证号:2105231959031611_。申请人于_,男,汉族,1949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48号,身份证号:5105231949090611_。申
2、请人马_,男,汉族,1954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46号,身份证号:5105231954071511_。申请人杨_,男,汉族,1964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身份证号:5105236406_。申请人于_,男,汉族,1956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50号,身份证号:5105231956052311_。申请人吴_,男,汉族,1938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身份证号:5105233811061_。申请人段_,女,汉族,1955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
3、社25号,身份证号:5105231955040511_。申请人于_,男,汉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二社26号,身份证号:5105231973100711_。申请人吴_,男,汉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44号,身份证号:5105231968051311_。申请人龙_,男,汉族,1956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二社3号,身份证号:5105231956042711_。申请人马_,男,汉族,1956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47号,身份证号:5105231956
4、113011_。申请人吴_,男,汉族,1952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21号,身份证号:5105231952040311_。申请人吴_,男,汉族,1956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20号,身份证号:5105231956061511_。申请人刘_,男,汉族,1943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二社21号,身份证号:5105231943052811_。申请人于_,男,汉族,1963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二社29号,身份证号:5105231963120411_。申请人吴_,男,汉族,19
5、42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30号,身份证号:5105231942021411_。申请人游_,男,汉族,1953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38号,身份证号:5105231953060111_。代表人于_,男,汉族,1956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50号,身份证号:5105231956052311_。代表人刘_,女,汉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一社49号,身份证号:5105231973100911_。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
6、8号。法定代表人张平,职务:主任。请求事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川渝高速公路纳溪至宜宾段项目的立项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26日,申请人经代理律师分别在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查得知:国家高速公路网成渝地区环线纳溪至宜宾段公路项目,立项审批材料已经上报审批。2021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在答复申请人对川渝高速纳溪至宜宾段项目的立项审批信息公开申请时明确告知:该项目立项已经审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批复”缺乏用地预审文件等必备要件,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在缺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的情况下
7、,作出该“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应予撤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四规定:“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因此,被申请人在没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的情况下,作出该“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依据不足,应予撤销。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该“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1、剥夺了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即本案申请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
8、意见”。被申请人在作出该“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即本案申请人,也没有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剥夺了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2、剥夺了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被申请人在作出该“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即本案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该“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特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依法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处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该“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生村陈贵兵等19户村民(代表人签名_)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