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异地机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异地机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办法.doc(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银行异地机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办法_银行异地机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异地机构风险管理,建立控制有效的异地机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机构是指隶属于境内管辖分行(以下简称管辖分行)管理的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 第3条 在总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下,由管辖分行向异地机构派驻分管风险副行长,建立垂直高效的风险管理体制与流程,并强化管辖分行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4条 管辖分行履行对异地机构风险管理的主要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如下几项内容: (一)参与异地机构风险管理队伍的管理。参与异地机构风险管理人员的招聘、资格考试,组织
2、监督开展各项业务培训。 (二)牵头建立异地机构符合要求的风险管理架构和流程。管辖分行牵头负责异地机构的基本风险管理政策与制度制定、基本业务流程与系统工具设置等工作。 (三)组织异地机构的开业辅导和开业验收工作,并向总行报告异地机构开业验收情况。 (四)对异地机构风险管理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并向总行报告异地机构日常风险管理状况。 (五)负责审批管辖分行权限内的异地机构信贷业务,并定期组织对异地机构风险管理工作检查与监督。 (六)根据总行要求对异地机构的信贷业务权限进行管理、检查与监督。 (七)指导异地机构做好区域信贷政策和风险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5条 管辖分行信贷管理部牵头组织相关业务
3、部门履行上述管理职责。 第6条 异地机构风险管理部在分管风险副行长(含行长助理,下同)的领导下,按照管辖分行要求统一负责辖内风险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制定、制度修订、授信审批、信贷业务运营及组合管理等。 第7条 异地机构所有批发银行信贷业务(含对公授信、同业授信等)均集中由风险管理部审贷官审批。 分设授信审批部和信贷管理部的,信贷业务审批由授信审批部负责,其他由信贷管理部负责。 业务量较小的机构,零售贷款原则上集中风险管理部集中审批。 第8条 异地机构信贷业务放款操作应集中在二级分行/异地支行办理。对异地机构下属的距离较远的网点,应通过人员派驻、信息系统等形式提高效率。 第9条 风险管理部门岗
4、位设置 风险管理岗位分为信贷管理、授信审批和信贷业务运营三大类。 (一)信贷业务运营类岗位:信贷放款审核、信贷放款处理。 (二)信贷管理类岗位:信贷政策制度、督导检查、风险预警、风险监测分析、分类拨备、清收保全、信贷系统管理、信贷综合、信贷管理、集中核保等。 (三)授信审批类岗位:授信审查审批岗。 第10条 在职责兼容的情况下,上述岗位可由异地机构合理安排人员兼任。 放款经办与放款复核、放款经办/复核与档案管理、协同调查/风险评估与授信审批职责不能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章 风险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管辖分行通过对异地机构关键岗位人员、日常监督、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管理,逐步建立对异地机构垂直独立的信用
5、风险管理体制。 关键岗位人员包括分管风险副行长(含行长助理)、风险管理部门总经理、高级及以上的风险经理和审贷官。 第十二条分管风险副行长管理 (一)由管辖分行派驻,在管辖分行分管风险副行长统一领导下,负责异地机构信贷资产业务信用风险管理,对异地机构风险管理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二)由管辖分行分管风险副行长提名,并征得异地机构行长同意后,由管辖分_聘。 (三)参加并通过总行风险经理或审贷官资格考试。 (四)其工作调动应征得管辖分行分管风险副行长和异地机构行长同意。 (五)向管辖分行分管风险副行长与异地机构行长双线报告,但以前者为主报告路线。 (六)管辖分行分管风险副行长负责确定其薪酬待遇,并牵头
6、负责其绩效考核,异地机构参与对其日常工作评价,其绩效考核结果应与异地机构的经营结果挂钩。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管理 (一)在异地机构分管风险副行长的领导下,牵头执行风险管理职责。 (二)参加并通过总行风险经理或审贷官资格考试。 (三)由异地机构分管风险副行长提名,并经管辖分行信贷管理部和异地机构行长同意。 (四)直接向异地机构分管风险副行长报告。 (五)由异地机构分管风险副行长确定其薪酬待遇,并牵头负责其绩效考核,管辖分行对口部门和异地机构其他部门参与日常工作评价。 第十四条 高级及以上审贷官/风险经理管理 (一)工作调动和辞退应经部门总经理和异地机构分管风险副行长同意。 (二)在部门总经
7、理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向其直接报告(审贷官个人审批权限内的业务除外)。 (三)由异地机构分管风险副行长牵头负责其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管辖分行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异地风险管理部门作为管辖分行风险管理部门的分部,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异地机构风险管理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兼任市场营销岗位,分管行长原则上不承担业务拓展任务。 第十七条 异地机构信贷业务审批主要集中在管辖分行。 (1) 严格按照本章规定实行派驻分管风险副行长模式的异地机构,参考分管风险副行长的审贷官级别和异地机构风险管理水平给予其审批和业务管理权限,其审批权限可适当高于管辖分行同级别审贷官。 (2) 暂未实行派驻分管风险副行长
8、的异地机构,由管辖分行申请并经总行同意,可给予一定的审批授权,但权限一般仅包括低风险授信业务、小企业信贷业务、零售贷款,以及额度内授信业务。 第十八条 异地机构授信业务原则上采取双签审批模式。 第四章 报告及考核 第十九条日常工作报告制度(一)异地机构每月5日之前(节假日顺延)应向管辖分行报告上月(包括年中、年终)工作,报告格式和内容见_银行分行信用风险考核评级办法。管辖分行向总行报告内容中应包含异地机构风险管理工作情况。 (二)工作报告应包括异地机构分管行长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主要工作,可向管辖分行信贷管理部报告并由其汇总后提交给管辖分行分管风险副行长。 第二十条发生如下重大事项,异地机构分管
9、风险副行长或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应在知晓当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向管辖分行信贷管理部和分管风险行长报告: (1) 超过50万元以上的大额损失。 (2) 因信贷业务纠纷等原因导致我行被诉。 (3) 我行抵质押品被查封,涉及标的金额超过500万元。 (4) 对授信客户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涉及标的金额超过500万元。 (5) 涉及信贷业务的案件。 (6) 其他分行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异地机构发生如下事件,管辖分行可召集质询会: (一)资产质量持续下降(不良率、不良迁徙率快速上升)。 (二)执行总行、管辖分行政策、制度严重不到位、存在严重偏差。 (三)各类检查中发现较多需要整改的问题。 (
10、四)出现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存在较大潜在风险。 第二十二条 检查与辅导制度(一)管辖分行原则上应至少每半年一次对异地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必要时,应对大额贷款、集团客户授信等进行直查。 (二)管辖分行应不定期针对异地机构风险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培训辅导。 第二十三条 管辖分行应参照_银行分行信用风险考核评级办法,建立对异地机构风险管理定期考核评价机制。 (一)考核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分管风险副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以及异地机构信用风险管理结果整体评价三部分。 (二)管辖分行分管风险副行长牵头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工作。 (三)考核应在每年2月28日之前完成。考核评价结果应报送总行信贷管理部、管辖分行行长室、人力资源部和异地机构行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新设异地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派驻分管风险副行长,建立垂直的风险管理模式。 已经开业的异地机构逐步按照办法要求进行规范。 第二十五条 管辖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8 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