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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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2003 年 2 月 10 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 年 2 月 19 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8 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 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

2、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的监督。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 对建设工程实施专业化监督的企业。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进行监督管理。交通、 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的职责,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理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第二章工程监理单位第五条在本市设立工程监理单位,应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并办理了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

3、从业。第六条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 3 个等级, 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核定条件、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甲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专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 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专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审批。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名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告。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由市建设行政主管

4、部门会同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但不得收取年检费用。第七条申请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名称通知书;(三)企业章程;(四)注册资本和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五)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六)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后,应当在30 日内作出决定,并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5、 - - - - - - - 第 1 页,共 5 页 - - - - - - - - - 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或初审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九条外地工程监理单位进渝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国(境)外工程监理单位进渝承接监理业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国务院工业、 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直属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设立及资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承接工程监理业务;(二)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三) 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6、供应单位有隶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四)不得向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第三章工程监理人员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人员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工作岗位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持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市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还须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证书后,方可上岗。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但未经

7、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第十三条工程监理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同时在2 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任职;(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三) 不得在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兼职或者与其有其他利害关系;(四)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第十四条实行注册监理工程师年审制度,年审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第十五条监理工程师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已注册的, 由注册机关收回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并公告注销:(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8、力的;(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 年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受吊销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处罚,未逾3 年的;(四)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而被行政处罚,未逾3 年的;(五)因重大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 年的;(六)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监理的实施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和保修阶段监理。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保修阶段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9、-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5 页 - - - - - - - - - 自行决定。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全部阶段的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几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但是施工准备和施工阶段的监理只能委托同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第十七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监理,未按规定实行监理的,有关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建管手续,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一)国家和市的重点建设工程;(二) 建筑安装工程总投资在6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三)总建筑面积在8000 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

10、在3000 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四)总投资在50 万元以上的移民工程;(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六)国家或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区县(自治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低于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 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项目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第十八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第十九条除重点工程、 政府投资及融资的建设工程应

11、当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外,其他建设工程是否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工程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第二十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和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监理工作机构,并向建设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工作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

12、、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事项;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项目监理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姓名及监理权限。第二十二条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监理工作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工程监理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理中,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应当按照监理权限及时下达停工指令,施工单位应当执行。第二十四

13、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 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不得指定或者暗示使用某一供应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不得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向利益相关人索要财物。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5 页 - - - - - - - - - 第二十五条实施监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 施工单位和

14、有关单位的工程建设指令属授权监理范围的,均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建设单位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给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在监理合同中约定。中

15、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其工程监理费标准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参照国际惯例协商确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实行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建设工程监理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范围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由县级

16、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责令停止监理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 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三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经

17、营性服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接受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与建设单位或者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外地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18、门登记备案,到本市承接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监理行为,可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办法规定,在 2 个或 2 个以上的监理单位执业,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5 页 - - - - - - - - - 10%以上 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 万元。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建

19、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众信息网】引用或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明确标注“来源: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众信息网”。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5 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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